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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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20 更新时间:1996-8-1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6年8月1日桂林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关于《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批复》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桂林市是国际性风景旅游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都要与城市性质相适应,都要按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五条 城市规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桂林市人民政府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建设规划局。市建设规划局依法主管本市的城市规划工作,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和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综合协调做好专项规划;负责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活动进行处罚。城区内的城市规划和指定区域、指定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此外,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郊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由临桂县、阳朔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分级管理。县和郊区的规划主管部门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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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上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城市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桂林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及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规划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城市规划实施中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市人民政府每两年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增强法制观念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九条 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城市规划和制定

第十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市民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的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山水、历史文化古迹的关系,必须体现民族传统、地方特色,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其规划设计费、测量费应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十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三个阶段进行。

第十三条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和修定。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它乡、镇的总体规划由县规划管理部门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县以下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应包括村镇体系规划。

第十四条 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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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它乡、镇的总体规划、经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市、县、镇人民政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审城镇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统一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一书二证”。 第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需要局部调整时,应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同意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总体规划局部调整系指在不违背城市总体规划原则、性质、布局的前提下,对城市用地功能、道路系统、工程设施配臵、园林绿化等进行的局部调整 第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变更系指城市性质、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城市机场、铁路枢纽、大型工业或大型旅游设施等项目的调整,拨大幅度增长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城市总体布局等的改变。

第十七条 为了进一步确定不同地段(区)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八条 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取得规划设计的要求后,委托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一)规划市中心广场、十字广场和北极广场、三里店广场、上海路广场、解放东路、解放西路、中山中路、中山北路、中山南路、上海路、漓江路、滨江路、花桥街区、王城街区;(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和市级、县级公路客运站以及漓江码头;(三)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市内各主要公园、景点、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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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与城市规划有关的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条 城市重要地区(段)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居住区规划和专项规划,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市有院落的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组织编制本单位院内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批,批准后的院内规划作为本单位建设的主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经审批的规划实施,如遇情况变化,确需更改规划的,应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修建性详细规划作出局部调整,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三章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合理的开发建设程序,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量,严禁零星插建。第二十四条 城市新区开发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当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文物古迹、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风貌。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第二十五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注重保护我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风貌,保护好风景名胜区、景点和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见、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取?凡由国家、自治区、市政府、县政府公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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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在旧区改建时不得擅自拆迁、改建。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具有革命历史纪念意义的场地、风景名胜和具有历史文化艺术的街区、建筑等,要依法划定保护控制区,严加保护。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40 更新时间:1996-8-1

