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实习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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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劳动)局、教育委员会,市属企业主管部门,市直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各职业学校、技工学校: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现将《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行为,保护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技术学校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以下简称职业技术学校);所称实习生是指职业技术学校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实习计划,安排到用人单位实习的学生(以下简称实习生);所称实习单位是指接纳实习生的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职业技术学校及其实习生和实习单位。

第四条 青岛市行政区域外的职业技术学校实习生,一般不得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实习单位实习。确需进入本市实习的,须持当地县级以上教育或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及相关资料,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按各自的管理职权分别负责实习生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实习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地市级教育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注册学籍;

(二) 按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已完成了专业理论课学习,且经考试合格; (三) 实习岗位与所学专业对口。

第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在规定的学制期限内安排学生实习。其中:二年学制的,实习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年学制的,实习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 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与实习专业对口的工种、岗位;

(二) 有实习所需的设备和技术指导、管理人员; (三) 有保证学生实习的安全措施;

(四) 年度内接纳实习人数不得超过实习岗位职工总数的30%; (五) 接纳非本地实习生应具备相应的食宿条件。

第九条 实习单位应与学校协商签订实习协议,填写“青岛市实习单位接纳实习生实习审核登记表”(一式四份),分别报教育或劳动保障部门。实行协议内容应包括双方权利、义务、实习期间的待遇及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等,并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其中:

(一) 实习生的年龄不得小于十六周岁;

(二) 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三) 实习期间的工作时间,按《劳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安排实习生从事夜班劳动; (四) 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实行实习前的技术、安全培训,按规定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

第十条 职业技术学校应持“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实习审核登记表”、实习计划、学校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的学籍花名册,为实习生办理《实习证》。其中,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到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实习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监制。《实习证》在核准签章的实习期间有效。 第十一条 未取得《实习证》的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不得进入实习单位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应随身携带《实习证》以备查验。实习期满,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作出书面鉴定,由学校

存入学生档案。职业技术学校负责收回《实习证》,统一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三条 实习生实习期间,学校应安排指导教育跟踪指导和管理。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对实习教学计划、实习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实习质量,保证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实习单位应按实习计划,加强对实习生的技能训练和培养。凡常年接纳实习生的实习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的,应优先招收在本单位实习期满的本市实习生就业。

第十五条 各类职业技术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费、培训费、管理费、安置费等各种费用。实习单位按实习协议支付给学生的实习补贴,学校必须足额发给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

第十六条 各类实习单位不得接纳没有《实习证》的实习生。违反规定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青岛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附:青岛市用人单位接纳实习生实习审核登记表(见表)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sp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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