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概论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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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案例1】甲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由A企业、B企业、C企业共同投资于2009年4月1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A企业认缴的出资为600万元,B企业认缴的出资为300万元,C企业认缴的出资为1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A企业、B企业、C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各自认缴出资额的25%,其余75%的出资在2010年10月1日前缴足。

(2)2009年5月,甲公司为A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表决时,A企业、C企业赞成,B企业反对,股东会通过了该项决议。

(3)2009年6月,A企业将实际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价250万元转让给甲公司,为此,给甲公司造成了150万元的经济损失。

(4)2009年7月,C企业拟将自己的全部出资对外转让给D企业,C企业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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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A企业、B企业征求同意,但A企业、B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45日内未予以答复。

(5)2009年8月,乙公司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给甲公司造成了200万元的经济损失。B企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 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指出甲公司股东会对担保事项的表决有哪些不符合规定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指出A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指出C企业能否转让自己的出资?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指出B企业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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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A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有关事项如下: (l)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以下决议: ① 根据经理丙的提名解聘财务负责人甲; ② 决定发行公司债券,责成董事乙准备有关发行文件报送有关部门审批。

(2)该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2000年度税后利润3000万元。公司自成立以来没有发生亏损,已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2600万元。公司决定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只提取法定公益金100万元。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丙还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从中获得收人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2)A公司不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做法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3)公司经理丙将其持有的A公司股份转让给丁是否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说明理由。

(4)公司经理丙能否以B公司代理人的身份从事与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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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业务同类的营业活动?丙从该营业活动中获得的收入应如何处理?

破产法案例

【案例1】A公司是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已经资不抵债,有意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你掌握了以下情况:

1、A公司系在A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司。 2、A公司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A公司一套进口生产流水线作抵押,该套设备现拍卖价值1500万元。拍卖费用10万元。 3、A公司的债权人之一B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A公司,此案尚在审理中。 4、A公司二年前曾为甲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为保证人,现甲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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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A公司欠C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20万元,C有限责任公司一年前欠A公司借款100万元。 6、A公司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如申请破产,应由谁受理? 2、工商银行的2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3、B公司与A公司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

5、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需要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6、应从企业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 7、A公司与C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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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 (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7)甲公司的破产财产额是多少?并说明如何分配? (8)丁公司可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并列出计算过程(金额保留至元)。

【案例5】海航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系由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设立,贸易公司实际到位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甲公司尚有100万元出资因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期而没有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贸易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8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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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4月20日向丙公司无偿赠与一批物资,价值30万元。

(2)2006年1月24日向丁银行借款10万元,借期2年。其借款利息截至2007年2月8日为8万元,其后截至2008年1月8日为15万元。

(3)2006年12月16日与甲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为贸易公司定制一批特殊规格的服装,合同标的额为68万元,由甲公司于2007年4月上旬交货,货到付款。现双方均尚未履行该合同,管理人决定解除该合同,由此造成甲公司实际经济损失为10万元。

(4)武汉一债权人因参加债权人会议发生差旅费1万元,南京一债权人为参加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而聘请律师的费用2万元。

(5)2007年6月19日贸易公司的一幢危房突然倒塌,致路人戊不幸受到伤害,遭到损失3万元。 (6)贸易公司经评估确认尚有资产1200万元(变现价值),应付工资300万元、基本养老保险费用10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应缴税金400万元、其他流动负债195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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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和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分别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数额?其尚未缴纳的出资是否应补缴?并分别说明理由。

(2)贸易公司向丙公司赠与物资的行为是否可以撤销?并说明理由。

破产财产造成的他人损失如何处理,和破产费用之间是什么关系?

(3)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4)丁银行享有的破产债权在破产清算中能得到清偿的具体数额是多少?(小数点保留2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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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案例

【案例一】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购进2000吨水泥,总价款50万元。水泥运抵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签发一张以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为出票人和付款人、以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为收款人的,三个月后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一个月后,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从吉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木材一批,总价款55万5千元。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就把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开的汇票背书转让给吉祥有限责任公司,余下的4万5千元用支票方式支付完毕。

后,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发现2000吨水泥中有一半质量不合格,双方发生纠纷。

汇票到期时,吉祥有限责任公司把汇票提交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要求付款,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拒绝付款,理由是丽德贸易进出口公司供给的水泥不合格,不同意付款。 永固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拒绝付款?