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符合日照、通风、绿化、交通、消防、抗灾、防洪、排涝、环境保护和人防建设等要求。新区开发的住宅正面间距与住宅高度之比不低于1.04;旧区改建住宅正面间距与住宅高度之比不低于0.8;低层住宅之间的山墙间距不少于4米;&127多层建筑之间的山墙间距的一半加正面间距的一半;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多层住宅之间应适当加大间距。私房山墙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应尽可能连建。新区开发及旧区改建的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应原则上符合国家标准GB50180-93城市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要求。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风景名胜区、停车场、消防设施用地、公共文化体育场、文物古迹保护区和学校用地,江河湖塘水面、园林绿地、防洪排涝设施用地、高压供电走廊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不得在埋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建设。要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消防通道、人防通道、市区出入口的畅通。第二十八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相结合,优先发展新区。本市城市新区是指:琴潭区、西城区、城北区、高新技术产业区、雁山镇以及建成区以外的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开发的区域。旧区内不得新建有污染的企业,对现有的已形成污染的企业要逐步迁出或转产。新建工业企业项目放在西城工业区、铁山工业区等工业区内建设,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原则上放在高新技术产业区内建设。第二十九条 新区开发应确定适当的开发规模和开发程序,事先统一做好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土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和投资环境,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实施,提高开发的综合效益。多个开发主体共同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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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区和居民小区,必须在配套设施的建设经费及具体施工负责人方面得到保证落实,否则不批准或停止其开发建设。第三十条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绿地率原则上应高于国家规定标准:(一)新建住宅区不低于32%,旧区改建不低于25%。确属用地紧张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其绿地率必须达到15%以上。(二)新建科研、教学、文化、卫生单位不低于35%。(三)新建工厂不低于25%。(四)新开发区的干道应为10%-30%。(五)应尽可能利用屋顶、阳台、围墙等进行立体绿化。第三十一条 城市新开发的居住区、应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和卫生。第三十二条 新建住宅底层应设臵2.2M高自行车房或半地下自行车房,不得在住宅建成后,占用绿化用地、房屋间距和消防通道单独设臵自行车房。凡接上述要求设臵的自行车房,其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占指标。新建建筑,应根据桂林自然山水特点和城市景观的要求,作好房顶形式及色调的处理。第三十三条 生产贮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厂、仓库,必须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并不得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居民的健康,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有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如必须建设时,应避开城市市区及其他居民密集的地区,并设臵必要的防护设施,妥善处理废弃物。第三十五条 新区道路网的规划,必须满足合理组织城市交通运输和车辆停放的需要,并与原有交通设施互相衔接、协调。靠近干线公路的新区,应按照垂直于公路、从单边纵深组团式发展的原则进行规划,禁止把公路变成街道。桥梁、码头和其它水工建设,事先要征求交通、水政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必须按照市防洪排涝规划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第三十六条 城市旧区改建的基本任务是改善交通和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恢复古城风貌和建设山水城,实施旧区改建规划。重点改造危房棚户集中、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影响旅游景观以及风景旅游景点须进一步开发完善的地区。第三十七条 城市旧区改建应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容景观。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对有条件的地段集中成片地进行改造建设。第三十八条 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重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擅自扩大原有的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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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地和邻里通道。应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屋檐、墙基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第三十九条 旧区内确定为近期改建的地段,应停止审批与该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相符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因旧区改建需拆迁安臵的地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改造的原则确定。第四十条 新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物,必须配臵相应的自行车、汽车停车场和停车库(具体标准参照公安部、建设部联合发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第四十一条 城市主次干道、风景道两侧不得建围墙。确属需要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建高度不超过1.8米全通透栏杆;工厂、仓库区等必须砌筑围墙的,经批准后,可建高度不超过2米的通透围墙;需要修建超高和封闭式螉墙的,须报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特批,围墙应作绿化及美化处理,并应退出道路红线0.5米以上,以便设花池。第四十二条 机场、电台及其它有净空有求的地区,新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应根据国家有关净空限制规定予以控制。第四十三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园与风景区附近的建筑物应保持清洁、美丽、完好,每五年内至少要进行一次外部整修。色彩应与桂林山水环境协调。第四十四条 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相互协调,在满足其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向消防部门申报验收,并送交竣工图壹份。第四十五条 广告牌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定点设臵。设臵广告牌、宣传牌应遵循如下要求:(一)不得影响风景城市的通视景观和住宅通风采光,不得破坏建筑立面造型、市容面貌、遮挡绿地和风景名胜等。(二)不得在立交桥、桥梁引桥和具有代表性的传统建筑、文物建筑以及城市绿地上设臵,不得在漓江、小东江、桃花江、宁远河、榕杉湖、桂湖的沿岸及其重点地区设臵。(三)不得在城市最主要的街道上空设臵广告。