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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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区直各中等职业学校,各有关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

现将《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主题词:职业教育 教师 继续教育 管理办法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共印15份)

附件1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 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切实提高继续教育质量,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199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号)、自治区教育厅 人事厅《关于全面开展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管理的对象、周期与考评办法 (一)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对象为中等职业学校全体在职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二)周期

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本周期为2010年4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三)考评办法

1.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考评采用学分制。教师年均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学分至少为45学分,其中集中培训学分15分,校本培训(自学)和企业实践学分30分。

2.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年均企业实践学分不少于15学分,文化课教师企业实践学分年均不少于5学分。

二、继续教育管理的目标与基本原则 (一)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职业道德修养,提高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指导能力,引导教师拓展和更新专业知识,优化能力结构,促进教师专业成长,加快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实践性强、满足我区中等职业教育跨越式发展要求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1.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继续教育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要根据职业教育发展和教师专业发展的需要,突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培训做到按需施教,学用结合,讲求实效。

2.遵循在职教师培训的规律和特点,坚持理论与实践、普遍提高与重点培养、集中与分散相结合,业余、自学、短训为主的开放灵活的继续教育形式。

3.努力探索有特色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模式,加强集中培训、企业实践和校本培训联系机制的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教学评估制度,提高培训质量。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类型与形式 (一)类型

1.新任教师培训。是对新补充或转岗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开展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职业教育学、职业教育心理学、职业教育课程与教学论等内容。培训以培训基地的集中授课为主,并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特点与实际,开展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研讨或讲评等活动。通过培训,使新任教师掌握职业教育教学规律,端正教育思想,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技能和教学水平,使其能较快达到岗位职责要求。

2.教师岗位培训。是对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所进行的培训。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教育实际,在自治区教育厅的组织和指导下,分类分层次由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

门、各中职学校实施。培训主要内容为师德规范、职业技能和专业发展中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重点培养和提高专业课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训指导能力。采取集中培训、校本培训、企业实践、学历提高等多种形式,逐步提高教师实施职业教育的能力。

3.骨干教师培训。主要是对经教育行政部门选拔认定的中等职业学校骨干教师开展的高技能“双师型”教师培训。培训分为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培训三个层次,根据不同专业要求,集中进行一段时间的专业知识教育和专业技能实践。通过培训使教师具有现代教育理念,能够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具有创新精神、研究能力和独特的教学特色,形成一支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的专家和骨干教师队伍。

4.高级研修。是对学校骨干教师、专业建设负责人和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进行的培训,主要通过理论学习、专业调研、参观考察、海外研修等多种培训途径,使其树立现代职教理念和创新意识,及时掌握职教发展状况,了解学习国外先进的职业教育教学理念和专业教学法,培养一批高水平的职业教育教学专家和名校长。

(二)形式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以及培训类型的不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采取灵活的培训形式。

1.校本培训

以教师任职学校为基本单位组织实施,学校考核,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培训内容和形式紧密结合教师日常教学工作实际,以组织活动为载体,以教研制度为依托,通过名师课堂观摩、教学专题讲座、课题研究、校本教材开发、实践训练、职业技能考证等形式加强教师的基本功训练、实践教学能力训练、教科研能力培养等,注重培训的自觉性、实效性、实践性和创造性。

2.集中培训

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相关培训机构和中等职业学校共同实施。集中培训实行分专业(或按学科、类别)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教育理念和专业知识更新、科研教改、专业实践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证等。通过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采取基础培训、骨干提高、高级研修的三层培训形式的集中培训,促进各个层次师资水平的提高,带动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3.企业实践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相关管理人员都必须定期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考察或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情况。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要积极参加企业实践锻炼,使自己成长为“双师型”教师。教师到企业实践可灵活采用不同形式,包括到企业生产现场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或培训岗位上操作演练、参与企业的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带班实习等。学校要为教师到企业实践制订详细可行的计划,教师要认真填写企业实践报告册,作为考核依据。

四、继续教育的组织与管理

(一)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主管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具体负责业务管理和指导。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自治区直属中职学校办学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完善配套有关政策,负责组织实施等工作。各职业学校和培养培训基地在统一的部署下承担相应的培训任务。

(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构,要明确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确定专人负责,

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在自治区教育厅的指导下,加强对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保证每年度培训任务的完成。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以教师所在学校为基本单位组织学习,校长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制订本校教师的年度培训计划,做好参训教师的组织选派和管理指导工作。教师的培训及考核、考证情况要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晋职、评优、评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机制

(一)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使用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教师专用)》,进行继续教育学习登记。教师参加校本培训、企业实践由教师凭借相关证明材料或过程材料,学校审核,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考评学分;集中培训由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进行成绩登记,广西教师培训中心考评学分。

