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中的

更新时间:2024-03-25 09:1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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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平衡”

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平衡 传承与引进之间的平衡 保护与创新之间的平衡 引进与输出之间的平衡

平衡,是中国传统文化现象的重要特征之一。就其大者,可分为内在心理和外在行为两方面,即:以“价值置换”、“反求诸己”和腐朽“神奇”为思维特征的“内平衡”模式和以“谗嫉毁谤”、“杀尽不平方太平”为行为特征的“外平衡”模式。系统揭示这一文化现象,对于正确认识本民族文化之优劣短长,可提供客观而诚实的依据。

失衡而衡之,本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常见现象。然而,当这种常见现象被积淀成某种哲学理论,并且这种理论已成为人们信守不移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时,历史的面貌,与其说决定于其他具体原因,还不如说塑造于某种被普遍遵行的模式更为确切。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这种模式更多地体现为均衡内心世界的“内平衡”心理和失却“内平衡”后而产生的“外平衡”行为。

寻求“内平衡”的思维模式引起心理不平衡的因素很多。究其要者,无非三点:一曰经济状况,二曰政治地位,三曰文化冲突。孔孟老庄以及慧远慧能等,都曾围绕着这三大问题在讲话,尽管说法不同,但最终都各自寻找到了“自觉”且可“觉他”的“内平衡”模式。

与“内平衡”模式通过精神来解决人的心理失衡的做法相反,“外平衡”需求的产生和模式的定型,则多半通过外在行为来体现、来完成。“外平衡”行为的产生原因很复杂,究其大概,是由于“内平衡”失败所致。这一方面取决于行为者本身的心理素质甚至道德操守,另一方面则由于精神上的解释已陷入绝境。与此相应,人的“外平衡”行为则主要体现为如下两种:一为谗嫉毁谤,二为“杀尽不平方太平”。政府行为容另文别论。 三、对“平衡模式”的粗浅思索

如果真的了解中国人“反求诸己”的思维模式和由此而形成的影响中国几千年之久的“心性之学”,黑格尔也许就不敢那么武断地说东方人的“‘精神’还没有取得内在性”○25了。类似于“吾日叁省乎己”这种从内心深处来寻求人与人、人与社会间距离并设法缩短甚至消除这种距离的观念和行为,是一个民族文明成熟、心理强大、襟怀宽广和富于前程的精神标志。它既有稠密人际关系、减弱和协调社会矛盾与身心矛盾,使之在隐形状态里便获得自行调适和解决的生活价值,也同时具有哲学上的最高意义———“认识你自己”。价值转换可使人高尚其志,使人之所以为人的精神价值得以空前的凸显和放大,形而上意义被极高地突出了。然而,当某种具有积极意义的思维方式被畸形强化和过分张扬时,哲学上“度”的失却,使极易使该意义走向反面。积极的“内平衡”与消极的“内平衡”之间,其实也就是一步之差。当什么事情都可以在精神秤盘上摆平,对任何乖张都能从心里找出一个息事宁人的说法时,那种逆来顺受、自欺欺人和自甘暴弃的堕性力量便会迅速蔓延,直至掩盖甚至淹没“内平衡”模式所固有的积极成份。被孔子斥为“德之贼也”的“乡愿”和鲁迅笔下的“阿Q”,说到底,也无非是这种负平衡的产儿。“外平衡”行为,显然伴有极大的破坏性。

女石嫉,是人性的弱点,不唯中国人有,凡有人群处,此弱点都在所难免。所不同的,是那里的女石嫉并没有象中国这样理论上成体系,行动上有章法。作为一种历史文化现象,农民起义和其他反政府行为,也是很难用对错来一锤定音的,因为事件本身既有规律性频谱可寻,更有时代这个最大的制约者在操纵,在控制。这也是人们习惯于把平均主义归因给自然经济的

缘由所在。

我国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现状与公约对我国的要求是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的,其中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层面保护的效力级别较低。目前从国家一级层面上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法,仅有几部保护民间传统文化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承担我国对《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适用的国际义务,我国应尽快适用转化机制通过制定国内法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2.传统技艺濒临消亡。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不同,绝大多数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掌握着传统技艺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绵不绝的核心与纽带。随着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进入了衰亡的高峰期。①3.地方保护意识淡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出现趋利的动机,很多省市区热衷于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认为某项文化遗产若申报成功,不仅能提高知名度,还能获得经费支持,创造经济利益;少数地区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之因应)

我们在这里引用“条块分割”来比喻整合的文化空间随着行政划分不同区域而被人为割裂开来的现象,这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文化空间”与“行政区划”没有被正确处理和把握的问题,具体到本文,“条”是指川江流域这个文化空间(长江四川宜宾至湖北宜昌段的俗称),“块”是指行政划分的湖北、重庆及四川三个省、市。“条块分割”问题,实际上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及保护中方法方面的问题之一,即民俗学家乌丙安先生所说的“不能正确把握文化空间,将一种文化事象分解为几种文化表现形式分别认定,割裂了完整统一的文化空间。(条_与_块_的分割与整合_从_号子之争_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完整性与原真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13]。1.原真性视角下的鱼灯舞保护原则。从原真性角度出发,鱼灯舞的开发与保护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张松认为,创作和历史(信息)共同构成了“原真”[14]的基本价值,而创造历史的正是生长在特定土地上的人们。因此,人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传承人的保护。是遗产保护面临的最大问题之一。另一方面是对原住民人文环境的保护。这不仅因为东道社区的居民是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和发展者,而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终极目标,应该是参与营造一种适宜人生存和发展的人文环境。它与日本地方性的“节祭”一样,保护好了基层社区,也就保护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或社区、族群的认同,为它的传承发展提供了源源不绝的养料。

二是公众适度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几个传承人是不够的,需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尤其是政府的积极组织、调动与引导。

“大保护大破坏”,“小保护小破坏”的尴尬局面,衡量的标准就是辨明谁是鱼灯舞传承和保护的“主角”。综上所述,鱼灯舞的传承人和所在社区居民对它最为了解,他们才是真正的主角。与之相比,其他社会各界应采取“有限介入”的方式,通过提供基金、场地、培训便利等条件,来支持鱼灯舞的宣传和推广,尽量避免过于商业化的开发,这样才有益于鱼灯舞的原真性保护。

三是适度创新。从原真性来看,保持与原艺术形态的关联性需要保存和延续传统的社会生活方式和文化内容,然而历史具有不可逆转性。从这个角度说,情感、生活的关联性无法通过单纯地保持原状来保存。“真实”也将换种方式得以被延续,而这种方式就是创新,它保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保护。当然,创新亦需要适度,并不是完全任意地、粗鲁地篡改或模仿,这些揠苗助长的方法只能加速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灭亡。鱼灯舞就曾经有过类似的险些失传的经历,通过任意减少道具,随意缩短时间,推出“舞台版”等,使鱼灯舞完全走了样,失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风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讲究的创新,应该是抓住遗产的生长性这一突出特征,先弄清楚它的生长要素,找出再创造点,然后以再创造为基点进行吐故纳新的传承,从中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创造力。

适度物质化

非物质文化往往以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而存在,二者紧密结合。因此,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化可以使虚化变实化,更有利于它的物化保护传承和研究。经归纳,物质化有以下三个形式:一是实物收藏。可采取民俗博物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览馆等静态保护形式,它便于展示,使客观性和原真性得到保障。二是文字记录。用口述史学的方式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将艺人记忆中的技艺、技能转化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纸媒文字,或制作成出版物发行,让更多的人能了解和学习。三是数字化及网络化方式。将流动的技术与技能固定在多媒体的芯片中,具有节省空间、便于编辑、灵活转换、便捷传输、迅速检索、节约成本、方便留存等优势,这种数字化的记录方式能够形象、全面地留存住原真性。

2.鱼灯舞原真性保护的对策建议。关于鱼灯舞的原真性保护有两个层面含义:一是物态展示的原真,即客观的真实,存在可依据、可操作的标准,如材料、技术、传承人、文化内涵等。二是信息认知层面的原真,即主观的真实,包括观者对鱼灯舞的感知、体验、认知、媒介环境对主体认知的影响。应结合地域文化完成物态和信息两个层面的保护,力求达到接近于实际和本质的“原真状态”。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四方面对策建议:一是保护制度化。深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是制度改革的实验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政府应当遵循威尼斯宪

章所倡导的

“最小干预原则”,以保持物态和信息景象的原真性,所以它的作用主要是宏观指导。涉及的主要工作有:一是颁布法规。深圳目前颁布了《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及保护暂行办法》、《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充分说明深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正朝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法规化、规范化的道路迈进。二是制定整体保护规划。要求遵循条块与点面结合的原则,使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系统。三是形成保护体系。建立起世界级、国家级、省级、县(市)级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体系,通过层层的合理结构,形成高效能的保护体系,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和利用。

二是遗产生活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植根于族群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它是从生活中来的,要真正保护它,必须要让它重新回到生活里去。深圳作为创意之都,应把鱼灯舞的宣传保护落实到生活层面上去。如广东非物质文化遗产凉茶和香云纱服饰,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可以大胆尝试将鱼灯舞融入日常生活中,以增强人们对其原真性信息层面的感受和认知。具体说来有三,一是节庆展示。节假日人流很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的受众群体相对较多。同时,节假日人们都怀着喜庆愉悦的心情,欣赏鱼灯舞容易产生相应的情感关联。二是日常宣传。从音像发行、广告策划、编制童谣、文艺创作、旅游休闲到包装宣传,要让鱼灯舞出现在生活中的各个角落,使它的影响深入人心。三是推行创意。鱼灯舞必须适应新的环境,做某种程度的发展和革新。

三是参与大众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光是政府的事情,还可以通过教育、引导、培养等方式培植和扩大受众面,从主观上增强人们对鱼灯舞原始和新生形态的包容和认知,从而保护鱼灯舞的生存环境。一方面,可以利用深圳具备毗邻港澳的独特地理优势,就此遗产的传承保护达成合作协议,努力打造“深港文化圈”,促进深港文化的联合。另一方面,鱼灯舞应下到小学、中学和大学,开设相应的兴趣班或课外班,向学生传授鱼灯舞技艺。或利用遗产日或节假日,组织学生共同制作表演鱼灯舞,以帮助他们从小就了解鱼灯舞。高等院校同样承担起传承和研究非物质文化的义务和责任,使保护和传承大业形成燎原之势。

四是保护与管理数字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来主要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但这不利于原真性的留存。深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很快,作为科技之都,已经具备了用高科技手段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一是将鱼灯舞资料物化,以确保其物态的原真保护;二是为鱼灯舞制作一个数据库,包括图、文、声、像这些信息皆可以进行数字化处理。之后,将鱼灯舞的各种资料放在因特网上,以便有更多的人欣赏鱼灯舞。据悉,深圳南山区的很多高科技企业已经具备了这样的技术,目前这项技术获得了相关部门的认可,所以将鱼灯舞原汁原味地复制下来进行数字化展示,应该是指日可待的事情了。(保护还是破坏: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4. 1保护与利用之间关系分析

