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 - 9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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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号:

DB 京市地方标准 DB11/ ×××—2012 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 The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Safety &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Safeguards&Fire Figh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2012-××-××发布 2012-××-××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联合发布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

防保卫标准

The Facilities Standards for Safety & Protection,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and

Safeguards&Fire Fighting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征求意见稿)

编 号:DB111XXX-2012 备案号:XXXX – 2012

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批准部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施行日期:2012年XX月XX日

2012年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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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为条文强制性标准,其中第3.1.4、3.3.4、3.3.5、3.3.6、3.4.6、3.4.9、3.4.13、3.4.17、3.4.18、3.4.19、3.4.24、3.4.26、3.4.28、3.5.2、3.5.4、3.5.5、3.5.9、3.5.13、3.11.4、3.11.5、3.12.8、3.12.13、3.15.8、5.3.12、5.3.13、5.3.14、5.3.25、5.3.27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依据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2011年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标发〔2011〕74号)文件要求,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施工安全处及北京城建集团、北京建工集团等单位共同编制完成。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依据国家的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形成。

本标准主要内容分为:总则、术语、安全防护、场容卫生、保卫消防及附录,共5章和1个附录。其中附录A为规范性(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负责管理,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工作。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地址:北京市西四号中路16号院3号楼施工处 邮编:100039 )

本规程主编单位: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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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程参编单位: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总公司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王钢、魏吉祥、董良、孙宗辅、解金箭、吉祖友、吴建、徐良、胡晓琦、聂澄宇、王静宇、王彦昌、寇德全、戴宝均、刘立平、孙海东、冯世基、曹裕平、于祥琳、杨镭、贾连静、王秀善、唐华、董鹏、薛晶、潘振东、李稳全、罗建忠、夏义荣、刘刚 唐伟、陈路、姜华、申强、严玉材、阎伟东、杨菊欣、魏铁山 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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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总则 .......................................................................................................................................... 1 术语 .......................................................................................................................................... 2 安全防护 .................................................................................................................................. 3 3.1 一般规定 ................................................................................................................... 3 3.2 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 3 3.3 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 4 3.4 脚手架作业防护 ....................................................................................................... 5 3.5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 7 3.6 安全防护用品 ........................................................................................................... 8 3.7 洞口防护 ................................................................................................................... 8 3.8 临边防护 ................................................................................................................... 8 3.9 高处作业防护 ........................................................................................................... 9 3.10 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 10 3.11 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 10 3.12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 12 3.13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 14 3.14 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 14 3.15 拆除工程安全防护 ................................................................................................. 15 4 场容卫生 ................................................................................................................................ 16

4.1 现场场容 ................................................................................................................. 16 4.2 现场材料 ................................................................................................................. 17 4.3 垃圾管理 ................................................................................................................. 17 4.4 现场环境卫生和卫生防疫 ..................................................................................... 18 5 保卫消防 ................................................................................................................................ 19

5.1 一般规定 ................................................................................................................. 19 5.2 保卫工作 ................................................................................................................. 19 5.3 消防工作 ................................................................................................................. 20 5.4 内业资料 ................................................................................................................. 22 附录A 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 24 本标准用词说明 ............................................................................................................................ 25 引用标准名录 ···························································································26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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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 吊运大模板应设专人指挥,模板起吊应平稳,不得偏斜和大幅度摆动,采取措施防止起吊模板碰撞相邻模板。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处。

3.3.8 严禁人员和物料随同大模板一同起吊。穿墙螺栓等其他零星部件的垂直运输应采用容器吊运,禁止用编织袋直接吊运。

3.3.9 模板拆除应按区域逐块进行,并设警戒区。

3.3.10 五级(含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大模板起重吊装作业。

3.4脚手架作业防护

3.4.1 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3.4.2 悬挑式脚手架、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和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3.4.3 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施工单位必须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4.4 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必须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

全技术规范》JGJ 166、《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件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等规范要求。

3.4.5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钢管应选用外径48.3±0.5mm,壁厚3.6±0.36mm,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

