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干部必备基本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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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干部必备基本业务知识

第一章 纪检监察信访

第一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两个机关信访工作的统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和工作职责、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规定的。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信访问题、开展信访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党章、其它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党员、党组织政治、组织行为的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政策性很强,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同时要积极地宣传、贯彻,并加以引导。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因而,它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四、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1、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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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长期纠缠的,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第三节 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其主要流程为:

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1、阅信。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2、接访。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3、接听举报电话。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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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①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②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③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以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④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4、呈报阅批。即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

5、办结审结。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6、回复回访。就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7、反映情况。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①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充分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②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8、统计分析。纪检监察信访的统计工作,是以数据为语言,以量为单位,揭示一定时期内纪检监察信访活动状况及其一般规律的工作。我市各级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统计,目前对县(市)区实行的是月报制,对乡镇及有关直属单位实行的是季报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某一特殊需要,还要专门对一定时期内某一方面的情况进行统计。各乡镇和县(市)直纪检监察组织在填报信访统计表时,特别要注意的是,上报的信访总数不包括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下来的信访数;如果将大信访交由乡镇纪委或县(市)直纪检组、监察室统一处理的,所有的来信来访件均列入登记,但上报给上级纪委的统计表中的信访数,应扣除不属于纪检监察受理范围的信访数,即只上报属于纪检监察范围的信访数;对一信多投的信访,3个月内重复收到,只算1件,3个月之后或查结后又重复反映相同问题的,算1件重复信访,并作重复件统计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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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㈠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㈡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㈢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①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②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③主要错误事实;④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⑤处理建议等。

㈣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㈤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纪委信访室规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立案呈批表和立案决定书;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五节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2、抓紧拟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3、要报结果。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紧急信访。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2、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3、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1、认真分析。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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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2、做好工作。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3、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4、督促催办。

四、匿名信。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

在处理中应注意:

1、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2、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置理,存查起来;

3、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酌情处理;

4、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5、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6、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申诉信访。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地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对组织处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第六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档案,是纪检监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并加强管理,重视其开发和利用。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可分为两大类:即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

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一般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除案件档案以外能反映日常工作、主要活动的文件、资料。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履行职责,处理各种信访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立卷,是将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零散文件、资料,按其形成的规律及内在联系,分别组成案卷。

归档,就是将已立的案卷移交档案部门集中保存。 ㈠立卷归档的要求

1、文件齐全。既要认真筛选,剔除无保存查考作用的文件、 资料,又要严防散失,造成档案残缺不全。

2、科学组卷。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

3、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包括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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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案卷的厚度一般在1公分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公分。案卷装订一般是左齐、下齐。 4、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 案件类档案还应做到案结卷成。 5、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 资料上加批注和任意涂改。

㈡立卷的方法

文书类档案一般采用按年分类组卷,即根据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逐年分门别类组卷。

信访案件案卷分为长期卷和短期卷两种。

凡是上级发函要求报告结果或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经调查反映的问题的查实程度在基本属实以上,给予一定的处理或处分的信访案件,列入长期保管。此类信访案件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但不得一卷多案。长期保管的期限为60年。

长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卷内目录应该详细填写,每一个文件填写一个顺序号,并注明文件作者;起止张号可只填写起始页号,但最后一个文件必须填清起止页号;文件纸张正反面都有字的,要作为两页来编页码。

除此之外的信访案件可列入短期保管。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可一案一卷、一案多卷或多案一卷(综合卷)。短期保管的期限为15年。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多案一卷时,卷内目录的顺序号,可以一个信访案件只填一个顺序号,但其“文件标题”栏一般填写三项,分别为办案依据、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如果一个信访案件很简单,没有调查材料时,可填写两项,分别为办案依据和处理情况。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时,卷内目录的填写要求与长期卷目录填写的要求一致。

㈢信访案件立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1日颁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省纪委办公厅、省纪委信访室的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信访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为:

1、办案依据:包括⑴信访交办、转办函;⑵信访呈阅单及领导批示;⑶人民来信及信封(如果是同一内容的多封来信,包括一信多投的信访件,可保存一封反映的问题较为全面的来信,其余来信,如有领导批示或有转办单位登记号的,可保存领导批示页或转办登记页,余下的信件年后可销毁处理)。