【案例二】农则旺伪造了一张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以某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为收款人,以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为付款人,汇票的“交易合同号码”栏未填。

农则旺将这张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某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换取了1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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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持这张伪造的汇票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申请贴现,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没有审查出是伪造汇票,予以贴现145万元,某服装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由此获得收入35万元。

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提示承兑。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在收到汇票后发现,没有办理过这笔银行承兑业务,立即向公安局报案。

后查明该汇票系伪造的汇票,中国工商银行某分行将汇票退给中国农业银行某分行,拒绝承兑。

请评述他们的法律关系。

【案例3】2006年2月6日,某市副食品公司与某县商业公司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在7天内供应6万元的牛肉。同时,副食品公司签发了以副食品公司为付款人,商业公司为收款人,票面金额6万元,出票后3个月付款的汇票一张,并交付给商业公司。2月7日,商业公司发现该汇票已不慎丢失,遂立即通知副食品公司,并要求其暂停支付。2月8日,商业公司依法向某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接到申请后,立即作了审查,同意受理,并且于当天向付款人副食品公司发出了止付通知。2月9日,法院依法发出公告,规定公示催告期间为2月9日至4月9日。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报权利。于是,法院根据申请人商业公司的申请,于4月15日作出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并公告判决,通知付款人副食品公司。4月16日,商业公司向副食品公司请求支付汇票所载票面金额6万元,副食品公司当日足额付款。4月 22日,某市服装厂持一张汇票向副食品公司提示承兑。经确认,该汇票正是副食品公司签发给商业公司的那张汇票。汇票背面记明第一次背书人是商业公司,并有伪造的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签章,被背书人是李某;第二次背书的背书人是李某,被背书人是某市服装厂。第一次背书的日期是2月25日,第二次背书的日期为3月17日。据某市服装厂称:该汇票是3月17日,个体服装经营户李某向服装厂批发服装时,背书转让给服装厂的。当时,服装厂对该汇票进行了审查,见背书连续,格式也符合要求,便予以接受,根本不知李某是不正当持票人、背书也是伪造等情况。服装厂对该汇票属善意取得,副食品公司应予付款。而副食品公司则以该汇票已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并已依法向商业公司付款为由,拒绝向服装厂付款。于是服装厂以李某为被告,要求其对该汇票付款。经审理查明,该汇票背书系李某伪造。根据票据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

请问:(1)持票人商业公司在丧失汇票后所采取的救济措施是否合法、有效试说明理由。 (2)服装厂取得票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案例4】张某为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他所在的公司因为支付一宗保险经纪业务报酬而签发一张现金支票给他。支票金额为5300元,支票上记载的付款期限为10日。双方书面约定,张某接受支票并能够兑现后,双方有关该宗保险经纪业务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权利义务即告了结。公司经理再三嘱咐张某务必在签发支票之日起7日内到银行领取票款。张某后因赶赴一个旅游团外出旅行而误了到银行领取票款的期限,遂要求公司经理重新开一张同样金额的支票,遭拒绝。其理由是:双方有约在先,现钱债两清,张某因贪玩而视金钱如粪土,应自食其果。

请问:该公司经理的主张是否正确如果正确,理由是什么?如果不正确,你作为张某的代理律师,应如何应用票据法知识说服该公司经理?

