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对华出口管制《新规定》的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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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码:3510-33-Pdrpr 商务部 产业安全局

15 CFR 740, 742, 744 和748部分 RIN 0694-AD75

对中国出口与再出口管制的修改和澄清;

对合格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办法

(6月下旬稿)

机构:商务部产业安全局 行动:建议的规则

概要:

美国政府的政策是阻止美国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性贡献的出口,同时促进美国向中国合法的民用最终用户进行出口。与此政策相一致,产业安全局建议通过修订《出口管理条例》,修改和澄清关于向中国出口和再出口物项与技术的美国许可证要求和许可证政策。

建议的修订,包括修改因国家安全原因受《商业管制清单》管制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包括一项新的控制规则,即如果知道某些《商业管制清单》中的物项出口到中国的最终用途与军事相关,那就需控制,而这些物项出口到中国如果不是用于军事用途,则不需要许可证。按新要求需管制的物项将会列成一个清单。本规定进一步建议,修改相关许可证审查政策,对因生化扩散、核不扩散和导弹技术而受控的对华出口物项进行许可证审查,要求所有关于这些物项的出口申请,都须按修订过的国家安全许可证政策进行审查。

本规则建议,做一个新的授权规定,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某些目的地国的合格最终用户,明确规定的一些物项可以对他们出口或再出口。在经过美国政府审查和批准后,这些合格最终用户将被收入《出口管理条例》的一个清单。

最后,本规则建议,要求出口商在向中国出口因任何原因而要求许可证的所有物项,以及物项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时,须获得中国商务部颁发的最终用户证明。现中国最终用户许可证仅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控的物项。本规则还提议,取消现行出口商在向产业安全局申请许可证时需提交中国最终用户证明的要求,而是要求出口商必须保存中国最终用户证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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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关于本规则的书面评论可发送到制定联邦规则的门户网站:http:www.regulations.gov,或发送电子邮件到:publiccomments@bis.doc.gov。**************所有评论还可以通过信件方式寄送至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法规政策司出口商服务办公室Sheila Quarterman收,地址是:华盛顿特区西北区宾夕法尼亚大街14号2705房间 ,邮编20230,请在信封上标注RIN0694字样;或发送传真至(020)482-3355。

有关信息收集的反馈请寄送至管理与预算办公室David Rostker收,或发送电子邮件至David_Rostker@omb.eop.gov,也可发送传真至(020)395-7285。

进一步的联系信息如下:

Bernard Kritzer,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家安全与技术转让管制办公室主任,华盛顿特区273信箱,邮编20044,电话:(020)482-0092,电子邮件地址:bkritzer@bis.doc.gov。

补充信息 背景

本规则建议对美国向中国出口因受国家安全与外交政策原因控制的物项和技术的政策进行修订和澄清。随着中国对全球经济的参与程度提升,中美双边贸易快速发展,中国已成为美国的一个主要出口市场。此外,由于中国政府日益放开外商对华投资,很多美国公司已经在中国开展了很重要的业务。这种极大扩展的经济关系符合中美两国的国家利益。中美两国都愿意扩大自由和公平的贸易,从而使中美两国人民更享繁荣。与此同时,美国一项长期存在的政策是:不允许出口可能对中国军事能力有实质贡献的物项。因此,美国政府愿意促进对中国经过确认的民用最终用途和最终用户的贸易,同时阻止有助于中国军事最终用途的贸易。

2005年,美国公司共向中国出口了价值约410亿美元的物项。同一时期,价值约24亿美元的出口物项获准许可证出口中国,1.25亿美元物项被拒绝。为了增强美国政府的信任,这些出口符合美国的政策,美国政府开展最终用途访问,包括发证前检查和发货后核查,以决定潜在的和实际的最终用户是否值得信赖。2004年4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主管产业与安全的副国务卿通过信函,就加强开展最终用户访问的程序达成谅解。对最终用途视察达成的谅解,促进了《出口管理条例》第774部分附件1《商业管制清单》中所列物项的出口,因为谅解提供了更大的保障,即美国出口的受控两用物项是被原本的接收者用于原本计划的目的。

本规则建议,对某些针对中国的许可证要求和政策的修改和澄清,应该更准确的反映美国出口管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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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审查政策与许可证要求的修订:

为进一步强化美国政府阻止能对中国军事力量有实质性贡献的对华出口,本规则建议修订《出口管理条例》742.4部分(b)(7)所阐释的、对《商业管制清单》中因国家安全原因而受控的物项的许可证审查政策(依照瓦森纳安排进行管制)。具体来说,本规则对742.4部分(b)(7)进行修订,以再次强调:美国政府向中国出口这些物项的总体政策是,批准向中国的民用出口,但一般情况下拒绝有助于中国军事能力发展的出口。

