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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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 界定与处罚标准

目 录

第一章 “三违”一般性知识 .................................................................................................. 1

一、“三违”的定义: ....................................................................................................... 1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 1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 3 第二章 “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 .................................................................................. 5

一、“三违”界定依据 ....................................................................................................... 5 二、“三违”性质划分 ....................................................................................................... 6 第三章 “三违”表现形式 ...................................................................................................... 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6

一、严重“三违” ...................................................................................................... 6 二、较重“三违” ...................................................................................................... 8 三、一般“三违” .................................................................................................... 10 第二节 采掘专业 ........................................................................................................... 10

一、严重“三违” .................................................................................................... 10 二、较重 “三违” .................................................................................................. 12 三、一般“三违” .................................................................................................... 16 第三节 机电运输 ............................................................................................................. 17

一、严重“三违” .................................................................................................... 17 二、较重“三违” .................................................................................................... 19 三、一般“三违” .................................................................................................... 22 第四节 “一通三防” ................................................................................................... 23

一、严重“三违” .................................................................................................... 23 二、较重“三违” .................................................................................................... 25 三、一般“三违” .................................................................................................... 26 第五节 爆破及火工管理 ............................................................................................... 27

一、严重“三违” .................................................................................................... 27 二、较重“三违” .................................................................................................... 28 三、一般“三违” .................................................................................................... 30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 30

一、严重“三违” .................................................................................................... 30 (二)较重“三违” ................................................................................................ 31

第四章 “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 31 第五章 适用范围 ..................................................................................................................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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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三违”界定与处罚标准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干部、员工的安全行为,有效遏止“三违”行为,保障生产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第一章 “三违”一般性知识

“三违”是指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可能引起事故的行为或现象。“三违”行为,往往由师传徒,由甲传乙,侥幸变“经验”,习惯成自然,由于对事故的严重后果没有意识或认识不足, 使违章者自觉或不自觉地置自己或他人于危险状态,甚至酿成悲剧。 一、“三违”的定义:

1、违章指挥 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条例、规程、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2、违章作业 是指作业人员违反三大规程,不按安全和技术规定的要求作业或不听有关人员的劝阻,冒险蛮干的行为。 3、违反劳动纪律 是指员工违反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规则和劳动秩序,即违反单位为形成和维持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劳动合同得以履行,以及与劳动、工作紧密相关的其他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规则,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产生的根源

1、“三违”现象发生的主观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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侥幸心理 有些职工盲目自信,自认为自己控制力强、有办法,对作业环境和条件变化能够掌握,偶尔违章不会出事。 麻痹心理 在生产作业条件较好,安全生产形势长时间稳定的情况下,有些职工就会不自觉地松懈下来,把规程、措施、正规作业抛至脑后。 习惯心理 由于工作内容和形式单一,有些职工看惯了、干惯了,靠惯性作业,凭经验施工,根本不去想是否违规,是否符合措施要求。 马虎心理 部分职工在工作中一贯马马虎虎、粗枝大叶,作业时注意力不集中,应付了事。 蛮干心理 有些职工,特别是基层班队级管理,摆不正安全与生产、与效益、与时间的关系,只想着要产量、要进尺、要速度,不顾作业场所有没有安全隐患,甚至有极少数人发现了隐患也不处理,野蛮操作。 取巧心理 有的职工为了达到目的,投机取巧、我行我素,不充分估计行为的恶果,冒险违章违纪。 盲目心理 一些进矿时间不长的新工人和部分文化程度较低的老工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或文化技术素质低,作业中糊里糊涂违章,糊里糊涂出事。 厌倦心理 少数职工因长年累月地高强度劳动或身体健康原因,不堪重负,生产热情不高,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使安全缺乏可靠性。 唯心心理 极少数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受封建迷信思想影响,抱着“是福不是祸,是祸躲不过”的错误想法,不注意安全,随意工作。 2、“三违”现象发生的客观因素 职工文化素质不高。相对较低的文化水平,往往使职工认识问题不全面、不充分、不理性,反映在安全生产上,就是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常会产生“上班就是挣钱”的单纯认识。 作业条件差,劳动强度大。煤矿生产受多种自然灾害威胁,生产战线长,作业条件差,长期高负荷的简单劳动,很容易让职工的生理和心理产生疲倦,滋生麻痹和取巧心理,常常为图一时的省事、省力,就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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铤而走险。 管理不科学。主要体现在:干部抓管理不讲究方式方法,喜欢采取“土政策”对职工高压强管,缺乏民主公正,严重挫伤职工参与安全管理积极性;管理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在现场强行要求职工违章作业,甚至带头违章违纪,给职工的安全观念造成错误引导;工作任务布置不合理,不考虑作业现场的实际状况安排任务,造成职工身心疲惫,忽视安全,违章蛮干。 社会环境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工参与社会生活的程度在不断增加。一方面,职工过多地接受外部信息,分散精力,在工作中注意力不集中,行为走样;另一方面,收入高低的攀比,造成心理失落,安全思想不稳定;再次,职工家庭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困难及生老病死等重大事项,使职工思想情绪波动,在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导致行为失调。 “三违”现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面的原因,如安全知识缺乏、安全意识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劳动强度大导致意识疲劳;不良情绪和异常心理的影响;逆反、偷懒、走捷径和省事心理作怪;观察不细致,思想不集中,反应不敏捷,操作不熟练;自控能力差,应急处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训未到位或无证上岗;现场缺乏安全检查和监护,现场管理人员责权不清,安全责任意识树立不牢;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不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执行不力,安排工作、指挥生产时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等。 三、杜绝“三违”的对策

