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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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试行)

1 总则 1.1 一般规定

为了统一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达到试点项目要求,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

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中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质量的验收由工程建设单位(含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施工单位(含设计单位、系统集成单位、施工单位,下同)及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的验收委员会(验收小组)共同进行。

试点项目中的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照批准的试点项目工程设计文件要求以及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不得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验收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执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2001)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强制条文的规定。 1.2 验收条件

试运行——系统调试开通后应试运行3—6个月,并做好试运行记录。建设单位根据试运行记录,写出试运行报告,其内容包括:系统运行状况,系统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故障及排除情况等。 技术培训——在试运行期间负责系统维护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基本就位,设计施工单位应对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有关设备、系统操作和日常维护的说明、方法等技术资料。

竣工——工程项目按设计任务书的规定内容全部建成,经试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为建设单位认可,视为竣工。少数非主要项目未按规定全部建成,由建设单位和设计施工单位协商,对遗留问题有明确的处理办法,经试运行.建设单位认可后.也可视为竣工。工程竣工后由设计施工单位写出竣工报告。其内容包括:工程概况、安装的主要设备、对照设计任务书或合同所完成的工程质量自我评价、维修服务条款等。 检测——在提请验收前,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电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已经完成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测和验收。 1.3 验收资料

在正式验收之前,设计施工单位应向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小组)提交下列验收图纸资料(全套数量一般不少于3套):

●智能化系统用户需求说明 ●智能化系统工程设计说明文件 ●智能化系统工程招投标文件 ●智熊比系统工程合同 ●设备产品合格证; ●设备产品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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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测试记录; ●系统试运行报告:

●工程竣工图纸及报告(内含隐蔽工程及工程变更资料);

●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电信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等行业主管部门检测、验收报告。 1.4 验收内容

系统工程的施工质量:是指对安装质量的检查结果;管线质量检查结果。

系统功能的测定及技术验收的内容:是指实施结果同正式设计方案要求的符合度;现场复核检查结果。 检测方法为抽检,以各分(子)系统为基础,按设备总数的10%抽检,且不得少于10台,设备总数不足10台的全部检测。

资料审查结果:是指对资料的正确性、规范性、完整性的审查结果。

本标准所规定的验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各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设计施工单位返修整改直到合格后,再组织验收。

1.5 验收评分方法

建设行业智能建筑试点项目的验收评分采用综合评分方式进行。综合评分总分为100分,各分项分数分配如表1。

组)根据实际情况评分。

②验收评分结论分为合格(总评分60分以上,含60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二种。

③在具体的项目中,各子系统中所包含的分系统的数量不同,不论分系统个数的多少,各子系统的满

分不变。每个子系统中各分系统的满分值由验收小组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2 系统功能的测定及技术验收标准 2.1 概述

住宅小区智能化系统应包括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设备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机房、电源和接地、节能及环保等。

(1)安全防范系统包括:视频监控系统、防盗报警系统、保安巡更管理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访客对讲系统和停车管理系统)等分系统。

(2)通信网络系统包括:电话系统;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卫星通信系统(vSAT);微波通信系统;无线通讯系统;电视会议系统;有线电视系统(HFC)。

(3)信息网络系统包括: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内部宽带数据网(驻地网)、接入网和控制 网络,以及网络管理、网络系统安全措施、网络系统可靠性措施、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服务子系统。 (4)综合布线系统。

(5)设备管理系统包括:家庭控制器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系统和环境养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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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考虑到验收内容可能不能客观地反映全貌的情况,因此保留10分的机动分。由验收委员会(验收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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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系统等分系统。

(6)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 (7)智能化系统集成。 (8)机房、电源和接地。 (9)节能和环保。 2.2 安全防范系统 特别说明:

(1)系统验收的文件及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工程设计说明,包括系统选型论证,系统监控方案和规模容量说明,系统功能说明和性能指标等。 ②技防系统建设方案的审批报告。

③工程竣工图纸,包括系统结构图、各子系统监控原理图、施工平面图、设备电气端子接线图、中央控制室设备布置图、接线图、设备清单等。 ④系统的产品说明书、操作手册和维护手册。