2、调查材料:⑴谈话笔录;⑵旁证材料;⑶调查报告;⑷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⑸个人检查等。

如果一件信访案件反映多个问题时,应按问题来分别排序。

3、处理情况:⑴处理决定;⑵上报材料及上级审批意见;⑶信访案件结案表。

第二章 案件检查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为查明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真相所进行的活动。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处,保护就缺乏有力的手段,监督就缺乏权威,教育就缺乏丰富深刻的内容。因此做好案件检查工作对全面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四项职能,保障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严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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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发展,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基本要求,概括起来讲,就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一、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是指纪检监察对象违纪事实的认定必须具体、准确,符合客观实际。

二、证据确凿

证据确凿,是指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都要符合客观真实情况,准确无疑;所取得的证据足以把案件中所认定的事实证明清楚。 三、定性准确

定性准确,是指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对党员、干部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所犯错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确实无疑。 四、处理恰当 处理恰当,是指根据纪检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或政纪的错误事实、性质、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一贯工作表现等,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合适,妥当,恰如其分,轻重适度,不枉不纵。 五、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

在案件检查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这一要求在《案件检查条例》中称为手续完备,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以下简称《调查处理办法》)称为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或程序合法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案件检查程序是由《案件检查条例》、《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是党规党法和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查办党纪政纪案件必须按照办案程序进行,这既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权利,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义务,否则,就是违纪违法;三是案件,检查程序中每个阶段的任务、手续、要求都是法定的,受理、初步核实、立案、调查、移送审理都必须符合有关的规定。 第二节 案件的受理和初核 一、受理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第一,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或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是上述对象之一的,不属纪检监察的受理范围。

第三,受理对象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为实施了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也包括不去实施应当实施的行为。

第四,受理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备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第五,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纪政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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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性。

受理的范围:

第一,党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㈡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㈢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㈣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㈤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包括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和同级党委及其负责人、本级纪委负责人交办的。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的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二,政纪案件受理范围。

㈠国务院监察机关受理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违纪问题。 ㈢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受理本辖区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

㈣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受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受理违法违纪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 初步核实结果应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㈠对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监察机关应通过适当方式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

㈡对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徽,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可对被反映人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或建议调整其工作、职务等等。 ㈢对初步核实,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但依法应由其他执法机关予以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㈣对初步核实,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与司法机关及时联系移送事宜。

㈤对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纪检监察机关应将核查组撰写的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和本级组织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等,呈报分管领导等审批。 第三节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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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案的含义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法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决定进行深入调查,并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程序性活动。 1、立案的主体是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未设立纪检监察机构的,由相应的党组织、政府的主管机关决定立案)。

2、立案的对象是纪检监察对象中的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 3、立案的条件是确有违法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4、立案的目的是对违法违纪者及其违法违纪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以查清案件真实情况,给违法违纪者以应有的党纪政纪处分。

5、立案必须办理批准手续。必须按照《案件检查条例》和《调查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否则,没有批准手续的立案是无效的;没有批准权的机关或个人批准的立案,同样也是无效的。 二、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立案呈批报告》是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部门对反映的违法违纪问题经过初步核实,在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情况下,向立案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呈报的请示批准立案的专用公文。

《立案呈批报告》一般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标题。呈报纪委常委会或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的,只写“立案呈批报告”;呈报本级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还要在“立案呈批报告”前加上呈报机关的名称,并应标示该《立案呈批报告》的行文编号。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的基本内容一般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经初步核实认定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呈报立案的党纪政纪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并附上检举揭发材料和初核材料。

第三部分,落款。呈报以单位署名和盖章,写清呈报日期。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呈报日期包括年、月、日。 ㈢审查批准立案

审查批准立案,是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在接到《立案呈批报告》后,经过认真审查违法违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核对该违法违纪行为所触犯的党纪政纪条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作为案件立案调查的程序性活动。