1、职工要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三违”的外在表现是行为,根子在思想。要扎实做好一人一事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用安全文化教育人、引导人、塑造人,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思想。 2、培养职工健康的心理和强烈的责任意识。要通过扎实深入的宣传教育,帮助职工把实现自我价值构筑在企业发展的平台之上,激发他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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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翁意识,自觉主动地端正工作态度,用正确的心理支配行为,履行工作职责。真正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3、提高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安全素质是职工安全意识、业务水平、行为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体现。要强化安全培训这一提高职工安全素质的重要途径,大力开展岗位练兵与考核,全面提升职工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 4、促进现场管理的科学和规范。(1)管理制度要规范。使职工在生产的全过程都能做到有令可行、有章可依。(2)管理手段要科学。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合理地安排工作任务;要科学有效地利用工时,提高生产效率,杜绝疲劳作业现象,使职工始终能够保持充足的体力和良好的工作状态。(3)现场监督检查要严格。对职工的违章违纪,要及时制止,促使职工养成好的行为习惯。 5、“三违”危害性教育与严肃查处相结合。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教育不放松,紧密围绕职工生理和心理规律、社会和家庭生活对人的影响规律、安全与生产辨证发展规律,以有效、管用为原则,通过开展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三违”人员现身说教等安全教育活动,使大家充分认清“三违”的严重危害和后果,自觉规范行为,远离违章。对发现的“三违”要通过思想教育、个人反思、安全培训、经济处罚等手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始终保持严打“三违”的高压态势。 6、强化管理人员作用发挥。在反“三违”斗争中,各级管理人员应责无旁贷地走在前列,不仅要严格管理,制止职工的违章行为,而且要严格要求自己,做遵章守纪、规范指挥的模范。 7、坚持依靠创新促安全。要依靠技术创新,改变落后生产作业方式,淘汰落后设备,要从设计、安全保护设施等源头上入手,努力实现本质安全;要依靠管理创新,引进先进管理理念,改进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实效性;要依靠制度创新,革除安全管理制度中的弊端,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崇尚安全,人人都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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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的风气。 8、要重点控制25种人:一是善于冒险、不考虑后果的“大胆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儿郎当的“马虎人”,四是满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机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执己见的“怪癖人”,八是牢骚满腹的“情绪人”,九是难事缠身、心事重重的“忧愁人”,十是急于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烦人”,十二是习惯违章的“固执人”,十三是图省事怕麻烦的“懒惰人”,十四是带病工作的“坚强人”,十五是休息不好、探亲归来的“疲惫人”,十六是变化工种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后上岗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从心的“老工人”,十九是不懂安全知识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气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进的“抛锚人”,二十二是单纯追求任务指标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听从指挥的“糊涂人”,二十四是新婚前后的“幸福人”,二十五是因家庭问题精神受刺激的“沉闷人”。这25种人不仅存在于现场操作人员中,也存在于管理人员之中。 第二章 “三违”界定依据、性质划分

一、“三违”界定依据

本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编制。按照“安全第一”、“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以生产现场安全管理为主,兼顾岗位安全职责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充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遵循科学、实用、易操作的特点制定。 本标准分为一般规定、采掘、机电运输、“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测防治水六大部分。 5