本规则提议,在审查非瓦森纳安排两用品清单中的、且在武器禁运国家中将被用于军事的物项审查时,为了与修订后的政策以及作为《瓦森纳安排》(关于未列入该机制两用品清单而运往武器禁运国家被最终作为军事用途物项的审查)成员国承担的义务相一致,对那些商业管制清单所列但不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如果其被出口到中国,且根据《出口管理条例》772.1部分的界定,出口商知道或被告知这些物项将在中国被用于军事最终用途,则应对此类出口物项进行新的管制。美国将组织跨部门审查,对《商业管制清单》中现在对华出口本不需要许可证、但可能潜在促进中国军事能力的物项进行仔细审查,以决定哪些物项将受此项军事最终用途限制。为了符合修订后的政策,并履行美国作为瓦森纳安排成员国的义务,本规则建议把“军事最终用途”定义为:组成或用于以下物品的生产、设计、研发、维护、操作、安装、或部署、修理、翻修或更新:(1)《美国军品清单》所描述的物品(22 CFR121部分,《国际武器贸易条例》);(2)《国际军品清单》所描述的物项(见瓦森纳安排的网站http://www.wassenaar.org);或(3)《出口管理条例》第774部分附件1在《商业管制清单》上以“A018”结尾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所列的物项。这一新的控制将在《出口管理条例》新的744.21一节中进行阐释。

对新的744.21节中所列受控物项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申请,将会采取逐案审查的办法,以决定要进行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是否会对中国军事能力发展有实质贡献。此类贡献可能导致提升中国的军事能动性,这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利益。《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对其他最终用途的管制将继续适用。此外,产业安全局提议,将根据《出口管理条例》中关于扩散的部分段落(b)和742 .4(b)(7)的许可证政策,对出口到中国的、在742.2、742.3和742.5章节中所各自规定的因化学和生物扩散、核不扩散和导弹技术管制而受控的物项进行许可证审查。

此次修订受到主要影响的物项是《出口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因反恐原因受控的物项。出口管制分类编码(ECCN)将规定那些须符合军事最终用途许可证条件的具体物项,包括其特殊的参数,并在《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的附件2中进行阐释。

请参阅《出口管理条例》744.6部分(对美国公民特定行为的限制)、744.21部分(对中国特定军事最终用途的限制)和744部分的附件2(即744.21规定的军事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的物项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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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最终用户证明要求的修订

为加强执行2004年4月中国商务部副部长和美国主管产业与安全的副国务卿就最终用户访问达成的谅解,本规则建议将出口商从中国商务部获得最终用户证明的要求扩展到针对所有超过一定价值门槛的、受管制物品和技术的出口(而不仅仅限于目前《出口管理条例》第748.10所阐释的因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出口)。具体说就是,对于所有出口到中国、不论何种原因要求许可证的出口物项、和每笔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条目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的出口,出口商均均须从中国商务部获得最终用户证明。同现有的规则一致,产业安全局将继续对出口到中国的需申领许可证的所有计算机,要求最终用户证明,不管其出口价值是多少。产业安全局预计,最终用户证明要求的扩展,将促进产业安全局实行对中国的受控物品和技术出口与再出口的最终用途检查能力,这与美国同中国政府之间的现有的对最终用户访问的谅解是一致的。对最终用途检查的促进将会促进美国对华出口的增加。这一修改了的要求将会记录在修改后的《出口管理条例》748.10部分。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因要求增加各种支持文件对出口商可能造成的影响,本规则建议取消把出口商向产业安全局提交中国最终用户证明作为许可证申请必要支持文件的要求。代之以要求出口商在许可证申请表的特定地方提供最终用户证明的系列号,并按照《出口管理条例》有关记录保存条款的要求保留最终用户证明。请参阅《出口管理条例》第762.3(记录保存要求例外)。此修订和有关遵守的改变将由《出口管理条例》第748.9(许可证申请的支持文件)、第748.10(进口与最终用户证明)和第748.12(支持文件的特殊条款)进行阐释。

对合格最终用户的新授权办法(VEU)

为了促进向民用最终用户出口许可的物项,产业安全局建议在《出口管理条例》第748.15章节中规定对合格最终用户采用一套新的授权办法。这一授权将允许对合格的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和转让合格的物项到包括中国在内的符合规定的目的地。这些合格最终用户必须满足一些标准,包括具有只从事民用活动的良好记录、或不从事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或不从事有悖于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活动。

产业安全局将同其他相关机构合作,从几个具体方面对可能的合格最终用户进行评估,包括其仅从事民用活动的记录、对美国出口管制的遵从、遵守合格最终用户要求的能力、是否允许美国政府派代表到现场检查、以及同美国及其他外国公司的关系。此外,在评估一个最终用户的合格性时,相关机构将考虑符合条件的出口目的地政府的出口管制情况及对多边出口管制的支持与遵守。将要出台的规则会说明:要求被列入合格最终用户名单的申请,应该按照《出口管理条例》新的748.15(a)(2)(合格最终用户)一节中的要求,以咨询表格的形式提交。除此之外,这些条件还必须包括一份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条目确认的可对合格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的物项清单。这些物项必须明确存在于出口管制分类编码条目里的相应分段内容中。条件还要包括一份说明:在合法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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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的合法最终用户如何使用每个物项。这些条件将被出口商、再出口商和最终用户所接受。合格最终用户、各自合格物项和合格目的地清单将由提议中的《出口管理条例》第748部分的附件7列出(第748节附件7:批准用户授权:合格最终用户、各自合格物项和合格目的地清单)。