⑤工程检测记录,包括隐蔽工程检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设备功能检查记录、系统检测报告等。 ⑥其他文件,包括工程合同、系统设备出厂检测报告和设备开箱验收记录、系统试运行记录、相关工 质量事故报告、工程设计变更单、工程决算书等。

(2)必要时各子系统可分别提前验收,验收时应作好验收记录,签署验收意见。

(3)系统的竣工验收应由工程的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和本地区的技术防范系统管理部门的代 组成验收小组,按竣工图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做好记录,签署验收证书,并应立卷归档。工程验收合格后, 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

(4)安全防范系统在通过验收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安全防范系统不应投入使用。当验收不合格时,应由工程承接单位负责整改,在自检合格后再组织验收,直至验收合格。 2.2.1 视频监视系统

2.2.1.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2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2.2.1.2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可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②图像质量的主观评价项目应按表4的规定。

(2)系统的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观评价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

②主观评价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视器,黑白电视监视eE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400线;彩色电视监控器的水平清晰度应高于270线。

③观看距离应为荧光屏面高度的6倍,光线柔和。

④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评价人员应独立评价打分,取算术平均值为评价结果。

⑤各主观评价项目的得分值均不应低于4分。 2.2.1.3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1)应在摄像机标准照度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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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监控系统五级损伤制评分分级图像质量损伤的主观评价

(2)系统清晰度、灰度可用综合测试卡进行抽测,抽查数不宜小于10%,其十旨标应符合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3)当对主观评价的分级有争议时,可用仪器对系统的随机信噪比及各种信号的干扰进行测试,参看表5,其指标应符合工程设计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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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6的规定。设

备技术参数参看相关设备技术资料。

表5 图像信号技术指标

表6监控系统功能检测表

2.2.1.4 竣工验收文件

(1)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①工程说明; ②综合系统图; ③线槽、管道布线图; ④设备配置图; ⑤设备连接系统图; ⑥设备概要说明书; ⑦设备器材一览表; ⑧主观评价表; ⑨客观测试表; ⑩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2)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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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7监控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3)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表7的规定。 2.2.2 防盗报警系统

2.2.2.1 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8的规定。

(2)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凡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了竣工验收后,可 不再进行检验。

2.2.2—2 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1)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报警系统的主观评价可用报警准确率评定。误报应低于5%、不报应为o。 (2)系统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主观评价应在正常家居条件下进行。

②报警器材、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产品。 ③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2.2.2.3 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1)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正常家居条件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2)用专业仪器对系统前端探头进行灵敏度、响应时间、防范角度以及安装位置是否正确规范的测量,并记录存档。在防护区域内,入侵探测器盲区边缘与防护目标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m。抽查率控制在15%左右。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小组,对报警系统前端探头进行人工触发试验,检测出各类报警探头响应的技术指标。抽查率控制在15%左右。检查报警系统施工管线是否合乎相应的国家标准,有监听连动的要进行连动测试,并试验监听效果。有灯光连动的要进行连动测试。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9的规定。设备技术参数参看相关设备技术资料。 2.2.2.4 竣工验收文件

(1)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 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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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 防盗报警系统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

①工程说明; ②综合系统图;

③线槽、管道布线图; ④设备配置图; ③设备连接系统图; ⑥设备技术说明书; ⑦设备器材一览表: ⑧主观评价记录;

⑨客观测试表;

⑩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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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3)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表10的规定。

表10 防盗报警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2.2。3 出入口控制系统 2.2.3.1 可视对讲系统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 可视对讲系统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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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建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几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竣工验收时,可不再进行检验。

(2)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①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可视对讲系统的主观评价可用音、像清晰度(参照监控系统)和呼叫准确率评定。呼叫准确率应为100%。 ②系统的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观评价应在正常家居条件下进行。

b.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3)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①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正常家居条件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② 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12的规定。设备

技术参数参看相关设备技术资料。

(4)竣工验收文件

①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a.工程说明; b.综合系统图;

c.线槽、管道布线图; d.设备配置图; e.设备连接系统图, f.设备概要说明书; g.设备器材一览表, h.主观评价记录, i.客观测试表;

j、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②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③ 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表1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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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可视对讲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2.2.3.2 一卡通系统

(1)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

①系统的工程施工质量应按施工要求进行验收,检查的项目和内容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 一卡通施工质量检查项目和内容 ② 设单位应对隐蔽工程进行随工验收.几经过检验合格的办理验收签证,在进行进工验收时,可不再进

