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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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东政发[2014]7号 【发布部门】东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4 【实施日期】2014.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东政发〔201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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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全市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水平提升,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

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鲁政发〔2013〕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优化发展环境

(一)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其他市场主体设立和经营项目许可审批事项一律不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登记机关直接核定企业经营范围。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服务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市行政区域内服务业企业可在项目所在地以分公司名义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设立银行账号、缴纳有关税费,可不再新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

(二)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允许各类社会资本平等进入各服务业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领域,发展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

(三)从事创意、设计、咨询、旅行社、中介、翻译、网络商品交易等不影响公共利益、周边环境和居民生活的服务业企业,其申请者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住宅,可作为经营场所予以登记。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工商登记时,租赁协议可作为有效合法的经营场所使用凭证。

(四)简化审批验收环节和程序,压缩审批时限,实行限时办结。对行业协会、商会、科技、公益慈善和社区服务类等社会组织实行直接登记管理。

(五)允许旅行社接受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委托,为其会议、展览、差旅等公务活动代办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务。 二、加大财政扶持

(六)每年在市级财政预算内设立一定规模的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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