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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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土保持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解读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2010年5月26日,省政府公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7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对《办法》作了如下解读。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1995年12月13日省人民政府发布了《甘肃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2003年5月13日省政府又发布了《甘肃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这两个规章的实施,对规范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和水资源的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我省这两件规章的一些规定与《条例》不尽一致,主要表现在:一是取水许可采取的逐级和预申请审批方式,取水许可程序不够简化和便民;二是没有将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作为取水审批的主要依据,容易引起超量和越权审批;三是对年度取水量限制、取水统计报送、计量设施安装等基本制度没有提出明确规定,不便于取水许可的监督管理;四是对发电用水确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但规定缓征,缩小了国务院《条例》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同时,《条例》还有多个条文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规定,如第四条关于“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第十四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审批权限,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步骤和范围”等。今年5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29号),文件中提出,要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按照“统一调度、定额管理、有偿使用、市场调节”的原则,逐步建立水权分配体系和配水、用水定额管理制度。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条例》和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管理,使全社会树立关心水、珍惜水、保护水、节约水的社会氛围,增强水忧患意识和水法规意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全省的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省政府决定对我省的两个规章进行整合,重新制定《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原来的两个规章。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7号令)共26条,主要内容有:

1.规范了取水许可。新办法从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的确定,根据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取水许可的范围、审批权限和程序等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突出了水资源的保护节约,增强了可操作性。一是规定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从便民出发,简化了取水许可程序,规定取水许可实行“谁批准、谁受理”原则。三是明确了取水许可分级管理权限,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取水许可制度。四是健全了取用水过程的监管措施,主要包括计量设施的安装,年度用水计划的下达和取用水情况的报送等。

2.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办法》在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时坚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原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规定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是根据水资源用途,分别规定了工业、农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资源费,其中对工业项目中的发电、石油生产、采矿等用水又作了特别规定。二是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了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体现了因地制宜原则。三是对采矿取(排)水、地热水和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制定的程序,经过调研论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3.对农业生产用水和农村人畜饮水的水资源费征收作出了特别规定。甘肃的水资源十分匮乏,降雨量少,大部分地方严重缺水,每年有300多万亩农田缺水失灌。水资源的匮乏,不仅造成生态环境的严重恶化,而且已成为制约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对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实行取水许可和收取水资源费以及对农业生产用水收取水资源费,不方便群众生活,增加农民负担,既不符合中央“多予少取”的精神,也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反复研究,权衡利弊,从农民减负、农业增效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出发,因此,本办法第四条作出了特别规定:“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不缴纳水资源费”。

取用供水工程的水从事农业生产的,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用水限额内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农业生产限额部分的取水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生产用水限额应当按照保证农业生产基本需要的原则规定。

4.加强了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量取水,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批准取水量取水的,实行累进加价征收水资源费制度,目的是提高节约用水的意识。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对水资源费的使用也作出了原则规定,水资源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三、如何贯彻执行好《办法》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施,时间紧、任务重。当前我们应该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大力宣传。有关部门和各级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和群众尽快熟悉《办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为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2.整章建制。各地要尽快清理不符合《办法》精神的各种规章制度,该废的废,该改的改。还要做好配套制度建设,确保《办法》贯彻实施的严肃性、权威性。

3.加强落实。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凡是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向国家缴纳水资源费。取水许可和征收水资源费,是国家作为公共管理者和资源所有人,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进行调节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各取水户应当按《办法》规定,自觉地办理取水许可,并按时缴纳水资源费。

4.强化监督。《办法》施行以后,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严格执法、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发现有违法或不当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保证“用权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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