(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分为三级体系。自治区教育厅师范教育处为全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培训中心具体实施相关工作。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部门,为本地区、本部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管理机构,负责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审核与验证工作。各学校负责本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保证措施 (一)建立健全继续教育的激励机制。

1.对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教育厅予以表彰和奖励。

2.接受规定的继续教育是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并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培训或未经同意中断

按规定必须参加的继续教育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取消其职务聘任资格,或延缓其职务评聘,并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3.凡年度继续教育未达学分最低要求者,当年度继续教育为不合格;凡本周期满时,未完成总学分最低要求或未完成每个板块相应的最低学分者,视为本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本周期继续教育不合格者,不能续聘,不能申报高一级职称,不能评先评优。

(二)加强职教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建设。

1.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立中职教师继续教育基地,广泛调动有条件的实训基地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断优化培训资源配置,构建由本科院校、高职院校、中职学校和企业共同参与的继续教育机构体系。

2.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培养培训基地评估标准,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的督导和评估,提高基地培训质量。对不具备条件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3.加强基地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增加教学实训设备,拓展并强化培训功能;加强培训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培训者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与教育科研水平,以适应各培训基地承担实施集中培训和实践训练主要任务的需要。

4.各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校内相对固定的培训基地建设,完善培训设施,为教师参加校本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实施继续教育的经费保障。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实施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经费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经费投入和对开展继续教育的政策支持。各中等职业学校的公用经费要增加教师继续教育的比例。积极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个人三者分担继续教育成本的机制。

本办法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时,本管理办法将作出相应调整。

附件2

广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保障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逐步规范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桂政发〔1991〕10号)、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关于印发〈全面开展我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教师范〔1998〕256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主管单位是实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验证及学分审核工作。教师任职学校负责本校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学分的登记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对象是中等职业学校全体在职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管理干部。

第四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为登记对象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活动项目、活动时间和取得的学分等。

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的范围

根据我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的要求,教师每年必须参加继续教育活动,继续教育活动一般包括集中培训、校本培训和企业实践三大部分,下列的继续教育活动可列入登记范围:

集中培训的登记范围:

1.参加由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和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由教师培训中心、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和有关培训机构有计划、有组织开展的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出国进修、国家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和市本级培训。

2.参加按教育部继续教育课程指南和自治区教育厅制定的继续教育课程方案,使用规定的继续教育教材开展的各种继续教育规范性培训。

3.参加按照本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需要安排的,有明确学习内容、有考核措施的各种应急性培训。

4.参加非教育部门举办的属于提高教师思想业务素质的各种培训班,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列入登记范围。

5.为获得相关行业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参加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专业课程培训。

6.参加由各级教育部门举办的或相关行业部门举办的职业技能大赛获奖或所辅导学生获奖。

7.参加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由各级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教学仪器站等部门开展的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教研活动、教改实验、优质课竞赛、教育科研等活动。

8.经教师的任职学校批准,参加与教师所教专业学科紧密相关的提高学历层次或第二学历教育的自学考试。

9.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研究生课程进修。 10.参加网络远程培训和挂职进修。 11.参加校长岗位培训和提高培训。 12.取得科学技术发明专利。 校本培训登记范围:

1.教师本人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开列的继续教育课程计划进行的自学。

2.教师撰写的学术专著、教育教学论文、教育教学经验文章,编写的教材、教参以及统一组织考察活动的考察报告。

3.教师参加本校、本科组开展的各种教研活动等。 企业实践登记范围:

1.进行行业调研、考察或社会实践。 2.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 3.带学生到企业实习。

4.参与与企业的联合科研项目公关或产学研研究。 5.参与专业技术社会服务或承担相关专业技术兼职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学分计算标准: 参加集中培训的学分计算

1.参加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组织的出国进修、国家级培训、自治区级培训、市本级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分别记25分、20分、15分、10分。

2.参加教师培训中心、各中职师资培养培训基地或有关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继续教育的脱产培训,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核(考试)合格者,其学分按开出课程的学时计,每4学时计1学分。

3.参加教师进修院校、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举办或组织的继续教育业余辅导、专题讲座,听课者,按实际听课时间以学时计算,3学时计1学分;担任主讲者,根据主办单位的级别按实际讲课时数乘以3(自治区级以上)、或2.5(地市级)。听课者以听课笔记为依据,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为依据。

4.参加教师培训中心、教科所(教研室)、电教馆(站)举办或组织的公开课、示范课、辅导报告,主讲者参照第2款记学分,听课者按4学时记1学分。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qh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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