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更新时间:2023-12-09 18:46: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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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第一个问题:“孤证不能定案”原则

一、涵义:孤证不能定案是指一个案件全部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或者每一项事实只有一个证据也不能认定。

二、主要证据与间接证据

我国的证据分类中,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例如:超限运输检查中的检测单,能够直接证明车辆超限的主要违法事实。

不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例如:通过客车的检票记录,推断出站外上下客,再推断不按线路行驶等,严格来讲是不能成立的。

三、应用

我们要认定案件事实,仅仅靠一份间接证据是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因此,对于间接证据而言,都应该严格遵守“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它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

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既然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否就可以凭借一份直接证据定案呢?对于大部分行政处罚案件来说是可以的,但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71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三)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四)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六)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七)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正确理解“孤证不能定案”规则

我们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要严格坚持“孤证不能定案”规则,如果一个刑事案件全案惟有一项证据(如受贿案只有行贿人指证,又如强奸案仅有被害人陈述等),法官就不能仅凭孤证认定全案。

比如一个杀人案犯罪嫌疑人归案后全部招了,庭审中当庭向被害人及家属下跪表示悔罪,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证据(诸如杀人工具、血衣等物证均未提取),这种情况肯定不能定案。

比如受贿案中的收受这一事实,行贿人说送了,被告人说没收到,则该笔收贿事实即不能认定。再如,某笔收贿款被告人是否明知的问题,行贿人说送给家属了,家属也承认收了,并说告知了被告人,被告人说从未说过,不知道,此节事实也不能认定。

民事诉讼由于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我们认为一般孤证(必须是直接证据)在符合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客观性三大特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是法律明文规定“孤证不能定案”的除外。

第二个问题:在我们日常执法工作中如何避免孤证?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一个重要的解决方法:要善于把证据种类转换,让证据种类多样化,视听资料、现场笔录、勘验笔录、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一起用。

一、证据的种类

根据《交通行政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十二条证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行政机关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

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

各种证据的证明效力:

第六十三条 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

(一)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二)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四)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五)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六)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七)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八)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九)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三、证据的收集

一、证据收集原则 (一)全面收集原则

不仅要收集言词证据,还要收集实物证据;不仅要收集指控证据,还要收集辩解证据。

(二)客观收集原则

实事求是,不能凭主观想象,先入为主,更不能弄虚作假,歪曲事实真相。

最容易犯的错误:先主观上判定了非法营运,然后再去找证据。 (三)及时收集原则

及时迅速采取措施寻找、固定证据。 (四)合法收集原则

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一、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即负责收集行政执法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不具备主体资格的,不得收集证据。

放支队各单位自己的录像资料,进行点评。

二、现场录像的原则要求(《证据收集与运用》P95-96页) 三、现场录像的具体方法(《证据收集与运用》P95-96页)

第四类 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例如:乘客、路人、停车场工作人员等。有口头证言、书面证言两种形式,证人提供口头证言,执法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或进行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就是一种口头证言。书面证言是证人以书面陈述的方式向行政机关提供证言,一般由证人自己书写。

一、证人证言的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三)注明出具日期;

(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二、证人证言的收集方式 《证据收集与运用》P105页 三、收集证人证言的要求

《证据收集与运用》P106页 四、乘客算不算证人?

界定的标准是:乘客不知道是黑车(如克隆车),那么他是证人;乘客知道是黑车还要去坐,那么他是共同违法行为人,或者叫知情人,对知情人收集旁证,要对他做当事人陈述,制作询问笔录,而不是证人证言。

上海钓鱼执法事件里,交通执法部门核心错误就是把乘客当成了证人、举报人,实际上乘客是共同违法行为当事人。

对乘客等知情人进行取证时,要隔离与驾驶员的距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法律责任,明确知情人的身份,详细询问乘客上车、谈价等相关细节,最后要对乘客配合检查工作表现感谢等。

第五类 当事人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

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驾驶员、车主、货主、运输行为人等

当事人陈述有口头陈述、书面陈述两种,当事人提供口头陈述,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或进行录音录像,记录当事人陈述的录像不属于视听资料,而是当事人陈述。

一、当事人陈述的收集方式《证据收集与运用》P107页 二、当事人陈述收集的要求《证据收集与运用》P107-108页 三、询问当事人 (一)习惯做法:

现场录像时问乘客:你给没给钱?给了多少钱? 问驾驶员:你收没收钱?收了多少钱?运费是多少?