新的规则会写明,根据授权要求,一些物项将不能出口、再出口和转让,这将在新的748.15(c)(受限物项)中阐释。不符合条件的物项即指那些被法令严格限制的物项。

最后,根据新的748.15规定,得到合格最终用户授权的出口商、再出口商和最终用户将被要求遵守记录保存和汇报规定,如《出口管理条例》748.15(e)(证明与记录保存)和(f)款(汇报与审计要求)所描述的。根据提议中的748.15(e)章节要求,在使用合格最终用户授权进行首次出口或再出口之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须收到并保留从符合条件的最终用户处得到的以下证明:声明他们已被通知并将遵守所有合格最终用户许可证授权中有关最终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他们已经建立好了相关程序,以遵守合格最终用户授权所要求的款项和条件;他们将不会把根据合格最终用户授权获得的物项用于从事任何《出口管理条例》第744部分所阐释的被禁止的行为;他们允许美国政府派人进行现场检查,以验证其是否遵守合格最终用户授权的条件。合格最终用户如果被发现未遵守748.15节中阐述的授权要求,将会被从合格最终用户名单中删除,并受到其他相关惩罚。

另外,在拟议中的748.15(f)(1)中将规定,那些与授权合格最终用户进行贸易的出口和再出口商将被要求向产业安全局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含向每个合格最终用户出口或再出口合法物项的具体信息。出口商、再出口商和获得合格最终用户资格的最终用户都要按照拟议中的748.15(f)(2)中所规定的要求接受例行审计。如果产业安全局需要,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合格最终用户须同意产业安全局对企业记录进行检查或实施实地自律审查。为审计需要,本规定要求企业按《出口管制条例》762部分内容规定的要求,保存拟议中的748.15章节中规定的记录和信息。

[虽然《出口管理法》(EAA)于2001年8月20日到期,但2001年8月17日的13222号总统行政命令(3 C.F.R., 2001 Comp., p. 783 (2002))依照《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令,该法律继续有效。该行政命令由于2004年8月6日的通告和69 FR 48763(2004年8月10日)而得到延长。产业安全局根据继续生效的《出口管理法》就该规则对《出口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扩展对外政策基础上的控制

[下面的语言将在规则通过时使用:与国务卿商议后采取。本规则为外交政策制定了新的出口管制法则。根据1979年《出口管理法》第6部分规定,这些控制法则实施时将有一份报告递交给国会[插入提交国会日期]。尽管法规2001年8月20日到期,但2001年8月17日的13222号总统行政命令(3 C.F.R., 2001 Comp., p. 783 (2002))依照《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EEPA)令,该法律继续有效。13222号行政命令依据2005年8月2日通知,70FR45273(200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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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延期。

规则制定的要求

1.新规则并不违背总统 12866号行政命令的精神。

2.不管其他任何法律规定,根据1995年《文书作业减少法》(44 U.S.C. 3501以及下列等等) (PRA)的要求,没有人被要求对搜集信息进行回馈,也没有人由于不遵守这一点而受到处罚,除非信息搜集符合《管理预算办公室(OMB)控制号码》的生效要件。被提议的规则包括根据PRA搜集信息。该搜集得到管理预算办公室管制号码0694-0088(为多种目的而应用)的批准,用于准备和提交产业安全局748表和0694-0093管制号码的时间为58分钟。“进口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每次提交所花费的时间为15分钟。本提议中的规则也建议修改现有在控制号码0694-0088下的、关于记录保存、汇报和审记要求方面的信息收集办法,这些信息将和提议中的合格最终用户授权一起提交,每次提交大概花费时间为30分钟。现有的在控制号码0694-0088下的收集办法的修订,将提交管理预算办公室批准。根据这些提议中的要求进行准备和提交所花费的时间负担,将征询公众的意见。提议中的规则不太可能导致向产业安全局提交的许可证申请或其他文件数量的大量增加。关于该负担估计和信息搜集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包括对减少负担的建议,请交给管理预算办公室的David Rostker, 或商务部产业安全局政策管理处,地址见本规则地址部分。

3.该规则不涉及含有联邦制度意思的政策。13132号行政命令界定了联邦制度一词的定义。 4.《管理程序法》(5 U.S.C. 553)条款所规定的规则制定通告和给予公众参与机会在这里是不适用的,因为该规则涉及美国军事或外交事物职能(5 U.S.C. 553(a)(1))。而且,没有其他法律要求该规则进行制定通告和给予公众评论机会。由于《行政程序法》和其他任何法律没有对规则制定通告和给予公众评论机会做出要求,《管理灵活性法》的分析性要求(5 U.S.C. 601 及以下等等)不能适用。但是,为了在最终出版定稿前吸取各方有意意见,产业安全局发放了征求意见稿。公众提交意见的日期将结束于[插入公布发表120天后]。 在制定最终的规则时,产业安全局会考虑所有在截止时间之前提交的意见。公众评论时间结束后,收到的建议将尽可能被考虑,但不能保证必定被考虑。产业安全局不接受要求部分或全部保密的意见和材料,这是基于商业秘密性质或其他原因。这样的意见或材料将被产业安全局退回,在制定最终规则时也不会被考虑。所有针对被提议的规则的建议必须是书面的(包括传真或电子邮件),并被作为公开档案,可以在联邦电子法归门户网站(http://www.regulations.gov)和产业安全局《信息自由法》网站( http://www.产业安全局.doc.gov/foia)被公开查阅或复印。产业安全局将不会设立单独的公开查阅场所。如果访问网站有困难,请打电话给产业安全局的行政办公室(202-482-0500 )以寻求帮助。 5.该规则主要依《国会审议法》(5 U.S.C. 801,以及下列等等)的目的决定。 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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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CFR740部分与748部分

