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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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

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法规类别】非贸易外汇资本项目综合税务机构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0]66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0.05.19 【实施日期】2000.05.1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

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5月19日 国税发〔2000〕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 1 / 2

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

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

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

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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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ox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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