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社保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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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社会保障的概念、特征和学科性质 一、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是一个十分古老的问题。自古以来,就总有一部分社会成员需要政府的、社会的或他人的援助才能避免生存危机,各国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缓和阶级矛盾,也在很早以前就制定并实施过例如救灾、济贫等社会政策,如英国在1601年颁布了《济贫法》。18世纪末,德国适应工业社会的需要,率先建立了现代社会保险制度。但“社会保障”一词(英文)的出现,最早却是在美国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障”一词源于英文“Social Security” , 原意是指“社会安全” 。当时美国人创造社会保障这个词,是为了以其全民化和统一管理的特点,与以前从1883年德国俾斯麦政府首创的职业化和分散管理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区别。但是,到1942年英国发表《贝弗里奇报告》,又主张用全民化、一体化的社会保险制度来消灭贫困,所以,在当时,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在本质上没有很大的区别。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西方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作为“社会安全网”和“经济稳定器”的作用越来越明显,影响也日益扩大,对于它的界定也因此起了变化。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一种收入保障或者资金保障。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以前,人们就是将社会保障看作是收入保障,与社会服务并列,同是社会福利这个大概念下的一个属概念,即: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服务。

这是社会保障的一种中等的界定。它的外延也扩大到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津贴、以及两种准社会保险制度——雇主责任制和储蓄基金制。

七十年代的“石油危机”使西方发达国家进入了经济滞限时期,于是,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又有了新的变化。因为社会保障的含义比“福利国家”更有确定性,所以试图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的外延以取代难圆的“福利国家”之梦。世界各国则是根据本国的国情来理解和运用社会保障这个词的。在有关社会保障方面的文献中,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这或许是阻碍着一学科健康成长的因素;但只要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各研究者的研究视角与价值观选择不统一,我们就不可能指望有统一的社会保障定义。因此,社会保障概念界定的多样化,是与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多样化相吻合的一种可观而又合理的现象。 (一)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已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但是由于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存在差异,各国社会保障的项目、实施范围也各有不同,对社会保障的理解和制度规定也有很大差异。

综合西方发达国家的观点,大体上有两种:一种观点强调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安全制度,目的是通过这种制度确保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预防各种可能危及社会秩序的社会问题的发生。如美国的社会保障法。德国的社会保障来自于社会保险。特别强调个人在社会保险中的责任,主张社会保障应主要遵循特殊性原则。

另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社会福利制度,目的是不断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改善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英国伦敦经济学院院长、著名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社会保险及其相关服务》的报告中的定义最有代表性。他认为,社会保障是一项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是国民收入再分配的一种手段,它应该遵循普遍性的原则,对全体国民实施“从摇篮到坟墓”的全面的安全保障。受其影响,英国的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认为,社会保障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为失业、年老等而在收入上所收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比如免费医疗和家庭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该计划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持收入计划。英国《牛津法律大词典》中“社会保障”的定义是:社会保障是对一系列相互联系的、旨在保护个人免除因年老、疾病、残疾或失业而遭受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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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总称。

正因为人们对社会保障的看法有一定的差异,因此,直到今天,仍没有一个被普遍接受和认可的同一概念。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内容也有很大的差别。这是因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考虑多种社会经济发展和历史文化因素,它还包含着各国不同的价值观念。因此,各个国家不可能按照某种概念的要求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他们只能从本国的实际出发,建立起符合国情的社会保障制度。

(二)港台及内地对社会保障的界定

由于香港、澳门长期被英国、葡萄牙占领,回归后也实行“一国两制”,台湾与大陆分割而治也达半个多世纪,致使中国一国四地不仅在社会保障实践方面有很大差异,而且对社会保障概念的认知也存在分歧。虽然两岸四地在社会福利方面的交流日益增多,但要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界定完全达成共识确非易事。

在香港,官方界定的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并通过享有需要认识直接发放款项的方式提供的福利,包括综合保障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援助计划、灾民紧急救济。一些学者则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保障国民最低生活需求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非公款性的社会救助、公款性的社会保险和普遍津贴制度等。(见书上第三页)由此可见,香港官方的界定范围比较窄,仅限于非公款性的社会救助,学者的界定范围比较宽,还包括了公款性的社会保险在内。

台湾地区的社会保障制度比香港要健全,认为社会保障是以社会保险为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辅的社会安全制度。

中国是在1986年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首次使用“社会保障”一词。

内地对社会保障的认知有其共识的一面,都以广义的社会保障为对象,但在具体阐述定义时,却依然存在较多的差异。官方的看法虽然不能说已经定论,但肯定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对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生活提供基本保障的统称。在学术界也有一些学者把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保险甚至局限于养老保险,但中国官方和学界的主流观点仍然是大社会保障概念。1998年中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央政府中设置了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它虽然采用了社会保障一词,但国务院给其划定的职责范围却被严格界定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领域,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及其他社会性保障事务并未列入其中,而是由民政部等部门主管,因此,许多人士认为将该部成为劳动与社会保险部更为妥当。中央政府的职责范围界定和学界对此的认识,也反映了中国内地的社会保障是一个大概念。

(三)社会保障的概念

通过以上对于社会保障的理解,概括起来,社会保障的含义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完全的社会保障应该把全体社会成员列为保障的对象。每个人何其家庭,出于健康和幸福的需要,有权得到衣、食、住、医疗及其他必需的社会服务设施供给的保障。特别是对由于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老年等情况以及由个人不可抵抗力遭遇到生活危机,无法卫生,有权通过保障体系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但是,在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大部分国家还未对全部社会成员实施全面的社会保障项目,致使对部分成员或部分项目实施了保障措施。

二是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政府。由国家作为社会保障主体承担主要责任是有道理的。第一,国家是对社会进行管理的最高权力机关,政府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的行政机构,只有政府才有资格和能力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对全体社会成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第二,政府承担社会保障职能,能够实现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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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最大化,从而达到最大的规模效益,降低种种分散化的保障制度过高的管理成本和管理风险。第三,由国家或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最能体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任何社会都要同时追求公平与效率两大目标,既要确保社会的稳定与秩序,又要获得社会经济的不断增长。国家或政府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既有寻求社会稳定和参与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因,又有协调两大社会目标达成社会持续发展的能力。总之,由国家作为主体可以保证这一制度能够覆盖全社会,让全体社会成员普遍受益。但我们也要看到,在一些国家,企业和社会团体也承担了社会保障的主要责任。这表明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责任主体正在发生着一定程度的变化。由此,社会保障需要通过国家立法、政策措施、统一管理来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并体现出社会性。

三是社会保障的目的。总体上说,社会保障是保证社会的稳定,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协调、稳定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的途径调整社会利益关系。一般而言,国民收入都有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第一次分配或初次分配,主要在微观经济体内部进行,如企业内部的分配。经过初次分配,形成国家、企业和个人的原始收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第二次分配或再分配,主要是在宏观层次上进行,它是通过国家财政预算,把集中起来的货币基金,再分配到生产部门和非生产部门中去。其中包括积累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一部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社会保障体系越来越严密,社会保障基金在国民收入再分配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在西方发达国家,福利开支已经成为国家最大的财政支出项目和居民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可以说,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社会财富转移支付的一种最重要的手段,它不仅保证了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而且有效调节了社会的贫富关系。

四是社会保障的依据。社会保障是依据国家立法或行政规定实施并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制度。现代社会是法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以健全、完备的法律体系为基础的。各国政府都必须以法律形式制定社会保障制度,规范企业、职工个人等各社会保障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各种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与投资运营等,都必须严格依据国家法律和制度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律的权限违规操作,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运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根据这几点,我们给出社会保障的定义,在书上的第五页,社会保障,是为保障民生以及促进社会进步,由国家和社会以立法为依据出面举办,由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组织实施,对因各种经济和社会风险事故而陷入困境的人群以及有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全体公民提供的、福利性的物质援助和专业服务的制度和事业的总称。

二、社会保障的特征

第一,强制性。强制性是与商业保险相比较而言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按统一的标准和原则,依法对全体公民的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或意外灾害等风险及其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由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国家出面组织,并严格依据法律实施的社会制度,因此,强制性是社会保障的最基本的特征。

强制性集中表现在三方面:首先,强制参加。国家通过法律途径规定,每一位社会成员只要符合社会保障的有关法律规定,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障。其次,强制缴费。凡符合有关社会保障税法或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法令、法规的缴纳条件的个人和团体,都必须按要求缴税和交费,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最后,强制执行。社会保障机构无权拒绝社会成员享受其权利的要求或随意变换社会保障项目,也无权放任社会成员自由选择参加社会保障项目。

第二,福利性。所谓福利性,是指这种制度能够必然地增进人们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幸福,能够有效的化解人们的人生风险,保证人们的基本生活,使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能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提高。具体地说,福利性有两层意义,第一,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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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上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非营利性的社会制度。他的宗旨和目的不是为了盈利,而是为了增进人们的福利。社会保障的各环节都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不仅无偿的对被保障人给与资金给付,而且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第二,从结果来看,它是国家通过国家政权来强制实行的较大规模的社会在分配。每个人在年老、疾病、灾害等引起劳动能力暂时或永久丧失的情况下,都能从这种社会在分配中,真正享受到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帮助的基本权利。社会保障的经费并不一定来自被保障人。保障费用由实施的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筹集,既有政府财政的部分,也有企业和个人缴纳的部分,还包括社会各方面的捐赠。

