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研究

更新时间:2023-10-31 12:06: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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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碰撞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中的船舶管理人和经营人主体地位

研究

一,船舶管理人的定义及经营范围

国外学者john spruyt认为: 船舶管理公司是指自己不拥有船舶, 通过合同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期租、承租人,提供有关船上服务和岸上监督的一种企业。国际船舶管理人协会制定的船舶管理标准规则中将船舶管理公司定义为: 通过合同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接受委托人委托,控制或负责船舶管理或船员管理的组织①。《中国国际海运条例》第三十条: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笔者根据材料对船舶管理人做出如下界定,即:船舶管理人是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承租人、经营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从事船舶管理的人。

根据我国交通部《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第2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三十条的规定,我们船舶管理人的经营范围主要有: 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

二、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及其经营范围:

在我国,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据合同的约定,接受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的委托或转委托从事海上货物运输的企业法人。船舶经营人只能由法人充任,自然人不得为船舶经营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qd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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