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3-05-23 15:32: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从一离婚案例谈家庭暴力的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傅某与被告邱某于1965年春经人介绍认识,并于1967年7月登记结婚。傅某婚后于1969年年底生育一女。从1981年起,因邱某与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引起傅某不满,双方产生矛盾。之后,二人经常吵架、打架,双方矛盾加深。1996年10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后,傅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邱某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并向傅某赔礼道歉,法院从维护夫妻关系稳定出发驳回了傅某的请求,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有所改善。从2004上起,邱某经常因家庭琐事辱骂、殴打傅某。2005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邱某先后五次殴打傅某,致傅某头面部血肿、眼眶周围皮下渗血、眼球充血、眼玻璃体充血、眼结膜下出血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傅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再次诉至法院,以邱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法院判决其与邱某离婚,赔偿医疗费888.3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中,邱某拒不承认其对傅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裁判要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即受法律保护。因傅某要求离婚系基于邱某实施了家庭暴力,故确认家庭暴力是否存在关系到傅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邱某与傅某产生矛盾后长期殴打傅某,致傅某受伤,综观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傅某据此要求离婚应予支持。傅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法院遂根据我国《婚姻法》之规定,

判决傅某与邱某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处理,同时判决邱某赔偿傅某医疗费571.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评析]

家庭暴力是中外家庭常见的一种社会现象。近年来,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犯不仅数量上升,而且所造成的伤害后果也有所加重,家庭暴力开始受到全世界广泛关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将家庭暴力列为禁止行为和离婚及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儿童及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及法律属性

联合国家庭暴力问题专家委员会对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家庭暴力表现为人身虐待,往往一再重复发生,并与精神折磨、忽视基本需要和性骚扰等行为相互有关,暴力一般发生在有抚养关系的最亲近的家庭单位内,使受害者遭到严重的伤害。国内学者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内出现的家庭成员间的一方对另一方的暴力行为,包括身体伤害、精神摧残和性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中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可见,家庭暴力首先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事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以下几方面:1.主体必须具有行为能力,且为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一般认为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包括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兄弟姐妹之间和一定范围内的姻11 本案例来源于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05)江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

亲之间;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且为故意。出于泄愤、征服或恃强凌弱的动机而放任不法行为,侵犯家庭成员的人格权和身份权;3.在损害后果上,有使受害人的人身、精神受到伤害的事实;4.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基于行为人的主观为故意,此因果关系应采必然因果关系理论。

二、家庭暴力民事责任

(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的立法原则采用了“感情破裂说”,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

第32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可作为判断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亦即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另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法和好,人民法院可据此判决婚姻双方当事人离婚。

(二)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项制度的确立对于在婚姻关系中的无辜受害者给予了法律救济和帮助,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完善。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离婚夫妻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时,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填补损害。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救济手段,最

基本的功能就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害。有损害才有赔偿,无损害即无赔偿。通过损害赔偿,使受有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对于离婚损害赔偿,可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旨在填补财产损害,其赔偿范围应以离婚时所受的财产实际损失为限。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违法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以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精神利益损害和精神创伤,有过错配偶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的主要方式是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2.精神抚慰。离婚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虽采用财产赔偿的方式,但精神损害赔偿本身兼具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的性质。由于精神损害,不能完全以金钱计量赔偿,所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除了填补损害外,更主要的是抚慰受害人因精神损害所遭受的痛苦、失望、怨愤与不满。

3.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损害赔偿作为侵权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一,具有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通过强令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使侵权者不仅未因侵权行为获益,而且还要对其侵权行为之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本身就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同时对其他有可能发生侵权行为的人而言,也具有警戒和预防作用。

本案中,法院认定邱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并据此判决傅某与邱某离婚,邱某赔偿傅某财产损失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反映了家庭暴力的民事法律后果。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pd4.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