审查批准立案的关键是看反映问题是否可靠真实,违法违纪事实是否存在,需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一句话,符不符合立案条件。符合就批准;不符合,就不予批准。如遇到纪检监察机关与本级党委、政府对是否立案的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审批机关及其负责人审查批准立案,要做好会议记录,有关负责人写出审批意见。

㈣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对违法违纪者的立案决定通知、通报被立案人和有关单位。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即《立案决定书》。可针对不同的立案对象,可分别以纪委、监察机关名义或纪检监察机关联名发出,要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四节 案件的调查 调查,是指对客观情况进行考察了解。调查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调查的对象是已立案的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涉及的证人、受侵害人、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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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人等有关人员;调查的任务是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调查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一、调查前的准备。

㈠组织调查组,选定调查组长,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合理搭配人员,注意调查人员的回避。 ㈡熟悉材料。一要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二要将案件中已有的线索收集起来,并进行初步分析、排队、归类,列出应予以查清的问题。同时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㈢制定调查方案。整理案件线索,制定出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并能够尽快查清问题的最佳方案。

㈣明确工作任务。调查组成员进行合理分工,明确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实施调查 ㈠宣布立案决定。调查组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 1、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应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㈡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办案人员向案件当事者、知情人索取人证、物证,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文件,到现场考察等,弄清案件真实情况,取得确凿证据的全部过程。 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受到刑事处分、处罚证据等。 1、物证: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性质的物品和痕迹。收集物证应追查并尽可能提取原物,物证能随卷保存的即随卷保存,不能提取或随卷保存的原物,应拍成照片入卷,但须注明原物存放地点。

2、书证。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包括帐册凭证、档案材料、录音、录像材料、会议记录、介绍信、文件、个人记录、私人文件、日记等,书证也是物证的一种。收集书证采取提取方法,并尽可能提取原件。如不能提取原件,用摘抄或复印复制、拍照等方法提取,但应注明出处、原件保存单位,并应由原件保存单位加盖公章。抄摘或复印会议记录、个人记录、私人日记时,要注意时间的连续性,节录材料不得断章取义。

3、证人证言。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思想的人,不能作证人),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就是证人证言。

收集证人证言,不能采取座谈会的形式。证人证言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书写的证言要用钢笔或毛笔,把证实的问题所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结果等具体情节写清楚。不管由取证人代写或证人自己写证言的,在证人对证言核对时,都应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按手印。 4、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与申辩和对同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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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检举。

5、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的(定案)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㈢询问证人

询问证人是收集证据,查清违纪案件事实的重要调查方法。能否做好证人的思想工作,使他们能够实事求是地向调查人员提供证据,是决定案件检查质量和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应注意以下两点:

1、准确确定证人,避免盲目性,既不把与案件无关的人当作证人,又避免将与案件有关的人遗漏。

2、认真拟定询问提纲。在询问中如果思路不清,边想边问或对同一证人询问次数过多过频的同一问题,容易引起证人的反感,使询问受阻,影响询问效果。 另外,对证人要因人而异、区别对待;要把握目的,说明范围;启发思维,帮助回忆;交待政策,讲明责任;精心做好谈话笔录。 ㈣询问被调查人

第一,要把握询问时机。 第二,要选派适当人员。 第三,树立自我形象。 第四,采用适当方法。

第五,注意分析判断,采取适当对策。 第六,如实做好笔录。 ㈤调查中可采取的措施

第一,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组织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并送达党外组织,党外组织一般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停职检查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两指”,《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的“两规”是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党纪、政纪案件的必要措施。“两指”“两规”的运用要慎重,严格按照批准权限使用。

第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等。经县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行使这些措施,应按照中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的有关规定办理。

㈥调查终结。 调查终结,是指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认定事实,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活动。

1、综合分析案情,首先应对各调查要项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检查,如果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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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缺,应及时补证。第二,鉴别证据,证据材料要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认定错误事实,根据取来的证据,对每个问题做出符合客观的结论,对每个违纪者划清责任界限。抓住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把握好关键情节,证据证明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不人为地拔高或降低。应注意的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果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3、错误事实与本人核对

