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网并网光伏电站考核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3-10-05 19:28:02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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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电网并网光伏电站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青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促进电网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参照《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青海电力系统和光伏电站发展、运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并网光伏电站安全保障能力、网源协调能力的客观、量化评价。其评价结果将直接在月度结算中兑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海电网内统调并网光伏电站。 第四条 本办法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别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监管章节条款处理。

第五条 青海省调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报西北电监管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六条 并网光伏电站有义务参与共同维护青海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七条 并网光伏电站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

电力行业标准、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八条 并网光伏电站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通信设备、自动化设备、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电力监管机构及相关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按9分/项每月考核。

第九条 2013年1月1日后并网的光伏电站,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光伏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2013年之前已并网,电压等级在110kV及以上,且接入总装机容量超过40MW的光伏电站,要求在2013年6月以前完成整改工作。110kV及以上汇集站须配置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9分/月考核。

第十条 并网光伏电站应落实调度机构制定的反事故措施及保障电网稳定运行安全措施。对涉及光伏电站一、二次设备的反事故措施及安全措施,光伏电站应与调度机构共同制定相应整改计划,并确保计划按期完成。对于因自身原因未按期完成整改的,逾期按30分/月考核。

第十一条 并网光伏电站应按照西北、青海电网防止大面积停电事故预案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落实事故处理预案。根据调度机构的要求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以提高对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对于无故不参加电网联合反事故演习的光伏电

站,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并网光伏电站应按《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监会4号令)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调度机构汇报事故情况,否则按15分/次考核。瞒报、谎报、逾期不汇报者,按30分/次考核。

第十三条 并网光伏电站应按规定参加厂网联席会议,参加调度机构召开的有关专业工作会议。不按要求参加联席会议,按15分/次考核;不参加专业工作会议,按15分/次考核。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前,并网发电厂应及时与相关电网企业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并网调度协议由并网发电厂和相关电网企业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和确保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参照国家电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印发的《并网调度协议(示范文本)》签订,未签订并网调度协议者不允许并网运行。

第十五条 并网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拖延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调度机构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对于无故延缓执行调度指令、违背和拒不执行调度指令

的光伏电站,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将给予通报,取消责任人调度系统持证上岗资格,重新考试上岗,并按60分/次考核。

第十六条 当系统故障时,光伏电站因自身原因造成大面积脱网,发生一次按脱网容量×15分/1万千瓦考核,对脱网者,责令进行整改,如脱网容量占装机容量50%以上者,应解网整改。

第十七条 并网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动态无功补偿装置、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电站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并对所提供设备(装置)参数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负责。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电站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光伏电站,调度机构应立即令其改正并给予通报,按30分/次考核。

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配合关系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1.5分/次进行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勒令解网整改。

第十八条 并网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并网光伏电站的发电曲线时,应提前30分钟通知

光伏电站。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送出受阻时,光伏电站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或调度命令。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考核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

下列情况,经调度机构同意后可酌情考虑: 1.同一电站两期电力的合值在计划值以内; 2.突发事件造成负偏差; 3.新机组试运期间; 4.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九条 2013年1月1日后并网光伏电站应具备有功功率调节能力,需配置有功功率控制系统,接收并自动执行电力调度机构远方发送的有功功率控制信号,确保光伏电站最大有功功率值不超过电力调度机构的给定值。不具此项功能者,按18分/每月考核。同时光伏电站应按照电力调度机构要求控制有功功率变化值,具体要求因满足光伏电站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Q/GDW 617-2011《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即:

电站类型 小型 中型 大型 10min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MW) 1min有功功率变化最大限值(MW) 装机容量 装机容量 装机容量/3 0.2 装机容量/5 装机容量/10 注:太阳光辐照度快速减少引起的光伏电站输出功率下降不受上述限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qp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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