旅游业的兴起,以及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加快了西部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同时也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保护有价值的自然与文化景观资源,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及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前提,是旅游业可持续的基础[28]。旅游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间存在微妙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性的,不断发展的,只有广为流传为人民所知所用,才能真正起到保护利用的目的,如用,切实有效的保护一定是与科学、合理的利用相结合的。无形文化资源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们具有真实性、传承性,如果不加以开发和运用,它们就有濒临消亡的危险;但如果开发过度,任意篡改,就可能使传统文化的内涵变异,甚至丧失。基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与特征的把握,我们认为\保护\的本质要义,在于维护和强化其内在生命,增进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29],保护性旅游开发的原则至关重要。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有其文化的差异性和独特性,保护原样的历史景物会使人们感到文明的延续,为后人创造高品位的独特的景观气质、文化氛围和休闲空间,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精神需求。只有坚持真实性原则开发出来的旅游资源和商品对游客才有较强的吸引力。所以,对于草原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的开发而言,首先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遗产相结合作为一个系统来保护。非物质文化往往以有形物质文化遗产为载体而存在,二者紧密结合,如果承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空间荡然无存,也就难以实施有效的保护。对于草原民族来说,其文化面貌离不开他长期所拥有的游牧经济形态的影响。这些民族文化反过来又成为保护生态系统的知识体系[30],作为人文资源它和自然资源一样,有很多是属于不可再生的,一旦被破坏掉就永远无可挽回[31]。其次,价值、内涵、个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深层结构\外在表现形式则是其\表层结构\。只有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把握其关键,才能增加旅游资源价值,才能使之长盛不衰,做到真正地、实实在在地保护。同时又可以引导人们通过对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悟,实现精神境界的升华,促进人们对文化遗产的认同并对文化遗产采取更为妥善的保护措施,促进旅游资源开发与文化遗产保护的有机结合[32]。(草原生态旅游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性开发研究*)

本文从本土文化意识的角度看,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征:1.民俗性。所谓民俗,就是指民众的知识。民俗学创始人汤姆斯(W. J. Thoms)认为包括古老年代的风俗、习惯、仪典、迷信、歌谣、寓言等等[7]。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包含在历史上创造并依然流传至今的民俗事项之中。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是“被忽略的风俗习惯”,或者是“正在消失的传说”,也可能是“片断的歌谣”,或者是“民俗展演的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性特点,说明我们可以用民俗学的相关理论与方法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研究和分类。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俗特征最突出的表现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众的生产生活紧密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历史上民众的生产生活之中,自然凝聚着民众的生活观念与文化精神,是一定民族或社区民众的行为习惯与生活规范,维系着社区的稳定与完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某种程度上说,就是对各民族传统的生活习惯与价值观念的尊重。

2.传承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民俗性特征决定了其传承性、活态性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古代,但是在“过去”消失了的文化不能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传承至今的文化。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民众生活中不可缺失的一部分,因此,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为生产这种文化形式的本土民众不断继承。

3.历史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是产生在历史上的民众生活之中,因此,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打上了一定时代一定历史阶段的文化烙印。所以,我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分类、研究,必须有一种历史的眼光,否则,我们就无法真正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甚至被肤浅地意识形态化。不仅如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传承时间的限定,并不是流传至今的一切文化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有些文化事项即使非常有价值,但是由

于流传时间短,也不能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名录之中。一般说来,能够确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在流传时间上,至少要有“百年以上的历史”[8]。

4.变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历史之中,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历史变迁中不断发展、创新的过程。它既与历史相联系,又不断与历史发展的新环境、新现象相互调适,从而发生着文化的变迁。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创新的,只有不断地创新,才会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实际相联系,才能得以流传至今,成为民众生活之所需。文化从本质上来说是人与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人正是凭借着一定的文化与其所处的环境相协调的。文化变迁理论认为,每一种文化都处于一种恒常的变迁之中,“在所有社会和文化系统中, 变迁是一个常数。”[9]因此,作为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必然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那种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看成是所谓原汁原味、封闭的保护态度显然没有遵循文化发展的自身规律。我们应该在变迁的视野中看待不断变迁、创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从而寻求更好的保护策略。

5.民族性。所谓民族性是指任何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在特定的民族生产生活之中发明发展,从而具有该民族的文化特质。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总是属于某一个民族或民族集团。可见,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保护当今文化的多样性,维持各个不同民族文化的核心价值,进而增强民族文化的自觉与民族身份的自尊。

6.情境性。任何一种文化都是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产物,体现了人对环境的适应。每一种文化的形成,都显示了特定民族对环境适应能力的增强。因此,文化与其生存的环境休戚相关。文化是情境中的文化,离开其生存的情境,或者说离开了原有的文化土壤,文化将失去其固有的意义。即使是保存在博物馆或者展览馆,也只是“活”着的“死”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活态的文化,它的“活”就在于其生存的文化情境,融文化与民众的生活于一体。从文化生存的情境来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要保护其生存的环境,只有这样,才能赋予“非物质文化遗产”以生存的价值,给它提供传承的载体,使“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得无尽的养分。

三、本土性的传承与传承人

“传承”是民俗学、人类学研究的一个基本概念,指民间知识、特别是口承民俗文化在一定空间与时间维度上传授和继承。因此,“传承”必然体现“本土性”,是一定群体或民族对“我”的文化的认同与继承。日本《世界大百科事典》中“传承”条目表述为:一般而言,指一定团体传承文化遗产的行为及其传承的事物。此时传承与传统有诸多相似的关联。在民间也有重视没有文字和记录的传承下来的事项,因而传承被视为民俗学研究对象[10]。

文化学者一般认为,传承是文化发展的基本途径,而传承性是文化一个重要特征。我国民俗学家张紫晨先生指出:“传承性是指民俗在约定俗成之后,即人相袭,代相传,今俗袭古,古俗沿今,具有承袭性和相对稳定性,它往往反映着对历史上某种经济形式及其残余的依存性”[11]美国解释人类学代表人物克里福德·格尔兹(Clifford Geertz)也认为:文化“是指从历史沿袭下来的体现于象征符号中的意义模式,是由象征符号体系表达的传承概念体系。”[12]传承对于文化发展来说是极其重要的,自然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创新的重要途径,甚至有学者认为:“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13]。

然而,文化的传承归根到底需要“人”来传承,只有大量的“本地人”掌握了某一种文化形式(模式),并将其内化到日常生活之中,我们才可以说,这种文化得到了传承。这就涉及到对文化传承过程中“传承人”的讨论。

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一系列描述可以看出,“传承人”应该是“本地人”所公认的,其首要特征是“本土性”,而且是掌握了具有本土性的民俗传统、技术技艺的人员。因此,我国学者祁庆富教授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应是:在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代表某项遗产深厚的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掌握杰出的技术、技艺、技能,为社区、群

体、族群所公认的有影响力的人物。[13](刍议本土文化意识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主要特征)

萧:传统节日是人们在长期的历史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划分日常生活时间段落的特定人文符记。但这种时间段落的划分,又不仅仅是由人们的主观的时间观念,或者如胡塞尔所说的由“内在时间意识”来决定。它是自然时间(季节时间)过程与人文时间意识的有机结合。岁时节日是人们认识、处理自然时间过程与人事活动协调的时机。岁时节日随着历史社会的阶段变化,不断地调整着自己的文化主题,在早期社会它主要表现为人对自然的时间顺应,以及对神灵的祭祀,此时人们对自然的认识是戴着神秘的眼镜的,是神化了的自然。所以人们是在顺应神灵意志的形式下顺应自然,所谓循时而动,遵循的就是神秘的天时,是自然性与宗教性的时间表达,在后来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增强,社会力量的强大,人们更强调国家与社会在人们生活中的影响与地位,岁时节日中的自然时间性质日渐淡漠,季节性祭献的时间仪式也逐渐世俗化为家庭或社会的聚会庆祝活动,岁时节日主要成为社会性与政治性的时间表达。

岁时节日的这种演变从人本的角度看,无疑是巨大的历史进步,是文化演进与社会生活调整的积极结果。但换一个方向思考,从自然时序的角度,考虑人们的社会生活安排,同样符合人的本性。只要我们脱去神秘的信仰意识,将天时回归到自然季节流转的本质属性上,我们就会从早期社会的时间意识上升华出适应真正人性需要的现代时间观念,从而建立一套新的时间生活体系,以服务当代人们生活的需要。在有着强大文化传统的中国,这种新的节日生活体系的建立,当然离不开传统节日民俗,它只能是在传统节日生活基础上的继承与发展。

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节日,它要在文化遗产学上确立自己的位置,首先,必须阐明其文化内涵;其次,要说明它在当代社会的文化功能与意义。只有明确了这两大方面,我们才能对传统节日是一宗重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估,真正落到实处。

从上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看,它强调了两大方面,一是特定空间的传统形式的文化活动,二是特定群体传承的文化传统。传统节日的文化内涵正符合这一概念规定。我们结合传统节日民俗活动,重点探讨中国节日传统要素。

中国传统节日是中国民俗文化的主干内容,传统节日包含物质生活、社会生活、精神生活三大层面,这三大层面又可归结为五大要素:信仰、人伦、传说、饮食、娱乐。信仰是节日发生与传承的重要动力,节日信仰包括自然信仰与人鬼信仰两大部分。在传统社会中,节日信仰经历了重大的历史变化,它由节日形成初期的绝对支配地位演进到节日成熟期之后的逐步退隐的状态,随着节日文化的发展,节日信仰由浓郁趋向淡化,但是节日中的信仰成分仍然在节日因素中居主导地位,所不同的是后代的节日信仰形态发生变化,人们将信仰的重心转移到社会人事方面,人们更看重情感与人伦,是与世俗密切关联的生活信仰。古代年节“蜡祭百神”,以自然神灵为重点,今天人们在庭院中拜祭天地、在堂屋拜祭祖先,以祖先为重。

人伦是节日社会运行秩序原则,中国传统社会是强调伦理原则的社会,节日是人伦集中体现的时机,中国传统节日充满了人伦色彩,直到今天社会,节日中的人伦因素仍然鲜明存在,虽然有所淡化。

传说是节日民俗的解释,传说因为附着在节日之上而世代流传;节日习俗因传说获得生命的活力,从而也为节日习俗的传播提供了重要的精神力量。人们不断地通过节日传说接续节日传统,使节日在历史社会中始终保持着新鲜与完整。

饮食是节日的物质象征,是人们满足口腹之欲,表达民俗信仰与情感、体现人伦的重要方式。

娱乐是节日活跃的灵魂,所有的节日都跟娱乐分不开。传统节日发展到今天,尤其要注

意节日娱乐,首先让大家从感性上喜欢传统节日。很多人不是不喜欢传统节日,而是觉得传统节日太贫乏、东西太少。其实传统节日有着非常丰富的内容,只是我们没有有效地发掘它。以前我们把很多传统节日习俗当作包袱抛弃掉了,今天应该把丰富的内容还给我们的传统节日,这其间包括鞭炮。本来中国人天性就喜欢热闹,闹新年、闹社火、闹元宵,所有的民俗活动都是在热闹的气氛中度过。鞭炮是非常助兴的一个民俗物品,用北京大学陈连山博士的话说是“辞旧迎新的文化象征符号”,“它可以使人更加深切地体验到旧与新的区别,使生活更加富于艺术美感”。但是由于以城市生活与人身安全的理由,相当程度上禁止燃放鞭炮,我们的春节曾经较长时间是静悄悄、冷清清的。这些烘托气氛的民俗物象被抽掉之后,它对中国人感情伤害很大。万幸的是,从2006年开始去掉了完全禁止鞭炮禁令,将禁放改为限放,虽然一字之差,却体现了中国社会的重大进步。春节燃放鞭炮,是民众情感的表达,是普通百姓祈福的方式。在民间生活中传承的民俗是不能随意禁止的,否则就会对社会群体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

