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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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集团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管 理 条 例

(试 行 稿) 二O一六年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经国家人社部批准设立的某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为企业培养、吸收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了一个重要的平台。为了加强博士后的规范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国家博士后管委会和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加强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工作站职责:

1、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博士后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涉及到流动站、博士后原单位及科研计划工作、财务安排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工作,需统筹安排,协调好各方面关系,使之高效运作。

2、做好博士后各项管理工作。如博士招收进站、合同考核、业绩评估、科研成果验收、出站、职称评定等等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3、制订好企业博士后发展规划。根据企业产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科研产品开发任务及经费的投入,做好招聘博士后发展规划工作。

4、加强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合作。建立博士后联谊会,依托政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优势,共同为进站博士后营造一个良好的科研环境,也为产学研相结合提供一个交流与合作的平台。

5、配合国家及省、市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对本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承担的主要职责。公司的博士后是高层次科研人才,主要承担着工程应用创新、技术发明、产品开发和理论研究等工作,并使研发的成果为企业服务或转化为产品使之产业化,为企业的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主任由集团公司董事长担任,工作站设立站长1名。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为工作站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工作站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宜。

公司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接受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和山东省人事厅的领导和监督指导。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博士后的政策、法规。

第五条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秘书处。负责博士后进站、出站以及同流动站、博士导师的联系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进站

第六条 招收对象。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有能力承担本公司提出的科研课题者,均可申请到本站做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七条 提交材料。申请人须提交下列书面材料:《博士后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论文和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复印件等。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还须提交驻外使(领)馆《推荐意见》表或出具的留学证明。

第八条 进站程序。申请进站人员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见第七条)和选定研究课题;工作站对其核实初审合格后,由招收单位成立专家小组安排面试,并商定具体研究课题、要求等任务;申请人根据商定的课题和要求,写出对承担课题的基本理论认识和对核心技术的处理设想及研究初步计划。工作站审核同意后择优

录用,并填报《单位审批意见表》。进站后,由工作站、流动站和博士后三方签订《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各方责权利,并按规定办理进站手续,须把《博士后申请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进站审核表》和三方《联合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并报山东省人事厅批准备案,核准进站登记。

第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工作期限,将根据研究的内容、科研工作量、产品开发的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确定。一般为一到二年。具体出站时间由本工作站根据科研进展情况,如全面完成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和成果转化应用的市场变化,博士后本人科研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因素决定。但须提前二个月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前两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调研并详细写出调研报告,然后正式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须经专家组审核,领导小组长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努力工作,严格按开题报告内容及进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定期撰写工作总结,或做学术报告,并汇报工作进展。

在站工作期间,因市场变化、技术路线变更等主客观原因,需要更改研究课题和计划时,须由工作站办公室报请领导小组与流动站等有关方面商讨后决定。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工作站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及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半年)。对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者,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退站处理: 1、两次考核不合格;

2、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积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因主观原因难以按计划完成研究项目;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归者; 6、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属本公司所有(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更不得擅自把研究成果转让给外单位,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遵守本公司、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联合招收协议各条款。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第十六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接到出站通知后(或主动申请出站被同意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站提交工作总结,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在站期间取得的完整的技术资料、数据、软件、图纸等技术文件。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签收、归档。

第十七条 工作站接到博士后递交的各种出站材料及《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后,会同流动站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其成果完成情况、使用价值、经济效益、学术水平进行评价、鉴定。流动站要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能力、学术水平、成果水平,评定其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建议。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考核结果、评价等,要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博士后研究报告》须报送全国博士后管委会。

第十八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安排,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十九条 流动站对经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人员,办理出站手续,并报请山东省人事厅转请人社部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博士后进站后,可获得十万元左右的启动经费(具体根据公司的报销流程按实报销),购置必要的工具和图书资料。科研经费根据开题报告批准的额度,制定用款计划,按计划使用。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年工资、奖金十 至 三十万元人民币。同时享受本公司正式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免费提供相当于三星级酒店的客房一套,并提供日常的普通用餐,或者租用不小于60平方米的居住房,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帮助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入迁。配偶的工作由本人自愿选择,由工作站协助安置。工作站协助办理,随迁子女入托入学。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的,工作站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和中途离站,工作站即终止一切费用的支付,博士后人员应主动退返住房和其他配备的物品。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勤奋、刻苦,能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经考核合格者,可给予奖励,奖金三千元 ~五万元不等。

第二十六条 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领导小组批准,按价值大小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已在生产上得到应用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经过专家评审确认,领导小组批准,按效益大小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一万至二十万元。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取得的重大科研成果,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处于领先水平的产品,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者,经领导小组批准,可给予技术收益的3%~30%不等的重大奖励。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科研人员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博士后工作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分别给予批评、罚款、警告、退站、开除等处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博士后科研人员的各种处分决定,均须报山东省人事厅备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博士后管委会等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博士后工作管理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经本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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