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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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的比较

作者:张祖贵

来源:《新一代》2010年第02期

摘要:笔者长期从事财务会计教学工作,在教学过程中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一直是一道难题,尤其是增值税中有关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不少学生分不清楚,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把它们放在一起进行比较,以便分清,不至于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发生混淆。 关键词:视同销售;进项税额转出

中图分类号:F4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851(2010)02-0016-01

财务会计课程中有许多难点,有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就是其中之一,尤其是增值税中有关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许多学生学完后,做到相关题目时,往往分不清楚。不知是作为销项税额进行账务处理,还是作为进项税额转出进行账务处理。 一、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

现行会计制度对视同销售与进项税额转出分别作了有关规定。现作如下分述:

(一)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计算交纳增值税。

例:A公司将自产的一批产品投资于B公司,取得B公司2%的股权并计划长期持有。该产品的公允价值400000元,账面价值300000元,增值税率17%,该项交易具有商业实质。 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468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0000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 同时结转产品成本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nn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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