传统节日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当代社会具有重要的传承文明的功用。 首先,传统节日是文化传统的重要载体我们平时生活里跟传统距离比较远。日常生活中,我们是工厂、公司的职员,过着现代的刻板生活。但是当我们在传统节日期间,就可以脱离日常的时间的安排,进入一个特殊的时空里面,这个时间就是民俗个体生活的时间。在这个时间里,我们看到传统在起作用,传统在这个时空里表现得十分充分。所以,传统节日承载、传递着传统文化。人们利用传统节日定期进行传统的表演与传统的教育,使传统在民众生活中得到延续与加强。

其次,节日最大的特点是周期性复现。传统节日在年度时间中循环,人们可以不断地脱离日常世俗时空,回到神圣的历史时空中,直接面对自己的祖先,反复重温传统、体味传统,从中汲取新的文化力量。传统节日保守(保持坚守)并强化着传统。我们不能说传统就是过去,我们的身上有传统、有现在也有未来,传统在过去、现在、未来都可能在我们身上有联系。而且今天在全球化时代加强文化本位、文化自信的时候,更需要传统。传统节日为我们复兴与重温传统提供了重要时间保证。

第三,传统节日给传统的创新与发展提供了重要机会。传统不是一成不变的,但变化也是在传统节日中实现的,它不断地增添新的内容。比如庙会里有许多的民俗风情出现,但有些民俗风情并不是庙会所固有的,而是外来的东西。

传统节日的概括很好,它是我们整个民族或地方族群共享的时间传统。 更重要的工作是我们如何去用心经营、呵护我们的节日传统,并且要将传统节日视作文化资源加以有效地开发利用,也可以将其视作文化资本,让传统节日有文化增值与文化生产的能力,以充分发挥它在维系传统、和谐社会、增强文化自信、显示民族文化身份方面的特别作用。

萧:在全球化的语境及多样化的文化选择面前,传统节日要想生存发展,并影响民族的未来,就必须适应时代变化的需要,主动变革创新,必须对节日内涵与节俗形式进行合理的文化重组与再造,以获取新的生命力量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树立新的节俗标志象征,这是传统节日存续的关键。当代传统节日的复兴是传统发明与文化再生的过程,这也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传递的规律。在现代文明的全新环境中,奠基于农业社会的传统节日要适应当代社会,其内在性质与外在形式的变化及调整是必然的选择。全盘照搬昔日的节俗事象,固守传统形式,既不可能也无必要。我们强调节俗传统护,主要在于保护它的生活服务功能与文化象征意义。同时我们也有责任与义务更新节日传统。更新的节日传统大概应该具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服务公众生活的节日传统。传统节日是家庭为主的节日,当代节日回归家庭依然有现实意义。但毕竟我们的社会已经是一个流动的多元社会,家庭之外的社会关系已经是人际

关系的重要内容,对这些关系的协调自然应该在节日要素之内,而传统节日在这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适当将传统节日主题由家庭向社会移动是积极的方向,符合当代社会的要求。在现代居民社区中,我们可以利用公共活动场所开展春节团拜活动,元宵、中秋节都可以有集体赏月联欢的社区聚会。通过共享的节庆习俗,增强公众的公共文化空间的意识与责任,以孕育培植社区共享的精神传统。

二是以节庆娱乐为主的节日传统。传统节日重视神灵信仰与祭祀活动,精神信仰是传统节日的核心。在当今时代,人们更看重自身的精神愉悦与身体的放松,定期的娱乐休闲活动是振作精神与保持社会活力的重要方式。因此节庆中娱乐因素应占据重要位置。三是开放包容的节日传统。传统节日是体系完整、节俗鲜明的民族节日,它在传承民族文化方面有着独特的历史贡献,但在全球化时代,当地球人成为一个比邻而居的“村民”时,节日文化成为共享的文化,相互欣赏对方的节日文化是新世纪的公民道德。我们没有必要因为强调传统而排斥西洋节日,我们也无需因为世界各地参与春节游街活动而过分欣喜。传统节日正在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我们传承民族节日是传承民族文化遗产,传承民族文化遗产就是在保持世界文化生态的多样性,保持文化生态多样性就是为了世界人民健全的心智生活。世界文明的未来可能趋于同质化,但不是同归于欧美文化标准,而是世界文化兼容之后的新形态。

二是地方社会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会,进行地方文化传统的重建,人们对有助于建构地方文化精神,树立地方文化信心,显示地方文化地位的标志性文化资源进行深度发掘,让历史文化名人重回故里,让历史文化资源转变为现实的社会效益。这样的文化开发,值得我们关注、重视与肯定。(传统节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与有形文物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活态文化,它以口头讲述和行为传承等动态方式存活,始终与变化着的文化语境相适应,表达的是当下传承主体的鲜活情感,它的生命力就体现于这种时代性与适应力。而“一种文化事象如果失去了生命力,就算给它以特殊保护,其前景也是可悲的”[2]。

非物质文化既然是一种活态文化,它就不可能像出土文物那样,凝固封存于某个既往的历史时空点,相反,它们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中,本身就一直进行着新的创造、传承和重构,与社会同步发展[9]。中国古典戏剧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自诞生起便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而且这种变化完全是自发地按艺术规律自身的发展。明代的戏曲理论家王骥德曾说过:“世之腔调,每三十年一变。”[王骥德:《曲律》,《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四),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从昆曲《藏·奔》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与保护)

然而,在现实中,曲解、滥用这一方针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的破坏,被称之为“过度开发”,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在现实生活中,“保护”与“开发”的矛盾与冲突一直是个难以协调好的难题。

几年前,李绍明先生曾经提出:正确对待民族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关键在于如何认识和把握好“度”[2]。

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视角,抱着不同的目的,“合理”的尺度大不相同,甚至完全相悖。 一是来自旅游界的声音。立足于“合理利用”,主张“双赢”[3]、“兼得”[4],倡导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5]。然而,“双赢”、“兼得”、“良性互动发展”的出发点是在做“开发合理性”的文章,忽略的却是“保护”、“抢救”和“传承”。

二是来自文化界的声音。由于某些商业性旅游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破坏,有些现象令人怵目惊心,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站在遗产保护角度发出愤慨的呼声:“旅游是文化的第一杀手”[6]。

第一种声音,平和中正,是为旅游开发摆脱困境寻求出路,立足点主要在旅游开发。

第二种声音,痛心疾首,表达了对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和毁灭的担忧,立足点主要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国的旅游业是现代化进程伴生的“新事物”。在汹涌澎湃的经济大潮中,中国的旅游业不是完全照搬西方大众观光旅游工业模式,而是带有突出的“无烟工业”并使之具有经济实用的“中国特色”,旅游成了“经济的造钱机器”。所以“文化搭台,经济唱戏”一度成为响彻云天的宣传口号。主角是经济,嘴上也讲“文化”词句,但骨子里还是经济—钱—GDP主导。正是这种主导,才是文化遗产的“杀手”,旅游的破坏性也就自然显现。

旅游和遗产有共性,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对于遗产,传统是本,是根。没有这个根本,遗产不存在,根在历史。对于旅游,传统是表,不是根本,旅游的根在现代,不在古代。遗产具有消耗性,越来越少,失不复生,没有再生产性,而旅游,却具有生产性。二者的差异造成它们之间的冲突。

“文化遗产”是旅游赖以生存的资源。旅游要想真正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保护维系生存的基本资源——文化遗产。要做到这一点,前提是必须实现“旅游工业”向“旅游文化”的角色转换。遗产与旅游同一性不在“经济”,而在“文化”。文化遗产“保护”价值,是现代旅游的“伴生物”。正是“保护”生成“遗产”的现代价值意义。正是旅游激发出“遗产”价值。许多隐埋在穷山僻壤的“遗产”,正是通过“旅游”才生成、显现出“遗产”的价值。

遗产是传统的延续,又是现代的“生成”,因而具有身份的双重性。一是传统文化在现代的存留,我们称之为“遗产”,作为遗产,只能保护;二是现代的文化资源,可以成为文化产业的原材料,能够发展、利用、创新。遗产旅游也具有身份双重性,即文化性和产业性。遗产旅游植根在于“文化”,产业开发必须保护文化之根。

在向现代化转型的过程中,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孰重孰轻?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孰先孰后?答案确实很明确。首先是保护,然后是开发。但现在的问题是,许多人把“保护”喊得响亮,但动起真格来,还是“旅游经济”至上,遗产保护为旅游开发服务,颠倒了孰先孰后的关系。

正确处理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的关系,必须正确全面解读“合理利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指导方针是“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这16字是个相互联系、不可割裂的整体。“合理利用”必须在“整体”中才能做到。把“合理利用”从整体中切割出来“利用”,定位就已经“不合理”。做到了保护就是合理,做不到保护就是“不合理”。寻求保护与开发的“合理度”,就在于首先想到、做到对文化遗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有了这个尺度,才可能有“适度”。离开这个尺度,无论如何都不可能“合理利用”。“双赢”、“兼得”、“良性互动”是可能的,也是正确的,但前提是首先保护文化遗产。

代代相传”、“世代相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本质属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差异在于它的“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根本目的在于存续“活态传承”,这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不管采用什么保护方式,只要有利存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就是合理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类型不同,保护其活态传承的方式也不一样。

属于工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生产性,因而,对于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是合理的、正确的。所谓生产性保护,就是使这些遗产转化为经济效益和经济资源,其前提是有利存续这些遗产的活态传承。正如王文章先生所说:“应该把抢救和保护放在第一位,要在不改变其自然衍变的生长过程、不影响其未来发展方向的前提下,寻找生产性保护的方式与旅游开发的和谐结合,同时,还应创造整体性社会保护的环境,以促进形成一定的文化保护生态。”[8]

属于表演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以及游艺与杂技等类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就具有表演性。在节庆、旅游活动中展演或表演,产生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都符合这些遗产的属性,也是合理的。但是,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都不

能随意进行商业性的加工、改造,不能改变其活态传承的本质。一旦变味、变质,改变了遗产自身活态传承属性,就是不合理的,就应当反对。

我们必须认识到,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可以“生产”、“表演”。属于认知类的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与实践,例如第一批国家级名录中的“农历二十四节气”不可能人为地生产出来。属于礼仪类的祭典,只能在特定的时间、场所,以特定的规则进行,绝不能随意搬上舞台进行表演。如果为了商业性目的对这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表演,就是破坏了这些遗产的活态传承。

任何一种文化遗产,都具有不可再生性的根本属性。传统文化和民族文化遗产密不可分,但不是一回事。传统文化是一个民族历史上创造的文化的总和,而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最精华部分,是各民族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值得保护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传统文化可以变异、创新、重构,但遗产却只能保护其原真性(authenticity),不能重新创造。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可以重构新文化,但文化遗产消失后,不可再生。物质文化如此,非物质文化也是如此。传统文化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民族的历史生命在现实社会中的传承延续。这种传统文化,既具有历史性,又具有现实性。所谓历史性是指这部分文化是经过长时间形成并传承下来的;所谓现实性,是指这部分文化在现实生活中被继承,仍具有生命力,是一种“活”文化。

活态流变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别于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特殊属性。所谓“原生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不存在,只不过是人为的子虚乌有的附会。我们必须看到,近年来,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可见度”(ensuring visibility)越来越高,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商业性利益运作的“原生态”表演愈演愈烈。一些地方打着文化遗产“原生态”旗号,并不是为了遗产的保护,而是打着“货真价实”的幌子、招牌混淆视听,行商业性炒作活动之实。有的地区,由政府出面组织大规模的“旅游文化节”,把经过加工改造的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包装进行表演,并且宣传为“原生态”,是一种错误的误导。把固定时间举行的民间信仰节日,变为一种演出商业活动节目,这样的“原生态”必然是对文化遗产的亵渎和破坏。(存续“活态传承”是衡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式合理性的基本准则)

[1] 祁庆富.贵州节日文化刍议[M]//贵州节日文化.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88:12. [2] 李绍明.当前民族文化继承与发展的几个问题[M]//许宪隆.民族文化发展与保护研究.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11.

