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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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解读

中共利川市委党校 黄德尧

“通过!”8月27日15时02分,随着吴邦国委员长一声宣布,监督法终获通过。自此,我国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步入规范化和程序化轨道。

二十年立一法,监督法的诞生经历了一个怎样的过程?其立法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对监督“一府两院”有哪些具体规定?这是我下面重点解读的内容,与各位交流。 一、监督法:20年千呼万唤始出来

监督法的出台,前前后后经历了20年的时间。自1987年到2006年,历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收到222件关于制定监督法的代表议案,参与联名代表4044人次。

千呼万唤始出来。2002年8月,监督法草案终于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随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审议中大家认为,立法和监督是宪法赋予立法机关的两项重要职权。这两项职权的行使,都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对立法权的行使,立法法已经做了规定。至于监督权的行使,近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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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很有必要。

草案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意见分歧还比较大。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于2005年上半年召开三个座谈会,分别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就法律草案的几个主要问题座谈讨论,随后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进一步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吴邦国委员长于2005年10月29日主持召开7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就草案修改工作听取意见。

2006年3月全国人大会议期间,胡锦涛总书记对加强人大监督工作作了深刻阐述。6月,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会议,就制定监督法听取意见。

各方的意见最终汇总到最高立法机关。在汇总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监督法草案作了较大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听取意见的工作继续在更大的范围进行着。2006年四五月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主持召开四个座谈会,继续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座谈会上的具体修改意见,对草案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

2006年6月和8月,草案先后经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根据审议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8月25日,鉴于草案比较成熟,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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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监督法草案交付表决。两天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这部法律。 二、立法过程中草案有三处较大修改

制定监督法总的原则是:按照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

根据上述原则,立法过程中,监督法草案内容多次调整,其中较大修改主要有三点:

———将本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相应地将法律的名称修改为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第一,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都有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但人民代表大会与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职权有所不同。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预算与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这些职权具有监督“一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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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工作的性质。由于各级人大每年通常只开一次会,不可能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按照宪法有关规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的职权是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第二,这些年各地方为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所进行的探索和需要加以规范的,也集中在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问题上。有鉴于此,监督法确定本法只规范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较为切合实际。 ———完善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实施监督的形式和程序。

一方面,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权,监督法不需要赋予其新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是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不够完善,而各地方在探索中的做法又不尽一致,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引导。针对这种情况,监督法着眼于增强监督实效,着重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

———处理好监督法与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衔接。立法过程中,原来的草案大部分内容是对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汇总。最后通过的法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力求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对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的规定原则上只作衔接性的规定,不照抄照搬。这样,既可以增强针对性、可操作性,也比较简明扼要。

三、行使监督权应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

关于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法律明确应坚持四项原则。监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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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是至关重要的。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总结实践经验,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遵循下列原则:

一是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二是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四是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四、明确监督政府工作的主要形式

这些年各地为加强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实践,但做法不同,认识也不一致。有关负责人表示:“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监督实践,为制定监督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经对不同做法反复比较、认真研究,从监督实效看,经验比较成熟、认识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政府专项工作进行评议。”

实践证明,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如“三农”、义务教育、环保、安全生产、拆迁补偿等,开展对政府专项工作的评议,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常委会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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