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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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

①系统的质量主观评价应符合下列规2:一卡通系统的主观评价可用准确率评定。准确率应高于95%。 ②系统的质量的主观评价方法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主观评价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

b.评价人员不应少于五名,并应包括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 (3)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

①系统的质量客观测试应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进行,测试所用的仪器应有计量合格证书。

①对系统的各项功能应进行检测,其功能指标应符合设计要求。功能检测表格宜符合表15的规定。设备技术参数参看相关设备技术资料。

表15一卡通功能检测

(4)竣工验收文件

①在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按下列内容编制竣工验收文件一式三份交建设单位,其中一份由建设单位签收盖章后.退还施工单位存档。 a.工程说明; b.综合系统图,

c.线槽、管道布线图; d.设备配置图; e.设备连接系统图; f.设备慨要说明书; g.设备器材一览表: h.主观评价记录: i.客观测试表;

j.施工质量验收记录。

②竣工验收文件应保证质量,做到内容齐全、标记详细、缮写清楚、数据准确、互相对应。 ③系统工程验收合格后,验收小组应签署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的格式宜符合表16的规定。 2.2.3.3 出入口控制(门禁)系统

(1)系统主机在离线的情况下,出入口(门禁)控制器独立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2)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储存信息的功能;

(3)系统主机与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在线控制时,系统主机和出入口(门禁)控制器之间的信息传输及数据加密功能;

(4)检测掉电后,系统启用备用电源应急工作的准确性、实时性和信息的存储和恢复能力;

(5)通过系统主机、出入口(门禁)控制器及其他控制终端,使用电子地图实时监控出入控制点的人员,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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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6 一卡通系统工程验收证书

防止重复迂回出入的功能及控制开闭的功能; (6)系统对非法强行入侵及时报警的能力,

(7)系统对处理非法进入系统、非法操作、硬件失效等任何类型信息的及时报警的能力:

(8)检测与本系统相关的综合安全防范管理系统、入侵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报警时的联动功能;以及本 系统报警时与电视监控系统的联动功能; (9)现场设备的接入率及完好率测试;

(10)出入口管理系统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存储数据记录。 (11)系统的软件检测

①演示软件的所有功能.以证明软件功能与任务书或合同书要求一致,

②根据需求说明书中规定的性能要求,包括精度、时间、适应性、稳定性、安全性以及图形化界面友好程度,对所验收的软件逐项进行测试,或检查已有的测试结果;

③对软件系统操作的安全性进行测试,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分级授权、系统操作人员操作信息的详细只读存储记录等:

④对所检测验收软件按GJB—437—88中的要求进行强度测试与降级测试;

⑤在软件测试的基础上,对被验收的软件进行综合评审,给出综合评价,包括:软件设计与需求的一致性、程序与软件设计的一致性、文档(含培训软件、教材和说明书)描述与程序的一致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标准化程度等。

(12)出/入口控制器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0%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和软件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2.2.3.4 电子巡更系统 (1)检测内容

①按照巡更路线固检查系统的巡更终端、读卡机的性能; ②现场设备的接入串及完好率测试;

③检查巡更系统对任意区域或部位按时间线路进行任意编程修改的功能以及撤防、布防的功能;

④检查系统的运行状态、信息传输、故障报警和指示故障位置的功能;

⑤检查巡更系统对巡更人员的监督和记录情况、安全保障措施和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的处理手段; ⑥对在线联网式的巡更系统还需要检查电子地图上的修改信息,遇有故障时的报警信号,以及和电视监视系统等的联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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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更终端抽检的数量应不低于10%,探测器数量少于10台时全部检测。被抽检设备的合格率为95%时为合格。系统功能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 2.2.3.5 停车管理系统 (1)检测内容

停车管理系统功能检测应分别对入口管理系统、出口管理系统和管理中心的功能进行检测。 ①车辆探测器对出入车辆的探测灵敏度检测,抗干扰性能检测, ②自动栅栏升降功能检测,防砸车功能检测5

③读卡器功能检测,对无效卡的识别功能:对非接触IC卡读卡器还应检测读卡距离和灵敏度是否与设计指标相符;

