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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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收取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03]1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

山东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出《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在合并的43项收费项目中,将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中设立的“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项目合并到国家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根据省政府规定,为规范“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促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经与省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依据: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鲁政发[2003]5号);2、省建委、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收取小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的通知》(鲁建发[1998]73号)。

二、收费科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范围,仍按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执行,即“在小城镇(乡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范围内征收,各地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减征收范围,特别是不得借此征收与农民建房有关的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四、在小城镇(乡镇)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的征收单位为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项目名称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小城镇部分)要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开管理,设立专户,按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的比例使用,不得擅自变更,即“90%返还乡镇,10%由县(市、区)安排,专项用于小城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六、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各市具体制定的标准执行,但不得突破鲁建发[1998]73号文规定的幅度标准,即“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商业用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5—40元,住宅及其它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缴纳5—15元”执行。

七、县、乡镇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通知规定内容向社会公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三年五月六日印发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z9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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