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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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选址、设计与建造规范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制订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核技术利用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的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贮存库(以下简称废物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工作,促进核技术的利用,保护人民健康和环境安全,保障社会安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的选址、设计和建造。 1.3 编制依据

本规范的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国家环保局1987年7月) 1.4 废物库的性质与分类

废物库是地区性放射性固体废物和废放射源贮存库,属社会公益性环境保护设施。

废物库主要接收来自工农业、科研、医疗、教学等领域在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低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和不再使用的或废弃的密封放射源(以下简称废源)。废物库中贮存的废物应是可回取的,废物库应实行动态管理,满足周转使用的需要。

根据地区废物产生的形态和量以及废物处理、整备能力的情况,废物库可分为二类:包括废物处理、整备装置和废物贮存设施的一类库和仅设贮存设施的二类库。

1.5 废物库的形式

废物库可根据当地条件和选址结果采用地面、地下、半地下或洞穴库的形式。

1.6 废物库的库容和设计寿命

应根据当地核技术应用的具体情况确定废物库的库容,一般有效库容不应小于500 m3。设计寿命不得低于100年。 1.7 废物库接收的废物和放射性水平

废物库接收的放射性废物一般不应超过GB 9133规定的低放水平。接收的单个废密封放射源或不在用密封放射源的活度一般不应超过4×1012 Bq

(100Ci)。贮存设施仅接收符合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废物包和废放射源。 2 选址

2.1 一般要求

废物库的选址应满足以下一般要求:

(1)满足废物库的建造、运行、扩建和退役的需要;

(2)考虑外部人为事件和自然事件对废物库的影响以及废物库可能的放射性与有害物质的释放对公众和环境的影响,保证在设计寿命期内为放射性废物提供与公众、环境间有足够的隔离和良好的包容性能,满足审管部门的要求;

(3)考虑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和废物库建造与运行的经济合理性。

2.2 选址的步骤

废物库的选址通常包括初选和场址确定二个步骤。 2.2.1初选 2.2.1.1 目标

初选的目标是通过对区域初步调查和初步评价,选出2~3个候选场址。特殊情况下,经审管部门同意可以只对指定的场址进行初步调查和评价。 2.2.1.2 区域调查

在本地区范围内对可能建立废物库的诸地区进行图上选址(包括行政区划、人口分布、地形、水文、地震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踏勘或查勘。 2.2.1.3 场地特性初步评价

对各区域的地质稳定性、工程地质、气象和水文条件,社会和经济学因素以及业主和当地政府和公众的意向进行初步评价,选出候选场址。 2.2.2场址确定 2.2.2.1 目标

场址确定的目标是通过对候选场址的详细调查、评价和论证,确定一个推荐场址。

2.2.2.2 详细调查

对候选场址进行详细的自然条件和社会与经济条件的资料和现场调查,以便为设计、环境影响评价和申请许可证提供必需的场址资料。 2.2.2.3 场址特性评价和论证

在详细调查的基础上,从技术、安全、环境和经济各方面对候选场址的适用性、安全性和与环境相容性进行评价和论证分析,确定推荐场址。 2.3 场址条件

场址条件应以不影响废物库安全运行和废物库运行不影响附近地区的环境安全和社会与经济发展为原则。 2.3.1场址的自然条件

u 地形地貌比较平坦、坡度较小的地区; u 地质构造较简单,地震烈度较低的地区; u 地下水位较深,离地表水距离较远的地区; u 工程地质状态稳定(无泥石流、滑坡、塌陷、冲蚀等不良工程地表现象),岩土的透水性差、有足够承载力的地基土层的地区; u 气象条件较好的地区。 2.3.2场址的社会与经济条件

u 附近没有可以对废物库安全造成影响的军事试验场、易燃易爆与危险物生产或储存等设施;

u 附近没有具有重要开发价值的矿产区、风景旅游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或经济开发区;

u 交通方便和水、电供应便利的地区。 2.4 应收集的基本资料

选址阶段应收集候选场址区域范围内以下的资料:

(1)行政区划图(包括省、市、县)和人口分布资料; (2)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图和交通运输资料;

(3)地形图和地貌特征与分布资料; (4)地质、构造和地震资料; (5)岩土特性资料;

(6)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料;

(7)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量、风向、风速、气温、灾害性天气等); (8)辐射环境本底资料(包括区域γ天然辐射本底水平及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动植物中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浓度);

(9)其他可能收集到的资料(例如军事设施、危险品仓库的位置等)。 3 设计

3.1 设计阶段的划分

根据《基本建设设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1983年)的规定,建设项目一般按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二类废物库,经主管部门同意,在适当加深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并获批准后可直接做施工设计。 3.2 设计依据