④发卡(票)器功能检测,吐卡功能是否正常、入场日期、时间等记录是否正确, ⑤满位显示器功能是否正常,空车位及收费显示,

⑥管理中心的计费、显示、收费、统计、信息储存等功能的检测, ⑦出/入口管理工作站及与管理中心站的通讯是否正常, ⑧管理系统的其他功能,如“防返传”功能检测;

⑨对具图像识别功能的汽车库管理系统应分别检测出/入口车牌和车辆图像记录的清晰度、调用图像信息的符合情况:

⑩停车管理系统与入侵报警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检测;电视监视系统摄像机对进出车库的车辆的监视等管理中心工作站应保存至少1个月(或按合同规定)的车辆出入数据记录。

(2)停车管理系统功能应全部检测,合格率为100%时为合格。对车牌的识别率达98%时为合格。 2.3通信网络系统

2.3.1 数字程控电话交换通信系统验收标准(表17) 2.3.2 卫星接收及有钱电视系统验收标准 (1)卫星电视接收系统验收标准

①检查天线位置安装工艺、防风、防雷、供电接地安全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②核查天线口径及G/T值;检查高频头噪声温度K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确定信道数目。 ③检查高频头至室内单元的距离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④功放器安放位置及连接接口可靠性。 ⑤室内单元及接收位置及机柜工艺性。

⑥主观评价接收站位置选择及抗微波干扰检查。 ⑦施工单位移交测试干扰的报告验收核查。

⑧卫星接收系统与CATV系统连接核查调频解调视频变成调幅载频适配数据及电平图。

⑨在上述8条款核查后,在用户终端直接按标准电视机选用卫星视频信道主观评价图象质量详见(1)有关条款。

⑩卫星电视接收系统验收评价见表18。 2.3.3 卫星通信(VSAT)系统验收标准

(1) 建立vSAT系统应用功能核查(以主观评价实际应用,作出评价)

表17 数字程控电话交换通信系统主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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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数字用户交换机安装与终装容量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易于对交换机进行设备扩容。 ③交换市话中继线种类与数量核查。

④住宅小区通信线路与当地电信局连接方式核查。 ⑤系统数据通信用户应用抽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⑥复查交换机入网许可汪和产品鉴定证书。 ⑦核查程控机房设备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⑧核查小区区域电话网及用户配线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数据通信用户的应用及可扩展性 ●数据通信设各和数据终端接口 ●市话中继接口

⑨数字程控电话交换通信系统主观评价表17。

表18 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主观测评评价

图象 电话会议 电视会议 传输数据 其它

(2)话音站对话路数和话务量、平均呼损率,失效时间、呼叫联通时间、占线时限、在自检报告基础上 核实

(3)VSAT站的地理位置及网络拓朴结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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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VSAT站接口检查实际应用主观评价

(5)接口通信规程检查、重点检查VSAT与局域网相连,需要有支持TCP/IP的软件。 (6)对天线口径检查核实G/T值 (7)系统响应时间检查核查

(8)可扩展性核查(目前是否为C波段能否向Ku波段过渡)。

(9)VSAT站址位置,天线仰角和方位角及周边环境状态核查,要检查有无其它微波通信信道干扰,或 对别人的干扰。

(10)卫星通信(VSAT)系统验收标准见表19。

表19 卫星通信(VSAT)系统验收标准

2.3.4微波通信系统验收标准

(1)采用数字(小)微波通信设备建立数字微波空中传输链路、能否传送话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相互 通信,作主观应用评价。

(2)对传输链路电波传播随季节变化应用衰落的测试与分析,在自检报告基础上检查、必要时加衰减器 模拟检查。

(3)检查在PCM复接分接器之后联网能力即能否实现分机延伸、计算机数据通信、专用网互连及网络 内各种设备的连接以及会议电视、监控电视的应用。

(4)检查小微波传输链路方式是否与光缆数字传输链路方式一样(PCM为基础)及其通道容量(2M、2M x 2、2M×4、 2M×8以及34M等)。 (5)设备间位置合理性检查。