第三,互济性。互济性就是这种社会制度能够体现社会成员之间的以丰补歉、以有补无、以强不弱、同舟共济的特点,是一种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社会制度,它反映了人类社会的群体生活特点。互济性应该说自古就有,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把它变成了一种强制性的社会制度。通过互助共计的方式,少数在社会生活中碰到困难和风险的成员能够有正式的途径获得各种物质帮助和其他服务,使其基本生活需要能够得到满足和保证。在现代社会保障网中,每一个人的一生中都处在为他人提供物质帮助,同时也享受着他认为自己提供物质帮助这样一种共计的过程之中。每个人在他能够创造财富的时候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并在它需要帮助的时候从中受益,而其他社会成员也是这样,整个社会都是这样。

第四,保障性。在社会生活中,社会保障体制能使全体居民,或至少是绝大多数人有可能从中获益,为他们提供安全的保证,不论何种社会意外事故发生都能维持其生活方式和生活水准。这种保障性通常由国家立法加以确立,政府和社会组织加以保证。

第五,社会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应使全体成员。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及无业者,一旦遇到生存危机,原则上都应得到基本生活的保障。社会成员之间只存在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保障的范围、项目、标准以及采取的形势等方面的不同,而不应该存在能否享有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方面存在差异。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也同样具有社会性。

第六,公平性。实现公平分配,使社会保障追求的目标。社会保障的公平性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权利和机会是均等的。任何一位社会成员,当其基本生活发生危机时,都能均等的活的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而社会保障的目标和作用,最终也在于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三、社会保障的学科性质

人们对于社会保障学科性质的认识存在着巨大的偏差。这一方面与研究者不同的专业视角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受到社会保障走过的历程及其多样化实践的影响。

经济学家通常在追求效率的前提下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收益分配手段,从而很自然的将社会保障划入经济学范畴,而在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进程中,一些经济学家尤其像凯恩斯这样一些声名卓著的经济学家对社会保障的理论贡献,更是将社会保障归属与经济学范畴成为学界中相当多地认识认同的观点。而社会学家则从人类社会发展的终极目标与社会公平的角度出发,将社会保障视为社会学的一个领域,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等一批社会学名著通常被视为社会保障基础性的理论源泉。一个很有趣的例子,就是在学术界不仅能够看到经济学者之间或社会学者之间对有关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问题争论不休,而且经济学者与社会学者之间的争论更为激烈,这种争论必然对社会保障政策产生直接的影响。一些政治学者也说社会保障属于政治学范畴,因为实践中的社会保障事关国家的政治稳定,甚至关系到党派竞争和政治家个人的前途,我们还可以举出管理学者、法学家等对社会保障学科性质的不同看法。

现实中的社会保障是否作为经济学或社会学或管理学等学科的一个分支,或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发展,在不同国家其实是不同的。在英美发达国家,社会保障通常不是一个独立的学科。研究社会保障的人士及社会保障专业人才的培养并不限于经济学科和社会学科,而是来自多个学科,但与社会保障相关的社会工作却是一个受到相当重视的学科;日本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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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学科较为受到重视,并且属于社会学范畴。在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标准是将社会保障列入社会学范畴,并归入应用社会学领域。在教育系统,1997年却将社会保障专业归入管理学门类公共管理一级学科,同时又将社会工作归入社会学学科。由此看来,在国际范围内,社会保障并非必然的划归某一传统学科或享有独立学科的地位。

从社会保障独特的性质及其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占有的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来看,把它作为任何一个学科的分支都不是很合适。尽管说一些老学科可以以其他名义将社会保障纳入自己的学科体系,如经济学中的福利经济学,社会学中的福利社会学或应用社会学等,但他始终只能从一个侧面来展示社会保障而无法全面、系统地阐述社会保障。因此社会保障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科来发展或许更有利于社会保障理论的健康发展。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障从基金筹集到支付的过程实质上是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的过程,它应当属于经济学范畴,社会保障的直接目的是为社会稳定发展服务,使国家通过法律强制实施的社会政策,它有应当属于政治学范畴;社会保障的行为是社会控制,它的内容与任务是解决各种特定的社会问题,从而又应该属于社会学范畴;在实践中,社会保障关系只能由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调节和规范,并需要运用到统计学、管理学和保险学等技术。由此可见,社会保障牵涉面很广,上述学科均不能包容他。社会保障应当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它应该是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社会学科。这是社会保障学的学科性质。

第二节 社会保障的内容与体系 一、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

各国社会保障的具体内容,是根据各自的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保障内容会有很大的差别。因此,社会保障的内容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1952年6月4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在日内瓦举行第35届会议,讨论了关于建立社会保障最低标准的建议,并于6月28日通过了《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这个公约通常被认为是解释社会保障的权威性文件,她极大的推动了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在这个公约中,国际劳工组织对社会保障提出了定义,(书上3页)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大会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的规定,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九个方面的内容,即医疗津贴、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家庭津贴、生育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残疾津贴和遗属津贴。公约还规定,一个国家只要实行了三种津贴,其中至少包括一种最主要的津贴,就可以被认为是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

从各国社会保障发展的历史过程来看,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容是不断增加,保障的对象是不断扩大的。如社会保障的范围,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主要是对那些无以为生的穷人、乞丐、流浪人员提供一定的救济;第二阶段,主要是对能从事生产的劳动者的保障;第三阶段,对全体国民进行保障。再如保障的内容,开始主要以病残老死及生育为主要内容,以后逐步扩大到对失业者的生活保障,再到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的社会性福利等。 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比较:

从当代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三大领域。其中,社会救济是社会保障的最低层次,主要对象是社会的弱势群体,目的在于维持他们的最基本的生活不受影响。其最主要的政策目标就是克服贫困,是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制度可以说是一种雪中送炭的社会制度,他在人们最需要的时候提供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它是一种旨在帮助全体劳动者及其家属化解风险的社会制度,目的在于确保人们在遇到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重大的人生风险时,能够得到及时地帮助,使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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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体公民或居民为保障对象。不论收入多少、工作与否、有无财产,按统一的标准对有需要的人提供现金津贴。

3. 收入状况调查制度

以贫困者或低收入者为主要保障对象。先由政府依据当时的社会需求水平制定一个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然后调查个人或家庭的财源,以判断是否符合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条件。

三、以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划分

从20世纪40年代末到年代初,世界上基本形成4种社会保障模式: 投保资助型:德、日、美等大部分发达国家。 国家保险型:我国、前苏联及东欧国家。 福利国家型:以英国为典型代表。

储蓄保险型: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 1. 社会保险型模式

也称俾斯麦型社会保障模式, “投保资助”型社会保障模式,又名“传统型”社会保障模式或“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最早产生在德国。是最早出现的社会保障模式。其主要特点是:实行“自助”原则,社会保障费用由国家、雇主和雇员三方负担,且以个人和雇主投保为主,政府在收支不平衡时酌情给予资助;不同的险种,分担比例不同。 (一)代表国家:德、美、日 (二)特点:

1、以面向劳动者建立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以其他救助或福利性政策为补充,构建能够满足社会需求的完备的社会安全网。

2、基金来源多元化:责任共担,个人与雇主投保+国家资助。 3、权利与义务相结合:给付以缴费为基础。

4、完全社会统筹:(无个人账户)互济互助,共担风险。 5、基金筹集方式:现收现付。 6、长期项目以代际转移方式进行 2. 国家保障型模式

其主要特点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收入,受保人不缴纳任何费用。实施这一制度的国家是前苏联及变革前的社会主义国家。

“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原社会主义国家——前苏联模式) 该模式与计划经济相适应。

苏联:革命浪漫主义(好战),爱好文学与酒精,喜欢流浪与战斗。 特点:a、受保人不缴费任何保险费 。

b、社会保险待遇偏高 (退休金占工资的70%以上)。 c、保险待遇不与缴费多少相关联, 而与劳动贡献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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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各级工会组织代表国家政权机构管理社会保障事宜。

3. 福利国家型模式

也称贝弗里奇型社会保障。其主要特点是:强调公平,在二者不能兼顾时以牺牲效率来维护社会公平;以高税收支撑高福利,造成财政负担沉重;按需保障原则,即公民生活中一切必须方面的需要不受时地和其他限制,都给予救助或补助。社会保障资金由国家统筹,实行统一规划和组织。实行这一社会保障模式的国家,除了英国,还有澳大利亚、瑞典和其他北欧国家。“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英国、瑞典) (一)代表国家:英国、瑞典

1、英国:威廉.坦普尔(1941)——贝弗里奇(1942)——许诺:战胜德国后建立一套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福利制度。

? 1948年7月5 日是英国福利国家诞生日。这天可以取得综合国民保险与免费医疗。 ? 工党(1945)“福利国家”=普通福利+国家承责

? 英国的“福利国家”型社会保障模式产生于艾德礼执政时期,进入上世纪80年代后,

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梅杰、布莱尔先后对其进行了改革。 ? 成立了保健与社会保险部,主要任务是:

a、全民医疗:国民医疗保健制度(农民、及在英国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均可获得) b、社会保险:退休金(基本+补助)失业、津贴(失业救济+失业者额外津贴+疾病津贴 +午餐津贴+寡妇津贴+工伤与残障津贴+额外补助)、战争抚恤金。

c、社会服务:社会补助制度:家庭津贴:孕妇、儿童、住房、疾病看护、圣诞节奖金

社会救济制度:针对特殊群体 2、瑞典(福利国家的橱窗)居住权→高水平+普通型 高税收+高福利=高收入转移 “三高”:高工资、高税收、高福利 (二)特点:

1、实行全民保障与全面保障,待遇水平高,保障项目齐全,强调社会公平,国家为直

接责任主体

2、保障金的筹集方式实行现收现付。

3、保障基金主要来自于国家税收,福利开支基本上由政府与企业负担,实行劫富济贫

与多缴多保相结合(基本金+补充金)的政策。

4、保障机构由国家设立的机构统一管理,并设有多层次的社会保障法院监督执行。 小结:欧美国家社会保障制度重建(前两种模式)(二战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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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强制储蓄型模式

又称公积金模式、东南亚模式。其目标是以自助型为主,促进经济全面发展。其主要特点是: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雇主、雇员双方按规定比例缴纳保险费,政府不提供任何资助;基金存入雇员户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一制度由单一的养老保险扩充到养老、住房、医疗等方面。雇员除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之外,在退休前,还可在许可范围内购买住房、支付医疗、教育费用等。这种制度的优点是把个人享受的待遇与存款多少联系起来,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同时国家财政负担减轻,避免了人口老龄化的困扰。 “储蓄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新加坡、智利) (一)代表国家:新加坡:中央公基金制度。

1、公积金由雇主与雇员共同缴纳,国家提供支付担保(利率)(18.5%+21.5%) 2、会员的个人账户 :

a、普通帐户(30%工资):购房、教育、投资(公交股票)。

b、保健帐户(6%):住院医疗费、重病医疗保险 。 c、特别帐户(4%):养老、特殊情况下的紧急支付。 (二)特点:

1、 新加坡公积金制度是以公积金制度为主体,以其它保障措施为辅助的、综合性社会保

障体系。

2、 雇主与雇员位责任主体,而政府基本上不直接承担社会保障责任。 3、 公积金采取完全积累制,全部存入个人账户。

4、 政府成立中央公积金局统一管理与运营全国的公积金,并保证其增值。 四、以社会保障的财务机制划分

1. 现收现付制

现收现付制是将一定时期(如1年内)所需支付的费用,分配于各参加保险的被保险人,它预先不留出储备金,完全靠当年的收入满足当前的需要。

2. 基金制

基金制也称预先积累制,它是用预先积累的社会保障基金给付保险金的。其需积累的基金根据未来支出的需要而确定。

3. 部分基金制

部分基金制也称混合制,是部分基金积累与部分现收现付的结合。

五、以社会保障的层次划分

1. 单层次的保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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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国家和企业(或雇主),资金来源主要是企业缴费、财政补贴,社会保障管理部门通过统一调剂资金,为社会成员提供较平等的社会保障。

2. 多层次的保障模式

多层次保障模式是既有国家强制实施,社会成员普遍受益的基本社会保险计划,又有由商业性保险机构承保或由企业提供的补充社会保险。

第四节 社会保障的功能 1、保护功能

2、稳定功能——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为社会成员提供各种社会保障的直接政治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减少社会冲突,保证社会生活的正常运转。 3、调节功能 4、促进功能

第二章 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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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中,社保是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起来的。它由非正式制度安排发展到正是制度安排,从政府不介入到政府积极介入,从为统治者服务到位整个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协调发展服务,从一种社会政策演变成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等交互作用并相互协调的混合性政策,这本身就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在社保发展的背后,我们会发现,尽管经济发展是我们应当努力追求的目标,但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相互协调的向前发展,从孔子的大同社会理想到邓小平的共同富裕观,从古代的救灾济贫措施到现代社会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客观上都显示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健康发展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所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正是促进我们接近这个终极目标的有效手段和合理途径。

虽然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与历史上的救灾济贫同日而语,但他在维护社会安定和解除部分社会成员生存危机等方面却有着相同之处,从而事实上是一脉相承的;而社会保障莅临的形成要晚于具体的社会保障实践活动。所以,考察社会保障的历史及其在发展过程中的某些规律,对于了解现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安排,促使社会保障与整个社会经济长期稳定协调的发展下去,显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基本线索和影响因素 一、划分指标

以互助、他助等为基本特征的原始社会保障活动事实在三千多年前就应经出现,如中国在西周时就有“遣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施惠”这就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西方社会 二、影响因素 三、基本线索 第二节 发展历史 一、慈善事业时代 1、社会背景

2、宗教慈善事业 3、官办慈善事业

4、民办慈善事业

二、济贫制度的出现与发展 1、社会背景

2、济贫制度的确立与发展 小结

三、现代社会保障制度 1、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1)背景分析与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

19世纪80年代,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当时的社会背景是,欧洲国家在18世纪取得工业革命胜利后,先后迈进工业社会,而工业社会带来的最大变化,就是工业生产逐渐取代农业生产而占据经济发展中的主导地位,市场经济取代了小农经济,社会经济日益走向复杂化,职工则逐渐成为社会阶层结构中的主体。工业生产的社会化和规模化,促进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从乡村进入城镇工作与生活,并构成一个日益庞大的无产者阶层,以往作为家庭或个人风险的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特定事件,也开始演变为一种社会奉献,因为每一个工业劳动者只要发生这种风险,就意味着失去收入来源和生活保障,进而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以往的济贫措施和慈善事业,一根本不可能解决问题,因此,各国执政者在继续对贫民、灾民进行救助的同时,不得不将建立新的安全机制与保障机制提到重要地位来考虑,从而能够适应工业社会需要的各种社会保险制度成为新的政策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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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首先产生于德国,但并非德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国家,而是有着其他因素的推动。一方面,19世纪70年代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夕,德国境内盛行鼓吹劳资合作和实行社会政策的学派即新历史学派,该学派的主张是国家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管理和负起文明与福利的职责,这种主张对统治者的影响很大,从而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另一方面,随着马克思主义的传播,在社会主义政党的推动下,德国工人运动日益高涨,他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劳工的政策,同时自发组织各种互助储金会等,迫使当局考虑社会保障问题,从而堪称社会保险制度出台的催化剂。此外,德国当时处于由铁血宰相俾斯麦执政时期,俾斯麦很清楚要取得对内外政策的胜利,关键在于安抚好工人,以便取得工业发展的先机,进而实现对外扩行。独特的社会背景和德国内部因素的影响,促使德国成为最先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1881至1889年,德国先后制定了疾病保险法、工伤保险法、老年与残疾保险法等,并于1911年将上述三部法律确定为德意志帝国统一的法律文本,另增《孤儿寡妇保险法》,成为著名的《社会保险法典》,史称为“帝国社会保险法典”;1923年和1927年,德国又先后制定了《帝国矿工保险法》、《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法》,至此基本建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实例也能够表明,社会保障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并不完全取决于经济发展状态。由于以社会保险为主体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了工业社会的需要,对于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和稳定社会发展具有良好的作用,即德国之后,西欧、北欧国家及部分东欧国家纷纷仿效,并于19世纪末到20世纪30年点先后建立了自己的社会保险制度,不仅如此,这一时期欧洲国家还通过殖民扩张,将这种制度带到了一些殖民地地区,并最终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

(2)社会保障制度的质的飞跃。

一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作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产生的标志,理由至少有三点: 一是社会保险属于制度化保障机制,从而完成了由济贫时代的不确定性、临时性到稳定性、经常性的转变;

二是由雇员、雇主共同供款和国家资助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真正确立了社会责任与奉献的共同分担机制

三是受保障者无需以牺牲人格尊严和接受惩戒为收益条件,免去了济贫制度下的经济状况调查和济贫院的奚落。

因此,尽管社会保险制度在产生之初只不过是统治者的一种“怀柔术”,但他的出现确实是社会保障进程产生了如下质的飞跃

(3)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特色

1、权利义务相结合

2、社会保险根本目的是解除社会成员的后顾之忧。 3、保障水平是基本保障型

4、保障过程的强制化、规范化 2、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

(1)发展的基本线索

第一、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 第二、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 (2)发展的内容 第一、西方国家 第二、发展中国家

1)社会保险项目与社会福利项目不断增加 2)保障范围不断扩展以及实施方式的不断调整 3)贫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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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发展的标志

第一、基本特征:

1)性质上表现为全民的普遍性福利

2)根本目的是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 3)保障项目实现完备化

4)实施过程进一步社会化

第二、基本标志:社会福利的普及化与高水平化标志社会保障进入了高级阶段 四、评价

(一)立法先行 (二)循序渐进 (三)不断完善 (四)多样化发展 第三节 模式和规律 一、社会保障主要模式 1、福利国家型 (1)英国 (2)瑞典

2、社会保险型 3、强制储蓄型

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与福利国家模式和传统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有着巨大区别的另一种社会保隙式,是新加坡等国家创造的公积金制度,它实质上是一种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在20世纪50年代,新加坡获得独立后即考虑建立自己的社会保障制度问题,但经过对工业化国家已有社会保障模式的全面考察与评价,新加坡放弃了简单模仿他国做法的想法,而是创设了公积金制度,这种制度的特色在于:一是以雇主与雇员自己为责任主体,通过立法强制雇主与雇员参加公积分制度,并按照规定缴纳公积金;二是政府只充当一般监督,而由官方性质的中央公积金局负责管理;三是采取完全积累模式,即雇主与雇员缴纳的公积金全部存入受保人的个人账户,逐年积累下来,到受保人退休时再行给付并用于养老等方面的开支;四是无互济性,即受保人之间、雇主之间、政府与国民之间缺乏社会保险制度所具有的互济性,每个劳动者均有自己的公积金账户并仅适用于本人。公积金制度实行到后来,其用途由养老扩展到医疗、住房开支等,实际上成为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内容。在新加坡之后,强制储蓄型保障模式又出现了两个变种,即智利模式与香港模式。智利模式与香港模式同样对养老保险采取个人账户完全积累式,但智利与新加坡的区别在于:一是雇主不缴费而只由劳动者个人缴费;二是由私人机构管理养老基金的运营;三是个人账户上的强制性储蓄只能用于养老而不储像新加坡那样可以用于医疗保健与住房开支等.因此事实上还有着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配套。香港地区建立的也是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但它与智利相比,差别在于由雇主与雇员分担缴费之责;与新加坡相比,则不是采取中央公积金制度,而是采取了智利的私人机构管理方式;同时,强制性公积金制度仅仅是香港地区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还有着健全的综合援助网络和发达的社会服务事业。因此,严格来说,智利与香港地区只是养老保险制度采用了强制性储蓄加投资型保障方式,而整个社会保障体系还不能算是这种模式*