3.4.6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木脚手架作为结构、装修用脚手架。

3.4.7 立杆垫板或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100mm,有排水措施。

3.4.8 落地式脚手架立杆底部必须铺设垫板,其厚度不小于50mm,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

3.4.9 对搭设在楼面等建筑结构上的脚手架,必须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当不能满足承载力要求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加固措施。

3.4.10 脚手架必须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钢管底端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4.11 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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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2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5m,作业层横向水平杆(小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m。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m,纵向水平杆(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m,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3.4.13 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3.4.14 脚手架立杆顶端外排立杆宜高出女儿墙上端1m,宜高出檐口上端1.5m。 3.4.15 连墙件的布置应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双排钢管脚手架连墙件应与内外排杆件相连接,连墙件宜与立杆相连接。

3.4.16 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且不应大于4m,水平距离不得超过6m。

3.4.17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 3.4.18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3.4.19 脚手架应在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3.4.20 剪刀撑跨度为5~7根立杆,斜杆与水平面夹角应为45度~60度,剪刀撑与立杆交叉处应用扣件连接。

3.4.21 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铺实,距墙面间距不得大于200mm,不得有空隙和探头板、飞跳板。操作面外侧应设一道护身栏杆和一道不小于180mm高的挡脚板。

3.4.22 脚手板应设置在不少于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脚手板两端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固定,严防倾翻。

3.4.23 脚手架施工层操作面下方净空距离3m内,必须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第一道水平网下方每隔10m及以下应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3.4.24 架体必须用密目安全网沿外架内侧进行封闭,密目安全网之间必须连接牢固,封闭严密,并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

3.4.25 人行马道宽度不小于1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运料马道宽度不小于1.5m,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弯处应设平台,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及挡脚板。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 mm~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应为20mm~30mm。

3.4.26 承重或上人的悬挑脚手架,其悬挑梁应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钢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6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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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7 每个型钢悬挑梁外端宜设置钢丝绳或钢拉杆与上一层建筑结构斜拉结。钢丝绳、钢拉杆不参与悬挑钢梁受力计算。

3.4.28 锚固型钢悬挑梁的U型钢筋拉环或锚固螺栓直径应不小于16mm,材质应符合相关规定,严禁使用螺纹钢。

3.4.29 脚手架杆件严禁钢木混搭。

3.4.30 禁止将混凝土输送泵管的架设与脚手架相连接。

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3.5.1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标准。 3.5.2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倾覆、防坠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装置。 3.5.3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升降过程中,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架体作业层应满铺脚手板,下方挂设水平安全网,架体外立面用密目网封闭严密。 3.5.4 严禁使用自制式吊篮架施工作业。

3.5.5 吊篮悬挂机构前支架严禁支撑在女儿墙上、女儿墙外或悬挑结构边缘。

3.5.6 吊篮架配重应稳定可靠地安放在配重架上,并有防止随意移动的措施,严禁使用破损的配重或其他替代物,配重的重量应符合说明书规定。 3.5.7 吊篮架悬挂机构前支架应与支撑面保持垂直。

3.5.8 吊篮必须使用独立的安全绳,绳径不小于12.5mm。安全绳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蓝上任何部位有联接。

3.5.9 吊篮内不应超过2人同时作业,操作人员应佩带好安全带,安全带与安全绳通过锁绳器连接。

3.5.10 吊篮的安全锁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规范要求,定期到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或生产厂家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校验的有效期限不大于1年。

3.5.11 严禁将高处作业吊篮用作垂直运输设备,人员、物料进出吊篮必须在地面进行。 3.5.12 电梯井操作平台支撑应使用14#及以上型号工字钢,或采用落地式支撑体系,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5.13 悬挑式钢平台主绳、保险绳吊点应分别设置,保险绳应张紧,严禁使用花篮螺栓调节钢丝绳。

3.5.14 悬挑式钢平台临边应设置不低于1.5m的防护栏杆,栏杆内侧设置硬质材料的挡板。 3.5.15 悬挑式钢平台承载面积应不大于20m,长宽比应不大于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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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6 移动式操作平台应编制安全技术方案,面积不应超过10㎡,高度不宜超过5m,应设防护栏杆和爬梯。