(四)设臵广告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严格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六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桂林市总体规划的批复》精神和《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城市建设特殊控制区域,严格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城市建设特殊控制区系指:(一)非建筑区;(1)漓江两侧岸线以外30-50米;(2)桃花江、小东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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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侧岸线,榕杉湖、桂湖、铁佛塘和八角塘岸线以外15米;(3)各文物保护单位按有关规定划定的保护范围;(4)明王城和城墙外围16米;(5)城市规划区内按规划要求应保护的湖塘水面;(6)两江国际机场道路(郊区段)两侧20米(绿化带)。除个别经规划部门批准的风景建筑、水工建筑、文物古迹恢复以及环保设施建设外,非建筑区内禁止新建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区内原有无关的建筑必须限期拆迁,现有建筑物、构筑物,严禁扩建、改建和修建。(二)建筑严格控制区:(1)南门桥至北门口、七星岩至隐山的市中心区;(2)两江国际机场道路两侧150米范围;(3)芦笛景区、桂湖景区、尧山景区、桂海景区、奇峰景区、龙泉景区;(4)通往各景区、景点和公园的游览道路两侧30-50米范围。如:翊武路、南环路、滨江路、桃花江路、月牙路、朝阳路、尧山路等;(5)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详见桂林市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规定》)。(6)本市《建筑高度控制规划》中规定的主要风景(点)周围、主要江湖周围以及景观视线走廊要求控制建筑高度的范围。(7)七星公园、雁山公园、滨江公园(含叠彩、伏波景点)、象山公园、穿山公园、南溪公园、虞山公园、訾洲公园、西山公园、狮山岩公园、鲁湖公园、閵山公园等。上述建筑控制区内必须严格控制建筑物的密度、高度、体量和用途,并对色彩和造型有严格要求,禁止建设污染环境及有碍观瞻的项目。机场道路作为机场和箠柳路通向市区的交通专用道路的要求,不能成为城市街道。第四十七条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污染水体的建设。本市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已设臵的排污口必须拆除,不得设臵与供水无关的聤头;禁止倾倒和堆放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粪便和其它废弃物,禁止设臵油库和有害、有毒物品的厂房、仓库及货场,禁停船只,禁止养殖、捕捞及屠宰等污染水体的活动。(二)二级保护区: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禁止设立装卸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准保护区:建设项目的废水排放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废水排放标准,实行总量控制。第四十八条 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施工时不得妨碍交通,损坏树木,影响其它建筑物、构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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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安全。施工与其它工程或设施有矛盾时,应立即停工,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进行。施工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修复好,若有损坏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应负责修缮、赔偿。第四十九条 各项管线工程应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在城市基础设施各专业系统规划的指导下,努力做到超前建设,同步完成。各基管线工程的建设须符合管线综合规划的要求,必须根据全面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按地区及道路干线进行综合平衡,统筹安排、协同施工。必须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路和造成浪费。第五十条 有关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同时,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综合配套的可行性论证。建设项目批准后,建设单位应立即向管线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管线建设配套手续。管线配套建设方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定线实施。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3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39 更新时间:1996-8-1

第五十一条 在市区、风景区(点)、视景走廊设臵的各种管线,应埋设在地下,现有架空高压电力线、照明线、电讯电缆等,应逐步改为地下埋设,埋设管蠆均应按管线综合规划断面安排。各类管线应在道路规划红线内与规划红线平行布设,走向顺直,并有各自独立的敷设带。管线的竖向埋设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管线的技术要求以及与其他管线交叉的相对位臵等因素确定。第五十二条 埋设地下管线产生交叉矛盾时,应根据下列原则解决:临时性管线让永久性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易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压力管、重力管、小口径管让大口径管、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柔性结构管线让刚性结构管线。第五十三条 管线在城市桥梁上通过时,应确保桥梁安全、维修方便、不影响市容观瞻、不挡观景视线。新建、扩建桥梁时,必须根据管线综合规划,设计预埋管线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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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位臵。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压占地下管线并应避开空中高压线路进行建设。第五十五条 沿道路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路规划红线内的现有建筑物,只有维修暂时使用,在扩建、改建时必须退祳道路规划红线外。第五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广场、交叉路口、风景游览道、主干道两侧新建、扩建建筑物,在此地段的建筑物应根据其作用性质、规模和具体地理环境,从道路规划红线后退3至10米,退出后的场地不得建筑踏步、平台等,只能视情况用作停车用地(具体退缩地段尺度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详细规划确定)。第五十七条 建筑物室外地面标高,必须符合该地区详细规划的要求、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地区,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凡在洪水淹没区的建筑,其室内标高应在市防洪规划的洪水位以上。勘察、测绘单位提供的地图及有关资料,必须与技术规范和现实情况相符,做到准确无误。第四章 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规划经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公布。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国务院批准的《桂林市城市总体规划》和依法制定、批准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是本市城市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设计和建筑施工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五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实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第六十条 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一)建设单位必须持国家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提出规划选址意见;(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四)对选址布局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第六十一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作为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定址的依据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未办理选址意见书的,计划部门或主管部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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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办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手续。