由于公积金制度不是以政府为直接责任主体,采用的也是完全积累方式,它较好地避免了社会保险型或福利国家型的某些缺陷,受到了世界的关注,并曾经被一些东南亚国家仿效。但公积金制度的最大缺陷就是缺乏互济性,而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最根本的东两,互济性的丧失,使该项制度的公平性大打折扣,进而使一些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手段来解决的社会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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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并未得到真正解决。因此,部分东南亚国家先后放弃了公积金制度.多数国家对智利模式亦持审慎态度。 4、国家保险型

这是由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创造的社会保障模式,它始于苏联.并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所仿效。这种模式的基本特点是社会保障事务完全由国家(或通过国营企业等)包办,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在保障目标上是以追求社会公平为主,在保障范围上几乎是全体国民。国家保险制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取过的保障模式,曾经造福于亿万人民,但因这种保险超越了现阶段的承受力,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逐渐随着苏联的解体与东欧国家的剧变而被据弃。即使是仍然坚持社会主义的中国,也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改革这套制度,并代之以能够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国家保险模式作为一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伟大实践,正在成为历史.但这种结局并不表明它在未来社会里绝对不会再度出现。 如果不是以社会保障制度主体内容为依据,而是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出发,那么,许多国家选择的或正在改革中的社会保障制度,其实是福利保障与保险保障乃至储蓄保障并存、现收现付与部分积累乃至完全积累并存的混合型保障模式。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亦表明了相互吸取对方的经验教训已经成为改革时尚,这可能使混合型保障模式成为一种世界潮流。

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规律 二、发展规律

尽管各国之间的社会保障理论及其具体实践存在着较大差异,但作为人类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社会稳定、公平与协调发展机制,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进程中又都表现出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律。这些规律在实践中均具有客观性和不可逆转性。

(一)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律

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有组织地运用经济援助的手段,解决社会成员的各种社会保障需求,这就使得其必然要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状况相适应,任何超越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都将导致物极必反的结果,任何落后时代的社会保障措施亦因不能真正解决其应解决的各种社会问题而导致社会危机。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 1、社会保障的目标首先是为了解决社会成员的特定社会问题服务的,而特定的社会问题又是于特定的社会时期、特定的社会结构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例如,在原始社会,社会成员通过氏族组织共同生活在一起,共同劳动、共同分配,过的是原始共产主义生活.社会成员的生存问题统—由氏族组织来保障,从而既不需要也不可能建立起近代或现代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奴隶社会,虽然国家已经产生,但社会结构是由奴隶主与奴隶组成,奴隶主分割占有社会财富和奴隶,奴隶主因为有土地与财富,生存条件自不必言.而奴隶作为奴隶主的一种私有财产,其生存问题亦仅仅是奴隶主的私人间题,并取决于奴隶主。进入封建社会后,社会结构开始发生重大变化,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农民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出现,从而使国家组织救灾济贫事务成为必要i如果园家救灾不力,或贫民无法生存,农民起义就将此起被伏,甚者导致封建王朝的灭亡,这已经是由中外历史证明了的一条客观真理。进入资本主义和工业社会后,工人作为新的社会阶层出现并日益占有重要的社会地位,社会分工的日益发达使其他行业也发达起来,社会结构便变得日趋复杂,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亦趋向多样化、多层次化,从而需要建立起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如果缺乏社会保险,工人阶级便可能生活在生存危机之中,没有社会福利亦无法满足社会成员对不断改善生活质量的需要。因此现代社会需要的不是单项社会保障措施,而是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

2、社会保障采用的主要是经济援助的手段,它必须有相应的经济基础。在生产力不发达、经济落后的时代或社会里,即使社会成员有着多方面的甚至是非常迫切的社会保障需求,国家和社会可能无法真正满足,因为没有经济基础使不可能实施社会保障。如旧中国,广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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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长期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并非是所有的封建王朝都不顾人民的死活,但限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与国家财力,往往对大灾之后的灾民缺乏必要的和有效的救济,所以“尸横遍野”、“饿孚塞途”、“人相食”的惨剧在史书上不乏罕见。基于同理,在一定的经济基础条件下,如果过分追求社会保障的规模与水平,亦必然带来不堪重负的后果,最终仍然会出现严重的社会问题。反之,如果有了雄厚的经济基础,社会保障的规模与水平便具备了不断提高的经济基础。

综上所述,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规律,是社会保障在发展进程中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如果违背了这一规律,就会发生严重的社会问题;换言之,如果社会保障的发展水平超越成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就将得到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的初衷相背离的结果。

(二)刚性发展规律 1、刚性规律

绝大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实践,都揭示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刚性发展是一个客观规律,即社会保障项目往往能增不能减、社会保障待遇往往能升不能降,否则,便会遭到获益阶层的强烈反对,甚至酿成大的社会危机。造成这种现象的客观原因,不仅在于社会成员对社会保障的需求是不断增长的,而且还在于现代社会保障是制度化的保障机制。例如,慈善事业时代与济贫制度阶段,各国只有非常简单的救灾济贫保障项目,这种保障且并非是制度化的保障,它基本上取决于统治者和实施者的意志;进入工业社会后,各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保障的对象群体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工业劳动者的年老、疾病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事件作为一种群体性社会风险,使建立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制度成为必然,虽然这些项目不一定同时出现,但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却是缺一不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的福利需求便日益增长,国家为了满足这种需求.往往通过立法来建立起相应的社会福利制度,从而使福利项目不断增加,最终促使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走向完备化;一旦社会保障项目通过立法手段得以确立,就很难再行取消。同时,社会保障的范围与求平也是刚性发展的,即覆盖范围会持续扩大,直到覆盖全体国民;待遇水平会不断提高而不会下降。因为人类社会的发展不允许倒通,受益群体更不会自愿地让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消失,不可能允许政府将自己从已经进入的社会保障网络内剔除,更不会认同社会保障待遇水平下降。因此,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在项目结构、覆盖范围、待遇水平等方而无疑是刚性增长的。这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以往实践表现出来的客观规律,也是现阶段乃至未来社会考虑社会保障发展间题时必须引起充分注意的规律。 2、阶梯式持续发展的规律

如果对各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实践作进一步考察,还可以看出其在刚性增长的总体趋势下,还呈现出阶梯式持续发展规律,即社会保障的项目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社会成员社会性保障需求的增长而不断增加,体系会不断地膨胀。其中在19世纪80年代以前属于保障项月有限、保障水平普遍很低的时期,社会保障亦处于第一阶梯。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尤其是进入20世纪以后,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第一个阶梯式膨胀发展阶段,不仅原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如救灾、济贫、抚恤等仍然存在并不断发展,而且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等项目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并迅速在一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占据了主体地位。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和社会具备了越来越强的社会保障能力,从而使社会保障制度进入了第二个阶梯式膨胀发展时期。不过,由于工业化的程度不同,各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存在着很大差异,加之社会保障体系自身发展进程中的惯性,各国进入这一时期的标志并不像第一个阶梯式膨胀时期那样明显。

但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发展实践来看,第二个阶梯式膨胀发展时期主要表现为各种社会福利项目的增长和水平的显著提高,以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等方面。在这一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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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社会救助项目、军人保障项目仍然被保留并得到新的发展,社会保险在进一步普及化的同时也得到了持续发展;而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残疾人福利及其他各项福利事业不仅自成体系,而且逐渐成为社会保障体系中新的主体内容,追求社会福利、改善生活质量成为社会成员的普遍性需求。

从上述分析可见,社会保障的发展是呈刚性增长的,具有阶梯式持续发展特征,即它的项目发展不是一个一个地增加,而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采取急剧膨胀型发展的方式。如在第一个膨胀时期,社会保险的项目就不是单个出现,而是成批出现,且缺一不可;在第二个时期,社会福利体系亦是由多个项目共同组成。社会保障制度在工业化国家可能完成了阶梯式膨胀进程,但刚性增长规律仍然会持续发探作用。因此,各国在发展自己的社会保障事业时,必须充分注意到这一规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这一规律走向极端。 (三)协调发展规律

无论是历史上的社会保障,还是现代社会保障,都是一个由若干不同的保障项目组成的系统。尽管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多寡之分,但就当时的背景而言,每一个项目却均具有着不可缺少性,子系统或项目之间必然是协调发展的关系。社会保障制度的协调发展规律,包括着以下二个层次的内容:

1、社会保障各具体项目之间应当协调发展

一方面,项目内容应当协调发展,如农牧社会中的救灾与济贫作为当时社会保障的主要项目,就缺一不可,因为若无救灾使会有灾民造反.若无济贫使会有走投无路的贫民揭杆而起;再如工业社会里若仅有养老保险而无医疗保险,劳工的就业权益和生活权益就会因疾病事件而受到严重损害,等等;另一方面,项目之间的水平应当协调发展,如救灾项目与济贫项目之间、各种社会保险项目之间的保障水平的差距就不能太过悬殊,否则,亦会导致新的社会问题发生,等等。因此,社会保障各具体项目之间的协调发展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协调发展的基础。