3.5.17 电梯井操作平台、悬挑式钢平台、移动式操作平台等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

3.6安全防护用品

3.6.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应根据具体作业环境和特点,参照GB/T11651标准,合理配备,正确使用。

3.6.2 进入施工区的所有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好下颌带。安全帽质量应符合GB2811标准。

3.6.3 凡在坠落高度距基准面2m及以上施工作业,无法采取可靠防护措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带》GB6095规定。

3.6.4 施工现场使用的密目安全网应使用绿色或蓝色,要定期清理、保持整齐、清洁。 3.6.5 安全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规定。阻燃型平(立)网续燃、阻燃时间不应大于4S,外观要求缝线无跳针,无断纱缺陷。

3.7洞口防护

3.7.1 1.5m×1.5m以下的孔洞,应用坚实盖板封闭,有防止挪动、位移的固定措施,盖板应加警示标识。

3.7.2 超过1.5m×1.5m以上的孔洞,四周必须搭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孔洞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洞口尺寸过大,无法全部支挂水平安全网的,应按照临边防护标准进行防护。

3.7.3 伸缩缝和后浇带处,应加固定盖板防护,并加警示标识。 3.7.4 电梯井口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5m的固定式防护门。

3.7.5 电梯井首层应设双层水平安全网。首层以上和有地下室的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

3.7.6 电梯井和管道竖井严禁作为垃圾通道。电梯井不得做为垂直运输通道,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进行论证。

3.8临边防护

3.8.1 临边应连续设置两道防护栏杆,高度不低于1.2m,并加挂密目网封闭严密。 3.8.2 楼梯未安装正式防护栏杆前,必须搭设不低于1.2m高的防护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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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 旋转式楼梯安装防护栏杆同时,中空位置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首层设双层水平安全网。

3.8.4 阳台栏板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应在阳台临边处设两道不低于1.2m的防护栏杆。

3.8.5 楼层临边结构高度低于1.2m的,按临边防护标准搭设防护栏杆。

3.8.6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拆除洞口或临边防护的,必须设专人监护。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同时拆除多层洞口或临边防护。

3.9高处作业防护

3.9.1 高处作业施工应遵守《高处作业分级》GB3608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要求。

3.9.2 五级以上大风天气应停止高处作业。

3.9.3 雨雪等恶劣天气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等措施。

3.9.4 在建工程外侧使用落地式脚手架时,其外侧应使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除使用落地式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外,应搭设水平安全网防护,且当使用吊蓝作业时应停止该作业区域除吊篮外的一切屋面及临边作业。多层建筑首层四周必须搭设3m宽的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m;高层建筑首层四周应搭设6m宽的双层水平安全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5m,多层和高层建筑每隔四层且不大于10m,应设一道3m宽的水平安全网。 3.9.5 在2m以上高度从事支模、绑钢筋等施工作业时,必须有可靠防护的施工作业面,人员上下要设置安全稳固的爬梯。

3.9.6 高处作业所用的物料,必须堆放安全、平稳,不得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碍作业、通行。

3.9.7 高处作业时所使用的工具必须随手放入工具箱(袋)内,拆、装下的剩余物料应及时清运走,不得任意放置或向下丢弃。传递物件禁止抛掷。

3.9.8 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所有施工交叉作业,均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检查与旁站监护。

3.9.9 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必须搭设宽于出入通道两侧的护头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0mm厚的脚手板。护头棚长度多层建筑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

3.9.10 高处作业施工时,对施工现场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坠落范围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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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3.10.1 玻璃应放置在专用存放架上,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固定,玻璃呈70~80°角堆放,底部采取防滑移措施。周围要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3.10.2 玻璃搬运、安装过程中,放置要牢靠,防止倾倒和底部滑移。

