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习题(公用版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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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习题

第一章 品质条款

一、单选题

1.大路货是指( D )。

A.适于商销 B.上好可销品质 C.质量劣等 D.良好平均品质

2.某美国客商到我国一家玩具厂参观,之后对该厂的部分产品很感兴趣,于是立即签定购买合同,批量购买他所见到的那部分产品,决定按实物样品作为合同中交收货物的品质要求。这种表示品质的方法是( B )。

A.看货购买 B.凭卖方样品 C.凭买方样品 D.凭对等样品 3.凭样品买卖时,如果合同中无其他规定,那么卖方所交货物( B )。 A.可以与样品大致相同 B.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

C.允许有合理公差 D.允许在包装规格上有一定幅度的差异

4.外商在收到我方寄送的样品后,来电表示愿意按我所提交易条件成交,并嘱其签订销售合同。我方在合同内详细列出该商品的品质规格,经对方签字后寄回无误。我方按约装船,忽然接到对方来电:“你方所装货物品质是否与样品相符。”我方的正确答复应该是( D )。 A.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与样品相符 B.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与样品大致相符 C.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与样品完全相符

D.我方所装货物品质以合同为准,样品仅供参考 5.对等样品也称之为( B )。

A.复样 B.回样 C.卖方样品 D.买方样品

6.在国际贸易中造型上有特殊要求或具有色香味方面特征的商品适合于( A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产地名称买卖 7.凡货样难以达到完全一致的,不宜采用( A )。

A.凭样品买卖 B.凭规格买卖 C.凭等级买卖 D.凭说明买卖 8.凭卖方样品成交时,应留存(C )以备交货时核查之用。 A.对等样品 B.回样 C.复样 D.参考样品

9.在品质条款的规定上,对某些比较难掌握其品质的工业制成品或农副产品,我们多在合同中规定( C )。

A.溢短装条款 B.增减价条款 C.品质公差或品质机动幅度 D.商品的净重

1

10.若合同规定有品质公差条款,则在公差范围内,买方( A )。 A.不得拒收货物 B.可以拒收货物

C.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D.可以拒收货物也可以要求调整价格 二、多选题

1.表示品质方法的分类可归纳为(BC )。

A.凭样品表示商品的品质 B.凭实物表示商品的品质 C.凭说明表示商品的品质 D.凭商标表示商品的品质

2.卖方根据买方来样复制样品,寄送买方并经其确认的样品,被称为( BD )。 A.复样 B.回样 C.原样 D.对等样品 3.凭商品或牌号买卖,一般只适用于( AB )。

A.一些品质稳定的工业制成品 B.经过科学加工的初级产品 C.机器、电器和仪表等技术密集产品 D.造型上有特殊要求的商品 三、判断题

1.某外商来电要我提供大豆,按含油量18%,含水份14%,不完全粒7%,杂质1%的规格订立合同,对此,在一般情况下,我方可以接受。 ( F )

2.在出口贸易中,表达品质的方法多种多样,为了明确责任,最好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的方法。 ( F)

3.在出口凭样品成交业务中,为了争取国外客户,便于达成交易,出口企业应尽量选择质量最好的样品请对方确认并签订合同。 (F ) 4.样品的复样是来样加工方式下,客户寄来供参考的样品。 (F )

5.在出口合同中,如果规定了凭样品买卖,又规定有品质说明的情况,卖方应承担所交货

物既符合合同有关品质说明的规定,又与样品完全一致的双重义务。 (T )

6.品质公差一般为国际同行所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即使在合同中不做规定,卖方交货品质在公认的范围内,也可以认为符合合同要求,买方不得再提出任何异议。 (T )

7. 约定的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范围内的品质差异,除非另有规定,一般不另行增减价格。 (T ) 8.卖方交货的品质如果不符合同规定,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不能撤约。

(F )三、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口一批苹果。合同及对方开来的信用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卖方交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磬,于是该出口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

..

2

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不另收费\。请问:卖方这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答:不妥当.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或索赔要求。某出口公司在此次交易中虽然以好充次,但因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在出现价格下跌的情况下买方仍可能提出拒收或索赔。此时我方应采取主动措施,将情况电告买方,与买方协商寻求解决的办法,或者将合同规定交货的三级品改为二级品,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与买方一定的经济补偿或价格折让,但是数额以二、三级苹果的价格差额为限,尽量减少我方的经济损失。需要加以注意的是,无论采取那种解决措施,发货前都要征得买方的同意和确认,以免日后发生合同纠纷。

2.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要求我方赔偿15000英镑的损失。请问:在此情况下我方是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而不予理赔?