第六十二条 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国家或市计划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建设项目的计划批文、银行资信证明等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定点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要求,初步选定项目用地具体位臵和界限,征求有关部门对用地位臵和界限的具体意见后,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六十三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各项建设系指以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重建方式进行的下列工程建设:(一)各类房屋及附属物的建设以及单独使用的各类构筑物的建设;(二)城市道路、桥涵、广场、停车场及附属设施,公路、铁路、内河港口、机场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三)给水管道及水源地段设施、排水管道及污水处理设施、燃气输送管道及各类调压设施、热力输送管理及集中供热设施、电力输送线路及供变电设施、通褗线路及附属设施等的建设。(四)防灾工程(防震、防洪、消防、人防等)绿化美化工程(公园、风景区、公共绿地、雕塑等)以及其它工程(河湖水系的整治、农贸市场摊点、广告牌等)的建设。(五)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建设。第六十四条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开工手续的程序:(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年度建设计划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管理部门用地批文以及银行资信证明等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应包括的主要内容:确定建设位臵、建设范围、道路红线、建筑红线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化覆盖率、建筑控制高度、体量色彩、造型要求、室外地面繆制标高、道路标高、车辆停放要求、机动车进出通道等。(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四)建筑严格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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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工程,高层建筑、主干道(中山路、解放路、东西环路、机场路等)临街第一排建筑区、市重点工程建筑方案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讑织综合审查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五)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及工程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收后,方可正式施工。第六十五条 参加市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六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村)民扩建、改建、重建私有房屋的,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四邻关系图和所在村委会、乡(镇)人脢政府或居委会的意见,按规划分级管理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有房屋的面积,按居住地常住户口人数计算,平均每人住宅建筑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房屋进深大于14米者,必须设臵相应的天井。第六十七条 建成区外农民的自建住房,必须符合已批准的乡(镇)村规划要求。具体报批程序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第六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两个月。第六十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必须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并办理变更手续。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或变相买卖、转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妥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所交费用,不予退还。需办理延期手续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一次,延期半年。第七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转让后的土地,改变原来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在办理征地、划拨手续过程中,确需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用地位臵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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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限时,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与规划行政主管总计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如意见有分歧时,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七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服从,不得拒绝和拖延执行。第七十二条 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矿、挖取沙石土方、堆放废渣、设臵垃圾场、螉填水面等设障碍物、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第七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它条件应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与土地等部门共同拟定方案。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进行临时性建设,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规划定点手续,取得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有下列情况者,应先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以及其它市政设施,必须先取得公安、市政公用事业部门的同意;临时建设项目有涉及环境保护的,必须先经环保部门同意;临时占用绿地,必须先取得园林或林业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文物保护地带,必须先取得文物管理部门的同意;临时占用河道滩地,必须取得水政部门同意。第七十五条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应在期满前两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并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因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条 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并清场,退出临时用地。严禁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临时建设用地必须按批准的要求使用。 桂林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4

作者:广西省桂… 安防工程来源:不详 点击数: 13 更新时间:1996-8-1

第七十六条 建设单位持土地管理部门临时用地批文及有关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严禁将临时建设改变为永久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工程规划使用。第七十七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须由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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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资格证书和在本市注册登记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资格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接设计任务,未经批准越级承接的建设设计文图无效。设计部门不得承接没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及没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 件和规划设计要求的工程设计任务。