3.10.3 人力搬运玻璃时,必须使用专用夹具和吸盘,施工人员在存放架两侧利用吸盘先将玻璃与其它玻璃移开50~100㎜左右后方可进行搬运。搬运过程中,必须设专人在存放架两侧负责看护剩余玻璃。搬运后,周转架上的剩余玻璃应按照要求进行捆绑固定。

3.10.4 砌块、砖块、小钢模应保证码放稳固,码放高度不得超过1.5m,钢筋盘条码放高度不超过两层。

3.10.5 水泥等袋装材料、沙石料等散装材料严禁靠墙码垛、存放。 3.10.6 易燃易爆物品应设置专库分类存放,配备消防器材,并设警示标志。

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的要求,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健全安全技术档案。

3.11.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应由电气技术人员负责管理。现场必须配备专职值班电工,设电工值班室。值班电工必须持证上岗,负责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的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等日常工作。

3.11.3 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必须签订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分包单位应遵守总包项目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总包单位应按照规定对分包单位实施监督管理。 3.11.4 临时用电工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低压电力系统必须采取不少于三级配电、TN~S接零保护和逐级漏电保护。

3.11.5 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同一配电系统不得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3.11.6 临时用电配电线路应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绝缘导线必须按规范采取架空、穿导管或线槽等敷设方式;电缆线路宜埋地敷设,当沿建筑物、构筑物敷设时应采取绝缘隔离措施,必须沿地面明敷设时,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

3.11.7 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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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采用木、竹或其它绝缘材料搭设可靠防护。

3.11.8 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应合理;箱体应完好、牢固、无锈蚀、防雨、防尘;箱门外侧面应有安全用电警告标志、编号和责任人。

3.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配电箱周围应有两人同时工作的空间,且应整洁、不得堆放任何物品。配电箱、开关箱安装应端正、稳固,进出线口应设在箱体下方,顺直固定。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并设有警告标志和灭火器。 3.11.10 配电箱、开关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电器规格、型号和布置固定符合规范和满足使用要求;箱内配线必须整齐、连接良好,N、PE端子板齐全;控制开关应标明用途,并在箱体正面门内侧面设本箱单线系统图;箱内应整洁、无杂物,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

3.11.1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严禁使用可调式漏电保护器。

3.11.12 电气设备、电动机具和照明灯具的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以及配电箱的金属支架、金属围栏和配电线路的金属保护管、配线钢索等必须按规范接零或接地。

3.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配电,其电源电缆线应规范敷设。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

3.11.14 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必须按规范安装防雷装置。

3.11.15 一般场所宜选用Ⅱ类或Ⅲ类手持式电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开关、电源线、插头必须完好无损,绝缘良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需加长时应增设移动式配电箱。

3.11.16 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节能照明光源。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照明器,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对高大空间、大面积照明场所宜采用高压钠灯、汞灯、卤钨灯等光源。

3.11.17 施工现场生活区宿舍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空调、电暖器、电风扇等必须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配备合格的断路开关、漏电开关等电器保护装置。充电装置应使用专用充电柜,应敷设专用配电线路,并宜设置在专用房间内,生活区宿舍内严禁使用其它各类电加热器具。

3.11.18 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应设专用分配电箱,每栋楼、每个食堂宜设专用控制箱。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并按规范架空或穿绝缘导管、线槽敷设,导线过墙处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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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保护措施。

3.11.19 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变压器宜放置在专用控制箱内,且控制箱的正面为变压器的一次侧控制,背面为变压器的二次侧控制。

3.11.20 移动式照明灯具应采用安全电压并保护接零,金属支架手持部位应采取绝缘措施,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且不得有接头。

3.11.21 现场交流电焊机必须设电焊机专用开关箱控制,箱内应配备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应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长度不应大于5m;电焊机二次线必须采用防水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双线到位,长度不应大于30m,软电缆应绝缘良好,无破损、裸露和接头,与焊机连接处防护罩应完好。

3.11.22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采用的电气设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列入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必须有强制性认证标识,并有3C证书和相关检测报告。 3.11.23 检修和移动配电箱、开关箱、电气设备和电动机械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3.11.24 配电系统或电气设备的调试、试运行时,应按确定的操作规程和程序进行,统一指挥、专人监护。