[3] 魏小安,窦群,彭德成.发展旅游和遗产保护能否“双赢”[N].中国旅游报,2002-12-11.阮仪三,肖建莉.寻求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的“双赢”之路[J].城市规划,2003(6).

[4] 张舵,王蔚.世界遗产:保护和旅游开发能否兼得[EB/OL].[2004- 07 - 04 ]. http://big5. xinhuanet. com/gate/big5/news.xinhuanet.com/focus/2004-07/04/content-1561884.htm. [5] 宋伟宏.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J].博物馆研究,2006(3). [6] 旅游是文化的第一杀手[EB/OL].[2007-06-06].http:// www.bjqyg.com/09new-web/xgxw-Detail.asp? n...68K2007-06-06-.单三娅.民族民间文化是人类的精神植被[N].光明日报,2004-04-01.

[7] 郭少棠.旅行:跨文化想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8] 王文章.注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建设性破坏[N].光明日报,2007-06-04. [9]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世界文化公约选编[G].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2.

[10] 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访中国艺术研究院院长、中国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主任王文章研究员[N].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06-12.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自在自为的文化,是自生自灭、自动又自控的,不受任何的干涉和限制,是一种自由自在的表达,不需要顾及官方的审查和所谓的“有伤大雅”的指控,是随心所欲的,是真情的流露。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拥有者是地方或者某一民族或者全国的所有人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他们和他们的祖先共同创造和享有的文化,他们自出生起就生活在这种文化中,但很少觉察到这种文化的存在,是不自觉地享受着它的恩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是乡村,而大众文化的生存空间是大众媒体盛行的城市以及城市化程度颇深的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乡土社会中的大众创造的并在他们中间流传。乡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人们有着血缘或地缘的联系,这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提供了有效的生存空间。其传承者一般以家族或者村落为单位,这一生活空间不仅提供了一个相应的场域,也为技艺的传承提供了便利条件,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发扬光大的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鲜活的,存在于一个互动的空间,是等待进行和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已经完成的。它是由生活乡土社会中的大众共同参与创造并在他们中间流传的,民众“表演”的时候,没有绝对的前台并后台之分,每个在现场的人都是演员,演出的内容可以根据情景随时变化,现场的气氛、观众的参与,都会对演出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能改变演出的内容。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并非固定的样式,而是有着一套模式,可以根据情景随时加以调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鲜活的、生动的,是清新典雅的,是质朴的,是自娱自乐的。而大众文化,是为消费而制作出来的,追求的是利益最大化,商业目的是它的最终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自娱自乐的,是非职业的,是不追求物质利益的文化形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的,而大众文化有着标准化、单一化、类型化的特点,抹杀地域和民族的文化差异。正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民族特色,它对一个社会起着整合作用,是社会的凝聚源和纽带。大众文化却恰恰相反,不仅抹杀而且逐步地消解地域和民族特色,使世界趋同化。

成为大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追求“舞台效果”,必然会经过改造、调整而“浓抹”出场,必然失去本色,成为舞台化的存在。再者,脱离成长的有机整体之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成为标本化的、固化的化石形态而存在。成为大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只是形似而失去了其真精神,失去了常为常新的特点。经过切割、改造、组合之后,非物质文化的真精神已无可寻觅。

非物质文化走向大众文化,甚至变成大众文化,必然走向标准化、格式化、僵化,其特异性不可避免会逐步消失,与非物质文化的本色渐行渐远,久而久之就只剩下依稀可辨的碎片而已。由此可见,走向变成大众文化并非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出路。当然,采取大众文化的形式对提高非物质文化的知名度至少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这是不可否认的,我们需要警惕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产业化。能够产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还得到了大众传媒的垂青,而不能成为大众文化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又是何种处境呢,又该如何保护呢? 三、不能成为大众文化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怎么办?

不可否认,全球化把世界上的所有国家和民族都卷入了现代化的过程中,但这一过程从一开始就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力量悬殊的不平等条件下进行的。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尽管也受到全球化的压力,但大体处于受益者的地位,它们的文化精神、价值观等得到扩张,主体性得到发挥。而后发达国家不仅在经济上要受发达国家的制约,而且在文化等层面上也受发达国家影响至深。但是我们不能把全球化与地方化作为两个分离的对立面来理解。在全球化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传统和样式,我们国内的学者也喊出了“越是民族的就越是世界的”这一悖论性口号,同时国内对全球化中趋同化这一趋势也进行了反思与抵制。正是在全球化的视野中,我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得到了国内学者的认可与捍卫。作为一个文明单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不仅作为全球文化多样性之中的一种是有意义的,其内部的文化多样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因为这是其多元一体的应有之义,也是它之所以呈现出现在面貌的内在原因。

针对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务院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然而,这并未得到贯彻,地方政府推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活动,往往缺乏社会的参与,而且往往为了经济的效益有选择性地保护某些非物质文化而有意地遮蔽了其他不能带来收益的非物质文化。面对群众运动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们禁不住要问:不能成为产业的非物质文化怎么办?而严峻的现实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某些项目永远不能成为产业[6]。那么,处于地方政府视野之外的不能成为产业的非物质文化怎么办?我们还是回到《公约》来。《公约》指出:“‘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2]如此看来,非物质文化的保护不仅是“保护”,还包括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保护只是其中之一,我们以往的理解不能不说是比较狭隘的。从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到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每一步都包含详细的要求和丰富的内容,我们不能狭隘化,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仅仅化约为保护甚至是静态的、僵化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创造、享有这一遗产的传承人之主观能动性,《公约》指出,开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应努力确保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管理”[2]。创造、享有这一遗产的传承人之意愿是首先应该得到尊重的,从第一步的确认来说,《公约》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未经有关社群或个人同意不得申报。

《公约》要求缔约国在申报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时,提出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并逐步落实。这里所谓的保护措施也是广义的,包含了从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到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的每一步。依此我们就可以解决不能成为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怎么办的问题。因为,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也是保护的应有之义。不能成为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也许因为较少受到破坏,反而能得到较好的弘扬、承传、振兴。确认、立档、研究、保存需要学者的辛勤工作,当然更重要的是创造、保养和承传这种遗产的群体、团体和个人的参与。我们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就是,创造、享有这一遗产的人,是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他们的意愿必须得到充分的尊重。遗产是人创造的,也是为人而创造的,不能单纯为了文化多样性而多样性,不能为了保护而保护,更不能为了少数人的利益和政绩而采取名为保护实则过度开发的措施。那种抢救式的保护和口号式的运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远远大于保护,这是我们要特别警惕和强烈反对的。

毫无疑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上,我们一直遭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当地现代化的两难困境。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形式来加以保护是否可行?[7]毋庸置疑,国内旅游开发式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对于边远地区脱贫是有帮助的,但一旦把它作为提高经济收入的手段,文化生态保护区也就只能贩卖伪文化。为了制造观赏效果,非物质文化已脱离了生活的环境,只能作为一种脱离整体的碎片化的非物质文化符号而存在。作为一种由行政机构开发并主导的旅游产业,缺乏当地民众的主动参与,文化生态保护区成为自外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享有者的项目,从自在自为、自娱自乐甚至神秘的仪式变成一种随时随地供人观看的表演。

这是保护与当地发展的两难。世界不可能以博物馆的形式存在,有些东西会被现代文明所改变、淘汰。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生活叙事,它一旦脱离生活的土壤就不可能继续存在下去。而这里的悖论是,现代化对前现代地区是一种永恒的诱惑,而现代人或后现代人又有什么理由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继续生活在前现代的环境中?对遗产所在地和遗产享有者而言,“他们所享有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他们来说不仅仅是遗产,而且还是一种切身的生活方式。我们不能为了单纯的保护,无视他们对现代化生活方式的追求,而要求他们继续留在刀耕火种的生活方式之中”[3]。保护还是发展,这是一个两难。但可以肯定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文化多样性是一个属于后现代的价值观,它肯定人类文化内在性

展开方式的丰富性。文化多样性是要保护文化差异,但不能强行要求非物质文化的创造和享有者改变,也不能要求其不变。四合院的保护就遇到相似的难题:学者呼吁要保护北京四合院的原汁原味,而住在四合院的民众想安装自来水、暖气、空调。

当然,一种文化在受到另一种文化影响的时候会发生变化,但变中有不变的东西存在,这不变的东西才是一个民族文化真正的底色。一种文化的看得见的实体方面可以由政府、个人来保护,但其内在的深层结构是不可能靠保护来维持的。变是永恒的,世界上只有变本身是不变的。对于一种文化谁有资格来充当保护者,文化需不需要一个至高无上的保护者,对于这样的问题提出的恰当性,我们很怀疑。不同文化的杂交会出现什么样的文化景观,这是值得期待的。

按照文化相对主义的观点,“每种人类文化都被看做有它自己特殊性的一个独立单位,并且具有一种排他性的内在意义,人类学的任务就是去揭示这种意义。没有一种文化可以和另一种文化相比较,因为每种文化都是独一无二的。在人类行为中并不存在真正的普遍性,那种被误认为是普遍性的东西只不过是人类学家自己各种分类体系的人工制品而已”[9]。文化的高低、好坏,风俗习惯的鄙陋与否,应以该民族本身的文化去衡量,而不以他种民族的标准好恶来判断。

文化的深层结构就像风筝的线,风筝不管飞多高,都逃不出线的控制,一旦失去了线的牵扯,结果就是跌落。一种文化一旦丧失了最基本的东西就会死亡。在全球化的大潮中不少学人都认为“和而不同”是解决不同文化共处的好的策略。但是这里面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和”可能有不同的“和”的方式,要看是谁在掌握“和”的主导权。

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传统不是僵化的存在,而是一种文化的建构,一代人有一代人的理解,然后再加入一些元素,在创新中传承。每一代人都在特定时空中影响着、改变着传统。所以,“重要的是,要充分认识今天所负有的一种过去所承担不了的使命和义务,这就是创造出过去所没有的东西,使传统带着今人的贡献、按照今人所规定的维度走向未来。只有立足于现实并着眼于未来,我们才能真正立足于传统之内并延续传统,文化也因此才具有无限广阔的多样性和真正独特的自主性”[10]。所以“,对于全球化时代的文化多样性问题决非‘保护’二字所能概括,具有决定意义的是现代人的创造。创造需要自信,需要有一个健全的文化机体”[10]。保护文化多样性的命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伪命题。文化多样性是活的而不是死的,“是现实的文化成果而不是外力的刻意保护”[10]。许多人不敢承认这一点,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变动中的现实让他们少了一种稳定感。世界各种文化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看”与“被看”的关系,而是相互“看”的关系,文化的多样性也是“复数”的多样性而非单一的多样性。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狭义上)也是一个伪命题,我们需要的是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和振兴,而不是狭义的保护,只有开放的而不是缺乏自信或者图谋利益的保护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幸。

在全球化、现代化进程中,非物质文化濒危,因而需要保护,这是无可争议的,但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是广义的保护,包含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弘扬、承传和振兴,并非狭隘的单纯的保护。由谁来保护、如何保护也是非常重要的。当前,大众文化是文化的主导形式。毋庸置疑,采取大众文化的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至少使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了大众的关注,提高了传承人对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意义的认识,增强了其使命感,然而这种方式的负面作用也亟须得到重视。

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大众文化产业的趋势,我们需要注意到大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巨大差异,警惕产业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对此,我们要加快立法进程,对非物质文化的产业化进行严格限制,对保护性而非破坏性的产业化进行严格规范,把握好保护和开发的平衡,杜绝破坏性开发。调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主动参与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在创造中传承、发扬非物质文化。