行政实践和程序,出口,对外贸易,报告和档案要求 15 CFR742部分 出口,恐怖主义 15 CFR744部分

出口,对外贸易,报告和档案要求

因此,《出口管理法》(15 CFR 730-799部分)中的740, 742, 744和748部分被提议做如下修订: 742部分—[修订]

1.授权引用《联邦行政法规汇篇》第15章742部分如下:

授权:50 U.S.C. app.2401及以下内容; 50 U.S.C. 1701 及以下内容; 18 U.S.C. 2501 及以下内容.; 22 U.S.C. 3201 及以下内容.; 42 U.S.C. 2139a; Sec. 901-911, Pub. L. 106-387; Sec. 221, Pub. L. 107-56; Sec 1503, Pub. L. 108-11, 117 State. 559; 行政命令12058号, 43 FR 20947, 3CFR, 1978 Comp., p. 179; 行政命令12851号, 58 FR 33181, 3 CFR, 1993 Comp., p. 608; 行政命令12938号, 59 FR 59099, 3 CFR, 1994 Comp., p. 950; 行政命令13026号, 61 FR 58767, 3 CFR, 1996 Comp., p. 228; 行政命令 13222号, 66 FR 44025, 3 CFR, 2001 Comp., p. 783; 2003年5月7日总统决定(2003-23号) , 68FR 26459, 2003年5月16日; 2005年8月2日通告, 70 FR (2005年8月5日); 2005年10月25日通告, 70 FR 62027 (2005年10月27日)

2. 修订742部分

(a) 742.2 (b)部分增加段落(4); (b) 742.3 (b)部分增加段落(4); (c) 742.5 (b)部分增加段落(4); (d) 742.4部分,修订(b)(7)段落。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742.2 化学和生物武器扩散 (a) * * * * * (b) * * * * *

(4) 产业安全局将根据本部分段落(b)描述的许可证政策,审查本部分段落(a)描述的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但当向目的地是中国出口上述物项时,产业安全局将根据本部分段落(b)和742.4(b) (7)的许可证政策,审查许可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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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3 核不扩散 (a) * * * * * (b) * * * * *

(4) 产业安全局将根据本部分段落(b)描述的许可证政策,审查本部分段落(a)描述的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但当向目的地是中国出口上述物项时,产业安全局将根据本部分段落(b)和742.4(b)(7)的许可证政策,审查许可证申请。

742.4 国家安全 * * * * * (a) * * * (b) * * *

(7) 对中国,向民用最终用途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一般政策是批准。但如果拟出口的物项对中国的军事能力有实质性贡献,则有拒绝批准推定政策(PRESUMPTION OF DENIAL)。这样,向中国出口、再出口和转让的所有许可证申请必须逐件审查,以决定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是否对中国的军事能力有实质性贡献。此外,还可能根据导弹技术、核扩散或化学和生物武器审查政策,审查许可证申请,以决定最终用户是否从事扩散活动。

* * * * * 742.5 导弹技术 (a) * * * * * (b) * * * * *

(4)产业安全局还将根据本部分段落(b)描述的许可证政策,审查本部分段落(a)描述的物项的许可证申请,但当向目的地是中国出口上述物项时,产业安全局将根据本部分段落(b)和742.4(b)(7)的许可证政策,审查许可证申请。

744部分—[修订]

3.授权引用《联邦行政法规汇篇》第15章744部分如下:

授权:50 U.S.C. app.2401及以下内容; 50 U.S.C. 1701 及以下内容; 22 U.S.C. 3201 及以下内容.; 42 U.S.C. 2139a; Sec. 901-911, Pub. L. 106-387; Sec. 221, Pub. L. 107-56; 行政命令12058号, 43 FR 20947, 3CFR, 1978 Comp., p. 179; 行政命令12851号, 58 FR 33181, 3 CFR, 1993 Comp., p. 608; 行政命令12938号, 59 FR 59099, 3 CFR, 1994 Comp., p. 950;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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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命令12947号,60FR 5079,3CFR,1995 Comp., p.356; 行政命令13026号, 61 FR 58767, 3 CFR, 1996 Comp., p. 228; 行政命令13099号,FR45167,3CFR, 1998Comp., p.208; 行政命令 13222号, 66 FR 44025, 3 CFR, 2001 Comp., p. 783; 行政命令13224号,66FR 49079,3CFR, 2001 Comp., p. 786; 2005年8月2日通告, 70 FR (2005年8月5日); 2005年10月25日通告, 70 FR 62027 (2005年10月27日) 4. 744部分修订

(a) 744.6 (a) (1)增加段落(ii)。 (b) 744.21增加内容。

(c) 744部分增加附件2,如下: 744.6 关于美国人的某些活动的限制

(a)* * * (1)* * *

(ii)根据本部分段落(c)的规定,没有获得产业安全局的许可证,任何美国人都不得故意支持没有许可证的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根据本部分或744.21要求)。“支持”指金融支持、运输和运货等任何行为,美国人作为非实际出口商或再出口商,但其上述行为将促进出口、再出口或转让。

