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农合补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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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范围

医院外检查;

6.打架、斗殴、酗酒、戒毒、自杀、自残、从事违法活动造

农合政策范围内费用统一扣除“降消”项目300元补偿后,按相

成伤害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1、按医院级别设置起付线和补偿比,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对计划内病理性住院分娩按疾病住院补偿标准给予补偿,新

级别 医院范围 起付线 补偿比例 乡级 乡镇卫生院 100 85% 县级 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400 75% 市Ⅰ类 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700 70% 级 Ⅱ类 三级医院 1000 70% 省Ⅰ类 二级以下医院(含二级) 1000 65% 级 Ⅱ类 三级医院 2000 65% 省外医院 2000 65%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

2、提高补偿封顶线到15万元。

3、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中毒及意外伤害除外,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6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对住院一次性花费超过10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

院费用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扣除起付线后,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切实减轻重大疾病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4、参合人员利用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

分,补偿比例提高10%。 5、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平产,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

的,实行限价内(限价550元)定额补助250元,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新农合定额补偿400元。 应级别医疗机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得实行剖宫产手术,在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计划内病理性住院分娩的补偿比例提高10%。 6、实行母婴共享补偿。筹资时尚未出生,错过缴费时限而未能参合的计划内分娩婴儿,以参合母亲身份享受新农合补偿,与参合母亲统一补偿标准。 7、实行省外住院保底补偿。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按照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的35%给予保底补偿。 8、对于中毒及意外伤害病例,补偿比例统一为30%;对于不符合政策补偿的,不予补偿。

9、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

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含凝血因子Ⅷ费用)5种特殊病种按70%的比例补偿。

,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非隐匿型)

,风湿性心脏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活动性肝硬化,结核病(免费项目除外),精神分裂症,癫痫,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碎石,介入治疗,伽玛刀治疗,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肾炎,慢性萎缩性

胃炎,甲状腺机能亢进,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20种慢性病门诊费用按60%的比例补偿。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 不设起付线,

年度内最高补助限额与住院费用补偿累计使用同一封顶线15万元。

不予补助范围:

1.擅自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或住院者;

2.补助手续不全者及到新乡市辖区以外医院住院未按规定备案者;

3.冒名住院或挂名住院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4.药品:未列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

擅自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医药公司、药店及医疗器械公司购买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

蝎子、海马、胎盘等,用动物或中药材泡制的药酒制品;

5.医技检查:非因病而做的各种医技检查及住院期间的所住

7.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如交通事故)及意外伤害,

依法由第三者承担及其它非应本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8.试管婴儿、人工授精费用及人工流产、引产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

9.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陪护费、特别营养费、包

房费、水电费、煎药费、出车费、伙食费、生活用品费、电视电

话费、空调费、取暖费、医疗废物处置费等;

10.外请专家会诊费及手术费、劳务费、出诊费、点名手术

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特需医疗服务费、近视眼矫形术;气功、保健按摩、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11.非疾病治疗项目类:洗牙、减肥、整容、美容、矫形(生

理缺陷健美及非功能性矫形)如雀斑、粉刺、鞍鼻、垂睑成形术、

脱发、腋臭等; 12.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畸形钢垫、钢背心、拐杖、轮椅等康复性器具;各种自用的按摩、检查、治疗仪器设备;非治疗用材料费;

13. 患者住院时定为医疗事故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

偿; 14. 进行移植手术的器官、组织保存费用;

15.在境外就医的;

16. 新乡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确定的其它不予补

偿费用;

住院转诊审批制度

参合农民确需外转就医的,必须持本户合作医疗证和疾病诊断证明到市新农合监管办备案并开具转诊介绍信后,方可外

转至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病情紧急无法及时办理转诊手续

的,可先转诊,并在住院后三个工作日内持急诊诊断证明补办

转诊手续。 补助所需手续:

1、户口本或身份证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3、出院证或诊断证明 4、处方底联或一日清单

5、收费收据。

本通知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vbw.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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