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防法应知应会100题

更新时间:2023-11-22 03:12: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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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防法》应知应会100题

1、新修订的《消防法》什么时间颁布,从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新修订的《消防法》于2008年10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日由胡锦涛主席签发第6号主席令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新《消防法》共有几章、几条?章节如何设置? 答:新《消防法》共有7章,74条。七章分别是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3、消防工作的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是什么? 答:消防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基本原则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

基本制度是:消防安全责任制。

4、新《消防法》对消防机构工作的领导和监管职责是如何界定的?

答: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新《消防法》规定的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1) 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2)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3)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4) 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5) 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6)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8)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9)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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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11)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对公安机关书面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 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12)依法决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实施停产停业处罚,并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6、新《消防法》对消防宣传教育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消防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7、单位和公民的消防法律义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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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2)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3)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4)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8、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答: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9、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10、哪些场所在使用或营业前应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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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1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哪些消防安全职责? 答:《消防法》第16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2、根据《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何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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