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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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办教育机构分类设置标准(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保证教育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226号),《四川省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初级中学、普通高级中学以及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 申请举办民办教育铁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事业心强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园长、院长)符合任职条件,年龄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以主要精力投入学校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置幼儿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园长应具有从事幼教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和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

(二)有与办园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专职教师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

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身体健康,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接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身体健康。)

(三)幼儿园应根据办园规模,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职或兼职医务人员。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儿童保健知识培训,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资格认可。

(四)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园舍。学生人均活动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户外活动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五)有基本保证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需要的玩教具。 (六)有满足需要的幼儿园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七)幼儿读物学生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七条 设置小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经历,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和小学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师以上学历,并取得小学教师资格,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8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建筑面积3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活动面积1.5平方米以上,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以上。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寄宿制学校须有符合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及食堂等。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

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设备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图书阅览室、音乐室、自然实验室、少先队活动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5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八条 设置普通初级中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中学教师资格,其中具有专科学历以上的应占8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的70%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0.4平方米。有供学生优育活动的场地。有国旗、旗杆。

(四)教学仪器达到四川省普及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基本标准,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装备标准。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有图书室、音乐室、美术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1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

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6个班,班额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设置普通高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具有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学校长任职资格合格证书。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高中教师资格,其中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占70%以上,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69%以上。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5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运动场。有国旗、旗杆。18个班以上高(完)中要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100米直跑道。

(四)教学仪器、体育器材及音、体、美、卫、劳器材达到《四川省中小学教育技术装备标准和管理及评估细则》中高中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有较规范的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及教学仪器设备;有图书室、电教室、音乐室、美术室、科技活动室、阅览室等。 (五)学生人均图书2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一定数量的报纸、杂志,或者建 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办学规模不少于6个班,班不超过50人。

第十条 设置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校长应具备从教5年以上经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职称。

(二)有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老师队伍,教师应具有大学教师资格,每个专业至少有2名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学生人均占地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学生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7平方米,学生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学生人均绿化面积不少于0.7平方米,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

(四)必须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专业实验、实习设备设施。

(五)有图书馆,学生人均图书40册以上,订有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报纸、杂志,或者建有电子阅览室并拥有容量相当的阅览光盘和设备。

(六)学校在校生不少于300人。

第十一条 设置非学历中等、初等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任职条件的专职校长或行政负责人。其校长 或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或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懂得教育管理,符合有关规定的任职要求。 (二)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

教师队伍。教师应具备合格学历或专业技术职称,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有相对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面积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四)有与专业性质相符、与学生人数相配的实验、实习场所和必备的教学设备。

第十二条 举办民办高等学校的设置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四川省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校园、校舍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教室通风,釆光良好。不得在高污染区设置学校,不得将简易建筑、危房及其他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用作校舍,寄宿制的学校须有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集体宿舍和食堂。

举办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和冠名“学院”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须有独立固定的校园、校舍,其他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校舍的,应具有法律效力、租期在3年以上的契约。

第十四条 举办者应有与建校相应的建设资金和提供稳定的经常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其开办注册资金(含资产投入)幼儿园不少于10万元,小学不少于20万元,初中不少于100万元,高中不少于300万元,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不少于100万元。开办资金需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不得

抽逃资金。举办者在开办和办学期间须按规定为学校提供风险担保。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为上述各类学校设置的最基本要求。随着发展,各类学校的办学条件应逐步提高。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村办小学,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可适当放宽要求。

第十六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未达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办。

筹办期限为2年,筹办期间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申请正式建校,筹办期结束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取消筹建资格或由申办者申请改办其他层次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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