2、社会保障各子系统之间应当协调发展

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个子系统共同构成的,各子系统之间虽然保障对象不同、保障内容有别、保障待遇也存在着差异,但它们是一个完整的、协调的体系,在发展中不能顾此失被,也不能厚此薄被;否则,就会严重影响社会保障体系整体功能的发挥,甚者会激化社会成员之间的矛盾。在此,不同社会保障子系统之间的保障水平应当相互协调,如以社会保险子系统的保障水平与社会救助子系统的保障水平为例,虽然后者应当低于前者,但若二者差别太大,整个社会保障水平就会失去平衡;同时,不同子系统的项目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如社会保险于系统中的失业保险就需要有社会救助子系统中的贫困救助相配合,否则,对失业工人的社会保障便是残缺不全的。

综上所述,在社会保障发展进程中,不能违背协调发展的规律,如果顾此失被、厚此薄被,就不仅会因留下保障的漏洞而无法解决已有的社会问题,而且会因项目之间或子系统之间的不协调而导致整个社会保障体系效率的低下。因此,协调发展规律是各国社会保障制度必须遵循的客观规律。

(四)多样化发展规律。进入现代社会后,虽然福利国家或社会保险型保障模式一度成为许多工业化国家参照的典范,苏联国家保险模式在20世纪50年代曾成为所有社会主义国家参照的样板,新加坡或智利的方案亦被一些东南亚地区或拉美国家仿效,但在现阶段,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发展中又均呈现出多样化发展规律。社会保障的多样化发展现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项目体系多样化。如有的国家具有社会保障的完整体系,而有的国家却只有简单的社会救助及民间福利项目;有的国家将住宅、教育等均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而有的国家却将上述内容排除在外。因此,在基本保障项目相近的条件下,各国的社会保障项目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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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失业保险不仅待遇标准低于失业前的基本工资和适当高于社会救济金的标准,而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也比较短。从各国情况看少则8周,多则36周,一般26周。超过就业期限仍未找到工作,生活确实困难并符合救济条件的,转为社会救济。 4、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工伤社会保险在国际上也称职业伤害社会保险。它是指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中,或者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的遗属提供必要的物质朴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世界上产生最早、立法最为普遍、发展最为完善的一项社会保险项目。工伤社会保险的特点是:(1)工伤保险是无责任赔偿。工伤保险实行“无过失赔偿”和“无责任赔偿”制度,即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因故意破坏而受伤、自残、自杀者除外),企业或雇主都必须依法给与劳动者经济赔偿。这一特点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它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有特殊意义。(2)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或雇主负担。工伤保险费是由企业或雇主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费率缴纳,劳动者个人不承担缴费的义务,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这是工伤社会保险与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和生育社会保险的最大的不同特点。(3)工伤保险保障项目多、待遇高。工伤保险的待遇项目主要有: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工伤保险比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待遇标准高、享受条件宽。工伤事故发生以后,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是因工死亡的劳动者及其遗属除了能够得到一次性经济补偿外,还能够得到长期性补偿,直到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5、生育社会保险

生育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生育社会保险的特点是:(1)生育保险的对象是特定的。生育社会保险对象是特指符合婚育年龄的已婚女性劳动者,当然也不排除其子女和配偶也分享到一定的待遇。我国的法律规定:不符合年龄规定、非婚和不服从计划生育的妇女劳动者,无权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生育社会保险对象的特定性也决定了生育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小。(2)生育保险是福利保险。生育社会保险不仅保障了生育妇女劳动者的劳动力简单再生产,而且提供生育社会保险的待遇也保证了社会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因此,生育社会保险给付待遇较养老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等要高,具有福利性色彩。(3)生育保险的风险是一种特定的生理活动。生育风险既不像失业是由于社会带来的风险,也不像工伤是内外来原因造成的自然风险,它是由生育活动引起的劳动力的暂时丧失,其劳动力的恢复无需特殊治疗,主要靠修养和补充营养,治疗只是特殊情况下的医疗照顾。因此,生育活动也与年老这种生理活动所带来的收入损失不同,它不是劳动力的永久丧失,其收入中断的时间较短。一般就是怀孕或临产分娩前一段时间和分娩后一段时间,已婚妇女劳动者也就是在这一段时间里享受生育社会保险的待遇,(4)生育社会保险不是终身的。生育保险只是被保险认在生育事件将发生时,才开始投保,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到生育后的一定期限,保险效力即自然解除。因为生育社会保险的实施效果好坏,不仅关系到女性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的效果.而且关系到所孕育的下一代的总体素质。因此.有的专家指出:从生育社会保险对象和资金筹集规模上看,是“小险”,从其保险的支付期来看,是“短险”,但是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来看,则是“重险”。 养老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和职工,各类从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不含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统筹基金)+部分积累(个人账户) 缴费:20%(单位工资总额)+8%(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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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确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先期开展试点,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配套推进。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养老保险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退休待遇与缴费相联系,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 失业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缴费:2%单位工资总额+10%本人工资

待遇给付:职工失业后,可享受12-24个月的失业保险 医疗保险

覆盖范围:企业、机关、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制度模式:社会统筹+个人账户 缴费:6%单位工资总额+2%本人工资

这次居民医保全面推开的同时就是把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医保的范围,大概全国会有2000多万各种类型的大学生,通过这次居民医保制度全面推开,这部分人都会纳入其中。前一段时间有人担心说纳入这个保险是不是改变了一部分原来大学生公费医疗的待遇,这个待遇标准会不会有所降低?我可以明确告诉大家,大学生纳入医保首先待遇不会降低,另外有一个很大的好处保险是大病统筹,原来只是在一个学校有保障,现在通过纳入整个医保后会有更大的参保基数,能更好地利用大数法则有所保障。原来的公费医疗范围可能只是学校医疗机构,纳入新医保后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更大了。

[主持人]那大学生什么时间才能够享受到这么好的保险?

[李忠]现在随着2007年居民医保推开,有一部分试点城市已经把大学生纳入进来了,这次通过新医保的全面推开会有更多的大学生参与到其中。应该说今年就能够使所有的城市推开居民医保,至少大学生在制度上会被覆盖掉,下一步随着具体的工作的深入,将会有更多的人进入到这里面,我相信随着近期三年目标的实现,大学生基本上都能进入这个体系。

河北省 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在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统筹,也可根据高校意愿,在高校所在的县(市)区统筹。各设区市按照当地中小学生参保标准确定筹资水平,探索建立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挂钩机制。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其中国家、部属高校由中央财政负责安排;省属高校由中央、省财政负责安排;市属高校由中央、省、市财政负责安排;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按照我省现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执行。 工伤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体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 缴费:1%企业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

覆盖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单位的全部职工 制度模式:现收现付

缴费:不超过工资总额的1%参保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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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个人也是社会保障费用的承担者。在我国、养老、失业、医疗等计会保险,都要求个人按其工资或收入的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一部分保障费用,既有利于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又能够增强自我保障意识,促使他们更加关注社会保障,同时提高他们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在社会保障中.个人缴纳的费用和个人享受的费用并不完全对等、但个人缴纳是个人享受的前提和基础。

(四)社会捐赠

依靠社会力量兴办一些社会保障事业.是国际惯例,在我国也不例外。接受社会捐赠是筹集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途径。社会保障机构接受的社会捐赠,必须按规定全部用于相应的社会保障事业。在我国现阶段,利用社会捐赠筹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主要形式有:(1)动员社会力量赞助社会福利项目建设。如兴建福利院、敬老院等的社会集资活动。(2)动员社会力量参加救灾和扶其。 (3)成立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接受社会各界的募捐和赞助。(4)接受社会各界义演、义卖等形式的资助。(5)接受国外友好团体和个人、海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的捐赠。 (五)发行彩票

发行社会福利彩票,是我国为兴办残疾人、老年人、孤儿等社会福利事业而广泛筹集资金的募捐活动。按照现行规定,扣除15%的发行费和40%一50%的奖金外,剩下的全部作为社会福利基金。我国社会福利彩票的特点有:(1)彩票由政府民政部门集中统一发行。(2)奖券面额较小,每注2元。(3)购买彩票群众自愿。(4)具有较强的吸引力。(5)公开开奖,并由公证部门公证。发行彩票进行募捐的意义在于:(1)可以在不增加国家财政负担的情况下募集到必要的基金,推动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2)可以实现社会成员问的互助互济,有利于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3)筹集来的基金可以在一定程度改善困难者的生活,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团结。 (六)基金收益

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收益,也称社会保障幕金的运营增值,是社会保障基金的重要来源之一,有些国家仅靠基金增值部分就可以应付年度开支。在我国现阶段,社会保障基金增值收人主要有两方面: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和购买国债利息收入。随着我国对基金投资领域的扩大,基金增值收人也将实现多元化。

(七) 其他来源

其他来源是指社会保障基金非正常的或非经常的来源。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经批准的其他收入等。

三、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方式

目前世界各国采用的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主要有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费和强制储蓄。

1.社会保障税。从世界范围看,采用社会保障税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事业所需资金的国家,均规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率,对所有社会保障覆盖人群按照收入状况课税,所筹集收入由国家或者委托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社会保障各项目资金需要情况进行待遇给付和调剂使用,节余资金由国家指定部门进行运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1)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优势。