3.11.25 使用移动式或手持电动工具的操作人员宜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3.12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3.12.1 施工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实行进场、安装验收、使用、退场全过程管理。 3.12.2 机械设备操作应保证专机专人,持证上岗,并严格执行清洁、润滑、紧固、调整、防腐的“十字作业法”。

3.12.3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严禁超载作业或任意扩大使用范围,各种安全防护装置及监测、指示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3.12.4 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信号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司索工必须经培训后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12.5 多机抬吊时单机负载不得超过该机额定起重量的80%。

3.12.6 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安装、顶升(接高)、附着、拆卸作业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安装、拆卸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先进行自检,并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总承包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记录。使用前,必须经有资质的检验单位检测合格。

3.12.7 塔式起重机固定式预埋基础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应有相关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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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8 群塔作业中,应保证处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机臂架端部与相邻塔式起重机塔身之间至少有2m的距离,处于高位塔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吊钩升至最高点或平衡重的最低部位)与低位塔机中处于最高位置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

3.12.9 塔式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交底中的要求,吊物严禁超出施工现场的范围。六级以上强风天气必须停止吊装作业,四级以上大风严禁顶升等作业。

3.12.10 吊运过程中吊机与吊物及索具必须使用卡环连接。卡环在使用时,应保证销轴和环底受力。

3.12.11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编号、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等手续。操作人员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同一台设备的安装和顶升、锚固必须由同一单位完成。

3.12.12 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的金属结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等均应设置独立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大于4Ω。 3.12.13 施工升降机机笼内作业人员不超过8个人。

3.12.14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首层进料口一侧应搭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防护棚,宽于梯笼(架体)两侧各1m,多层建筑防护棚长度不小于3m,高层建筑不小于6m,防护棚高度不低于3m。 按规定设置层站和防护门。

3.12.15 物料提升机的使用应符合《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要求,安装高度不应超过24m。物料提升机的附墙架的材质应与导轨架相一致,附墙架与导轨架及建筑结构采用刚性连接,不得与脚手架连接。

3.12.16 施工现场的履带式起重机、汽车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移动式起重机必须有检测合格证明并在有效期内,机械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3.12.17 施工现场严禁使用自制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施工作业。

3.12.18 施工现场的木工机械、钢筋加工机械、混凝土设备、卷扬机械等应搭设防雨、防砸操作棚。

3.12.19 蛙式打夯机、电锯、电刨、砂轮机等单向运行的机械设备必须使用单向开关,操作扶手要采取绝缘措施。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 3.12.20 固定卷扬机机身必须设牢固地锚。传动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导向滑轮不得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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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1 搅拌机使用前必须支撑牢固,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搅拌机停止使用,将料斗升起,必须挂好上料斗的保险链。维修、保养、清理时必须切断电源,设专人监护。 3.12.22 圆锯的锯盘及传动部位应安装防护罩,并设置保险挡板、分料器。凡长度小于0.5m,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3.12.23 砂轮机应使用单向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可调整的工作托架。

3.12.24 平面刨、手压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

3.13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防护

3.13.1 在深基坑的肥槽、隧道、管道、雨污水井、地下工程、容器等有限空间作业时,均应采取强制通风换气措施。作业前应检测有毒有害物质及氧气浓度。 3.13.2 严禁使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3.13.3 存在可燃性气体的作业场所,不允许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所有的电气设备设施及照明应符合GB3836.1中的有关规定。

3.13.4 锅炉、金属容器、管道、密闭舱室等狭窄、潮湿的工作场所,手持行灯额定电压不应超过12V。

3.13.5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标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3.13.6 有限空间作业施工单位应制定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3.13.7 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实行作业审批制度,填写《建设工程有限空间危险作业审批表》。