744.21 对中国某些军事最终用途的限制

(a) 一般禁止。除《商业管制清单》上具体规定对物项的许可证要求外,没有获得许可证或根据本部分段落(c)描述的许可证例外,如果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时,你知道该物项用于或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用于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你不能向中国出口、再出口或转让744部分附件2列出的任何物项。“你知道”分两种情况:(1)你确切知道或实际知道该物项将全部或部分用于军事最终用途,见本部分段落(f)的规定;或者(2)你获得产业安全局的通知,该物项用于或可能全部或部分地用于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

(b) 关于对产业安全局通知的物项的另外禁止。产业安全局或者专门通知你个人,通过《联邦记事》刊登修订的《出口管理条例》,或通过在《联邦记事》上刊登分开的通知,在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任何物项时需要获得许可证,因为该物项可能用于或转用于中国的军事最终用途,有不可接受的使用风险。只有负责出口管制的副助理国务卿或由其指定的人才能发出专门通知。如果发出这样的口头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将送去由负责出口管制的副助理国务卿或由其指定的人签署的书面通知。没有产业安全局的通知,并不能免除出口商不执行本部分段落(a)的许可证要求。

(c)许可证例外。适用于本部分段落(a) 和段落(b) 描述的禁止的唯一许可证例外是,740.11 (b)(2)(i)或(ii) 中宣布的许可证例外GOV的条款。

(d)许可证申请程序。依据本部分提交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在产业安全局—748P“多用途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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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另外信息”部分或电子申请中申明,“提交此申请是因为《出口管理条例》744.21对许可证的要求(关于对中国某些最终军事用途的限制)”。 此外,或者是在申请的另外信息部分,或者是在申请的附件里,必须包括所有已知的关于该物项军事最终用途的情况。如果在许可证申请中提交附件,必须在另外信息部分加附注。

(e)许可证申请标准

(1) 申请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本部分段落(a) 描述的物项,将在逐案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

决定出口、再出口或转让是否对中国的军事能力有实质贡献,是否将导致推进中国的军事活动,而这与美国的国家安全利益相违背。

(2) 如果最终用户从事某些扩散行为,申请将根据导弹技术、核不扩散或化学和生物武器审

查政策进行审查。

(3) 因向中国军事最终用途出口的其他原因需要申请许可证的物项,也要根据本部分段落(e)

的审查政策进行审查。

(f) 在本部分,“军事最终用途”指的是有关物项的组装、或用于生产、设计、研制、维护、使用、安装、部署、修理、翻新或整修。这些物项包括:(1)《美国军品清单》上的物项(22CFR121部分,《国际武器贸易管理条例》);(2)《国际军品清单》上的物项(瓦森纳安排的清单);(3)《出口管理条例》774部分附件1中的《商业控制清单》上的出口管制分类编码以A018结尾的物项。

本部分段落(f)的注释:本部分中“生产”(PROUDCTION)的概念指的是集成、组装、检查和测试。“研制”(DEVELOPMENT)指的是设计,包括测试和制造原型机。“维护”(MAINTENANCE)指的是通过工作,让其恢复原来或设计的能力,包括测试、调整、检查、更换部件、修复、校准、翻新等。“运行”(OPERATION)指的是让其工作。“安装”(INSTALLATION)指的是使其作好使用准备,包括连接、集成、装载软件、调试等。“部署”(DEPLOYMENT)指的是让其处于作战形式或放置于适当的战略位置。

5. 744部分增加附件2,如下:

744部分附件2: 744.21军事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的物项清单 744.21军事最终用途许可证要求的物项清单 (1) 第一类:材料、化学品、微生物和毒素

(i) 1A290 在装运放在X-射线单元、X光线照相术曝光装置或远距离放射疗法装置、放射性热电

发动机,或运输放射性材料包装中以屏蔽形式装运超过1,000千克的贫铀(含量低于0.711%同位素U-235的任何铀)。

10

(ii)1B999 用于生产结构复合材料、纤维、预浸料坯和粗加工成品的受1B999. e控制的设备。 (iii)1C990 比模数为3.18×106米或更大和比抗拉强度为7.62×104米或更大、用于“复合结构”、

不受1C010或1C210控制的玻璃“纤维材料或细丝材料”。

(iv)1C995 不受1C350、1C355或1C395控制的混合物,这些混合物含有受1C350、1C355控制的

化学制品,以及1C350或1C395不控制的医疗用具、分析用具、诊断用具和食品检验用具,而这些用具含有1C350.d所控制化学制品,如下(见控制物项清单),除1C995. c医学、分析、诊断和食物检测工具之外。

(v)1C996 具有下述特点、含有合成烃石油的液压流体(见控制物项清单)。

(vi)1D999 受1D999. b控制的特定软件,用于受1B999. e控制的设备,专门用于生产受第1类

控制的(其他地方没有具体规定)结构复合材料、纤维、预浸料坯和粗加工成品。

(vii)1D993 专门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受1C210 .b或1C990控制的设备或材料的软件。 (viii)1E994 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受1C990控制的纤维和单纤维材料。