不分青红皂白地反对产业化,于现实无补,是仅仅考虑研究需要的狭隘主张,忽略了非物质文化享有者的发展权利。我们需要意识到,非物质文化本身就是变与不变的统一体,其深层结构是相对稳定的,变才是常态,各种文化的交融、涤荡才能创造新的文化样态。

对不能成为产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需要加快确认、立档、研究、保存工作,使其得到较好的弘扬、承传、振兴。我们不能为了研究的方便,或者为了文化多样性而采取画地为牢式的“保护”。作为历史和文化创造者的人是变化的,不仅具有代际差异,而且在同代人之中对同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看法也不是均质的。另外,人是流动的、发展的,社会也是发展的、变化的,因而僵化的保护是绝对行不通的。产业化、大众文化式的保护手段,存在种种的弊端。尤其值得警惕的是,行政力量的大规模介入,往往借保护之名行破坏之实,反而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变质与衰亡。好心办坏事,本意是要保护反而造成破坏的意外后果之事也绝非孤例,这就需要我们总结经验,努力做好这一利在千秋的伟业。(大众文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生产性方式保护近年来成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个热门话题,一方面,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提供了更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方法;另一方面,实际工作的不断推进,为生产性方式保护提供了鲜活的经验和路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研究和实践进行一定的梳理、分析,总结生产性方式保护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是为了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使生产性方式保护取得更好的实效。

一、生产性方式保护的理由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在漫长的生产和生活实践中所产生的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的成果。其形式和内容表现出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发展性;二是活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这两个特征,为我们在当下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提高了依据和可能。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性表现在各个群体和团体随着其所处环境、与自然界的相互关系和历史条件的变化,使代代相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创新。“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世代相承的特点,并会在与自己周边的人文环境、自然环境甚至与已逝去的历史的互动中不断创新,使广大人民群众产生认同,并激发起他们对文化多样性及人类创造力的尊重。”①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一个民族或地区的民众代代相传、世代延续中逐渐积累形成的,并且在历史长河中不断进步和发展,每一历史时期都不仅是其传播时期,也是其再创作时期。在不同的时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民族、民众或个人会根据现实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对其内容和形式赋予不同的时代特征,甚至会使其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如在口头文学中,同一个题材的民间故事,不同的讲述人,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代,故事情节便不一样,甚至同一个讲述者,每一次的讲述也完全不相同。这种变异,有的是传承人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社会、不同时代听众,刻意做出的改变。”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性,决定了不可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在博物馆里仅供展示,必须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让其不断发展。“细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史,贯穿其中的正是人类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创造力。因此,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就其自身而言,最关键的是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表现在非物质文化

遗产是通过人的“口传身授”来“代代相传”的。中国曲协副主席、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吴文科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活态性’,它与人们的生产息息相关,所以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对文物的保护不一样,必须进行活态的保护而不是博物馆式的保护。”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特征,使其与其他遗产有很大的不同,即我们在对其进行挖掘、整理、研究、发展和继承时,必须使尽可能多的民众参与和认同。“将无形文化遗产搜集并记录下来固然重要,但说到底,做成标本存入库房并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我们的真正目的是想让这些活生生的无形文化遗产像水中之鱼一样,永远畅游在中国文化的海洋里,生生不息,永无穷尽。”⑤

基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的保护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进行“发展性”和“活态性”保护。而从生产和消费的关系来看,有需求,就有消费,有消费就要有生产,所以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有其合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应该是僵化的消极保存,而应该是在不违背和破坏其核心价值和核心技艺的情况下,将之引入生产领域,让更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到当代人的生活中去,让现代人享受祖先留给我们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使之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得到积极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一种更具生命力和延续性的保护和传承方式。

现在的问题是,人们在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时候,主要是针对物质生产的内容,如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炮制等等,而对于其他的内容很少涉及。其实,我们应该认识到精神产品的生产也是一种生产。人类和动物不一样,不仅有物质产品的需要和生产,同时也有精神产品的需要和生产,生产不仅是对客观外部世界的改造,也是对主观自我的创造和改造,我们需要好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等来丰富自己的生活。只不过精神产品的生产和物质产品的生产,其方式不完全一样,我们一般是用创作来表示。在大力提倡发展文化产业的今天,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许多样式和内容通过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是完全可以做好的。

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时候,应该特别注意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都可能进行生产,但不一定要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文明的基础上提出的,因此,必须要有需要,有消费,有市场,才能生产。“需求决定了生产和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来说也不例外,生产性方式保护要在当代社会背景下运行。”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冯立昇说:“手工艺不能与现实生活脱离,世界上也没有一成不变的手工艺,宋元瓷器就与唐代的不同。也不是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生产性,像钻木取火更多的是表演性。”⑦因此,我们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的时候,还应该进一步解放思想,理清思路。只要是民众需要的,有市场基础的,我们都可以用生产性保护的方式来进行。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际情况来看,那些确实没有需求、没有市场的,也只能作为一种文化遗产来保留了,而硬要去用生产性方式保护,可能也是不现实的。

三、生产性方式保护的生产

用生产性方式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工或创作成产品,推向市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是指通过生产、流通、销售等方式,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产生经济效益,并促进相关产业发展,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良性互动。”⑧但是,在具体的生产方式的选择上还有许多值得探讨的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其物质产品部分,其产生是在传统生产条件下完成的,不能简单地采用现代工业生产的方式和方法。现代的生产方式和方法,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有些可用,有些不可用,这要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特性来进行选择。

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地方一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就把它与产业化结合起来。我们理解地方政府的良好愿望,因为产业化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个行业能够得到兴旺和发达的关键。产业化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要达到一定规模。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有一部分可以产业化,例如白酒酿酒、中药炮制等,但也有许多是不能产业化的。其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标准的影响。工业生产规模化的前提是产品能够标准化,但对于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是很难标准化的。这不仅在于它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就体现在它的差异化中,就是它的经济价值也体现在它的差异化中。“产业化要求有规模、有标准,但文化要求有个性、要求独特、要求差异。”⑨所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

产只适于少量生产,并且这样反而价值更高。二是市场的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征是非常明显的。因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品除了少量的会有很广阔的市场,对于绝大多数产品来说,所面临的更多的是细分市场。这种市场特征,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进行生产性方式保护时,不可能以盲目的规模扩大而获得市场。所以,对于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时采用什么样的生产方式,要慎之又慎,要有区别地对待,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用“产业化”的方式。一旦把不应该产业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样式或内容产业化,就有可能使其原有的技艺和价值失去,而其产品推向市场后并不能获得消费者的认同,因为他们不能从这些产品中获取应有的价值。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方式保护中,最好的状态应该是传统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互补、共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而言,工业技术和手工技艺各有自己的优缺点,两者不可能完全互相替代。传统生产的“差异化”和大工业生产的“标准化”,是手工生产方式与工业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文化差异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的“生产基础”,也是最重要的“非物质”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除了技术层面的需求外,还具有思想、心灵、精神等方面的诉求愿望。因为非物质文化生产不同于工业化生产的过程,本身有着强烈的个人手工性质,存在着深刻的精神需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的几点理解)

那么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可以看出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表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其一,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遗产的两个组成部分。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非物质文化遗产更注重以人为载体的知识技能的传承。

其二,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非物质文化促生物质文化,而物质文化中包含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从理论上将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两者又是交织在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舍弃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是不可想象的,在保护工作中应该二者兼顾,不可顾此失彼。

其三,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对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而言,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它们构成一个文化的整体形态。

国内的一些学者概括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像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何星亮研究员概括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三个基本特征,对我们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有所助益。

一是相对性。这个相对性怎么理解呢?何星亮研究员是从与物质文化和科技文化对比的角度来看的,他认为每一个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都有其独特的价值,都是适应本民族生存环境的体系。一切非物质文化的价值都是相对的,绝对的价值标准是不存在的。很明显,这是受人类学中“文化相对论”的启发提出的看法。第二个是活态性。这个也是与物质文化遗产对比,就是认为物质文化遗产大多是以文物的形态存在,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多数是指现存的民族传统文化,这些文化还在使用,还在发育,是以人为本的活态文化。

第三是大众性。非物质文化的载体大多是民族或

族群,当然一些传统的手工艺现在可能属于个人或家族等小的单位,但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总量来看这部分还是比较少的。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多属于该民族或族群的全体人员,具有很强的大众性。

学者认为, 21世纪,精神文化的消费将成为最重要的消费。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

基本上满足了人们的生理性需求和社会性需求,温饱问题基本解决,心理或精神性需求则处在快速上升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人民大众对影视、艺术、书籍、音像等文化产品的需求,对娱乐服务、旅游服务、信息与网络服务等精神的需求成倍增长。近十多年来,我国虽然生产了不少文化产品,但与西方的文化产品比较起来,吸引力较差,远不能满足人民大众日益旺盛的精神文化需求。大量的西方文化产品拥入我国,成为我国重要的文化消费产品。尤其是青少年,把西方的文化产品作为主要的娱乐消费品。西方的意识形态、伦理道德和价值观随着这些文化产品悄悄地渗透到人们的头脑中,无意识地改变着人们大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和观念。如果不尽快提升文化软实力,如果不生产有吸引力的文化产品,如果不建设满足人民大众要求的娱乐服务设施,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必须大力生产精神文化产品,大力开展群众文化活动,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提高人民群众文化生活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一)“保护”与“创新”相结合

保护和创新是一对结构,但并不是相互排斥、对立的结构。发展文化软实力,既要保护,也要创新。保护是尊重传统,尊重历史,尊重祖先的智慧。纵观历史,没有传统作为依托,任何创新都难成功。因此,传统是创新的基础,同时也是创新成功的保障。文化是一个民族的灵魂和标志,是一个民族的精神家园,是民族认同和民族凝聚的基础。保护各民族的传统文化,保护文化多样性,已成为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共识。在当代世界,“保护”优秀传统的意义更为深远。首先,有利于保持本国、本民族文化的独特性,不被西方文化所同化或淹没。一个国家的文化如果失去传统,则将沦为西方文化的附庸;一个国家的文化如果没有特色,在国际政治中也就没有地位。其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保障改革开放正常有序地进行,因为传统文化是历史长河中积累起来的智慧,经受了时间的检验,而且为人所熟悉,给人以安全感和实在感。第三,具有经济上的独特意义,因为“文化也是生产力,在市场经济下,文化不仅起到一定的认同作用,维系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随着市场的发展,文化产业会迅速兴起,会产生经济效益。”例如韩国,由于传统文化保护较好,“每年都有大量的国内外游客到韩国传统的文化景点旅游,其经济效益也很可观”[1]。我国一些民族或地区,也在积极发掘文化资源,吸引旅游,增加收入。保护优秀传统文化的方式有多种:其一,凡是与现代化不相冲突的传统文化,都要加以保护。例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竞技等表演艺术,雕刻、绘画、刺绣、编织、纺织、剪纸、油漆、染色等手工工艺,以及人生礼仪、岁时节日、民歌、医药、生态保护知识及各种民间仪式等,时代性不强,与现代化没有冲突或冲突不大。各个发达国家的非物质文化均不相同,也没有共同的模式。因此,这些文化均应有意识地加以保留。