3.14钢结构作业安全防护

3.14.1 钢结构施工应执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标准。

3.14.2 作业人员需在钢构件上行走时,必须设置稳固的钢丝绳作为安全绳,安全带系挂在安全绳上方可行走。

3.14.3 作业人员在钢构件上行走时,不得搬运重物。

3.14.4 高处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及零部件,应有相应的防坠落措施。

3.14.5 遇有雨、雪、雾、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不得进行钢构件吊装、拼装、焊接作业。 3.14.6 钢构件吊装就位后,应立即安装固定,需临时稳固的钢构件,必须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

3.14.7 起重吊装作业,应严格按技术标准选用吊索具,定期检查吊索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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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0.3 按照《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产生的建筑垃圾也属于生活垃圾的范畴,执行新条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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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防护

3.1一般规定

3.1.1 施工现场应根据存在的危险源,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使事故控制在局部,消除蔓延条件,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并且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和处理事故,尽力减轻事故对人和财产的影响。施工现场应根据应急救预案妥善组织救援,避免盲目抢险导致事故扩大化。

3.1.3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属于重大危险源,必须严格执行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要求。

3.2基槽、坑、沟,大孔径桩作业防护

3.2.1 ~3.2.3 这3条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中第6条、第12条和第30条,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方应履行安全责任的细化。

3.2.4 本条为基坑防汛要求,对挡水围堰(挡墙)高度,但满足使用要求。

3.2.5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明确对基坑外1米外堆物堆料可能对基坑安全的影响也应满足要求。

3.2.6 本条为新增内容,目的是防止集水坑渗漏水影响到基坑的稳定。 3.2.7 及3.2.9、3.2.10、3.2.14条为原标准规定。

3.2.8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两处:一是考虑循环利用,允许使用硬质金属网片作为防护网,不再限定单一的密目网;二是“基坑深度超过3m的,分别在基坑两端设置人员上下爬梯或坡道”主要是为作业人员增加应急通道。

3.2.11 本条主要提倡机械化成孔作业,减少有限空间作业,降低施工风险,但也顾及特殊情况。

3.2.12 本条在原标准基础上按住建部要求增加了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要求。

3.2.13 本条在考虑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空气含氧量检测,也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健康所必要的。

3.3大模板作业安全防护

3.3.5 本条的重点在于保证模板的整体稳固性和吊装过程中的安全,应编写方案或交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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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模板组装、验收要求,应执行京建发〔2010〕28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的做法。

3.3.6 大模板合模、拆模过程是安全管理重点,大模板必须设置安装钢丝绳索扣,未安装锁扣的模板禁止使用。

3.4脚手架作业防护

3.4.1

JGJ 130—2011标准规定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应超过24m,根据北京市的气象、

地质情况,本标准规定北京地区单排脚手架搭设高度不得超过20m。

3.4.3 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3.4.4 本条综述了脚手架支搭及所用构件的规范要求。 3.4.5 本条是根据JGJ 130—2011规范确定的钢管尺寸。

3.4.6 根据北京市的具体情况和节能减排要求,规定木脚手仅作为高压线防护架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3.4.7 本条规定是保证脚手架基础排水顺畅,适当考虑了回填基础沉降的情况。 3.4.8 单块垫板上应设不少于2根立杆是为了保证所垫的是通板。

3.4.9 对支撑架体的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验算、加固措施的同时应征得设计单位认可。 3.4.10 本条应注意,第一步的横向扫地杆必须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

3.4.11 本条是为了保证脚手架立杆的传力要求。

3.4.12 本条规定了脚手架的结构要求,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荷载,计算、设计脚手架结构尺寸,但不得超过本规定。

3.4.14 本条是为了保证临边安全防护的要求。

3.4.15 本条明确了连墙件的布置要求,施工现场应根据实际情况,靠近主节点设置连墙件,与里排立杆连接。

3.4.16 建筑物的层高大于4m,结构柱间距超过6m时,方案中应描述连墙件的做法,并附详图。

3.4.17 、3.4.18是保证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稳固的重要措施,施工现场在施工升降机等部位应重点考虑。