(2)第二类:材料加工

(i)2A991 不受2A001控制的轴承和轴承系统。

(ii)2B991 限于受2B991控制的机械工具,沿线轴的定位精度优于0.010mm。受2B991. d.1. a

控制的具有一个或多个造型倾斜心轴特性的机械工具。

(iii)2B992 用于生产光学质量表面的非“数控”机床及为其特别设计的部件。

(iv)2B993 不受2B003控制、能生产优于AGMA12质量级齿轮的齿轮成型机与(或)齿轮研磨机。 (v)2B996 不受2B006控制的尺寸检查或测量系统或设备。

(3)第三类:电子设计、研制和生产

(i) 3A292 示波器与瞬时记录器,不含3A002.a 5规定控制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部件。 (ii)3A999 限于3A999. c控制的物项。

(iii)3B991 不受3B001控制、用于加工电子部件和材料的设备,及为此专门设计的部件和附件。 (iv)3B992 不受3B002控制、用于检查和测试电子部件和材料的设备,及为此专门设计的部件和

附件

(v)3D991 受3A991控制的电子器件、受3A992控制的一般用途电子设备,或受3B991和3B992控

制的生产与测试设备的“研制”、“生产“或“使用”而专门设计的软件。

(vi)3E292 根据《技术说明通则》,用于受3A292控制设备的“研制”、“生产”或“使用”的“技

术”。

(vii)3E991 用于受3A991控制的电子装置或部件、受3B992控制的一般用途电子设备,或受3B991

11

或3B992控制的制造和测试设备的“研制”、“生产”或“使用”所应用的“技术”。

(4)第四类:计算机

(i)4A994 限于不受4A003控制的计算机,其调整最大运算速度( “Adjusted Peak

Performance”)超过0.1兆次。

(ii)4D993 专门设计实时处理设备的“程序”验证和确认“软件”、可自动生产“源码”的“软件”、

以及操作系统软件(不受4D003控制的)。

(iii) 4D994 受4A101、4A994中调整最大运算速度超过0.1兆次和4B994控制材料的“研制”、“生

产”或“使用”而专门设计或修改的软件。

(iv)4E992 用于4A994(如744部分附件2 的描述)和4B994所控设备、4C994控制的材料,或4D993

或4D994所控软件的“研制”、“生产”或“使用”的技术。

(5)第5类:(第1部分)通信

(i)5A991 限于受5A001. a, 5A001.b, 5A001. b.7.和5A001. f控制的物项。 (ii)5B991 通信测试设备,不另说明。

(iii)5C991 优化用于制造5A991所控光纤的粗加工玻璃或任何其他材料。

(iv)5D991 专门设计或改良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5A991和5B991控制的设备的“软

件”。

(v)5E991 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5A991或5B991所控设备、或5D991所控软件的技

术,及下述其他技术(见管制物项清单)。

(6)第5类(第2部分) 信息安全

(i)5A992 不受5A992控制的设备,除E742.15 (b)(1)(i)和742.15 (b)(2) 描述的大量市场加密

物项和软件以外;742.15 (b)(3) (ii)描述的某些近距离范围的无线商品和软件;742.15 (b)(3) (iii)描述的功能有限密码的商品和软件。

(ii)5D992 不受5D002控制的“信息安全”“软件”,除742.15 (b)(1) (i)和742.15 (b)(2) 描

述的大量市场加密商品和软件以外;742.15 (b)(3) (ii)描述的某些近距离范围的无线商品和软件;742.15 (b)(3) (iii)描述的功能有限密码的商品和软件。

(iii)5E992 不受5E002控制的“信息安全”“技术”。

(7)第6类 传感器和激光

(i)6A995 不受6A005或6A206控制的“激光器”。

12

(ii)6C992 不受6A002. d.3控制,或不受6C002. b控制、锌含量达到或高于6%莫尔分数的光

学传感纤维,这种光学传感纤维经过结构修改,“差拍长度”少于500mm(高双折射)。

(8)第7类 导航和航空电子设备

(i)7A994 不受7A003或7A103控制的其它导航定向设备、机载通信设备、所有飞机导航系统,

以及其它航空电子设备,包括部件和元件,不另说明。

(ii)7B994 导航设备和航空电子设备的测试、检查或“生产”适用的其它设备。

(iii)7D994 导航、机载通信和其它航空电子设备的“研制”、“生产”或“使用”的使用“软件”

不另说明。

(iv)7E994 导航、机载通信和其它航空电子设备的“研制”、“生产”或“使用”的使用“技术”

不另说明。

(9)第8类 海事设备和技术

(i)8A992 不受8A002控制的水下系统或设备,以及为此专门设计的部件。 (ii)8D992 专门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受8A992控制设备的“软件”。 (iii)8E992 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受8A992控制设备的“技术”。

(10)第9类 推进系统、空间飞行器和相关设备

(i)9A991 不受9A001或9A101控制的“飞机”(不另说明)和燃气涡轮发动机,以及部件和组件

(不另说明)。

(ii)9B990 振动测试设备和专门设计的部件和元件(不另说明)。

(iii)9D990 用于“研制”或“生产”受9A990或9B990控制设备的“软件”,不另说明。 (iv)9D991 用于“研制”或“生产”受9A991或9B991控制的设备的“软件”。