第一.有利于政府履行公共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它的供求关系不能以市场价格机制自动调节,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享受该产品。即:它具有一般公共产品所拥有的特征:受益的非排他性、效用的非分割性与供给的非竞争性。政府应该是达一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像其他公共产品一样,人们在消费这一产品时具有“搭便车”的动机,同时也不具有显示其个人偏好的激励,因此需要通过税收手段进行筹资,以便政府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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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有利于降低征收成本。现有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计征各种税收,对于企业的成本费用信息掌握比较准确,能够客观真实地计征附加在工资费用上的社会保障税,可以避免增加新机构带来的资源浪费。 第三,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有利于规范各相关主体的行为。出于社会保障税允许雇主和雇员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一方面,可以减少企业愉漏税的利益动机;另一方面,个人未来取得收益的大小与社会保障税缴纳情况直接相关,促使个人不仅将成为社会保障税的积极承担者,也成为企业完税的积极监督者。

第四,以社会保障“税”和社会保障“费”的形式筹集资金具有本质的不同。“费”具有较大的随意性,而“税”往往以法律作为有力的保障,更具固定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足额、及时征缴。尤其是社会保障收入和支出业务分开,也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2)国外征收社会保障税的经验。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征收不同形式的社会保障税的国家已有80多个,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总数140个的一半以上。社会保障税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而口益重要。近年来,社会保障税收人在西方国家税收收人中所占的比重稳中有升,已成为许多西方国家第一或第二位的税种。据近年来的统计资料表明,德国、法国、瑞士、荷兰、瑞典等国,社会保障税已跃居为头号税种。德国的社会保障税已占其税收总额的一半以上,是所得税的3倍,增值税的2倍;法国的社会保障税已近税收总额的一半。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较低,一般说来,平均比重为15%左右。

从现已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看.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素设置虽不完全相同,但却有着可供借鉴的共性,主要包括:

第一,纳税人。社会保障税的纳税人,一般为雇员和雇主双方以及不存在雇佣关系的自营人员。雇主与雇员纳税人的确定,一般以境内就业为准,即凡在征税国境内就业的雇主和雇员必须承担纳税义务,不论其国籍和居住地何在。本国居民被本国居民雇主雇佣在国外工作的,有些国家(如美国)也要缴纳社会保障税。

第二,保障项目。各国社会保障税对保险项目的设置,一般都是开始时保险的项目较少,范围较窄,首先解决养老、失业保险,这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核心。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险项目和范围再逐步扩大到其他方面,既包括社会保险的普通项目.也包

第三,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社会保障税的课税对象是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和自营人员(个体业主)的经营纯收益。在工资、薪金中,不仅包括雇主支付的现金,处包括具有工资性质的实物收入和等价物收入。至于工资、薪金以外的股息、利息所得、资本利得等,不计人社会保障税的税基之内。

计税依据,各国的差异较大,有的规定了单项扣除,有的规定了最高应税限额,即不是对纳税人全年工资、薪金总额课征,而只是对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薪金收入征税。最高应税限额的数额,因国而异,一胶随着各国消费物价指数的变动而调整。英国还规定有起征点。括社会福利等项目(如住房等)。

对于社会保障税,各国一般不设减免额或费用扣除额,不像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那样,可以从总所得中扣除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开支,或可扣除一些个人宽免项目,而是把全部工资、薪金所得直接作为课税对象。

第四,税款负担。社会保障税的税负,多数国家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共同负担,双方负担的比例,各国不尽相同,多数同家是双方各负担一半。有些国家雇主负担的比例要高于雇员。美国的失业保险税全部由雇主负担,瑞典、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险项目,也全部由雇主负担。雇主所缴税款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全部列支,而雇员所缴税款不能作为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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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

第五,税率或征收率。世界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的形式,少数国家实行单一比例税率,大部分国家按照不同的保险项目,分别规定不同的差别税率。然后分项目划分雇主和雇员各自负但的税率。例如,美国对老年遗属、伤残、住院和失业保险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又如,瑞典的社会保障税按不同用途分为18个保险项目,又按工资、薪金数额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意大利、希腊的社会保障税根据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分别规定不同的差别税率。英国的国民保障捐款的税令比较特殊,对第一类承保对象一般雇员的税率实行全额累进税率,在免征点以上的工资、薪金划分为6档,分别规定每个档次适用的税率,工资、薪金数额达到某一个档次,就其全额校该档次适用的税率计算纳税。另外,有少数国家的个别保险项目采用定额税率,按照课税对象的一定数额,直接确定固定的税额征收。

各国社会保障税税率的水平,高低悬殊相差很大。税率水平的高低,一般是由社会保障制度的覆盖面和受益人收益的多少决定。各国的一般情况是:刚开征时,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险项口少,税率一般较低。随着保险项目的逐渐拓宽,税率随之相应提高 目前,凡是保险受益多的国家,社会保障税的税率都比较高,欧洲福利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一般都在30%以上。许多西方国家社会保障税税率的另外一个特点是,随着物价指数的增长而经常调整。 第六,征收办法。社会保障税一般都实行由雇主扣缴的征收办法。雇员应负担的税款,由雇主在支付工资、薪金时负责扣缴,连同雇主本人应负担的税款一起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营人员应纳税款,则必须自行申报,一般是同个人所得税一起缴纳,让会保障税一般是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社会保障机构专门管理,以保证“专税专用”。 (3)需要注意的问题。社会保障税是目前世界上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较多采用的一种征缴社会保障基金的形式。社会保障税是非严格意义上的税种,一般以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的工薪收入作为征收基数。我国日前还没有开征社会保障税,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已经提出;“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到目前,全国已有部分省市开始了税务代征计会保险费的试点。在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需要主意研究以下几个问题: 1.课征范围。从西方国家开征社会保障税的情况看,其课征范围很广,包括全体上薪者和自营人员。在我国,社会保障税课征范围首先应当包括城镇各类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职工以及自由职业者。但广大农民是否也应纳入课征范围以及何时纳入课征范围,必须慎重研究。因为如果农民纳税而没享受社会保障服务或没有纳税却享受了社会保障服务,都是不公平的。

2.税收级次。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即按税种划分财政收入的级次。如果开征社会保障税,其收入应当如何划公?虽然从长远看,社会保障最终要由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社会保障税最终也应归属中央。但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如果现阶段由中央统一实施社会保障.则很难解决地区差异问题。如果社会保障税划归地方,省际间基金余缺调剂又难以进行.也不是长远之计。

3.税基。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税税基在计算个人应税收入时.不仅要计算货币工资,还要计算“附加福利”,如雇主为雇员提供的汽车、住房、休闲、教育等。由于我国工资制度方面的改革还不彻底,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还有相当部分的实物收入和灰色收入。如果将其纳入税基。由于我国管理水平有限,很难对其实行严格征管。如果不将其纳入税基.显然又不合理。

4.税率。我国在确定社会保障税税率时,一是要考虑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和目前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二是要与目前各项缴费率的水平相差不多,以便于制度并轨和衔接。三是要考虑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收支状况存在的较大差异,在税率设计上体现出灵活性。因此,可在全国税率大体一致的前提下,允许各省市的社会保障税税率有一定的浮动幅度。但问题在于浮动幅度如何掌握.幅度过大势必影响统性,幅度过小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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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适应地区间的差异。

2.社会保障费。以社会保障费的形式筹集社会保障基金,亦由国家制定统一制度,一般按照社会保障的具体项目规定不同费率,筹集的基金专款专用,各保障项目自求平衡,彼此之间资金不作横向调剂。社会保障费的征收往往也是强制进行,但在强制程度上弱于税收,仅具有政府或者部门行政效力,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不按照规章制度缴纳社会保障费的雇主和雇员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在一定程度上难以保证社会保障基金足额、及时的筹集,影响社会保障产品或服务的有效提供。 社会保障费的征缴业务,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者委托税务部门具体负责,与社会保障税的征缴相同

3.强制储蓄。强制储蓄是新加坡创建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方式,被称为中央公积金制度。1955年7月1日,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正式建立并实施。最初,公积金制度强制受雇于同一雇主、时间在1个月以上的工人(不包括临时工及独立劳动者),强制参加储蓄,筹集的资金主要保障公积金会员退休或因伤残丧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后将该制度范 围扩大:1968年推行“公共组屋计划”;1984年推行“医疗储蓄计划”;1995年推行“填补医疗储蓄计划”等等,成为新加坡引以为自豪的“公平、高效”的社会保障基余筹集方式。 (1)缴费率和账户管理:雇主和雇员是中央公积金缴费的承担者。1995年的缴费率为10%(雇主和雇员各缴纳5%)。目前基本稳定在40%,其中雇主缴17%,雇员缴23%。公积金制度规定其会员可以将一部分积累额购买住房、股票、支付教育及住院医疗费用,但最主要的资金用于支付养老金。为了避免公积金过多用于其他支付而影响养老保险,1987年政府规定,达到55岁后必须在其公积金账户中保留一笔最低存款,以充分保证60岁退休后可以购买相当于社会平均收入25%的最低终身年金。雇主和雇员缴纳的公积金分别存入不同账户进行管理。55岁以下会员的个人账户分为:普通账户、医疗账户和特别账广。普通账户的储蓄可用于住房、保险、获准的投资和教育支出;医疗账户用于住院费支出和在获准情况下的医疗项目支出;特别账户中的储蓄用于养老和紧急支出。55岁以后会员的个人账户变更为退休和医疗两个账户,其在中央公积金计划账户内的数额达到最低规定后,可以提取部分积蓄。

