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QC.T451-1999餐饮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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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

QC/T 451—1999 售货汽车通用技术条件 代替ZB T52 004—87

本标准适用于定型汽车底盘改装的售货汽车和农村集市贸易汽车(以下简称 售货车和集贸车)。 1 名词术语 1.1 售货车

车厢侧面设有售货窗口和柜台,厢内设有商品存放箱,陈列架和照明设施, 用于流动售货的专用车。 1.2 集贸车

除具有售货车的基本设施外,并有存放收购物品的专用设施,用于农村市场 交易的专用汽车。 2 技术条件

2.1 售货车、集贸车应符合标准要求,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改造。 2.2 整车

2.2.1 改装用的底盘必须是国家鉴定定型的产品,底盘、改装用的外购件、 外协件必须有合格证明,自制件必须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装配。

2.2.2 整车动力性、燃料经济性、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厂定最大总质量应 保持原车要求、厂定最大轴载质量的变动量不得超过原车规定的±3%。 2.2.3 外廓尺寸应符合GB1589—79《汽车外廓尺寸限界》的规定。 2.2.4 在加速行驶时,车外最大允许噪声应符合GB1495—79《机动车辆允许 噪声》的规定。

2.2.5 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3842—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或GB3843 —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的规定。

2.2.6 外露金属件的涂漆应符合JB/Z111—86《汽车油漆涂层》的规定。 2.2.7 电镀件应符合JB2864—81《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的规定。 2.2.8 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应符合GB4785—84《汽车及 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的规定。 2.2.9 整车不得有漏水、漏油、漏气现象。

2.2.10 驾驶室与货厢必须有隔层,如采用活动隔层应有安全可靠的锁定机构。 2.2.11 制动性能应符合JB3939—85《货车和客车行车制动系统性能要求》和

JB 4019—85《汽车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的规定。 2.2.12 整车应配有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 2.3 车厢

2.3.1 车厢应设有售货窗口,售货窗口的高度和宽度应便于顾客选购商品。 2.3.2 货架和柜台应安装牢固可靠,并配备必要的商品防护装置。 2.3.3 车厢内应设有供工作人员使用的座椅。 2.3.4 车厢应设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2.3.5 货厢应设有便于装卸货物的门。

2.3.6 用于食品行业的售货车车厢和内部装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2.3.7 地板应采用易于清洗的结构,并具有良好的密封作用,木质地板应铺 平铺满地板胶垫。

2.3.8 车厢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

2.3.8.1 经淋雨试验,车厢顶部、侧面不允许漏水,门窗处允许有微量渗水。

2.3.8.2 在环境粉尘浓度不小于150mg/m3时,车内含尘量应小于车外的10%, 用于食品行业的售货车应小于8%。

2.3.9 车厢内外壁之间应充满具有隔热性能的保温材料。

2.3.10 车厢骨架及覆盖件的焊接应符合JB/ZQ3011—83《工程机械焊接件通 用技术条件》的规定。

2.3.11 车厢骨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几何形状、尺寸符合图样要求,覆 盖件应平整,圆角过渡平滑,无明显凸凹不平。

2.3.12 车厢与底盘的联接应牢固可靠,车厢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纵向中心平 面的偏移量在车厢全长范围内应小于或等于5mm。

2.3.13 车厢各门要开关灵活,门与门框间隙均匀一致,门锁灵活可靠。 2.3.14 车厢内外饰应美观大方,适合商业服务。 3 试验方法与检验规则 3.1 定型试验

凡新产品试制成后,必须进行定型试验,定型试验的产品至少为2辆,鉴定定

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 3.2 型式试验

3.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 老产品转厂生产;

b. 停产两年以上的产品再次生产时; c.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三年;

d. 产品设计、工艺或使用材料的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应对受影响项目进 行试验。

3.2.2 型式试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另抽加倍数

量的产品,对该项目重做试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试验,分析原因,采取措施, 重新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3.3 出厂试验

产品应进行出厂试验,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3.4 试验项目 a. 外观检查; b. 内饰检查;

c. 测定厂定最大总质量,厂定最大轴载质量及质心位置; d. 防雨密封性试验; e. 防尘密封性试验; f. 测定行驶噪声; g. 行驶试验; h. 测定污染物排放;

i. 动力性能,燃油经济性能试验; j. 制动性能试验。

上述试验项目均为定型试验,a、b、d、g、j项为出厂试验项目,a、c、d、 e、g、j项为型式试验项目。 3.5 试验方法

3.5.1 外观检查、内饰检查,测定主要尺寸参数。厂定最大总质量,厂定最 大轴载质量及质心位置的测定方法均按GB 1334—77《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 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3.5.2 防雨密封性试验按JB 3748—84《客车道路试验方法》的有关规定。 3.5.3 防尘密封性试验应按GB 1334中的汽车密封性试验方法有关规定进行。 3.5.4 行驶噪声测定按GB 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

3.5.5 污染排放的测定应按GB 3845—8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测量方法》或GB

3846—8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测量方法》的规定进行。 3.5.6 动力性能试验按GB 1334的有关规定进行。

3.5.7 制动性能试验按GB 3689—84《货车和客车行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和JB 4020—85《汽车驻车制动试验方法》进行。

3.5.8 燃油经济性能试验按JB 3352—83《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 3.5.9 行驶试验

a. 售货车出厂,型式及定型试验均应进行行驶试验,行驶试验里程如下: 出厂试验为30~50km,型式试验为3000km,定型试验为5000km(不包括磨合里程)。

b. 型式试验和定型试验里程分配如下表:

4 标志、运输、贮存 4.1 标志

汽车标牌应固定在车厢内壁明显的位置,其尺寸及内容应符合JB 787—85《

汽车标牌》的规定。 4.2 运输

在铁路或水路运输时,应以自驶方式上、下车或船,如必须采用吊装卸时,

须使用专用吊具,不得损坏产品。 4.3 贮存

需长期保管的产品,应按产品说明书中的有关要求对产品采取措施后,停放 在通风、防潮、并有消防设施的车库内。 5 其它

5.1 随车技术文件应包括 a. 产品说明书

b. 汽车底盘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c. 随车工具,备件及附件明细表 d. 产品合格书

5.2 用户在验收时,可查阅制造厂的检验及试验记录,但不得做拆卸检查,用 户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按出厂试验的项目进行试验,如不合格,应由制造厂检修 后提交用户验收。

5.3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运输和贮存规定的前提下,从发货之日起,一年内 (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产品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 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保定汽车制造厂、济南汽车改装厂负责起草。

须使用专用吊具,不得损坏产品。 4.3 贮存

需长期保管的产品,应按产品说明书中的有关要求对产品采取措施后,停放 在通风、防潮、并有消防设施的车库内。 5 其它

5.1 随车技术文件应包括 a. 产品说明书

b. 汽车底盘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c. 随车工具,备件及附件明细表 d. 产品合格书

5.2 用户在验收时,可查阅制造厂的检验及试验记录,但不得做拆卸检查,用 户如认为有必要时,可按出厂试验的项目进行试验,如不合格,应由制造厂检修 后提交用户验收。

5.3 用户在遵守产品使用、运输和贮存规定的前提下,从发货之日起,一年内 (且行驶里程不超过25000km),产品因质量不良而产生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 制造厂应负责免费修理或更换零件。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提出,由汉阳专用汽车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保定汽车制造厂、济南汽车改装厂负责起草。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wx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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