(v)9E990 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9A990或9B990控制的设备的“技术”,不另说明。 (vi)9E991 用于“研制”、“生产”、或“使用”9A991或9B991控制设备的“技术”。

748部分[修订]

6.授权引用《联邦行政法规汇篇》第15章748部分如下:

授权:50 U.S.C. app.2401及以下内容; 50 U.S.C. 1701 及以下内容;行政命令13026号, 61 FR 58767, 3 CFR, 1996 Comp., p. 228; 行政命令 13222号, 66 FR 44025, 3 CFR, 2001 Comp., p. 783; 2005年8月2日通告, 70 FR (2005年8月5日)。

7.748.9部分修订

13

a. 修订段落(b)(2),在第一句后新增加一句;

b. 修订段落(b)(2) (i),在第一句后新增加一句,去除(b)(2) (i)(B)的句子; c. 修订段落(c) (1),如下:

748.9 许可证申请的相关文件 * * * * * (b) * * *

(2)你向以下国家出口的物项是否受到国家安全原因管制?(这只适用于那些海外特定目的地)如果你的物项出口的目的地是中国,你出口的物项是否有任何关于向中国出口的原因而需要申请许可证?

* * *

(i)如果“是”,你的出口需要获得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如果你出口的物项的目的地是中国,且因向中国出口受到任何原因管制,你的出口需要中国最终用户的证明。注意,如果目的地是中国,在准备出口物项之时,要用最终收货人和购买者声明取代中国最终用户证明(如出口替代件和组件),出口的物项是用来修理此前出口的物项和价值等于或低于75,000美元。

(ii)如果“不是”,你的出口需要获得最终收货人和购买人的声明。阅读本部分的其余内容,然后阅读《出口管理条例》748.11部分。

(c)申请许可证需要的相关文件。* * * (1)申请许可证需要进口声明或最终用户证明。你可以在收到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的传真件或其他可清楚辨认的副本后,提交许可证申请,倘若在接到和保留声明原件之前,申请者没有违反根据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批准的许可证运出有关物项。

(2)* * * * * * * *

8.748.10部分的修订 . 修订段落(a)的第4句。

b. 修订段落(b)(1),在“物项”一词前增加“一个”。 c. 修订并重新设计段落(b)(4),并新增加一个段落。 d. 修订段落(c)(1)。 e. 修订段落(c)(3)。 f. 修订段落(g)。 具体情况如下:

748.10 进口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

14

(a)范围。本部分描述进口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的例外和关系,且仅适用于因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物项的出口,其目的地是本部分748.9(b)(2)确定的国家之一,或如果是中国,不论任何原因,所有物项都需要许可证。.

(b)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必须获得进口证明或最终用途证明,除非你的出口符合本部分748.9(a)中的豁免之一,如果:

(1)你许可证申请上的商品受国家安全原因管制,除非是ECCN5A002或5B002管制的物项。 (2)* * * (3)* * *

(4)你向中国出口的商品和软件属于《商业管制清单》同一条目,而总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注意,5,000美元的门槛不适用于向中国出口计算机,748.10(b)(3)的条款对此有规定。

(i).你的许可证申请列举了几个分开的《商业管制清单》条目。如果许可证申请上的在《商业管制清单》上的条目的总价值超过5,000美元,无论任何原因向中国出口需要获得许可证,那么你的许可证申请上要有包括所有受管制的物项的中国最终用户证明,你必须获得这一证明。

(ii) 产业安全局可能具体要求你在出口价值低于5,000美元的物项时,获得最终用户证明,或者根据《出口管理条例》而不是《商业管制清单》上的原因,要求你申请向中国出口的许可证。

(5)你出口的目的地不是中国而是什么别的地方,你的许可证申请包括《商业管制清单》上被分类为单一的条目的商品和软件,总价值不超过5,000美元。

(i).你的许可证申请可列几个分开的《商业管制清单》条目。如果任何因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条目超过5,000美元,那么你的许可证申请上必须获得包括所有受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物项的进口证明。

(ii)如果你的许可证申请是受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单一出口管制分类编码的物项的一个大订单的其中一小部分,价值超过5,000美元,必须获得进口证明。

(iii) 产业安全局可能具体要求你在出口价值5,000美元的物项时获得进口证明。 (c)如何获得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

(1)申请者必须要求进口商(如最终收货人或购买者)获得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要求这些证明只包括那些受国家安全原因管制的物项。注意,如果是中国,申请者必须要求进口商获得在许可证申请上的所有受《商业管制清单》上的原因对中国实施管制的物项的最终用户证明。除中国之外,不应要求进口商获得受其他原因而非国家安全原因受管制的物项的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申请者必须从进口商处获得进口证明或最终用户证明的原件。

(2)* * *

(3)如果你的出口需要获得中国最终用户证明,你必须确保由中国商务部科技产业司官员签署并有印章的中国最终用户证明。

15

(g)提交进口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申请人必须根据《出口管理条例》762部分保留记录条款规定,对进口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存档保留,不应随许可证申请一同提交。关于申请许可证必须包括进口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的更多信息,参见《出口管理条例》748.9(c).此外,如748.2(e)所述,为了帮助许可证审查,产业安全局将在随意的基础上,要求申请者提交具体进口和最终用户证明的原件。

