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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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业丰收奖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动广大农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普及,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向优质、高效、高产和可持续方向发展,推动科教兴农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参照《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奖励办法》,制定本奖励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以下简称丰收奖)是省农业厅设立的农业科技成果奖,奖励在农业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成立由省农业厅相关人员组成的贵州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丰收奖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厅科教处。各市(州、地)成立农业丰收奖评选小组,负责对本地区申报丰收奖项目进行初评。

第四条 由领导小组聘任农业科研、教学、生产、推广、行政单位的技术和管理专家,建立省农业丰收奖专家库。

第五条 贵州省农业丰收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其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 奖励

第六条 奖励范围

我省农业系统承担的,从事农作物和畜禽新品种选育、先进种养技术、农产品贮藏加工技术、农业标准化、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生态建设和农业信息化建设等,各级下达或自选的各类技术推广、成果转化和应用研究项目。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丰收奖设一、二、三等奖,每年限额奖励60项,其中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30项。省农业厅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0.5万元、0.3万元、0.2万元。

一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

2、应用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中,有重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很强。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领先,其中核心技术达国内先进水平;

3、推广速度快,技术到位率高,覆盖面大,组织管理水平居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 4、产品质量和产量水平有很大提高,取得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二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水平;

2、应用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中,有较大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强。总体技术水平居省内先进,其中核心技术达省内领先水平;

3、推广技术到位率高,覆盖面较大,组织管理水平居省内先进; 4、产品质量和产量水平有大的提高,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三等奖: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先进水平(居市、州、地领先);

2、应用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中,有一定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能力较强。总体技术水平达省内先进(居市、州、地领先),其中核心技术达省内先进水平;

3、推广技术到位率较高,组织管理水平达省内先进;

4、产品质量和产量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第七条 奖励人员和单位

1、省农业丰收奖,奖励对项目设计、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培训和组织管理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项目主要完成人和主要完成单位。

2、一、二、三等奖最多可分别奖励20名、15名和12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人以贡献大小排序,填写主要完成人情况表,并由本人签名。

3、主要完成人必须是参加本项目实际工作1/3以上时间,对项目的设计、技术创新、示范推广、培训和开发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只负责组织领导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主要完成人。一个人同一年内不得作为两个以上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4、推广类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员中,县以下基层技术人员比例不得低于60%,乡镇农技人员和农民技术员所占比例不少于总人数的30%。在前10名主要完成人中,县乡基层技术人员应达到上述相应比例。

5、奖励的主要完成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条件

完成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指标,通过省厅组织或委托市(州、地)组织的验收、鉴定,项目完成的水平达到奖励标准;符合申报程序,申报材料真实、齐全。

第九条 申报程序

各市(州、地)、县(市、区)承担的项目,向所在市(州、地)农业丰收奖评选小组(设在农业局)申报。省属单位承担的项目向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十条 申报材料 1、申报书;

2、主要完成人情况表; 3、项目工作总结、技术总结; 4、成果鉴定证书(含验收意见);

5、县级以上农业或统计部门成果应用证明; 6、经济效益报告(含计算过程);

7、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含实施方案); 8、查新报告、测试报告、论文等其它技术文件。

第1、2、3、4、5、6、7项为必备材料。除签名和验收鉴定意见原件等以外,材料均须用A4纸张打印。第1、2、4、5项材料须使用统一格式。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本软盘。

第十一条 技术评价

申报省农业丰收奖的项目须有成果鉴定证书。成果鉴定可与项目验收同时进行。市(州、地)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市(州、地)农业局组织鉴定。厅属单位牵头完成的成果由厅科教处组织鉴定。鉴定材料包括:项目合同、项目工作和技术总结、经济效益计算、主要完成人员和主要完成单位情况表。

第十二条 经济效益计算

1.报奖项目经济效益按中国农科院农经所或四川省农科院研制的《农业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农机项目可采用黑龙江省农业机械工程科学院研制的《农机和农业工程科技成果经济效益计算方法》计算。

2.经济效益计算需要填写主要参数,并注明使用价格,产量数据要注明统计部门和测产验收两种数据。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三条 评审机构

省农业丰收奖设评选小组和评审委员会两级评审机构。

1、市(州、地)农业丰收奖评选小组。由各市(州、地)农业局牵头,聘请农业科研、教学、推广、行政单位,包括种植业、养殖业(畜牧、水产)等方面的专家9-11人组成(其中行政管理人员不超过3人)。市(州、地)农业局科教科为评选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并指定一人兼任评选小组秘书。评选小组专家和秘书名单报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2、省属单位农业丰收奖评选小组。由厅科教处组织9-11名有关专家组成,负责对省属单位申报的丰收奖项目进行初评。

3、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由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初评项目情况,从专家库中筛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评选小组初评推荐项目进行总评。专家库的专家名单由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四条 初评

1、评选小组根据报奖项目情况和省农业厅下达的评奖指标,评出一、二、三等奖,并分别按名次排序。各市(州、地)评选小组,于每年的12月10日前,将初评推荐项目报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厅属单位的报奖项目,于每年的11月30日前,报送厅科教处。

第十五条 总评

1、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评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者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撤回。

2、省农业丰收奖评审委员会对经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分专业组进行评审。二、三等奖项目以专业组评审意见为主,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一等奖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在专业组评审意见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进行复审,复审结果须由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省农业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及异议处理完毕后,报省农业厅

厅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异议处理及获奖成果追踪

第十七条 农业丰收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自评审结果公示之日起20日内(以材料寄出时间为准)向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签署真实姓名。逾期提出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评审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十八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州、地)农业局协助调查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程序:

1.责成被异议方书面回复有关异议内容,陈述理由,并及时如实地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市(州、地)农业局派人调查核实情况;

2. 市(州、地)农业局根据异议双方提交的材料或者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并通知异议双方,征求双方意见;

3.若异议双方认同初步处理意见,应在异议处理书上签字;市(州、地)农业局将处理结果报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4.若异议方或被异议方对初步处理意见持不同意见,由市(州、地)农业局将异议材料报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必要时,省农业丰收奖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调查核实情况,或者请异议双方到场答辩,形成处理意见,并将结果告之异议双方,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各市(州、地)、厅属单位处理。处理程序: 1. 责成被异议方书面答复有关异议内容;

2. 协调异议双方意见,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调查核实

情况,形成处理意见;

3. 将处理意见及时通知异议双方,并报省农业丰收奖评

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视为异议处理完毕;

第二十一条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争议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异议自评

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30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厅及市(州、地)农业局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十月

审结果公示之日起30日内未处理完毕的,取消该项目本年度的获奖资格;30日以后处理完毕且无异议的项目,以后可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省农业厅及市(州、地)农业局采取多种形式不定期对获奖项目进行检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即撤消其获奖资格,追回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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