答: 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从合同内容看,在这笔进出口交易中,双方以商品的规格作为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并以此作为交验商品的依据,属于凭规格的买卖,只要我方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我方就算已经履行了合同。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并未声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对方就有理由认为该笔交易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而在国际贸易中,凡属于凭样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或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很难以该笔交易并非凭样买卖为由不予理赔。 第二章 数量条款 一、单选题

1.我国目前使用最多的计量方法( B )。

A.按数量计算 B.按重量计算 C.按长度计算 D.按体积计算 2. “以毛作净”实际上就是( B )。

A.以净重作为毛重作为计价的基础 B.按毛重计算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C.按理论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D.按法定重量作为计价的基础 3.( D )可以采取“以毛作净”的方式计算。 A.裘皮 B.矿石 C.珠宝 D.蚕豆 4.进口羊毛计算重量的方法,一般采用( B )。

A.理论重量 B.公量 C. 毛重 D.以毛作净

5.按合同中的数量卖方在交货时可溢交或短交百分之几,这种规定叫( C )。

3

..

A.数量增减价条款 B.品质机动幅度条款 C.溢短装条款 D.品质公差条款

6.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合同中使用“大约”、“近似”等约量字眼,可解释为交货数量的增减幅度为( C )。

A.3% B.5% C.10% D.15%

7.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出口某商品的合同,合同中规定的出口数量为500吨。在溢短装条款中规定,允许卖方交货的数量可增减5%,但未对多交部分如何作价给予规定。卖方依合同规定多交了20吨,根据《公约》的规定,此20吨应按( B )作价。 A.CIF价 B.合同价 C.FOB价 D.议定价 8.我国现行的法定计量单位是( B )。

A.公制 B.国际单位制 C.英制 D.美制 二、多选题

1.目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度量衡制度有( ABCD )。 A.公制 B.英制 C.国际单位制 D.美制 2.国际贸易计算重量时,通常的计算方法有( ABCD )。 A.毛重 B.净重 C.公量 D.理论重量

3.在采用净重计重时,国际上通常计算包装重量的做法有( ABCD )。 A.按实际皮重计算 B.按平均皮重计算 C.按习惯皮重计算 D.按约定皮重计算 4.溢短装条款的内容包括有( ABC )。 A.溢短装的百分比 B.溢短装的选择权

C.溢短装部分的作价 D.买方必须收取溢短装的货物 5.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包括( ABC )。 A.按合同价格结算 B.按装船日的行市计算

C.按货物到目的地时的世界市场价格计算 D.由卖方自行决定 三、判断题

1.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按毛重还是按净重计价,根据惯例,应按毛重计价。(F )

2.溢短装条款是指在装运数量上可增减一定幅度,该幅度既可由卖方决定,也可由买方决定。 (T )

3.卖方所交货物如果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按《公约》规定,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收全部

..

4

货物。 ( F )

4.按照国际惯例,合同中如未做规定,溢短装部分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T ) 四、计算题

1.我一服装加工厂从澳大利亚进口羊毛50公吨,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0%,若测得该批羊毛的实际回潮率为8%,则该批羊毛的公量应为多少?

答: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50*(1+10%)/(1+8%)=50.93公吨 2.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100公吨,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则根据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多交部分如何做价?若双方未规定多交的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交多少公吨最为有利?

答:最多为105公吨,最少为95公吨.多交部分可按合同价格作价,也可按装船日的行市计算,也可按货物到目的地时的世界市场价格计算.若双方未规定多交的部分如何作价,应按合同价格计算,因此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少交有利,即交95公吨最为有利. 五、案例分析

1.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千克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物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不足200公吨,要求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拒绝退款。

要求:分析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可行,并说明理由。

答:该公司的做法不可行,因为如果在合同中未规定按哪种计量方法时,应认为是以净重作为计量方式,因此本案例中,我方应按净重200公吨作为交货标准.否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退回因短量多收的货款.

2.某公司向中东出口电风扇1000台,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但在装船的时候,发现有40台严重损坏,临时更换又来不及。为保证质量起见,发货人员认为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即使合同未规定溢短装条款,数量上仍允许5%的增减,故决定少交40台风扇,即少交4%。请问此举妥当吗?