其二,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的优秀的价值观和伦理道德都要加以保护和弘扬。例如,儒家的核心价值“仁、义、礼、智、信”五常,其中,“仁”一般解释为“爱人”①,也就是人与人之间,平等相待,互尊互敬。“信”即“诚信”,即守信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和经济全球化浪潮中,“诚信”是成功和发展的重要因素。再如中国的家庭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是维护社会均衡稳定、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因素,都应加以弘扬。此外,少数民族中有许多优秀传统风尚,如塔吉克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不偷、不盗、不抢的良好的社会风尚,正是当前精神文明建设所十分需要的,不仅不能抛弃,而且应该大力弘扬和光大。哈萨克族、柯尔克孜等族的好客习俗,相互济助习俗,扶弱帮穷习俗,集体主义意识等;维吾尔族、乌孜别克族等族的经商意识,敬老意识,乐助人、轻回报等意识,都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都应该加以继承和提升,使其升华为更高一级的文明。其三,加强青少年的传统文化教育和传承。100多年来, 国的传统文化受到严重的摧残和破坏,现代中国人所承载的传统文化太少,尤其是青少年。在世界四大古文明中,中华文明是惟一五千年绵延不断的文明。倘若中华文明断在我们这一代人身上,上对不起祖先,下有愧于后世。应通过多种教育和传承方式,使广大青少年理解和继承优秀传统,让中华文化代代相传。其四,通过立法程序,保护传统的各类有形和无形文化的传承和发展,以免衰落和消亡。目前中国只有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没有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法。

创新与保护相辅相成,保护不反对创新,

创新有利于更好地保护。一个国家或民族如果没有创新的能力,也就不可能保护自己的传统文化。创新的目的是使传统文化恢复活力,“使之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文化创新的形式多样:其一,加快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和创新,以满足广大人民的精神生活的需要。推动我国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品牌,不断提高我国文化的总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是提高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关键。其二,在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创新。例如,有些学者认为,儒学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其人文精神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第一,忧患精神,即忧国忧民的忧患意识。第二,乐道精神,即以求道、得道为快乐的精神,亦即以寻求、获得真理、理论、学说或技艺而快乐的意识。第三,和合精神,即是人与社会、人与人、人的心灵冲突融合而和合的精神,它是儒学所普遍认同的理念。第四,人本精神,即以人为根本的意识。第五,笃行精神,也就是奋发进取、自强不息、追求自己理想价值实现的精神[3]。在此基础上必须吸收当代的民主精神、科学精神,丰富发展中国的人文精神,以适应当代世界。再如中国各民族优秀的伦理道德风尚必须注入新的因素,使之具有活力。其三,转换和扩大功能,使某些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具有新的功能。例如,许多地区文化,不仅满足当地人的文化需求,而且满足许多旅游者的精神需求。其四,创新传统的核心价值体系,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升我国文化软实力,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

(二)“引进”与“输出”相结合

“引进”和“输出”也一样,并不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一对结构。引进是为了发展自己的文化,赶上或超越发达国家;输出是让世界了解自己的文化,扩大自己的影响,使中华文化在世界文化中占有较高的地位,使世界性的各种组织在制订各种制度和规则时,既考虑欧美文化的因素,也考虑中华文化的因素。

一个民族是否善于引进、采借先进民族的文化,决定着该民族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速度。在当代世界,只有大量引进世界上的先进文化,并进行改造,使之与本民族的固有文化融为一体,才有可能复兴自己的文化。在世界民族之林,日本人可说是历史上最善于汲取国外先进文化的民族。日本之所以能从一个文化后进的国家,在不太长的时期内发展成为高度发达的现代强国,其主要因素之一是善于汲取先进文明,并加以选择、改造和融合。日本人既爱自己的传统文化,同时也爱新鲜事物,并使两种爱达到最佳状态的结合。

法国学者吉因在《日本:第三大国》一书中,认为日本是新旧文化并存的“双层文化”的国家。据他推断,这种“双层文化”还将长久地存在下去。[5]引进国外先进文化,应该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吸取。一是要多元地引进世界上最先进的科学与技术,不能照搬一个国家的模式。谁在哪方面强就学习谁,引进世界领先的最先进技术。二是要进行改良和应用创新,在汲取外来文化的基础上,进行综合改进,使之更趋完善,更适合于中国人。

改革开放20多年来,引进来的多,而输出去的少。这不利于中华文化的复兴和发展。我个人认为,输出文化主要应从如下几方面来考虑:其一,加大文化产品的出口。改革开放以来,各类文化产品进口的多,出口的少。必须加大力度改变这一状况,增加出口优秀的文化产品。其二,扩大传播途径,做大做强主流新闻媒体和主流网络,提高中华文化的传播能力。一个国家文化吸引力和影响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具有先进的传播手段和强大的传播能力。提升文化软实力,既要不断丰富和创新文化产品,也要大力提高文化传播能力。其三,加大力度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中华文化内涵丰富,许多文化如古代文物、养生文化、医学文化、饮食文化、气功文化、武术文化、民间工艺、民间艺术等,都极具魅力和吸引力。应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对外交流。其四,大力支持国外的中文教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力的逐步强盛,中华文化的影响力也开始扩大,汉语热在全球升温, 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超过2500多所

大学开设汉语课程,英、泰、印尼等国更把汉语纳入正规教育体系。在日本,汉语已成继英语之后第二大外语;美国人口普查局公布的报告也显示,中文已成为美国的第二大外语;南美洲、中东和非洲国家,学习汉语的人数也在迅猛增长。统计显示,估计到2010年,世界各国学习汉语的人数预计将达一亿,全球至少需要400万汉语教师。应从教学人才、教学器材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其五,在外国留学生较多的城市,开办多种形式的培训班,免费教外国留学生学习中文和中华文化,使他们更好地掌握中文,更好地了解和热爱中国文化,通过他们传播中国文化。(“保护”与“创新”、“引进”与“输出”相结合,大力提升文化软实力)

说到孟姜女文化空间,就不能不从“文化空间”的科学概念谈起。1998年10月到11月之间举行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155次大会上作出决议,要用额外基金创立一个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在这里文化表达形式指的是非物质遗产的各种分类形式,如口头语言类、民间艺术类(包括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曲类、曲艺类、杂技类)、工艺技艺类(包括建筑工艺类、工匠技艺类、医疗技艺类)、风俗习惯类(节庆类、礼仪类、行业习俗类、游艺竞技类)等表达形式,而“文化空间”则是特别新提出的民间文化展演形式。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一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一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的时间;在这里所说的文化空间并不是只指某一个地点,因为从物质文化遗产角度看,地点是指那里有人类智慧创造的物质存留,也可以说是有纪念物或遗址的地方;而文化空间则是一个人类学的概念,它指的是传统的或民间的文化表达方式有规律性地进行的地方。这个新兴的遗产类别在全世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孟姜女传说_口头遗产及其文化空间)

从“非遗”项目保护工作的理论和实践进程中可知,产业化是“非遗”项目可持续发展的内在需求和重要途径。鉴于“非遗”产业化进程中存在着的几种争议,依据项目自身文化特性,可以将其分为全部产业化、部分产业化、非产业化三种类别。“非遗”产业化应该主要追求有利于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传承和文化资本不断积累的社会利益。由于“非遗”项目种类繁多、特点鲜明,其存在状况和市场价值等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遵循相应的标准与原则,以符合产业化模式的构建规律。

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方式和发展方向,历来作为业界普遍探讨和广泛争议的研究问题被提出,静态保护、商业性开发、生产式保护、产业化经营等众多“非遗”保护模式此消彼长。面对外来文化的不断冲击和现代文明的持续挑战,在国家制定的“非遗”保护政策工作经历五年一周期的变革之际,传统与创新的对接,民族与现代的碰撞,由来已久未曾定论的问题仍值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并共同谋求和谐发展。

趋同于“文化产业化”发展历程,“非遗”是否能够以产业化方式生产和发展正处于文化产业发展初期时面对的困惑阶段。20世纪中叶,当法兰克福学派首先提出“文化产业(Culture Industry)”概念的时候,赋予了这个词强烈的批判色彩。他们认为文化产业化导致的批量化、大众化、商业化生产和传播褪掉了艺术品的神圣光环。然而,以美国、英国、法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以文化产业的形式大量输出本土文化产品,不仅获得了丰厚的经济利润,而且引发了全世界寻求经济发展和文化突围的国家的关注。日本、韩国有效地学习了西方先进的文化产业模式,不仅带动了民族经济的发展,又扩大了民族文化的影响。[2](P36-37)如今,作为目前世界上第一文化产业强国,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其国内产业结构中仅次于军事工业位居第二。[3]其文化产业经营总额近几年高达数千亿美元,每年为美国提供1 700多万个就业岗位。最初的批判理论与文化产业发展现状的严重不符,导致了法兰克福这个理论派别另一著名代表人物本雅明及其文化产业理论的诞生,并深刻影响了美国文化产业理论的发展。他认为文化产业的兴起是艺术史上的一次革命,现代科技的发展推动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播手段进步。他对文化产业兴起所导致的传统经典文化向大众文化的转变,在文化理论上给予了积极的认同。[2](P25)现在,作为全球最活跃的产业门类,文化产业在人们的怀疑

眼光中已经慢慢成长并进入快速增长期,一跃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支柱产业。中国的文化产业虽起步较晚,但却文化产业的发展历程证实了文化产业化是其发展的重要模式,“非遗”作为濒危文化,无法拒绝产业化发展这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向大众化、规模化,才能使其在众多异文化的冲突中保有一席之地。而且,人们的喜闻乐见是文化产品的首要要求和价值判断的主要标准,“非遗”具有较强的群众基础,是最适合市场化的精神产品。[4]文化发展的极不平衡性是“非遗”迅速消亡的根本原因,仅依靠静态保护并不适用所有“非遗”项目,对其文化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和积累,进而达到规模化、市场化经营是“非遗”保护措施中具有理论和实践基础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副主任郑长铃认为应该通过生产销售等方式,将“非遗”转化为生产力和产品,使其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实现与经济社会的良性互动。[5]可见,产业化是使“非遗”走出生存困境,焕发新的生机与活力的重要手段。

争议一:“非遗”保护应该回归传统,不能急于打造。基于“非遗”传承的文化是活态的、原生的和本土的文化,离开了原生空间,即使“非遗”传承的技艺存留,其承载的核心理念和文化价值观也难免会发生变质,保护的意义也会消失。再加上某些地方政府急于以“非遗”为幌子招商引资,加快文化产业发展,便有部分打造伪民俗,急功近利之行为。许多专家都对“非遗”产业化持审慎态度,认为保留“非遗”的原汁原味与“非遗”产业化应该是以前者为前提、为重。中国文联副主席、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席冯骥才认为:“传统文化是否得到弘扬不在于建设了多少‘大项目’而在于是否融入普通百姓的生活之中。”现在许多政府对于民俗文化往往存在误区,急急忙忙去“打造”民俗,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乌丙安认为这其实犯了个错误,“应当把节日、庙会、民俗活动还给老百姓,让老百姓的东西原原本本地再现,回归老百姓原本的生活状态,回归民俗原有的生活环境”[7]。

争议二:产业化与“非遗”申报条件相悖。这个问题普遍存疑于基层工作中。申报国家级“非遗”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对维系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然而产业化必须规模化,规模化与“面临消失”这个条件相矛盾。曾经接受过温家宝总理接见的国家级非遗”项目———“锦州满族民间刺绣”传承人夏丽云介绍说,她很想扩大自己创办的满族刺绣发展有限公司的规模,加大投资,丰富产品,但是“做大了就不濒危了,就不是非遗了”,这是相关管理人员对她的忠告,这个“忠告”是她现在最大的担忧。