【案例5】1996年1月22日,恒昌公司根据与赛格公司签订的买卖摩托车协议,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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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人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郊区农业银行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恒昌公司曾于1996年8月2日登报声明汇票作废,又于同年9月2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当天通知郊区农业银行停止支付。在法律的公示催告期届满时,恒昌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除权判决。恒昌公司后来交付给赛格公司的是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此联由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借方凭证)复印件和郊区农业银行于1996年8月28日出具的说明函。在银行承兑汇票第一联复印件上的汇票签发人签章栏内,加盖了郊区农业银行的汇票专用章,但是没有恒昌公司的签章。郊区农业银行说明函的内容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被出票人遗失,出票人已登报声明作废,因此同意在遗失汇票的底联复印件上加盖本行汇票专用章,作为收款人向本行收款的有效依据;汇票到期后,收款人必须派员凭此复印件结算票面款项。赛格公司按复印件记载的日期,在到期后持上述遗失汇票第一联的复印件向郊区农业银行提示付款时,遭到郊区农业银行拒付。 请问:(1)赛格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郊区农业银行付款 (2)赛格公司的权利应如何得到保护

【案例6】甲签发汇票一张,汇票上记载收款人为乙、金额为

20万元、

付款人为某建设银行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03年4月1日。 乙取得票据以后,将其背书转让给丙, 丙没有背书转让给丁,属于空白背书, 丁再背书转让给乙, 乙再背书转让给戊, 戊再背书转让给己。

己要求付款银行某建设银行支行付款时,被以背书不具连续性为由拒绝付款。

你是己的律师,己问: 此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

【案例7】闽华有限责任公司开办一个子公司,新华公司。注册资金60万元。新华公司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一批合金铝建材,价值30万元。依约定,新华公司为粤东有限责任公司开具了一份以新华公司开户银行为付款人的可转让商业汇票。粤东公司为了缓解资金紧张状况,将该汇票背书后转让给天富有限责任公司。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到银行申请承兑,银行以账上无钱为由拒绝承兑付款。天富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拒付书面证明后,以背书人和出票人为被告,起诉于法院,要求他们承担票据责任。经调查发现,闽华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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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新华公司资金抽调走,新华公司已经是空壳。

问:

1、追索权的形式要件包括什么?

2、法院应该判决新华公司与粤东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什么责任?可否追加闽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

【案例8】2008年3月20日,光华沙发厂与某家具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价款为50万元的沙发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以汇票方式进行结算。3月27日,家具销售公司向光华厂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50万元、到期日为9月27日的汇票。沙发厂根据合同约定发送了沙发,接受了汇票。3月29日,光华沙发厂将汇票背书转让给某皮革厂,该皮革厂又将汇票于5月20日背书转让给某畜牧场,以抵销所欠货款。畜牧厂在该汇票到期日,向家具销售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因家具公司在开户行存款不足而遭到退票。畜牧场向皮革厂追索票款,未果。畜牧场遂以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家具销售公司、背书人光华沙发厂、皮革厂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清偿票款。

请问:法院对此案应如何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应支持?理由何在? 【案例9】A银行接受B公司的委托签发了一张金额为8600元人民币的本票,收款人为某电脑公司的经理李某。李某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了王某。王某将票据金额改写为8.6万元人民币后转让给了C商店,商店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了某供销社。当该供销社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时,付款银行以票据上有瑕疵为由退票。 问:

(1)涉争的本票是银行本票还是商业本票?为什么?

(2)王某改写票据金额的行为,在票据法上叫什么行为?王某应承担哪些责任?

(3)如果最后的持票人向前手行使追索权,除王某以外的各位前手替代承担怎样的票据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案例10】2000年3月7日,甲商店同乙公司签订一份彩电购销合同。该合同规定:由乙公司在10日内向甲商店提供彩电100台,共计货款25万元。双方约定以本票进行支付。3月15日,乙公司将100台彩电交付甲商店,甲遂向其开户银行A申请签发银行本票。3月20日,A银行遂发出了出票人、付款人为A银行,收款人为乙公司,票面金额25万元,付款期限为6个月的本票。但由于疏忽,银行工作人员未记载出票日期。甲商店将该本票交付乙公司。后来,乙公司又将该本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2000年9月4日,丙公司持该本票向A银行提示见票,要求付款。A银行以甲商店存款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遂以其在约定的提示见票期限内提示见票,从而保证了期追索权为由,向乙公司进行追索。 请问:(1)该本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2)甲本票上关于提示见票期限的约定是否有效? (3)丙公司能否对乙公司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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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案例

【案例1】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一座楼房经营,为预防经营风险,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将此楼房在中国保险公司投保500万元。 中国静安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于是,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交付了一年的保险金。 9个月后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结束租赁,将楼房退还给中国瑞其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在保险期的第10个月该楼房发生了火灾,损失300万元。德国金泰戈尔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中国静安保险公司主张赔偿,并提出保险合同、该楼房受损失的证明等资料。

【问】1、该楼房可否投保?