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中的错误事实,主要是指经过调查确认的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调查中没有核实的问题不能写进核对材料。可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党政领导参加错误事实与本人见面。对于有阅读能力的,给本人过目,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主要错误事实逐条与本人核对,并听取意见。对本人所提意见中合情合理符合事实的部分,应认真采纳;有异议的应认真核对错误事实有无出入;需作补充调查的,应补充调查;措词不够准确的应进一步修改斟酌;对申辩无理的应予解释,必要时给予批评教育。被调查人如果同意调查组所认定的错误事实,要签上同意的意见和姓名;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在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以另写申辩材料;如果拒不签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核对材料上注明。

调查组针对本人申辩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写出事实根据的说明。说明其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哪些是对的,合理的,调查组的态度或已作了怎样的处理;哪些是不对的,不合理的,实际情况又是怎样,要有充分的证据写出说明材料。 4、写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是调查组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 调查报告必须符合公文格式的规范要求,表达要准确,内容要完整,条理要清楚,结构要严谨,论点要统一,文字要精练。一般来说,调查报告应由标题、导语、正文、结论和署名五部分组成,主要有以下 几点内容: A.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检举、揭发、交待或是根据哪一级组织及领导的决定、批示进行调查的,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什么,调查组的组成情况,调查的起止时间及工作的大体经过。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等。

B.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写清每一事实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原因、后果,特别是主要情节要详细具体。对调查否定的问题也应交待清楚。对错误的性质作出准确的概括,提出定性结论并写明定性依据。政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重要问题可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党纪案件难以认定性质的案件写实要通过有关部门向省纪委请示。

C.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关人员要分清责任。对涉及一级组织的违纪问题,要分别写清有关领导应负的责任。 D.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用概括的词语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对态度的表述不能太笼统,要写明具体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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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处理建议。应写明处理建议的依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注明日期。

第五节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审理部门移送的活动。具体内容是: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提出移送审理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对决定移送审理的案件,按照规定整理移送所需的案件材料,向审理部门办理移送手续。 ㈠移送审理的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3、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和否定的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㈡移送审理的手续

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包括的内容如下:

1、案件名称。填写案件名称应包括错误主体和主要错误性质。 2、被调查人姓名、单位及职务。

3、立案机关和立案时间。立案机关应填写批准立案的机关。立案时间应填写立案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立案的日期。

4、材料目录。这是填写的重点内容。应按规定的顺序填写清楚,尤其对证据材料应填清编号。

5、移送单位、接受单位、承办人、接受人和移送时间。移送单位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接受单位是指接受移送案件的审理部门。承办人是指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移送手续的人。接受人是指接受案件的审理部门指定的具体办理接受手续的人。承办人和接受人的填写,签名即可。填写移送时间,以移送手续办理完毕的日期为准。 第六节 常见经济案件的查帐技巧 一、经济案件查帐的要点

1、查清违纪违法事实。通过查帐,掌握足以说明违纪违法的事实材料。这里包括查清经济活动的来龙去脉,违纪违法者运用什么手段进行违纪违法的,并获取有关证据。

2、查证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任何经济案件总会使某一客体遭受损失。在进行查帐时,不仅要查清受损失财产的种类、数量,而且要计算确定经济损失的总价值。

3、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数额与受害客体的经济损失数额往往相差很大,查证违纪违法者的非法所得,必须建立在查清违纪违法事实的基础上,违纪违法事实查清后,非法所得数额的落实就比较容易。

4、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有非法所得,必定有赃款赃物。查证赃款赃物的去向,也可以反过来证实非法所得。 二、经济案件查帐中发现问题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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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从奇异数字中发现问题。数字奇异与否,由它所传递的信息内容所决定。认识奇异数字,必须结合具体经济业务的内容。

1、从数字值的大小变化发现奇异数字。首先要把握经济业务本身量的界限,比如某企业当月的管理费超过上月的一倍或数倍,就是奇异数字,需要进一步调查,以便弄清疑点。

2、从数字的正负方向发现奇异数字。首先应把握经济业务本身应该是正数还是负数,或者既可能是正数,也可能是负数。如资产帐户中的现金,一般来说应该是正数,如果出现负数(实际记帐中用红字表示),便是奇异数字,需进一步详细查明。