对于已经确立为国家级“非遗”的项目,产业化所带来的规模化发展是保护的一种途径,而对于那些期望申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省市县级“非遗”项目和准“非遗”项目,产业化便与“非遗”的申报立项制度构成了一组矛盾,尤其是许多“非遗”传承人的生活状况并不理想,产业化带来的经济效益颇具诱惑,在现实面前往往会难以固守传统模式,最终放弃。可见,由于制度引发的非遗”资源浪费不容忽视。

争议三:产业化的程度、标准、模式众说纷纭。“非遗”文化产业尚处于萌芽状态,其理论和实践皆不成熟。是不是所有项目都可以走上产业化道路?都有能力实现产业化?具体问题应该具体分析。就产业规模而言,一些民间艺人、部分“非遗”项目在整合资源基础上,已将产品部分投入市场,并做了初步尝试与积累。虽然政府与社会各界越来越重视“非遗”保护与传承,但被动的保护很难阻挡“非遗”在强势文化冲击下的势微势头。就效益产出而言,保护工程投入巨大,而经济产出甚微,数量众多的“非遗”保护全靠政府投入将难以为继。从“非遗”项目整体保护与传承来看,依然缺乏影响力与规模化,尚未真正进入市场的良性循环之中,消费者的基本需求也无法满足。从保护濒危程度上看,保护措施依旧滞后,政府协调缺失严重。因此,那些经济潜在价值较好,市场化可能性较高的“非遗”项目,应该走自我图强,自我发展的产业化道路。

三、“非遗”产业化的标准、分类与原则 (一)标准

“非遗”产业化主要是指从事“非遗”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利用可经营性“非遗”项目资源发展文化产业。根据中国对文化产业的界定,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生产和提供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文化的产业化就是根据工业标准进行生产,再生产和组成文化产品与服务的过程。所谓工业标准,主要指标准化、规模化、专业化和连续性,衡量“非遗”项目是否可以产业化的标准应该根据“非遗”项目的性质在规模上与工业标准有所区别,即不管规模大小,只要能转化为商品并进入市场即可。

一个民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特有的生存方式、生活智慧、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等“非遗”资源的产业化经营,是一个文化不断积累和传承的过程。因此,衡量“非遗”产业化成功与否的标尺除市场之外,还必须以原生态文化核心价值符号的传承与发展为根本标准。

(二)分类 由于“非遗”项目种类繁多、特点鲜明,其存在状况和市场价值等也不尽相同。“非遗”项目可以划分为全部产业化、部分产业化和非产业化三大类。“非遗”项目产业化要体现三个基本要素:经营实体、市场导向和自我发展。全部产业化即“非遗”项目本身可以全部纳入产业化进程,具备完成生产、再生产、组成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全过程。部分产业化即“非遗”项目单体不宜组建完整的产业链,只能作为产业链的一环纳入产业化进程。非产业化是指那些对文化空间、社会生态环境依赖性较强的项目。“非遗”是表现形式与文化空间的集合体。特别是对待文化空间意义上难以实现产业化的部分项目,采用行政强制和市场化手段是无法保护的,我们应该尊重、复原甚至放弃。

(三)原则

(1)遵循规律,目标明确。对待“非遗”项目,我们不能也无法切断其适应时代的内在渴望与需求,应该尊重事物自身的发展规律。“非遗”产业化更应遵循项目自身特点和发展规律,不能盲目强制其产业化或禁止产业化,应根据其市场潜力和需求完善产业化的路径与形式。不应以经济利益为终极目标,而应该主要追求有利于文化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传承和文化资本的不断积累的社会利益,形成经营性和公益性两种文化产业。(2)整体规划,分类对待。①根据项目类别进行整体规划,定格定位,分期分批分区域发展,保证“非遗”资源的可持续性,有步骤地推进产业化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确定不同的发展目标。②对于远离现代生活、无市场生存能力的项目,如语言类、人生礼俗类、民间信仰类等,则主要由国家政府、社会、公民共同承担,包括政府供给、社会捐赠及保护所需的人力、物力等,由博物馆或专题展馆收藏展览。对于仍有市场需求或历史上即与市场互相依赖的项目,包括传统戏剧、曲艺、民间舞蹈、杂技、传统技艺、民间美术类,如昆曲、木卡姆、剪纸、雕塑等,应尽快实施生产式保护,提倡创新,生产特色文化产品,进入市场,实施全部或部分产业化运作模式进行保护,推进和实现“非遗”面向社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原则的界定与模式构建)

与保护文物一样,要想通过单纯的保护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事实上是很困难的。单纯的保护会因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客观上很难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诸多价值充分展现出来。因此,人们一直考虑能否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常传承的前提下,尽可能实现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和商业化经营。这样做不但可以增加就业,带动一方经济,同时还可以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价值的最大化,从而实现利用遗产保存历史、传承文明的最终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人都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保护,不能经营,更不能实施产业化开发。而近年出现的所谓“大开发大破坏,小开发小破坏”的多如牛毛的错位开发,似乎也印证了这一点。难道非物质文化遗产真的只能保护,不能经营,更不能开发

吗?难道我们真的不能在不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序传承的前提下,科学有效地利用好这些遗产,并使之造福当代吗?这是每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者都在认真思考的问题。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厘清“商业化经营”与“产业化开发”这样两个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在这里,我们所说的“商业性经营”,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制成品作为商品而进行的商业化营销;而所谓“产业化开发”,则是指将某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开发项目,对其实施成规模的大机械化生产。由于作用方式与作用力度不同,“商业化经营”与“产业化开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造成的影响亦不尽相同。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商业化经营

由于历史上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业化程度并不完全相同,所以,历史上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进入市场的程度也呈现出了明显的差异。从表现形式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可分为“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不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类。如曲艺、传统玩具、年画、泥塑、面塑、木雕、角雕、刺绣等,基本上属于“可进入市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部分遗产本身就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进入市场不但不会给这类遗产的传承带来负面影响,还会使其获得更大发展有人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与市场接轨,不能从事商业化经营,否则就会导致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面崩盘。这种担心至少在这类遗产上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也确有部分遗产是不曾进入或很少进入市场的,如神话故事、宗教仪式以及某些生产知识与生活知识。如果一定要让这类遗产走进市场,很容易因违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而使其过早夭折。对这类遗产实施商品化经营,显然应该慎之又慎。说得更直白些,这类遗产应尽量远离市场。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什么都有可能成为商品。特别是那些处于准商业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很容易成为人们竞相开发的目标。譬如,在少数民族地区,用于祭祀、求爱、娱乐的民间歌舞,本不具备商业价值,但随着这些地区旅游市场的出现,歌舞表演便很容易因市场的需要而变成商品。

对此,我们持审慎的乐观态度。因为这样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这些民族歌舞的原真性,过多过滥的表演也很容易让参演者失去原有激情,但有传承总比没传承好。有传承,不但可以使当地人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从而激发起他们传承遗产的积极性,同时也避免了村民外出打工导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断流。但凡事必有度。对于那些比较严肃的祭祀仪式,我们还是应尽量避免过分的商业炒作,以确保这类遗产的严肃性与纯真性。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究竟能否进入市场,能否进行商业化经营,决定权不在我们的主观意志,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自身。只要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规律———原来走市场的继续走市场,原来不曾走市场的尽量不要走市场,而介乎两者之间的遗产项目在进入市场时,如果能谨慎从事,通常也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产业化开发

我们反对商业社会对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商业性介入,但并不反对商业社会借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元素实施产业化开发——如将民间传说故事改编成芭蕾舞,将史诗叙事诗改编成电影、电视剧,或是根据传统玩具创作出更新更好的新型工艺品,根据传统配方开发出更多更好的中成药等产业化开发行为,很可能会成为未来世界文化产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走向。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角度来说,由于这种开发只是借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些要素而进行的异地开发,开发主体并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所以即或操作失败,也不会对作为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带来多大伤害。一些同仁之所以对这类开发小有微词,原因在于他们将这种大工业产生出的产品,也当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这显然是一种误读。正像不能将当代仿品当成文物一样,我们也不能将这类工业化产品当成“非物质文化遗产”。它们只是一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制成品的仿品,没有必要对它们求全责备,更不应该以非物质

文化遗产的标准来要求这些仿制品也必须具备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所有信息。

但是,在产业化开发过程中,问题同样存在。我们必须清楚,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保护的不是制成品本身,而是制作这些制品的传统技艺。大机械化生产非但不能传承这些传统技艺,有时还会因产量大,价格低廉,而使真正的传统手工技艺(如手工刺绣、手绘等)蒙受巨大冲击。所以,在产业化开发过程中,我们必须对这种规模化机械化生产给予必要的限制,并通过政策的制定,引导那些以原汁原味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天职的传承人,坚守传统,不要因贪图一时之利而忘记本职,将自己卷到大工业化生产中来。机械化生产对于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来说固然重要,但从国家利益以及传承人长远利益角度看,其实并没有太多好处。

从上面所列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到,由传承人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开发商所从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虽可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如果我们将传承人的传承与开发商的开发,放置在同一个平台上,那就不但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因保护的需要而受到重重限制,而且会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因多如牛毛的产业化开发而难保纯真。正确的做法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他们的任务就是将他们所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地传承下去。

如果需要开发,开发商则可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素材,按着文化遗产产业化开发的要求,对其实施产业化开发。这种保护与开发同时并举、分别实施的做法,不但可以使身处原生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为精心的保护,同时也为今后的产业化开发,预留出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因为此时的产业化开发,已经脱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母体,无论怎样创新,都不会对作为源头产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造成致命伤害。总之,分而治之,是化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产业化开发这对矛盾的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

所谓保护与开发可同时并举,但务必分别实施,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含义:一是“保护”与“开发”尽可能做到异地实施,即把“保护”与“开发”分别放置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平台上,实施异地操作———传承者在遗产原生地负责传承,开发商在开发区负责开发,这样做的目的是尽量避免开发行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原汁原味的传承造成直接影响。二是尽量做到开发对象与保护对象的异形化或异质化,即开发对象必须与保护对象在材质、体量等方面有所区别,尽量避免用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生产出与保护对象完全相同的产品。正确的做法是,在借用原遗产某些图案或艺术表现形式的基础上,通过大机械化生产的方式,生产出带有原遗产图案或风格的工业化产品———如带有原遗产图案或风格的钥匙扣、贴图茶杯、小型挂件、民俗挂历等,这样做不但不会对传统手工技艺造成冲击,相反,还会因此而提升地方文化产业形象。再以民间文学为例,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故事家的任务就是将他们所知道的故事原原本本地讲述出来,根本不用考虑故事中所蕴涵的商业价值,以及随之而来的产业化开发。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学术界,在记录、整理这些文本时,只要做到忠实原作就已经足够了。如果我们要求讲述者、记录者既要考虑到传承的真实,同时还要兼顾今后的开发,讲述者和记录者肯定会出于市场的需要而对它们实施必要的加工和改造,这样一来,不但会使故事本身的原真性因开发的需要而受到影响,也会使故事的产业化开发因遗产保护意识的牵制而难得施展。所以,要想保护、开发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各司其职,分别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开发与商业化经营)

在全球化的时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之所以要拟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就在于强调文化的多样性,强调不同类型的文化存在的合理性及对不同文化类型的尊重与理解。世界不同类型文化的共存与共享,是人类有机团结与健康发展的正道。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不仅明确指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五方面内容,同时提出了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几个核心概念:文化传递、文化空间、文化表达,以及由此形成的认同感和历史感。我觉得这几个核心概念强调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性(换句话说传统性)、流动性、