二、“三违”性质划分

“三违”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根据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把三违划分为三个等级,当与上级界定标准不一致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界定。 (一)严重“三违” “三违”性质恶劣,情节十分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很大影响,很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二)较重“三违” “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造成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三)一般“三违” “三违”情节较轻,对安全生产有一定影响,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一般危害后果的行为或现象。 第三章 “三违”表现形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一、严重“三违”

1、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事故,列二级以上非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直接责任者。 2、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的直接责任者。 3、对抵制或举报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4、发现险情或发生事故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隐瞒事故或不及时向矿调度、安监部门汇报的。 5、现场存在重大隐患,不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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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班职工未执行同上同下的。 7、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施工的。 8、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违反《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的。 9、在作业地点停风后不安排撤出人员的或无风微风作业的。 10、工作期间睡觉、脱岗的;要害场所串岗的。 11、酒后入井、上岗的或地面作业酒后上岗、班中喝酒的。 12、入井不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13、破坏井下安全设备设施、“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盗窃安全设备仪器部件、破坏或盗窃重大危险源安全保护设施设备的。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喷漆时吸烟、动用明火的。 15、工作现场出现险情,未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继续组织作业的。 16、作业规程及措施不贯彻学习、考试,本人不签字或代签字的。 17、新工人未经岗前安全培训、考试不合格、未签订师徒合同而安排上岗的。 18、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入井的。 19、私自携带烟火和点火工具进入禁火区域的。 20、在工作场所或井下打架斗殴的。 21、井下拆卸矿灯的。 22、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的。 23、焊接和切割受力构件或容器管路内有压力、易燃易爆物而无特殊措施或未严格执行措施的。 24、在禁火区域无措施而进行焊接、气割作业的。 25、驾驶制动失灵或无闸的机动车辆、行车等特种设备的。 26、押运危险品携带烟火的。 27、性质恶劣,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28、月度内发生两次“较重”违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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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较重“三违”

3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其他岗位作业人员未持有效证件上岗的。 31、未按规定执行“三员”安全验收开工制或执行不到位的。 32、无险情而随意打开或损坏自救器的。 33、入井前不检身、乘罐乘车不挂防护链的。 34、人车、罐笼超员的。 35、井下机电硐室、皮带机头、油脂库等地点不按规定配齐灭火器材的。 36、未消除火种而离开焊接现场的。 37、平行作业安全距离不够,又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38、现场存在较大隐患,未落实整改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9、安全生产隐患未按“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进行落实整改,或未建立隐患治理台帐的。 40、B级以上隐患未成立治理领导小组并挂牌督促处理的。 41、未进行岗位现场安全确认或安全确认不认真的。 42、班前会未执行职工思想排查和班前安全预想的。 43、零星工程未采取安全措施或零时作业现场未安排安全负责人的。 44、“三违”人员帮教和处理未执行“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5、生产过程中未执行安全生产闭环管理,或执行不到位的。 46、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及实施执行不到位的。 47、在井口20米范围内吸烟或违章用火的。 48、井下特殊岗位晚到岗、早离岗或不现场交接班的。 49、井下不随身佩戴矿灯、自救器、安全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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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停止运行,切断电源,撤出人员的,或不听瓦检员指挥的。 355、有害气体超过规程规定不采取措施而继续施工的。 356、主扇或局扇停风未及时组织撤离到安全地点的。 357、连接进、回风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况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风流短路措施的。 358、瓦斯、测风等牌板、报表等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359、未按规定装备和使用通防仪器仪表,或使用不合格仪器仪表的。 360、盲巷封口不及时的。 361、违反规定进行串联通风的。 362、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的。 363、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两个或以上工作地点供风的。 364、局部通风出现循环风的。 365、局部通风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装置和风机自动切换装置,或装置不起作用的。 366、局部通风机未实现“三专两闭锁”的。 367、掘进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 36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伪造数据的。 369、停风或瓦斯超限后不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组织生产的。 370、掘进巷道贯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区前,未制定探查安全技术措施,未探明预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况进行处理的。 371、掘进巷道贯通或接近老巷、老空区前不按规定下达预透通知书,无防冒顶、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伤人、防有害气体窒息、防风流紊乱等措施,或现场措施不落实,无专人指挥等问题的。 372、临时停工地点停风的或停风后未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的。 373、排放瓦斯、临时停风地点恢复通风工作未按规程规定进行的。 374、在井下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无措施或未严格按措施规定作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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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在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不用盖严的铁桶盛装的或将剩油、费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的。 376、不按规程规定安装传感器的。 377、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标校的。 378、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未及时处理的。 379、传感器出现瓦斯误报警不查明原因、不处理的。 380、瓦斯员不在现场探老空的。 381、未按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的。 382、突出矿井未按规程要求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的 383、开采突出煤层时,发现有突出预兆,不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和汇报的。 384、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 “三违”的。 二、较重“三违”