设计的依据包括以下文件:

(1)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批文; (2)审管部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文; (3)设计合同及其附件。 3.3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本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GB 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 GB 14500 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

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50007 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10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5001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2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

GB 50034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3 10 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装置及线路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207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J 13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J 14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 15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J 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J 42 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

GBJ 45 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 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EJ/T 1108 密封箱室设计原则

EJ 放射性废物体和废物包的特性鉴定

HAF 5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HAF 501/02 核动力厂实物保护导则 3.4 设计原则

废物库设计的一般原则如下: (1)满足法规、标准的要求;

(2)有利于废物库的建造、运行、维修和退役; (3)方便废物的回取;

(4)采用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是安全、可靠和有效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仪器;

(5)经费概算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5 设计输入

设计输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1)设计依据文件中要求的条件; (2)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要求;

(3)设计合同书中约定的技术要求;

(4)拟收贮或处理废物的源项应包括废物的数量、物理性状、主要成分及其浓度(或百分比)、所含放射性核素及其活度浓度(或总活度)、非放有害物的组分及其浓度、废物包表面剂量率和表面污染水平等;

(5)场址条件应包括建筑占地尺寸(长′宽)、位置、自然条件、人为事故的影响等)。

3.6 工程项目组成及总图布置 3.6.1工程的子项及其任务 3.6.1.1 一类废物库

一类废物库通常包括以下子项:

(1)废物和废源贮存车间,可以在一个车间内设置废物贮存区和废源贮存区,如废物和废源的数量都很大时,经过优化评估也可以分别设置废物贮存车间和废源贮存车间;

(2)废物处理车间,根据废物源项情况和废物库的接收准则,选择所需的废物处理、整备装置;

(3)实验室,包括废物处理和贮存所需的分析与测量实验室和辐射防护测量实验室;

(4)办公楼,根据场址条件,也可将办公楼与实验室设在一个建筑物内; (5)专用车库,用于停放放射性废物运输车; (6)车库,用于停放公务车和家用车;

(7)洗衣房,用于接收和洗涤工作服,通常也设洗净工作服的存放和发放点;

(8)备品备件和材料库,用于存放运行、检修所需的各种工具材料; (9)室外工程,包括大门、围墙、室外管网、排水沟、排洪沟、护坡、绿化工程等;

(10)其他。

3.6.1.2 二类废物库

除废物处理车间,二类废物库的子项与一类废物库基本相同。对于规模较小的二类废物库,可以考虑合并一些子项。 3.6.2总图布置

总图布置的原则如下:

(1)整个库区分为工作区、办公室和隔离区。工作区和办公室之间应相隔一定距离。放射性建(构)筑物应布置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方向。库区围墙外应设立隔离区,隔离距离应保证库区周围公众的年有效剂量达到3.8.3.2规定的要求;

(2)尽量缩短废物的运输搬运距离;

(3)道路、管网的布置应方便与场外设施的连接、方便运行和维修的作业、有利于场区的排水和防止人流与物流的交叉污染; (4)有利于气载流出物的扩散; (5)预留发展区。 3.7 工艺过程和布置

工艺设计应保证满足废物库运行、检修和退役过程中,废物接收、运输、存放、回取、外运、废物处理与处置、去污与拆除等活动所需的系统、设备、仪器、搬运工具的需求。 3.7.1废物接收

应考虑在废物库接收废物之前对拟接收的废物按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核实的需求。 3.7.1.1 核实

应考虑对废物产生(或送交)单位申请送交的废物进行就地核实的需求。包括:

(1)核对废物的数量和标识,根据需要抽查废物的核素及其活度浓度(或总活度),以验证申请报告中的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检查废物包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如表面剂量率、表面污染水平、容器的完整性等);

(3)对核查合格的废物包施封,并按规定标识和记录。 3.7.1.2 运输

应考虑按GB 14500第13章“废物的运输”中的要求组织运输的需求。 3.7.1.3 接收

应考虑废物库在接收前检查废物包的表面剂量率和废物包上的封装和标识是否完好,以及将全部信息输入废物库的计算机管理系统的需求。

特殊情况下(如运输中的事故),应考虑按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对废物包进行去污处理和(或)再包装的需求。 3.7.1.4 废物的分类

应考虑按GB 9133和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放射源分类导则的规定对放射性废物和废源进行分类,并分别存放、处理与整备的需求。 3.7.2废物贮存车间 3.7.2.1 分区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md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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