* * * * *

9.748.2部分的修订

a. 删除和保留段落(a)的内容。具体情况如下;

748.12 关于证明文件的特别条款

(a) [保留] * * * * *

10.修订748部分附件4,修改关于中国的条目。具体情况如下:

748部分附件4----外国管理进口证明/发货核查证明和最终用户证明的机构 国家 进口证明/发货核查机构 管理机制 中国 出口管制1处 中国 商务部科技产业司 最终用户证明 北京东长安街2号 电话:65197366 传真:65197926 11.增加748.15部分如下: 748.15 授权合格最终用户(VEU)

授权合格最终用户(VEU)允许向合格最终用户出口、再出口和转移被用于合法目的地的任何合法物项。合格最终用户是那些依照本部分要求事先获得批准者。为获得授权VEU资格,出口商、再出口商和可能的合格最终用户必须遵从本部分第(a)至(f)段所列的条件和限制。

(a)合法(eligible)最终用户 接受按照VEU出口、再出口和转让的合法物项的唯一最终用户是被748部分《第7补充》认定的。

(1) 在根据该授权评定合法最终用户时,产业安全局与国务院、能源部、国防部和其他相关机构协商,参考大量信息,包括这些因素:其民用最终用途活动的档案;其遵守美国出口管制的情况;其遵守授权VEU要求的能力;其同意美国政府代表现场检查;其与美国和外国公司的关系。另外,当平定合法最终用户时,上述部门将考虑合法地点所在的政府出口管制的现状、支持和遵守多边国

16

际出口管制机制的情况。

(2) 要求资格认定应该以咨询意见请求(在748.3(c)部分阐明的)的形式提出,并应包括出口商、再出口商打算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物项的清单,这些清单被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所标明。除748.3部分阐明的信息外,ECCN所标明的物项应该具体到ECCN子目录所能使用的程度。该请求还应包括每一物项被合法最终用户在合法目的地如何使用的说明。请求递交到: The Office of Exporter Service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14th Street and Pennsylvania Avenue, NW, Room 2075, Washington, DC 20230; or to

The Office of Exporter Services,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P.O. Box 273, Washington, DC 20044.

信件标明“请求授权合格最终用户”。

(3)如果物项被最终用户托管或使用,依据授权VEU接受出口、再出口和转让的只能是748部分的《第7补充》所列的最终用户。 (b) 合法目的地。授权VEU可以用在下列目的地: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2) [保留]

(c) 物项限制 (1) 依照该授权,《出口管理条例》规定的基于导弹技术(MT)和犯罪管制(CC)管制的物项不能出口或再出口。

(d) 最终用途限制。 依照授权VEU获得的物项不能用于744部分所列任何活动。依照授权VEU获得

物项的合法最终用户只能:

(1)利用最终用户位于合法目的地的设备,或者被最终用户证明被有效管制的、位于合法目的地的设备。

(2)在使用过程中消费这些物项;或者

(3)只有获得产业安全局的授权这些物项才能被转移或再出口。

(e) 资格认证和档案 依照授权VEU出口或再出口之前,出口商或再出口商必须收到和留有来自合

法最终用户的最终用途证明,声明:

(1) 他们知道并遵守授权VEU对最终用途的限制

(2) 他们有适当的程序以保证遵守授权VEU对目的地和最终用户的限制。

17

(3) 他们没有在《出口管理条例》744部分阐明的禁止性活动中使用依授权VEU获得的物项; (4)他们同意允许美国官员现场访问,以检查最终用户对授权VEU条件的遵守情况。

对本段 (e) 的说明:根据《出口管理条例》726部分所规定的记录保存要求,该资格证必须由出口商或再出口商持有。 (f)报告和审计要求

(1) 报告。使用授权VEU的出口商和再出口商需向产业安全局提交年度报告。报告必须包括关于每一最终用户(即接受出口或再出口合法物项者)(1) 接受出口或再出口的任何最终用户的姓名和地址;(2)出口和再出口物项抵达的目的地;(3)这些物项的数量;(4)这些项目的价值和(5)这些物项的出口管制分类代码(ECCN(s))。报告提交的截止日期为在每年的2月15日。报告必须涵盖的时间段为前一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报告应送到

Office of Export Enforcement, Bureau of Industry and Security, U.S. Department of Commerce,

th

14Street and Constitution Avenue, N.W., Room H-4520,

Washington, DC 20230.

邮件上应被标记“授权合格最终用户报告。”

(2)审计:授权VEU使用者需要接受例行审计。根据产业安全局要求,出口商、再出口商和最终用户必须允许检查档案和遵守情况的现场评估。为了审核,档案应该与《出口管理条例》中762部分提出的档案要求保持一致,应该包括这部分(e)段、(f)(1)段和(c)段提及的信息。 12. 748部分的第4补充增加如下内容:

748部分的第7补充------授权最终合格用户(VEU):合格最终用户清单与合法物项、合法目的地各自的清单

依据授权VEU出口和再出口的合格最终用户、各自的合法物项与合法目的地: 合格最终用户 合法物项 合法目的地 日期:

Matthew S. Borman

Deputy Assistant Secretary for Export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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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mz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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