385、人为损坏测风牌板、瓦斯牌板等牌板的。 386、爆破前后,不对爆破地点20米范围内洒水冲尘的。 387、未按规定对密闭构筑、检查和管理的。 388、井下密闭漏风的。 389、风门未安设联锁装置及语音提示装置的。 390、局部通风机未实行挂牌管理的。 391、掘进工作面风筒出风口距迎头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 392、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当,无消音器的。 393、风筒拐急弯未使用弯头,或风筒漏风不能保证掘进头有效风量的。 394、采掘工作面无测风牌板或不按时测风的。 39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或回风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的。 396、矿井无防止瓦斯积聚措施,或发生瓦斯超限、积聚未按规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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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处理的。 397、瓦检员未按规定检查的。 398、采煤机、综掘机司机未随身携带甲烷便携仪的。 399、应佩戴便携仪的人员而未佩戴的。 400、隔(抑)爆设施不按规定悬挂的。 401、测尘工不按规定测尘的。 402、防尘管路未按照规定设置三通的。 403、防尘水管不按规定跟到掘进工作面迎头的。 404、采掘工作面不安设、不使用风流净化水幕的。 405、采掘机无内外喷雾装置或装置失效的。 406、采掘机运行时,不开喷雾的。 407、各装、转、卸载点无喷雾装置的,或不正常使用的。 408、扒装机扒装前,不对煤岩矸石洒水冲洗巷道顶帮的。 409、井下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或休息间的。 410、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库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未按规定储备,或未定期检查、更换的。 411、将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 412、未按规定的数量、规格、品种配备灭火器材的。 413、安全监控设备未按规程规定进行定期调试、校正的。 414、安全监控设备故障闭锁功能未按规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 415、采掘工作面顶板淋水时,未对瓦斯传感器进行防水保护的。 416、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三违”的。 三、一般“三违”

417、通风设施施工完毕后未清理现场的。 418、通风设施前后5米内停放矿车或堆放杂物的。 419、乱扔乱放风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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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井下巷道粉尘堆积超过规定的。 421、喷浆时,不使用防尘设施的。 422、井下巷道不按规定冲尘的。 423、转载点附近有煤尘堆积不及时清理的。 424、瓦检员填写瓦斯牌板不认真,字迹不清,内容不全,不签名的。 425、瓦检员现场不带原始记录的。 426、冲尘人员冲尘时,不对瓦斯、测风牌板进行保护,造成字迹不清的。 427、瓦斯检查牌板距迎头或工作面超过规定的。 428、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 “三违”的。 第五节 爆破及火工管理

一、严重“三违”

429、爆破不执行“一炮三检”、警戒挂牌吹哨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以及不及时填写记录的。 430、放炮后未检查工作面残炮,瞎炮及支护等情况开始生产的。 431、炮眼内出现异常情况而装药放炮的。 432、不听劝阻强行进入炮区的。 433、放炮员装好药后未及时放炮而从事其他工作的。 434、井下爆破作业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或炸药、雷管安全等级及使用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435、无爆破资格证而进行爆破作业的。 436、爆破工使用爆破母线和连接线违反作业规程规定的。 437、在瓦斯超限、未洒水降尘的情况下爆破的,或明电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 438、强令爆破工违章爆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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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爆破距离不符合规定的。 440、爆破作业不执行自联自放的。 441、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扭结悬空的。 442、起爆后,不将母线从发爆器上摘下并扭结短路的。 443、使用过期或变质爆炸材料的。 444、偷拿、私存炸药、雷管,或私带炸药、雷管升井的人员或未按规定进行雷管编号的。 445、违反火工发放和领退制度的。 446、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的。 447、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不交回药库的。 448、丢失爆炸材料的。 449、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三违”的。 二、较重“三违”