生态性、功能性的文化特点。历史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与传承的时间性,非物质

文化遗产是产生或形成于历史时代的文化成品,它经历了时间的淘洗,它与我们的精神生命与情感记忆紧密相关,我们今天所看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状态是历史的结晶。流动性是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衍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经常与具体物质形态结合,但它的本质是动态的传递过程,它与固定的物质文化不同,它处在不断地演化之中,流动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生命力的重要体现。生态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状态,它存在于特定的文化空间中,它不仅与其他文化现象形成相互倚重,同时也与特定地方的生态环境形成一种互动的关系,①从而形成非物质文化与物质生活基础共生的文化生态。功能性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文化系统中的功能定位,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特定社会群体创造传承享用的文化传统,它对特定的社会群体有着重要的精神服务性意义,这正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所在。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不解之缘 王健

(南开大学旅游学系,天津300071)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的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所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体系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特点是不脱离民族特殊的生活生产方式,是民族个性、民族审美习惯的“活”的显现。它依托于人本身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并以身口相传作为文化链而得以延续,是“活”的文化及其传统中最脆弱的部分,有的已经处于濒临失传状态。因此,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过程来说,人的传承显得尤为重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问题近些年来在我国越发受到重视,其中的一些精品不仅是中华文明的灿烂瑰宝,也应看成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因此,从政府到学界以至普通民众都在努力采取各种措施,使之尽量得到有效的保护和传承。近年来我国各地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和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工作都是这种努力的典型例证。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和特征我们可以发现,它和旅游有一种天然的渊源关系,将某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成旅游产品,既可以作为独具特色的旅游吸引物,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又可以作为保护和传承这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手段。本文拟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天然渊源关系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中需要认真解决的问题,提出笔者的看法与学界同仁分享,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为旅游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共同做出努力。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的渊源关系 无论是出于逻辑推理,还是基于对客观事实的考察,都可以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之间存在着某种天然的渊源关系。这种关系的存在主要出于4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旅游活动的同质性,即两者的本质属性都是文化。由于旅游者所追求的是文化目标,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者的强大吸引力。其次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独特性。追新求异是人类的天性,旅游者总是希望在旅游目的地看到与其居住地不同的文化现象,差异越大,异文化现象越独特,吸引力越强,而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独特性,与旅游者追新求异的目标正好吻合。

第三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表现为多种不同的形式:风俗礼仪、节庆活动、工匠技艺等。这种多样性能够满足各种文化背景、不同类型、不同年龄旅游者的旅游需求。

最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发展性。与长城、故宫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凝固的文化,而是在历史长河中,凭借人们的传承活动,体现为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非物质文化的形式可能会保持相对的稳定以构成其各自特色,但内容却可以随着时代的变化不断推陈出新,正是这一特点使被开发出的旅游产品能够长期保持活力。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开发中应认真解决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见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中应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以下问题:

1.科学鉴定,去伪存真。这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我国幅员辽阔,历史悠久,各民族、各地区的风俗习惯、节庆礼仪、民间技艺种类繁多,内容丰富,这就需要在科学理论和理念的指导下,按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标准精心鉴定,去伪存真,将一批体现传统、特色突出且名副其实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借助开发为旅游产品的形式实现保护和传承。

2.有的放矢,分类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必须注意有的放矢,分类进行。不能指望以同一种产品适应所有市场需求。例如,知识和技术含量较高的内容适合开发为专项旅游产品,其营销受众为专业考察型游客;而轻松活泼,富有表演色彩的内容适合开发为大众旅游产品,其营销受众为普通观光休闲型游客。有些内容适合开发为展示型旅游产品,有些则适合开发为参与互动型旅游产品。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才能实现适销对路,满足游客的需求。

3.开发保护,相互促进。旅游产品的开发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能做到相互促进。特色突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为旅游产品,有效地丰富了旅游项目的内容,激发了游客的兴趣,促进了旅游事业的发展,而这一开发途径又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一些已经濒临失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和传承。实现这一点的关键是严格遵循旅游和文化事业发展的基本规律。

4.与时俱进,坚持创新。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中,一定要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这是一个一举两得的战略思路。如前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不是凝固的文化,而是在人们世世代代的传承中不断创造和发展的,非物质文化旅游产品也只有坚持不断的发展创新才能保持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满足日新月异的旅游需求。

5.引导游客,创造需求。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为旅游产品不是被动地适应旅游市场,而是要积极引导游客,创造需求。其中有一个根本性的工作就是要通过这类旅游产品向游客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知识、相关理念,提高游客的欣赏水平和文化素养,激发游客对新产品的兴趣,在这一供需互动、相互促进的过程中,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提升。

6.专群结合,各显神通。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中要坚持专群结合,尤其要发挥旅游学、文化人类学等方面专家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甄别、鉴定、筛选,相关旅游产品的设计制作和营销等方面的关键作用,与此同时,也必须重视发挥其他相关人员,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地区民众的作用。这一作用同样是关键性的,因为他们是该文化遗产的核心载体、创造者和传承者。一个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是,对他们的正当利益和要求必须予以充分的满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激发他们对自己文化的认同感、自豪感,激发他们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也只有这样,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旅游事业的发展才会是一个健康可持续的过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的不解之缘)

重振手工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方式保护

工业革命以来,手工生产方式全面遭遇工业生产方式的冲击。艺术家尽管离不开“手艺”或身体力行的“手工”生产方式,却因为“精神生产”的特性而未被看作一般的手艺人。然而,随着“精神生产”的高科技化,今日凡是坚持传统生产方式的艺术家已和一般手艺人并无二致。可以模拟以至虚拟现实的图形生产、音响生产、影像生产,正在威胁到手艺式绘画、雕塑及其它艺术形态(包括传统音乐、舞蹈、戏曲等)的存在。站在数字化技术立场上看,手艺式的艺术以至整个非物质文化遗产,势必像手工业一样被淘汰。今天,重振手工,已具有超出手工业范围的广泛意义。

从根本上说,对人类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造成冲击,使之日趋“遗产化”的一个原因在于现代文明一味倚重大工业生产方式。大工业生产方式是拒绝差异性的。它割裂了空间和时间在人的劳动过程中的自然统一,消除了各自的局限性。其分裂的“时—空”结

构排除了时间绵延和空间变化所造成的复杂性,免除了对付和处理这种复杂性的经济学负担。在现代生产过程中,“劳动”被作为一种具体的制造活动而预先以数学方式加以描述和设定,所有的东西都在理性规划中被明确化,所有的偶然因素都被这种理性的逻辑所排除。针对具体制造目标而展开的“劳动”,形成一个封闭而稳定的循环运动体系,“生产力”的运行情况尽在预先的掌握之中。这一切确保了资本投入的一次性和准确性,具有极大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标准化”是大工业生产方式的核心技术力量,它根本排斥并竭力消除所有“文化差异性”。

然而,我们知道,传统文化形态包括非物质文化形态都体现着特定民族生存环境、条件和方式的差异性,人类文化也因此呈现出多样性。文化差异性构成支持各民族社会生活和谐而持续展开的基本条件,是民族生存体系的核心价值。在当代历史条件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在于切实维护文化差异性,也即维护一定文化形态所具有的历史性、地域性和民族性特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关系文化形态。文化差异性要想得到切实的维护,就不能不在经济基础和生产方式上着力。历史表明,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形成、延续与发展,都根本地关系着手工劳动实践和相应的社会存在,其特质的存续也取决于手工生产方式造就差异性的技术本质。

手的劳动的活动性以及发乎劳动主体自身的作用力,构成“手工”的基本内涵。不同于工业技术的电能或核能,支配手工具的“手工”是自然生命性质的,其间未经“抽象”或“转换”,具有不可存储和远距离传输的即时性与切身性。它通过手并集结于手,使手工具彻底“受动化”,完全仰赖于主体的操纵。基于手和手工具的手工技艺,必以人的身体性活动为起点,也必以这种活动为终点。这种“阈度”使手艺始终被人直接把握,从不越出手的或人的活动性范围。它与“这一个”劳作者自身的一切,包括他在社会文化环境中形成的需要、兴趣、素养、性情以及操纵工具的能力、水平和习惯紧密关联。

手工技艺不可能从劳作个体中分离出来,成为工业技术那样的可以预先以数学方式加以描述和设定,并排斥和消除差异性的异己力量。与劳作个体交融为一的手工技艺,其技术内涵及文化属性必须依存于追求现实事功的践行过程,其技术本体也直接关系着主体的操作感。主体方面的任何变化,哪怕极其细微的情绪变化,都可能使一种手工技艺出现变化。作为文化差异性之“生产基础”的这种变化,是手工生产方式与工业生产方式的本质区别,也是传统技艺保护势必涉及并密切关系到技艺传承质量的最重要的“非物质性”因素。

活态流变性是手工生产方式及其传统技艺的基本特征,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今天,只有以造就差异性为技术本质的手工生产方式,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关键即切实维护其文化差异性,提供现实的生存基础和根本的生态保障。就维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基础和生态条件而言,或者说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根本而普遍的需要出发,手工生产方式及其传统技艺需要首先得到保护和振兴。所谓“生产性方式保护”,便是切合手工技艺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可以不断“生产”文化差异性的一种生态保护方式,或者说,这其实就是努力遵循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规律的社会文化实践。以“手工”和“手工操作”为核心的这种保护方式,既切合手工技艺也切合所有以手工生产实践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形态和传承特点,体现着文化生态保护的普遍需要。

传统技艺的保护因此不应该成为僵化的消极保存,而需要在不违背其内在规律和自身运作方式、不扭曲其自然衍变趋势的前提下,将其导入当代产业体系,使之在生产实践中得到积极保护。生产性方式保护是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向纵深推进的重要途径,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当代经济、社会和文化建设相互结合、相互促进以至交融统一、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珍贵文化资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可以在合理的开发和利用中转化为经世致用的生产力,从而实现文化保护与经济开发的良性互动。在文化产业领域扶持传统手工生产,振兴手工产业,走与现代工业生产并举共存、互补互益的产业化发展道路,是推动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从消极保护向积极的生产性方式保护转变的重大践。在产业机制的激励下,传统技艺将拥抱生活、焕发活力、与时俱进。就地取材、就地加工、能耗低、污染少、附加值高、适合家庭生产或副业的特点,以材料、技艺、样式、风格的独特性所构成的手工品格,丰厚的人文蕴涵、不同的地域面貌和鲜明的民族特色,使手工技艺和手工生产的振兴特别适合我国国情和当前的国际形势。振兴手工产业不仅关系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有着政治、经济、社会、民生等方面的诸多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这些利益表现在:可以利用当地再生资源,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可以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扩大就业机会;可以安民于本土,维护社会稳定;可以利用传统文化资源,发展各色文化产业;可以造就人文景观,促进休闲旅游经济;可以丰富产品形态、满足个性化需求。手工产业投资小、见效快、布局广,是城乡、区域协调互动发展,拉动内需,抵御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有效手段。

只有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才能真正地保护和延续一种传统技艺。这意味着受保护的传统技艺必须参与创造当代社会财富的生产实践。然而,如何既保持传统技艺的流变性却又不至于“流失”其核心技术和人文蕴涵,避免造成其技术本体和技术形态的蜕化、变形?或者,如何在生产性方式保护过程中,积极而贴切地利用传统技艺的流变性,合乎文化发展规律和手工艺规律地进行技艺创新?这是“生产性方式保护”需要认真研究和深入探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由此而来的问题是,一种传统技艺的生产性方式保护,如何才能与时俱进地切合当代社会需要?进而的问题是,“生产性方式保护”如何才能全面地权衡和维护一种传统技艺历史地形成的功能价值的归属性、综合性,而不至于被单一的社会需要,譬如被仅仅权重经济价值的社会需要所“绑架”?等等。在“生产性方式保护”的途径中,也还有很多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和解决的问题。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x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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