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制度

更新时间:2023-11-16 20:3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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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急救质量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唐山市院前急救网络管理办法

总则

(一)为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证人民群众的急救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院前急救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的事发现场和转送医院中的急救医疗。目的在于及时挽救和维持伤病员的生命,减少死亡率和致残率。

(三)院前急救工作按照统一受理、统一指挥、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就急、就近、就能力、就病人需要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安全。

设置

(一)院前急救网络由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急救点构成。依托市“120”调度指挥平台,通过各急救站(点)实施院前急救与院内救治,形成“统一指挥、合理分流、快速反应、有效救治”的急救网络。

(二)全市按急救半径市区3-5公里、郊县(镇区)10-15公里划分急救区域,设院前急救站和若干急救点。各急救站和急救点按中心(站)建设标准评审合格后,由市卫生局审批并统一命名、挂牌。 (三)凡申请加入市院前急救网络的单位,须向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运行。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单位,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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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院前急救业务。

职责

(一)市卫生局职责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援指挥、协调; 2、负责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报告和组织救援工作; 3、负责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 (二)市急救中心职责

1、统一协调、调度、指挥全市院前急救工作,统筹医疗资源; 2、设立“120”急救医疗呼救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3、对急救站(点)进行业务指导及管理;向急救专业人员提供进修培训;负责社区医务人员的急救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负责全民的心肺复苏及急救处理培训;负责全市重要会议及重要活动的保健。 4、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与日常急救管理制度。

5、收集、处理及储存急救信息;按照国家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卫生部规定的23项急救统计指标,负责组织上报院前急救动态资料。 6、制定院前急救规范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挥、协调突发性灾难事故的医疗救治;组织开展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三)急救站、急救点的职责

1、服从市医疗紧急救援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管理,承担急、危、重症伤病员的急救工作。

2、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培训和急救医学的科研、学术交流。 3、负责急救信息资料的登记、保存和报告工作。出现重大伤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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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及时将情况向市急救中心调度中心上报,同时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上报卫生局。

(四)三级、二级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组建有特长(创伤、烧伤、传染病、生化中毒等)的应急专业救护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市急救中心调遣直接参与救护工作。

执业管理

(一)各急救网络单位应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做好院前急救与院内抢救的衔接,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院前急救规范和急救流程,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努力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二)院前急救实行统一调度、区域救治,采取首诊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接急救电话后,须在5分钟内出车。急救网络单位要做到专车专用,未经120指挥调度中心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调动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指令的急救任务。120指挥中心、各网络单位不得动用120专用车从事转送非急救患者。

(三)各急救网络单位的救护车辆统一喷涂“xxx市急救中心”、“120”、国际通用“蛇杖”急救标志,安装警灯、警报器。非急救网络车辆不得使用“120”和“蛇杖”标志。

(四)院前急救工作实行统一着装、统一病历格式、统一收费标准、统一车辆装备、统一车辆标示。

(五)各急救站配备一定数量急救单元,各急救单元做到设备及时保养、维修,药品齐全、放置规范。按卫生部颁布标准,配备急救药械。 (六)各急救单元按急救任务配备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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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型救护车(1)急救医师、司机、担架员各1人;(2)急救医疗技术员(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al,EMT)2人或医师、EMT各1人。

2、监护型救护车 (1)急救医师、护士、司机、担架员各1人;(2)急救医师、司机、EMT各1人;(3)急救医师1人、EMT2人。 (七)从事院前急救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医师具备3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2、护士具备2年以上的临床经验;

3、EMT具备2年以上的临床经验和连续驾驶车辆2年以上经历; 4、经市卫生局组织的专业培训上岗。院前急救进修医师和实习医师不得单独出诊。

(八)全市院前急救通讯系统由“120”有线电话和无线集群、GPS卫星定位等计算机网络组成。无线通讯和GPS卫星定位通讯统一使用市急救中心的无线群网,由市急救中心调度室通过网络统一指挥。 (九)各急救网络单位设急救通讯中继台,使用网络区域的120专线电话,建立急救计算机网络。急救单元安装车载台、无线电台和GPS定位车载机台。

非急救网络单位未经许可不得自行设置急救专线电话。

(十)在灾害救援、伤员被困以及伤员运送受阻时,启动119、122、110联动程序,救助被困人员,开辟专用通道或护送,保证急救通道畅通。

(十一)发现伤病员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做好记录并即时通知当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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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机关。

教育与培训

(一) 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参加市卫生局组织的

院前急救培训学习,经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且年度继续教育达到规定学分后方可上岗。

(二) 从事院前急救工作的管理员、调度员、驾驶员、担架员等

人员,应参加市急救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中驾驶员、担架员须具有一般院前急救常识。

(三) 在市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市急救中心、市医学会按各自

职责组织开展急救常识的普及教育工作。

经费

(一) 急救医疗收费,实行成本核算。收费标准执行市卫生、财

政、物价部门制定的统一标准。

(二) 对“三无”患者实行区域救治,“三无”患者的医疗急救费

用,可在济困医疗费用中列支。涉及大额医疗急救费用开支,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逐级上报,争取财政支持,杜绝见死不救现象的发生。

(三) 院前急救培训经费列入各级医疗机构继续教育经费。

奖励与惩罚

(一) 对社会医疗急救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局依

据相关条例给与表彰和奖励。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局依据有关规定通报批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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