答:不妥当.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有关的数量增减规定仅适合于散装货物,而对于以包装和个数记数的货物是不适合的.

第三章 包装条款

一、单选题

1.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的分类,是按( D )。

A.包装的目的来划分的 B.包装的形式来划分的

5

..

5.发盘可以撤消,接受也可以撤消。 (F ) 6.按《公约》发盘和接受的生效采取投邮生效的原则。 ( F ) 7.如发盘无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可在任何时间表示接受。 ( F ) 8.在出口地检验,在进口地复检对双方有利。 (T ) 9.邀请发盘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F ) 10.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 T ) 11.信用证可随时修改,发现一处即可要求开证行申请修改一次。 ( F ) 12.所有的进出口公司都可以直接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F ) 13.进口合同采用CIF成交时,我方要办理保险手续。 ( F )

14.如果我方取得的提单日期是3月5日,而保险单的日期是3月8日时,不影响我方收汇。 ( F )

15.不符点的出现只要征求议付行的同意并议付完毕,受益人就可以不受追索的获得货款。 ( F )

16.在买方已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即使买方享有复检权,也无权向卖方索赔。( F ) 17.不清洁提单的不良批注是从大副收据上转注过来的。 ( T ) 18.对不可撤消的信用证的修改只需要征求开证行的同意。 ( F ) 19.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具体的付款人名称,可理解为付款人是开证行。( T ) 20.对不清洁提单除非有特许,银行均可拒绝接受。 (T ) 四、案例分析题

1.买卖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100公吨,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则根据规定,卖方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吨?多交部分如何做价?若双方未规定多交的部分如何作价,当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交多少公吨最为有利? 解答见前例.

2. 我某公司与国外某公司达成一笔出口合同,信用证规定:数量5000公吨,1—5月分批

装运,每月装1000公吨。卖方在1—3月每月装1000公吨,银行已分批凭单支付。第四批由于台风登陆,延迟到5月2日才装船运出。卖方凭5月2日的提单向银行议付时,遭银行拒绝。后卖方又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银行付款。问: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答: 银行有拒付的权利.第四批的装运期限有一个月,我方完全有充裕的时间在一个月内完成装货,台风并不能成为不可抗力成立的条件. 依据国际贸易惯例对分批装运的规定,如果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出允许分批装运,并规定了具体的装运时间和每批的数量,只要其中任何一批为按合同规定的条款交付货物,则本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因此银行对于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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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及以后各批均可拒付.

3.我某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客商询售某商品,不久我方接到外商发盘,有效期到7月22日。我方于7月24日用电传表示接受对方的发盘,对方一直没有回信,因该商品供求关系发生变化,价格上涨,8月26日对方突然来电要求我方必须在8月28日前将货发出,否则,我方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问:我方是否应该发货?为什么?

答: 我方不应发货。因为我方7月24日用电传表示的接受,已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不具有接受的效力,仅相当于一项新的发盘,买卖双方之间无合同关系,所以,我方不应发货。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我方应寻找出价较高的买方将货物销售出去。 4.我某公司向外商询购某商品,不久我方受到对方8月15日发盘,有效期到8月22日。我方以8月20日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到50美元每件,我方可以接受。”对方未做答复。8月21日我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于当日又向对方去电表示接受对方8月15日的发盘。

问:我方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为什么?

答: 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因为我方在8月20 日曾向对方复电:“若价格能降至56美元/件,我方可以接受。”该复电已构成了还盘,该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 所以,当我方8月21日得知国际市场行情有变,向卖方表示的接受已不具有接受效力。因此,我方的接受不能使合同成立。

5.我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证中规定不得迟于2004年2月5日装运。我方因港口紧缺,无法如期装运。于1月15日电请买方将装运期延至3月5日。2月1日买方来电表示同意。接电后,我方组织装运,在3月3日出运,并备齐全套单据向银行交单议付,但银行拒收。问:银行拒收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 银行拒收合理.因为:

(1)根据<UCP500>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供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义务。

本案中我方提出信用证装运期的廷期要求仅得到买方的允诺,并未由银行开出修改通知书,所以买方同意修改是无效的。

(2)信用证上规定装运期“不晚于2月5日”,而我方所交提单的签发日为3月3日。与信用证规定不符,即单证不符,银行可以拒付。

.. 4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p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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