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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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水政?2009?98号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文件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青年教师 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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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
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青年教师的培养,优化师资队伍,提高青年教师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促使青年教师快速成长,充分发挥教学经验丰富教师的示范和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导师制,旨在通过对青年教师实施“一对一”的导师指导制度,促使青年教师尽快胜任教学工作,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第三条 各学院根据本单位学科专业学科建设需要和青年教师的学科知识结构,安排指导教师,制订指导规划,负责青年教师导师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考查考核等工作;教务处负责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教学、科研情况进行落实检查和督导。
第四条 实施对象:35周岁(含)以下在教学科研岗位的青年教师,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配备指导教师:
1、当年新接收的青年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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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有助教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年的教师。
3、转聘到教师系列工作不满一年,且之前没有讲授本科课程教学的教师。
4、经督导团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教师。
第五条 每位指导教师每年指导青年教师累计不超过3名。
第二章 指导教师遴选及职责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具备的条件:
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师德;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科研能力强,有较强的指导能力;本专业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第七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关心青年教师思想道德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严谨踏实、实事求是、追求真理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的精神。
2、本着“教书育人”的原则,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指导。协助青年教师制定培养计划、具体培训内容、培养措施和预期目标,在指导期内使青年教师达到较好的教学水平和科研水平。
3、通过课堂教学示范和课程建设等教学活动,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先进的教学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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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青年教师的专业方向及承担的教学任务,指导青年教师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组织并指导青年教师认真参加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
5.每学年深入青年教师任教的课堂或实验室听课不少于 6次。
6. 负责向学院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有开课能力,对其转正、定职、考核等提出意见,对达不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调整意见。
7、有针对性地协助青年教师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计划,通过参与导师研究课题,使青年教师掌握从事科学研究的基本技能。
第三章 导师制培养对象职责
第八条 青年教师的职责:
1、积极主动地争取指导教师在思想和业务上的指导。 2、认真参加各类教育教学培训,旁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并做好听课小结;协助指导教师答疑、辅导学生作业等。每学年旁听不少于12次。
3、主动向指导教师汇报在教学工作中的思想情况、教学情况和业务进修情况。
4、积极参与导师科研项目、教材编写、课件制作、课题申报和研究等工作。
5、结合学科专业建设,努力提高学位层次。青年教师外出进修期间,应在每学期末向指导教师书面汇报进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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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青年教师在指导期满后,应对自己所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学院汇报,同时提供指导期间的有关资料。
第九条 指导期一般为2年。指导期满后,青年教师应达到下述条件之一:
1、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应达到70分以上; 2、取得学校讲课大赛三等及以上奖励;
3、参加导师的课题研究,并较好完成承担的研究内容; 4、以学校为第一署名单位、本人为第一作者公开发表论文1篇以上。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条 指导教师的考核:
1、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组织实施对指导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师资科备案。
2、经考核合格者,导师每指导一名青年教师,每年补贴20学时的教学工作量。考核不合格者,不计算工作量。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的考核:
1、青年教师的考核采取日常考察与期满考核并重的方式,具体考核工作由各学院全面负责,指导教师协助做好考核工作;如考核不合格,延长指导期限或调整岗位。
2、未完成第九条之规定,或教学质量评价效果在65分以下,视为考核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担任课程主讲工作,见习期教师延缓转正定级,并不得晋升高一级技术职称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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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所在学院与指导教师根据青年教师实际情况填写《青年教师培养计划》,学校将据此确认指导教师人选,同时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被指导青年教师每年应填写《青年教师培养工作总结》交教务处师资科备案。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在每学年末召开一次指导工作汇报专题会,对青年教师导师制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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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青年 教师 办法 通知
华北水利水电学院校长办公室 2009年6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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