(6)室外天线、抛物面天线、天线罩、安装件和无线模块接口工艺质量检查。

(7)室外无线模块:一个基本单元和一个微波单元和至室内接口模块接口工艺质量检查。

(8)室内接口模块多路复用器,用电缆传接,4x 2MPPS复用和切换的可靠性,工艺质量检查。

(9)对一个有效的网络管理监测系统的微机及相应软件和安装维护的附件进行核查。

(10)室外室内设备的供电、防雷、接地、防风及各类天线间距离是否合理,按设计要求核查。 (11)检查视线距离内有无阻隔,是否达到标准设计的传输距离。

(12)除传输话音、数据、能否传输会议电视,监控电视图象等应用检查。 (13)无委会审批应用手续齐全否检查。 (14)微波通信系统验收评价见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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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 无线通信系统验收标准

(1)无线通信系统类型检查及语音与数据应用质量检查。 (2)无线通信接入方式及性价比检查验收。

(3)无线集成接入能力(对GSM,CDMA,集群,BP机)。 (4)混合集成接入(同轴线漏电缆)结构,场强分布抽查。 (5)光纤覆盖增强接入结构、场强抽查。

(6)铜轴电缆增强接入结构,场强分布覆盖频段检查。

(7)办公室内,居室内短距离无线移动接入、结构、场强抽查。 (8)室内无绳电话、结构、场强、频段抽查j;E。 (9)集群通信覆盖范围应用抽查。 (10)使用领段复验。 (11)抗干扰检查。

(12)无线频率与功率对环境人身健康有无影响评定。 (13)应用审批手续建全否。

(14)无线通信系统验收评价见表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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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天线通信系统验收评价

注:①缺项时应给满分只是集成能力缺少一二点扣一分。 ②缺项是指4、5、6、7、8、9项目中一个或几个。

2.3.6 会议电视系统验收标准

(1)检查内部电视会议及外部电视会议连接应用。

(2)检查系统的标准性、开放性、支持多平台、多链路性。

(3)检查是否符合ITV—TSS标准支持,局域网和广域网连接,如ISDN、DDN等。

(4)检查电视会议系统是否支持H320/H323国际电视会议标准,图象质量达到FCIF质量。主观评价图像质量方法同有线电视。

(5)检查发起电视会议,响应电视会议和结束电视会议功能。

(6)检查本地窗口,远地窗口是否可以无限放大。并可达到全屏幕j;E。 (7)检查支持白板和应用程序的方便性。

(8)电视会议系统音量可调节性,和可随时拍照性能,声音可开,可闭性。

(9)支持多点电视会议是否可以与其它支持H320/H323电视会议标准系统互连。 (10)验收专业电视会议终端,除满足桌面会议电视会议终端的要求外是否满足支持以128Kbps到T1/ E1的大范围通信速率,并且可以远程诊断和支持主席控制。 (11)会议电视系统验收评价见表22。 2.3.7 会议系统验收标准

(1)配置等级不同的会议室数量检查。

(2)计算机支持下电话机录音机、收音机、CD、VCD、DVC、话筒、大屏幕投影、灯光控制;电子地 图和电子白板多媒体应用及其水平复核。 (3)应用可靠性检查。

(4)大屏幕投影系统图象质量检查主观评价参见表23有关条款。

表22会议电视系统验收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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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信号处理系统方便性,可靠性实用性检查。 (6)音响系统音质、音量主观评价。

(7)集中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在自检报告基础上抽检复查。

(8)同声传译系统,语种、译人、方式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在自检基础上抽查。 (9)调光系统检查。

(10)电子白板与电子地图功能质量主观评价。 (11)会议系统验收评价见表23。

2.3.8 有线电视系统(CATV)验收标准 (1)系统图像质量主观评价(表24) (2)重要指标项目主观评价(表25) (3)系统施工质量检查(表26)

(4)复查CATV系统工程验收证书(表27)

(5)有线电视系统(CATV)主观验收评价(表28) (6)通信网络系统功能测定及技术验收总表(表29)

表24 图像质量采用五级损伤制评定表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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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 重要指标项目主观评价采用对损伤现象主观评价方式评定表

注:倘若系统前端信号源引入地区电视台有线电视网,验收项目等效接收天线项目评分标准满分为5

分,重点检查入网接口方位是否准确,接口电平是否符合。 2.4 信息网络系统

2.4.1 信息网络系统验收内容包括以下六项 (1)符合设计目标审定。

(2)布线系统、产品和设备验收审定。 (3)网络功能验收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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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o2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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