(2)公积金存款利率。雇主和雇员缴纳的资金,按照政府规定存放在国家四家主要银行。普通账户和医疗账户的存款利率,由新加坡发展银行、华侨银行、华联银行和大华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特别账户及退休账户的利率由于期限长,稍高于这个名义利率。

(3)中央公积金的管理。中央公积金由公积金管理局负责管理。管理局设理事会,由政府、职工代表、雇主、社会保障专家四方组成,主席由政府委任,日常工作由总经理负责。下设会员服务、雇主服务、人事、行政、计算机、内部事务六个部。

总之,新加坡政府利用其高度的社会控制能力,强制性地位社会成员为自己的种种保障之需进行预防性储蓄和投资,从而降低了政府的社会福利开支,又为公共设施建设和资本市场发展提供了大量资金。该制度不仅达到使会员安居乐业的目的(房产投资),还提供了在养老和医疗方面的保障,较好地免除了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尽可能多地提供国民福利,从而增强了国家的凝聚力.有利于社会的安定。但是,该制度很难履行国民收人的再分配功能(该制度实施的前提是:政府还必须以财政等资金对低收人家庭和无生活来源的家庭提供社会救济保障);缴费率过高造成企业负担较重;账户投资收益率难以达到预期的水平,未来养老保险存在一定压力。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 社会保险项目不同.可能就有不同的基金来源,尽管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渠道只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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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用人单位和个人,但不同缴纳主体的组合,就会形成不同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因此,从理论上讲,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有以下七种组合:

1.企业全部缴纳。这种筹集方式以工伤保险为代表。由于工伤在很大程度上是在企业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所以,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各国都采用“无过失原则”,即:无论造成工伤的原因何在,劳动者都应得到补偿。与此相适应,在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上也往往采取由企业缴纳的方式。为了鼓励企业注至改善员工的生产条件,还采取差别费率的办法,企业工伤发生率如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就可以少缴工伤保险费;反之,则要多缴工伤保险费。

2.政府全部资助。这种情况是前苏联等国家在社会保险中通行的做法,目的已经很少见到。当然,政府拥有的资金也是劳动者共同创造的。所以,政府资助可以被视作是一种转移支付。

3.个人全部缴纳。这种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式,以新加坡和智利为代表。这种方式在开始主要运用于养老保险,然后逐步扩大到其他保险项日,但往往无法覆盖所有的社会保险项目。

4.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这是各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筹集方式,它可以比较充分地体现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也使社会保险基金有了最可靠的资金来源。在企业与个人缴纳的比率上,往往因社会保险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以企业责任为主的项目上,企业缴纳的比重就会高一些。同时,双方缴纳的比率还可以根据情况的变化而有所调整。例如:在实施这种缴纳方式的初期或员工工资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个人缴纳比率可以低一些;随着工资收入的提高,逐步提高个人缴费比率。

5.企业缴纳和国家资助:这种方式将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任主要交给企业.国家只是采取帮助的力式。这种形式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最具有代表性。在计划经济体制小,企业只是政府的生产车间,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所以.企业保险成了社会保险的主要形式。

6.个人缴纳与国家资助、这种方式在社会保险领域中较少见。国家通过税收减免鼓励个人自愿参加的社会保险项日,可以归入这一类。

7.个人、企业、政府三方共同负担。这是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方式的补充,是较为完善的一种社会保险筹集方式。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或提供相应的补贴。

总之,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负担主要有企业缴纳,企业与个人共同缴纳,个人、企业、国家三方共同缴纳等三种负担方式。 五、社会保险金的筹集渠道

1.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作为用人单位,为了保证劳动者获得社会保险的权利,必然负有为劳动者提供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的义务。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病因伤时具有获得基本医疗和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而且有权在他们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以后获得基本生活的保障,这就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样他的目的在于: (1)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稳定职工的工作情绪,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2)加强用人单位的社会责任心,使用人单位在获得劳动力使用效益的同时、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即当劳动者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后,不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的隐患。

2.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各国社会保险制度看,政府、雇主和雇员三方共同承担社会保险基金,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个人缴纳一部分社会保险基金,既有利于减轻社会负担和政府财政的负担,又能够使个人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个人的社会责任感。此外,个人缴纳让会保险基金还具有独特的意义:首先,有助于社会保险互济功能的实现。特别是当按劳动者的工资收人的同一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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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如英国规定只能把社会保障基金的5%、最多不超过10%并投资于某种实业。 以上几种投资方式在实际操作中,经常组合运用。但世界各国对各种投资工具规定的具体比例差别很大。

第四章 社会保险 第一节 社会保险概述

一、社会保险的含义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采取强制子段.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对法定受保人在遭受未来年老、疾病、工伤、残疾、失业、死亡等风险而丧失或减少收人来源时,给予其本人和家属一定物质帮助以满足其基本生存需要的行为。

社会保险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社会保障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行为主体是国家,它是国家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实施的—项社会政策。其基本途径是通过强制个人、企业缴纳保险费和国家给予一定补贴,形成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在需要时以再分配的形式为那些因为年老、疾病、工伤、失业、残疾等因素丧失或减少收入来源的社会成员提供一定的物资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保险作为一种社会安全网络,其覆盖对象在不向时期,不同国家,根据不同的保险项目而有所不同,最大范围的社会保险,其对象可以覆盖全体社会成员,即全体社会成员都有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力。

社会保险的基本目的是预防未来风险及其可能引起的社会成员收入来源的丧失和减少,它是对未来风险进行的预先保障。

社会保险是国家推行的一项社会事业。它是国家社会经济政策的组成部分,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二、社会保险对象的界定

社会保险对象的覆盖范围受生产力水平和各种社会保险项目的特性所决定。一般而言,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国家和公民能够承担更大范围内的社会保险费用,其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就比较广泛,反之,社会保险就只能在较小范围内实施。正是由于如此,在不同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国情的不同,其社会保险的覆益对象在范围上也存在差异。从日前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社会保险的覆盖对象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全体社会成员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对象覆盖全体社会成员。这里的全体社会成员一般是指符合法定年龄和险种条件的公民,即只要达到法定年龄,不管社会成员的工作性质,工作状态,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等情况如何,都属于社会保险对象,被纳入让会保险的范围。以全体社会成员为对象的社会保险制度又称全民社会保险制度,是覆盖范围员广泛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这种保险制度覆盖的范围大,受益人群广泛,因而要建立在发达的生产力水平之上。英国是最典型的实行全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此外,像北欧的丹麦、挪威、瑞典以及加拿大等国家都是实行全民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实行全民社会保险并不是说全体社会成员都可以参加所有险种的保险,由于不同的险种具有不同的对象,因此、社会成员只能在具备险种条件之后,才能参加相应的保险。在这里,覆盖全民主要是指受保对象的界定与社会成员本身的主客观条件无关,它是根据险种的特点要求来选择的。

(二)雇佣劳动者

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险对象是受雇佣的劳动各。即只要是受雇佣的劳动者,不论受雇单位的性质如何,受雇者的职位高低,受雇时间长短都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范围。这种保险制度是以工薪阶层为对象的,它将资本所有者(老板)和其他非雇佣人员排斥在社会保险的范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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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对资本家阶层来说.其收入完全可以满足目前和以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如果他要对以后生存风险进行提前保障,完全有能力通过商业保险来完成,因此,这部分高收入者不应该享受由政府资助的社会保险待遇。这样做也有利于政府对社会成员收入差距的调节。二是对其他非雇佣人员来说,由于这部分人没有固定的由自己劳动取得的收入,因而他们可能无力缴纳社会保险金中按规定由自己缴纳的部分,因而无法享受社会保 险的待遇。这部分人的生活保障问题,应该通过社会救济等更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形式来解决。

(三)特定范围的雇佣劳动者 有些国家对参加社会保险的人群提出了限定条件,即对特定范围的雇佣劳动者进行社会保险。在这里可能有以下情况:

一是社会保险制度限定在具有一定条件的企业进行,比如要求企业规模标准,即只允许达到—定标准人数的企业参加社会保险;

二是社会保险限定在达到一定收入水平的劳动者人群进行,只允许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三是社会保险限定在特定职业内进行,即只允许从事特定职业的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的区别

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都是社会保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们之间既具有共性的一面(个别项目还存在着内在的关联性,如失业保险与失业救助等),又有着以下明显的区别:

1、保障对象不同。社会保险只面向进入劳动年龄后的劳动者,社会保险制度是与就业相关联的制度;而社会救助面向贫民、灾民及其他社会弱者,社会福利主要面向老人、妇女、儿童及残疾人。

2.权利与义务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受保的劳动者个人缴纳部分保险费(税),并以此作为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即受保者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是相辅相成的.其体现的是部分义务对应全部权利的关系,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制的社会保障,且其保障水平直接或间接与工龄长短、工资水平等因素相联系;而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却不需要受保障者履行缴费义务,体现的是政府与社会的一种净投入,实现的是受益者单方面的权利;而在社会福利中,各种福利设施是部分免费,部分实行低收费.福利生产则需要受益者付出劳动代价.国家给予政策扶持和减免税待遇。

3.保障水平不同。出于劳动者是城乡居民家庭中支撑家庭经济的主要支柱,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保障水平就不能仅仅是对劳动者本人基本生活的保障,而是往往要考虑到其家庭成员的生活保障及劳动者本人的生活水平。因此,社会保险的待遇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较高的,而社会救助的水平却是最低的,社会福利往往只能照顾受益者本人.目的是减经受益者家庭的负担。