2、中国静安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2】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

同年6月8日,张某的堂兄驾驶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

到8月10日,张某看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

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3】2002年11月29,丁文元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向顺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3年1月7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聘用的所有员工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该公司的一名外销人员郭冶凡,也在被保险名单内。

2003年4月1日,丁文元驾驶的帕萨特轿B5车在西环路上因避让后面的车辆超车,不慎驶入非机动车辆道,撞上了正骑自行车送货的郭冶凡。丁文元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尽快将郭冶凡送到了医院。住院期间郭冶凡共花去医药费18400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丁文元负完全责任,郭冶凡不负任何责任。丁文元付清了郭冶凡所有的医药费和交管部门鉴定费,共计18600元。随后,丁文元向顺安保险公司提出18600元的保险赔偿要求。 2003年4月29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以雇员工郭冶凡因工负伤为由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 在由哪家保险公司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丁文元、新华有限责任公司、顺安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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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2003年12月,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哈尔滨隆兴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批柑橘,共计5000篓,价值90000万元。铁路运输,共2车皮。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铁路承运部门投保了货物运输综合险,保费3500元。2003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 2004年1月,到达目的地以后,收货人发现:一节车厢门被撬开,保温棉被被掀开2米,货物丢失120篓,冻坏变质240篓。直接损失6480元。当时气温为零下20度。 宏兴甘鲜果品有限责任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丢失的货物120篓,拒绝赔偿被冻坏的240篓。认为造成该240篓损失的原因是天气寒冷,不在货物运输综合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起诉于法院。法院认为:冻坏的原因是盗窃,不是天气寒冷。判保险公司全额赔偿,并负担诉讼费。

本案涉及几个问题:

1、本案造成货物损害的原因有几种? 2、如何处理多种原因?

【案例5】2002年4月1日,夏某为丈夫汪某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30万元。保险费为300元。保险期间自2002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受益人为夏某。

2002年12月12日,汪某在散步时突然跌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为“脑溢血死亡”。事后,夏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30万元保险金的请求,理由是汪某意外跌到,导致脑溢血死亡。 保险公司认为:汪某一直患严重的高血压,被保险人是由于高血压而引起突然发生脑溢血死亡,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的责任。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6】范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女儿范小姐与父亲一起生活,与母亲从无来往。范小姐长大成人,因工作关系,经常出差在外,于是为自己投保了人寿保险。在投保书身故受益人栏目内填写的是“法定”。6个月后的某日,范小姐因飞机失事死亡。

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给付保险金,调查后发现:范小姐未婚,法定继承人有母亲与父亲。 范先生不同意前妻李女士取得一半保险金,他们多年没有任何联系,而且,范小姐在填写投保书是,本意也是将保险金留给父亲。

范小姐由于一时之疏忽,是否一定会使年迈父亲失去一半的保险金?

【案例7】2001年,王某未婚,王母为他投保了某终身寿险(附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并代王某交纳了保费,但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一栏填写了“法定”二字。2002年,王某与张女士结婚,后生一男孩。人有旦夕祸福,王某出差时 遭遇车祸,不幸离世。保险公司按规定应支付10万元身故赔偿金,但王母与张女士为赔偿金发生了争执,张女士认为自

己是法定收益人,理所当然有权分割保险金。王母却认为自己是投保人,并且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应是父母。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8】2002年3月12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年3月13日零时至2003年3月12日24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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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13日凌晨4时,发生泥石流,损失500万元。