3.4.19 为保证外观效果和整体稳定,本条规定脚手架外侧全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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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3 本条规定了脚手架施工层及下方安全网设置的具体要求。 3.4.24 密目安全网与架体用专用绑绳固定式为了保证抗冲击性能。

3.4.26 本条规定悬挑脚手架的悬挑梁采用双轴对称截面的型钢是为了避免扭曲。 3.4.27 本条规定采用的钢丝绳、钢拉杆是安全保证措施。 3.4.30 本条规定是防止混凝土输送过程中泵管对脚手架的冲击。

3.5工具式脚手架作业安全防护

3.5.4 施工现场的吊篮架应采用定型产品。

3.5.7 本条规定是为了避免吊篮架悬挂机构扭曲变形。

3.5.10 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电梯井操作平台安全,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3.5.11 、3.5.12、3.5.13这三条规定了悬挑式钢平台的设置、防护、尺寸要求。

3.7洞口防护

3.7.5 本条规定了电梯井内安全网设置要求,首层双层水平安全网是根据现场安全网质量抽查情况而设置的,网边缘距电梯井墙壁不大于150mm式为了设置方便同时满足防坠落要求。

3.8临边防护

3.8.3 本条规定了旋转式楼梯的安全防护要求,参照临边和电梯井的防护设置水平安全网。 3.8.5 落地窗等位置,在窗口高度不能满足防护标准的情况下,应据完善临边护栏。

3.9高处作业防护

3.9.10 本条规定明确了距离施工现场外较近的道路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护棚)支搭的范围。

3.10料具存放安全防护

3.10.1、3.10.2、3.10.3这三条是根据施工实际,明确了玻璃等大型板材卸车、存放、搬运过程的安全管理要求,施工现场应由总包督促分包、运输单位完成。

3.11临时用电安全防护

3.11.1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的编制和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其内容参照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 3.11.2电气技术人员是指具有电气技术职称或达到相关电气技术职称水平的专业技术员或电气工程师。值班电工应经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取得建筑电工操作证的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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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每班不宜少于2人。

3.11.3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协议书签定由总包项目部与各分包单位签订,明确安全用电责任,确保安全用电。

3.11.4三级配电主要指:现场从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其中分配电箱可以由多层次;逐级漏电保护主要指:现场从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每级箱内均设漏电保护器。 3.11.5同一配电系统如果将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当一部分设备发生漏电时可能引发其它设备带电,从而发生触电事故。

3.11.6由于有的现场如加工场所或进入装修工程因电缆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较困难,需沿地面明敷设时,可采用用线槽或穿管保护,确保电缆线不受损坏,从而避免触电事故发生。 3.11.7 各类施工活动必须与外电线路及变压器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等规定的安全距离。

3.11.8配电箱、开关箱结构设计是指在加工制作配电箱时,对箱体整体牢固可靠性的要求。 3.11.9 配电箱、开关箱应安装在干燥、通风场所,尤其要避开地势低、容易积水处,同时要适当提高配电箱的基础。配电箱应有防护栏、防雨、防砸措施是指室外安装配电箱,且在在施工程附近或在塔吊覆盖范围内设置时应搭设,如配电箱处没有可能坠落物,即只可考虑防雨措施。

3.11.10配电箱、开关箱内配线应为铜导线或铜母线,多股铜导线应涮锡或用专用线鼻子连接,N、PE端子板应为电气专用,材料宜为铜质;下班或长时间停止使用的配电箱必须拉闸断电、上锁,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小时。

3.11.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电流、时间参数应合理匹配,形成分级保护,一般总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100——15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2S,分配电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50—7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开关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可调式漏电保护器是指漏电保护器本身一般有3个及以上可以随意调节的挡位,为防止人为随意调节导致漏电保护器不动作或误动作而禁止使用。

3.11.13 电动吊篮应设专用分配电箱,其箱内箱内漏电保护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电动吊篮自带控制箱的,可视作为专用开关箱,但箱内控制开关应具有断路和过载保护功能。

3.11.14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高大脚手架和在建工程高大金属构筑物,是否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应由电气技术人员通过计算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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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nog.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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