450、不依照爆破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的。 451、处理拒爆、残爆、瞎炮时,不在班组长指导下进行,或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处理的。 452、煤仓、溜煤眼堵塞不按规定处理的。 453、发爆器钥匙不摘除或不随身携带的。 454、井下截取雷管脚线的。 455、非爆破工装配引药的。 456、不按规程规定装配起爆药卷的。 457、煤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以及高瓦斯区域不按规程规定采用反向起爆的。 458、不按规程规定装药,或装药不使用水炮泥的。 459、炮眼封泥长度不符合规程规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规程规定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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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打眼和装药平行作业的。 46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二)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三)在爆破地点20米以内,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老空等情况。(五)采掘工作面风量不足。仍进行装药、爆破的。 462、掘进工作面积矸(煤)超过巷道断面1/3仍装药爆破的。 463、井下乱扔、乱放爆炸材料,或未将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的。 464、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线以外,避开机械、电气设备,在顶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点放置的。 465、井上、井下接触爆炸材料的人员穿非抗静电或非棉线衣服的。 466、爆炸材料库存放炸药、雷管的数量超过规定的或台帐记录与实际不符的以及弄虚作假的。 467、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的。 468、电雷管发放前未进行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或将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发放给爆破工的。 469、报废的炸药、雷管未及时按规定上缴销毁的。 470、井筒内或井下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超速的。 471、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运送爆破材料的。 472、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同时运送炸药和雷管的。 473、非爆破工运送电雷管的。 474、将电雷管或炸药装入衣袋的。 475、将瓦斯检定仪、爆破器存放在火药箱或雷管箱内的。 476、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 “三违”的。 29

三、一般“三违”

477、坐在药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 478、井下人力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同行,或相隔间距小于10米的。 479、人力运送炸药人员在中途无故逗留的。 480、押运员、库管员证件过期未及时领证的。 481、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一般 “三违”的。

第六节 地测防治水

一、严重“三违”

482、不严格执行 “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的。 483、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老窑积水等情况而组织生产的。 484、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产的。 485、采掘工作面接近井田边界、老窑、采空区、含水层、导水断层等附近时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 486、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而继续作业的主要责任的。 487、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柱的技术负责人,或擅自开采各种防隔水煤柱的。 48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准的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 489、钻孔人员在探地质构造、探放水及超前钻探过程弄虚作假的。 490、未按规定制定并采取防治水措施的。 491、各类巷道未按规定下达开工、复工通知单而进行施工的。 492、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严重 “三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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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较重“三违”

493、未按规定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标注井下出水点位置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的。 494、井下主要排水系统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495、井下水仓和水泵房设置不符合规定的。 496、排除井下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不按规定进行的。 497、巷道贯通前测量人员未按规定距离提前下达通知单的。 498、测量导线跟测不及时或测量误差超限,图纸上反应的迎头位置不准确的。 499、未通过测量人员挂线,私自开口施工的。 500、未及时测定迎头停掘位置,造成损失的。 501、未按设计要求,而又未编写特殊安全技术措施,私自改变施工层位或私自缩小或扩大煤(岩)柱的。 502、破坏井上、下测量导线点及标志的。 503、矿井未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措施、计划,或对措施、计划未及时修订的。 504、矿井地面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征兆,未设明显标志牌,未及时采取安全预防措施的。 505、没有编制综合预案和专项预案或没有每年进行一次修订的。 506、没有按规定组织《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 507、其它经过安监部门认定为较重 “三违”的。

第四章 “三违”处理及复议规定

发现“三违”现象时,检查人员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改正措施,填写“三违”报告单,由相关人员签字认可,交本单位安监部门。安监部门依据“三违”界定标准和原则进行界定,并根据界定结果,当日逐级通知到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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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按照“三违”人员安全教育闭环管理规定,对“三违”人员进行帮教,同时按照“三违”处罚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有争议的“三违”现象,当事人可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向本单位安监部门、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申请书中应详细说明要求复议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参照集团公司《关于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对“三违”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罚决定:一般“三违”扣除截止当月个人安全账户累计余额的10%,较重“三违”扣除截止当月个人安全账户累计余额的30%,严重“三违”扣除扣除截止当月个人安全账户累计全部余额,特别严重“三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由于“三违”造成事故的,对责任人要同时执行事故分析后做出的处罚决定。对“三违”人员要同时执行过“五关”教育。 矿井要建立“三违”处罚登记台账。 第五章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矿井、基建矿井以及地面单位,各非煤公司参照本《标准》制定符合本单位行业规范要求的“三违”界定及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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