2002年3月13日上午,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年3月14日零时至2003年3月13日24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

迟至2002年3月20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配。 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

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9】2002年4月1日,李教授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分红性终身寿险。指定其子为受益人。 后,其子结婚,李教授与儿媳不和,导致与儿子关系紧张,反目为仇。于是,到女儿家居住。2003年春节前夕,李教授病危,召集亲属及朋友,口头改变保险合同受益人:女儿代替儿子为受益人。但是,没有通知保险公司。

再后,李教授去世,其儿子与女儿同时提出请求,要求取得保险金与红利。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0】门晓力先生于2003年7月30日投保人寿保险10万元,夫人章莉仁为指定受益人,保险费缴纳日期为7月30日,按年缴付保险费。 2004年和2005年都是按时缴纳的保险费,2006年已经过了宽限期,门晓力先生还未缴纳保险费。

2006年10月30日,门晓力先生提出保险合同复效申请,保险公司于当日就同意了门晓力先生的申请,门晓力先生也补齐缴纳了当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

2007年11月8日,门晓力先生因车祸死亡,门晓力先生的夫人章莉仁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超过宽限期仍然未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付保险费。并向章莉仁女士发出了拒赔通知书,退还了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章莉仁女士于是起诉于法院。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1】2002年4月1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宝马汽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保险期为1年。李宪中按规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

2002年9月9日,李宪中投保的宝马汽车突然起火,李宪中立即报警,同时通知保险公司。事后,消防机关作出了“起火原因不明”的结论。

经鉴定,损失45万元。李宪中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提供了各种单据、报告、证明。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由是:“起火原因不明”,不能排除保险条款中写明的除外责任。李宪中不能证明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问】本案如何处理?

【案例12】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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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 结合以上案例,在此我们讨论一下:

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 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

【注】在交通事故中,保险车辆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20%;负主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5%;负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10%;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责任免赔率5%。

【案例13】例:甲厂和乙厂的车在行驶中发生相撞,无人员伤亡。甲厂车辆损失5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000元,乙厂车辆损失4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厂车负主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70%,为16800元;乙厂车负次要责任,承担经济损失30%,为7200元。交通部门是这样计算其赔款的: 甲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70%=16800元 乙厂应承担经济损失=(甲厂车损5000元+乙厂车损4000元+甲厂车上货损10000元+乙厂车上货损5000元)×30%=7200元

【问】如果这两辆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如何计算赔款?

【案例14】张某有配偶李某和儿子张甲,2004年1月,张甲经与张某协商取得其书面同意,为张某办理了人寿保险,期限为三年,张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妻李某。保险合同约定张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险金2万元。2004年4月,张某突感身体不适,经查为肝癌晚期,6月5日,张某死亡。李某根据张某的临终交代,向其子张甲索要保险单,张甲此时才告诉李某:他向同事许某借款1万元,将保险单质押给了许某。李某遂找许某索要保险单,许某则以保险单是质押物为由拒绝返还。李某诉至法院请求许某归还保险单。许某则称,只有李某还他1万元,才能将保险单交出。法院受理后,通知张甲参加诉讼,张甲提出,是他为张某投的人寿保险,保险费也是他交的,2万元的保险金应属张某的遗产,他有权继承其中的1万元用于还债。

问:(1)张甲与保险公司所订立的保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李某能否要回保险单,为什么? (3)张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案例15】朱某是一个体户,于2005年7月16日向当地的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年期的人身意外险,保险金7万元并指定自己的妻子菜某为受益人,同时,朱某还为自己的小货车向当地的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4万元。当年11月4日,朱某驾车进货,途中发生以外,导致车毁人亡。事故发生后,当地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主动调查事故情况后,分别向菜某支付保险金7万元和4万元。此事被朱某生前一位生意伙伴刘某得知,刘便找到菜某并拿出朱某生前出具的总额为9万元的货款欠条(该欠条真实有效),要求以其保险金受偿,遭到菜某拒绝,于是刘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菜某以其保险金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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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该案应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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