收不收钱不是核心问题,也不是证据的必备要件。没收钱就不算违法了吗?不是的,国道条第六十三条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

接下面第二大项专门讲非法经营的判定问题。

必备要件是这两个:一、有没有经营行为;二、有没有合法手续。 所以,在现场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要老绕着运费是多少这样的问题,当事人是不会轻易回答的。即使他回答收运费了,他依然可以否认自己的回答,说是执法人员故意诱导才说的。如果他否认了,就不能作为证据进行处罚,因为没有其他证据。

询问的重点应该是他有没有经营行为,用聊天的方式,慢慢就把当事人绕晕了。

(二)当事人翻供怎么办?

参考《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评析》第210页。 现场询问笔录具有原始陈述性质,证据效力最高;

最主要的应对措施是:乘客与当事人要分开调查,分别制作询问笔录,以视听资料的方式保存现场询问记录的情况,在调查现场询将证据固定下来。

事后当事人提供乘客是自己的亲朋好友的证据,可以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第六类 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鉴定结论的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结论,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第七类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一、法律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现场笔录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现场笔录制作要求

要详细写明,在现场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当事人承认经营事实,附现场调查录像。

三、勘验笔录

围绕车辆转一圈,记录:

(货车)此车车辆型号是什么,核定载货多少吨,货厢内实际载有多少货物,没有发现合法的经营手续、标志。

(客车)此车车辆型号是什么,核定载客多少人,实际载客多少人,有多少件行李,没有发现合法的经营手续、标志。

在实际执法中,怎样做到合法取证?

现场录像应有哪些内容?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少于两人;(现场录像中应有两名执法人员同时在场、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镜头:我们是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这是我们的执法工作证,我们正在执行公务,现在要对你驾驶的车辆

进行检查,请配合一下我们的检查工作。)

(二)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在现场录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要有告知的话语:请你如实回答我们的问题,如果你回答不实,要负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由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

(现场录像对乘客等知情人进行取证时,要隔离与驾驶员的距离,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法律责任,请出示身份证明等证件,明确知情人的身份,详细询问乘客上车、谈价等相关细节,乘客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最后要对乘客配合检查工作表现感谢,如果条件允许可以把乘客送到就近的车站等)。

(三)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察检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附件三),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到车上找证据,实质上是一种勘验行为,要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录像中要有这样的话语:我们要对你车辆进行勘验检查,请配合一下)

(四)对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附件四),需要妥善保管怕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五)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就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附件五);

(六)证据可能来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附件六),并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现场执法人员说话不严谨,不规范,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乱罚款现象严重 找关系可以少罚点-20120207经济半小时视频。

另:云南一家运输企业150多台车,每车配备针孔录像机,遇到路上查车的,就全部录下来交公司,公司有两个人对录像进行筛选,定期向媒体曝光。

执法人员怎样讲话?尽量使用法律用语,或者对当事人送达文书的时候告知当事人:在文书上都写明了你的权利义务,请你好好读一读。

典型案件:现场录像的重要性——《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评析》第212页至217页。

第三个问题 经营性道路运输的认定标准

一、认定标准

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货运站管理规定》

经营性道路运输构成要素有两个:第一、为社会公共提供服务;第二、有商业性质。这两个要素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经营性道路运输,缺一不可。

构成非法营运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参考《交通行政执法典型案件评析》(P192)

第一、有未经许可的经营车辆和乘客;

第二、双方就运输服务的内容及运输报酬达成合意;

第三、运输服务已实际发生,包括在进行中尚未完成和已经完成但未超过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溯时效。

运输报酬达成合意的判定:

第一、收取了运费,包括事先收取、现场收取和事后收取; 第二、变相收取了运费,如以支付过路过桥费、汽油费、驾驶员报酬等就运输服务而给予的馈赠;

第三、没有收取运费,但双方已经谈妥了价格,且运输服务已实际发生。

二、具体问题

(一)为本单位服务的行为,不属经营性道路运输; (二)超市接送车。

超市接送车为社会提供了服务,但是不是商业性质?青海西宁案例。

(三)有出租标志,但没有出租手续,能不能按黑车处理? 只发现出租标志,但没有发现经营行为,不能认定黑车。有出租标志,是一种合同要约邀请,只能算一种想法,但还没实施经营行为,只能收缴标志。

(四)“车背车”(商品车拉商品车)

分析一下:是否符合两要素? (五)快递车辆该不该查?

1、小件快递运输归邮政局管理,运管部门不管。

依据是:《快递市场管理办法》(2013)1号部令,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快递,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快速完成的寄递活动。寄递,是指将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包括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2、包裹与货物的区别

包裹,归邮政管理;货物,归我们管理。

二者的区别标准是:《邮政法》第八十四条: 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3、如果发现快递车辆拉的货物超出了上述标准,属于超范围经营,我们可以查处。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tc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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