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确定

更新时间:2024-01-06 21:41: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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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合同主体确定

【摘 要】 本文着重分析了作为网络购物收件人的买方在纠纷发生主张索赔时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基础。认为,研究快递服务合同主体问题,主要是在发生合同纠纷时有一个比较明晰的权利义务划分和请求权基础。而很明显,快递服务合同关涉的利益方不只寄件人和快递企业这一合同双方,还应有第三方(买方)。 【关键词】 网络购物;快递服务;合同主体;权利基础 快递服务合同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主要被应用于两种情形,一种是较为传统的形式,由寄件人将物品交寄快递企业,再由快递企业投递收件人,这种情形比较类似于我们比较熟悉的邮寄书信;另一种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发生在网络购物中的快递服务,在网络购物中,寄件人(卖方)与快递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将货物运送到收件人(买方)处。通常买方要支付快递费用,要面对快递不成所带来的损失,而在对快递服务的提供方及费用的选择上又通常处于没有话语权的地位。但是当快递服务纠纷发生时,买方又往往会更积极的参与到索赔活动中,而鉴于收件人并不是快递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一,故其主张索赔的请求权基础何在就成为我们关心的问题。

一、网络购物中快递活动涉及的主体

2008年国家邮政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出台的《国内快递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明确将快递合同的甲乙双方写明“寄件人”和“快递企业”,但是,快递服务明显关涉的利益方不只是寄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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