4、管理与实施方式不同。社会保险是为解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而设置的,其目的在于满足市场经济对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的需要,因此,社会保险必须是由政府统一管理并按统—标准加以实施,以统一性、强制性为特征;而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虽也要由政府统一管理,但更多的则是采取官民结合的方式加以实施,在实践中也不可能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且不以流动性为目标。

5.地位不同。一方面,社会保险作为一种“防贫”措施,对强化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及树立社会保障在公众中的信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对社会保险的依赖性最强,工业化和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必须靠社会保险来维系,离开了社会保险,市场经济将寸步难行;再一方面,社会保险的对象是劳动者这一社会成员中的主体部分,加之社会保险是强制、统一实施的,这使得社会保险的规模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具有举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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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重的地位。

四、社会保险的特征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性最为明显,最能体现杜会保障的特点。因此,社会保险首先具有社会保障的一般特点即:(1)社会性;(2)公平性;(3)全面性;(4)普遍性;(5)互济性;(6)激励性。除此之外,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相比,社会保险还独具一些特色,归纳起来有:

1.立法强制性。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强制买施的,凡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都必须无条件地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社会保险的缴费标准和待遇项目、保险金的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统一规定,劳动者个人作为被保险的一方,对于是否参加社会保险及参加的项目和待遇标难均无权自由选择和更改。

2.贫困预防性。社会保险的预防性特点主要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建立上。通过各方筹措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可由国家用在每个投保者身上,一旦发生因国家立法范围内的风险而遭受的损失,社会保险支付机制即开始启动,从而起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的作用。其他社会保障项目如社会救济,则由于事先难以掌握,因而侧重善后,预防性特点要弱得多。

3.补偿性。社会保险的补偿性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1)劳动力再生产方面。物质资料的再生产要求确保劳动力的再生产,而为了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正常运行,就得保障劳动者及其供养人口的基本生活需要,即保障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不能中断。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中断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使劳动者工资中断之时能立即得到一定比例的补偿,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得以继续进行下去。所以,社会保险的补偿性是由保障劳动力再生产正常进行所决定的。

(2)收入方面。社会保险对劳动者的补偿只是针对劳动者因受风险威胁招致的直接损失,即只补偿从第一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的损失。至于劳动者因风险发生而酿成的直接损失以外的其他经济损失,则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这体现了社会保险的补偿性,即仅仅补偿最基本的收人损失。

4、社会互济性。由于劳动者的收入有高有低,遭受风险有早有晚,有大有小,每个劳动者对社会保险的需求量也就有多有少,因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资金的扣除、缴纳、储存量与实际分配使用量不可能完全一致。有些人的缴纳、储存数少于实际分配使用数,产生保险基金的不足;有些人则相反,其缴纳、储存数多于实际分配使用数,形成基金的结余。这就需要运用大数法则。实行风险共担,进行收入再分配和社会转移,在地区之间、企业之间、劳动者之间进行统筹调剂互助。一旦某企业或个人因遭通风险事故陷人困境时,能集中物力和财力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5、经济福利性

6、对象特定性 上述前面的,再加后面的共同反映了社会保险的特征。上述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互相联系、相互制约,只有充分了解社会保险的基本特征,才能深入了解社会保险的目的、物质基础、性质、作用和资金运作方式。 五、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

商业保险又称金融保险,是指人们为了应付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采取由保险公司出面组织参保的单位或个人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于这些单位或个人在一旦遭受危险并造成损失时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商业保险最早起源于14世纪的意大利。商业保险在社会生产和人们生活中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关于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我们必须有一个清醒的认识。社会保险是由政府主管和举办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商业保险是由商业保险机构举办的,以人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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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和身体或财产为“标的”,诸如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财产保险等。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无论社会保险或商业保险,都具有互助互济、分担风险、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维持经济繁荣的功能。但二者不是属于同一范畴的保险。

1.两者的目的和性质不同

实行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保障劳动的基本生活需要,解除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它是国家社会经济的一项基本政策,是由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以社会效益为其价值取向的一项政府行为。

而开展商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一种企业性的经营活动,是纯经济的行为,是以经济效益为其价值取向的。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通过相互间的自由选择而形成的—种互助关系,法律只对其关系加以保护而不能强制其发生。 2.两者权利与义务对应关系不同

社会保险强调社会成员应履行一定的义务,即劳动义务和缴费的义务,并由此获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但劳动贡献的大小与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同保险待退之间没有严格的对等关系,更不是商业性的等价交换关系。由于社会保险是政府进行收入再分配的行为,有时会出现多交费少受益、或者少交费多收益、甚至于不交费亦受益的情况。 而商业保险则实行严格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关系,其商业性和盈利性决定这种权利的享受必须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等价交换为前提,即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的多少要以是否如期、如数缴纳合同规定的保险费以及投保期限的长短为其依据。 3.两者的实施范围和对象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普遏性的特征,实施范围较广,从理论上说其保障对象应包括全体劳动者乃至全体社会成员,当然,在具体实施社会保险计划时,还要考虑特定的经济发展水平等诸多影响因素,确定适当的保险范围和对象。

而商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一般没有法律规定,其对象是那些有投保意愿、符合一定投保资格并缴纳了保险费的投保人。

4.两者的保障水平和程度不同

社会保险是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和实现社会安定为出发点,其保障水平和程度的确定,既要考虑劳动者原有生活水平和社会平均消费水平,又要考虑在职职工的平均工资的提高幅度、物价上涨因素和国家在一定时期经济上的负担能力。

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和程度并不考虑上述因素,完全取决于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实际受损的性质和程度。同时,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选择不同的保险档次,因而能满足其不同层次的需求。正是由于商业保险的这种灵活性,许多国家都将商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重要补充。

5.两者管理体制和立法范畴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及下设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的,不仅要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运营和监管,而且要对社会保险对象进行管理。同时,由于社会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劳动者,社会保险的立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而,社会保险立法属于劳动立法范畴。

而商业保险则是由各类保险公司自主经营和管理。包括基金的管理和人员的管理都是以保险公司为主进行,并以保证合同的履行为其主要内容。由于商业保险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加以确定,因而商业保险的立法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此外,商业保险出现的时间较社会保险出现的时间要早得多,早在14世纪意大利的航海事业中就出现了商业保险,而社会保险到19世纪80年代才在德国开始实施。同时,在国民收入体系中两者的地位也是不一样的,社会保险基金同于消费基金的范畴,而商业保险基金则属于积累基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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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社会保险项目

一、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主要内容

纵观各国实行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体系主要有老年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和工伤社会保险四个项目。根据我国二元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国情和参考发达国家实行社会保险的经验,我国的城市社会保险体系应该由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工伤社会保险和生育社会保险五个项目构成。 1、养老杜会保险

书上81页养老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以维持其适当的生活水平的一项收入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最主要组成部分,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完善与否的重要标志。养老社会保险的特点是:(1)享受待遇期限长。参加养老保险的劳动者一旦达到享受待遇的条件或拥有享受养老保险的权利和资格就可以长期享受,一直延续至其死亡。(2)费用开支巨大。养老保险的对象范围广,因年老而退休几乎是每个劳动者一生个都会遇到的,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高峰期,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更多,因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项目中开支最大的。(3)参加养老保险就能享受待遇。养老保险是让会保险制度中受保者身份最稳定的,参加养老保险者一进入法定的养老年龄,都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参加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并非都能享受相应的待遇。(4)保障水平适度。养老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在年老退休时的适当的生活水平,即养老保险的整体水平要高于贫困救济线和失业保险金的水平,低于社会平均工资和个人在职时的收入水平。

2、医疗社会保险

医疗社会保险是国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因患病、负伤等风险造成经济损失时,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和医疗技术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医疗社会保险和人们的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对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意义也最为明显。医疗社会保险的特点是:(1)保障的内容是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其他社会保险是对劳动者的收入或生活方面提供保障,享受保险待遇的条件是收入的减少或生活的贫困;医疗保险则是以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疾病医疗问题为特定保障内容,享受待遇的条件是疾病的预防和治疗。(2)待遇的形式是提供医疗技术服务。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待遇的形式是现金补助、物质帮助或一般服务;医疗保险的待遇形式不是现金,而是具有专门性、复杂性的医疗技术服务。(3)保险的覆盖面最广。疾病风险具有较强的不可避免性、随机性和不可预知性,在人的—生中可能不发生生育、失业、工伤等风险,但发生疾病是必然的,有的人还会多次发生,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医疗问题。因此,医疗保险与所有的劳动者密切相关。(4)保险的社会化程度高。医疗社会保险的社会化程度越高,抵御风险的能力越强。因此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群体,无论患病与否,必须一律参加医疗保险,从而防范和化解不可预期的疾病风险.提高全社会的医疗保障能力。

3、失业社会保险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集中建立基金,对在法定范围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和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1)失业保险金在较大范围内统筹使用。为了避免地区或行业之间失业保险待遇差别悬殊过大,失业保险基金必须由政府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收缴和支付,以确保整个社会的劳动者在遭受失业风险的情况下能够维持基本生存需要。(2)失业保险待遇的对象是非自愿失业者。失业保险待遇只能是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因社会和经济因素所迫的非自愿失业者,对于无正当理由自动离职、过失被革职以及不接受职业训练、不服从就业安置的自愿性失业者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3)失业保险具有双重职能。失业保险一方面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需要的物质帮助;另一方面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提高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竞争能力,促进其再就业。(4)失业保险属于短期待遇。为了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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