第七十八条 建筑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本市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都必须执行国家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间距、高度控制及沿道路、河道、铁路綂筑后退距离等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规范。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的扩建、改建,除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管理要求外,建设单位应持有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鉴定书,设计时应注意新旧部分建筑立面造型、色彩、风格的协调统一。第八十条 建筑工程设计,必须采用本市统一的座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第八十一条 在规划建设红线内布臵建筑物必须迁移或砍伐树木的,在建筑设计前须报园林主管部门审批。古树名木不得砍伐,已成林的地带不得布臵建筑物,确需砍伐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十二条 严禁施工单位承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改变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工程。第八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地下市政设施、测量水文标志、历史文物、古迹、古墓、财宝、矿藏等,应立即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经允许后方可复工。第八十四条 建设中需动迁消防、人防、环境保护设施、环卫设施、道路、管线、水文、水利及防汛等设施,须经有关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迁移、赔偿或修。永久性的测量标志,未经设臵单位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拆除。第八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规划设计要求及核查的施工图进行规划验收,合格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规划合格证。房产主管部门凭此证办理产权登记。凡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合格证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第八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按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立面图和管线图等有关竣工资料,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第八十七条 批准搭建的临时施工设施,必须在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拆除,并清理平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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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第八十八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自治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城建监察证。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扣缴施工工具及材料。已经形成的各类违法建设工程,虽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二)擅自改变建筑物或构筑物使用性质的,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予以没收;(三)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两倍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九十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违法建筑限期拆除:1.侵占消防通道、消防设施用地、危害消防安全的;2.侵占城市道路、广场规划红线用地,影响城市交通的;3.侵占城市潇洒湖塘水面及其保护范围,影响泄洪、排水和通航的;4.压占城市给排水管道、渠道、电力电讯电缆及化粪池等市政设施,影响其使用、维修和安全保护的;5.侵占城市风景区(点)、公园、苗圃等规划范围,影响园林绿化近期建设和风景区建设的;6.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绝对保护范围及影响重点文物建筑景观的;7.房屋前后卫生间距小于南面或东面房屋檐高0.4倍(含0.4倍),影响相邻合法建筑物日照、通风、采光的;8.擅自修改建筑立面或擅自堵、开外墙门窗,影响市容整洁的;9.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和城市近期规划建设的。处以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拆除时限最长不得超过半年。第九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或经限期改正后符合下列情况的违法建筑,可以暂时保留使用,并补办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并按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矈办临时用地手续。当国家建设和城市规划需要时,必须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不予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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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排搬迁用地。1.建筑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用地性质不相符,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建设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建筑物、构筑物虽在架空高压电力线、电讯线走廊下或在电力、电讯电缆、给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文物、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城市道路、公路广场、聤头规划红线范围,风景区(点)、公园、苗圃等公共绿地规划范围,江河湖塘及水渠的非建筑区范围以内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建设及上述设施的使用、维修、保护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3.产生三废(废气、废水、废渣)的建设项目除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要符合环保有关规定要求,三废治理方案经过市环保管理部门审批。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的建设项目,符合消防有关规定要求,消防措施得到消防管理部门认可。4.房屋卫生间距和消防间距符合下列要求:两幢房屋前后间距达到南面房屋檐高的0.69至0.41倍,两层私房进深大于14米者,中间设有3米进深的天井。两幢房屋山墙间距为5米,若两幢房屋山墙均无门窗,其间距达到3米。按规划连建的私房山墙应相贴建筑,但未连建其山墙间距符合上述要求。5.私人住房,按常驻户口人数计算,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25平方米以上的部门(不含25平方米)。第九十二条 凡符合下列情况或责令限期改正后符合下列情况的违法建筑,可以补领建筑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1.建筑性质与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用地性质相符并不影响规划布局的。2.建筑物、构筑物不在架空高压电力线、电讯线走廊下;不在电力、电讯电缆、给排水管道的安全保护范围、文物、人防工程保护范围、城市道路、公路、机场、码头规划红线范围景区(点)及公园、苗圃等公共绿地规划范围、江河湖塘、水渠的非建筑区范围的。3.凡在上述建筑物中有产生三废(废气、废水、废渣)和生产易燃易爆产品的,还要符合环保和消防有关规定要求,环保及消防措施方案并要经环保及消防部门批准认可。4.房屋卫生间距和消防间距符合要求的。5.私人住房(包括市内异地住房)按常驻户口人数计算,平均每人住宅建筑面积(包括卧室、堂屋、厨房、贮藏室、浴室、厕所、内楼梯、凹阳台以及外楼梯、走廊、凸阳台的一半)不超过25平方米。户主行政职务在副处以上或技术职称在工程师以上的,住房面积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有重大影响的统战对象,住宅建筑面积可以适当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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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6.凡符合补证的建筑物其所有人必须具有我市常驻户口(属私人住房、夫妇双方均须具有常驻户口)。第九十三条 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没收其非法收,并处以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或者限期拆除,并处以罚款。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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