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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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ZZ00115-0400-2009-00404 发布机构: 漳州市建设局

主题分类: 建筑工程 发文日期: 2009年7月17日

名 称: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 文 号: 漳建工[2009]47号

主 题 词:

漳州市建设局关于在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项目中实行工程担保的规定(试行)

漳建工[2009]4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根据《福建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闽建筑[2007]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和对工程担保的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二、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或工程总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施工单位

应当提供以建设单位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约担保;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以施工单位为受益人的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三、漳州市建设局对全市工程担保活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工程担保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本规定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工程担保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担保金额是指担保主合同的标的金额,担保余额是指某时点上已发生且尚未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担保代偿是指保证人按照约定为债务人代为清偿债务的行为。

再担保是指再担保人为保证人承保的担保业务提供全部保证或部分保证责任的担保行为。

五、本规定所称工程担保分为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以及其他工程担保品种;

承包商履约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书。其他工程担保品种除另有规定外,可以由业主、承包商自行选择。

建设工程担保当事人一方有权自行决定自身提供的工程担保方式,当事人另一方不得拒绝或强行要求采用其它方式。

六、财政全额投融资建设项目,原则上将政府发展计划主管部门的季度或年度资金计划所安排的资金额度视同业主支付担保的资金额度;部分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自筹经费部分应当提供相应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七、工程担保的保证人必须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许可开展担保业务、营业地在本市的金融机构,包括各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不包括银行分理处、储蓄所。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并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担保机构。

八、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商业性银行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向漳州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公布后,方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

九、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专业担保公司,应按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的要求,向漳州市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备案资料,经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公布。经公布后的专业担保公司方可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担保业务。

十、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任保证。

十一、同一银行或同一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十二、保证人要求被保证人提供第三方反担保的,该反担保人不得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关联企业。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招标最高控制价应在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包括担保费用,投标报价或承包价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包括担保费用。担保机构应依据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适当降低承保条件。十四、工程担保合同使用建设部颁发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保函格式统一使用建设部颁发的工程担保保函格式文本。

十五、工程担保的担保金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1、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的10%。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3、建设工程合同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承包商履约担保相应地可以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十六、专业担保公司承担担保业务应当具有与所承担的工程担保义务相适应的代偿能力。专业担保公司的担保余额应控制在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以内,单笔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50%,单笔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上一年度末净资产的20%。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上述限额的,保函受益人有权拒绝接受。

十七、担保余额或单笔担保金额超过限额的,可以由两个以上保证人实行共同担保,并在保函中约定各自的担保金额,按约定各自承担担保责任。 十八、工程担保的有效期应当按下列方式确定:

1、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至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的90天内止,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2、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从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起,至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90天止,具体期限应当在保函中约定。

十九、在保函有效期截止日30天前,被保证人合同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保证人应当对被保证人作出续保的提示,被保证人应当及时提交续保保函。 二十、工程担保保函应为不可撤消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终止执行外,保证人、被保证人和受益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建设工程因故中止施工并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后撤保的,恢复施工前应当按规定重新设保。

二十一、市、县(市、区)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相关单位(以下简称保函保管单位)具体实施保函保管、工程担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以及对索赔处理的监管。

二十二、建设单位在申办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将施工单位提供的承包商履约保函原件和建设单位提供的业主工程款支付保函原件提交保函保管单位保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pp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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