3、从数字的精确度发现奇异数字。会计核算的数字一般比财务计划的数字要精确。在会计核算中,该精确的不精确,不该精确的而精确到脱离实际的程度,均是奇异数字,需要问一个为什么,并进一步查个明白。 ㈡从奇异的购销单位与往来单位发现问题。

单位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广泛的,其关系是错综复杂的。但从一个单位的经济业务内容分析,其关系又是相对固定或明确的。如支付水费,其收款单位不是自来水公司而是其他单位,就值得怀疑。

1、从业务范围发现奇异购销单位。任何一个经济实体,都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如发现有的凭证反映的经济内容与出具凭证单位的业务范围明显不符,则应视为奇异单位,将其作为疑点,进一步查证。

2、从购销单位与货款结算单位的矛盾发现奇异购销单位。在正常的经济往来中,购货单位是付款单位,供货单位是收款单位。如果发现购货单位是A,而付款单位是B;或者供货单位是C,而收款单位是D,都是一种不正常现象。 3、从往来结算的期限长短发现奇异往来单位。一般正常的往来单位,其经济业务发生都有一定的频率,其业务往来金额也有一定的幅度。如果发现有的往来单位名称陌生,长期不发生业务往来,挂帐数额又较大,就应视为奇异往来单位,需进一步查明是否虚列帐户,是否呆帐。 ㈢从帐户之间奇异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所谓帐户之间的奇异对应关系,就是指记帐凭证上的会计分录没有正确地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没有客观地表现资金变化的真实情况。

1、从资金运动的来路和去向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资金运动总是有来龙去脉的,如在资金来源和去向中发现不对应关系,应特别注意。

2、从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的转帐中发现奇异帐户对应关系。近几年,发现许多单位弄虚作假、违犯财经纪律,其主要手法就是通过应收款、应付款帐户做手脚。因此,在查帐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审查那些没有原始凭证的应收款、应付款帐户。 ㈣从奇异时间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上发现奇异时间。如果会计凭证上没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特定时间,或所反映的特定时间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有明显矛盾,都应视为奇异时间。

2、从时间长短中发现奇异时间。在商品物质采购中,会出现在途商品、在途物资,根据供货单位的远近和运输工具,可以测算出正常的在途时间。如果发现在途时间大大超过了正常时间,就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㈤从奇异的地点发现问题。

1、从距离的远近发现奇异地点。在工商企业的采购业务中,同一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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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可以从多渠道、多地点采购。在价格、质量等相同的情况下,一般应就近采购。如舍近求远,又无质量等特殊原因,应作为奇异地点。

2、从物资运动流向发现奇异地点。物资运动流向决定了购销业务所涉及的地点有一定的规律。如果地点与经济业务的内容无关或者与经济业务的内容矛盾,就应视为奇异地点。

㈥从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中发现问题。

1、从经济收入状况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一个人的经济状况取决于他的经济收入和对经济生活的安排。如一个人的经济收入大大超过其收入,应视为奇异变化。

2、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人们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生活方式,其变化一般是渐变的过程,而且生活方式与经济来源的大小也有一定关系。从生活方式的突变认识有关人员的奇异变化,实质上也是分析经济收支的矛盾。

㈦从“帐外帐”的来源及其存在形式发现问题。

1、以领代报,以借代报形式的帐外资金。这种情况多见于各种基金的使用。如有的单位以工会领用利润留成的方式,将大量现金另外立折存储;有的将各种基金由劳动服务公司以某种用项为由领出,或者把用后剩余变为帐外资金,或者干脆巧立名目制造帐外资金等等。这类问题在财务上处理的特点是以领据、借据作为报销凭证,借记在各种基金、费用、营业外支出等帐户。 2、用各种方式让利于附属单位而形成帐外资金。这样作弊的目的,是将截留的收入变成单位的利润形式,用于不正当的开支。这类弊端留给会计帐目的踪迹是:发票所列价格异常,或工厂销售价格低于规定价格,或附属单位售出价格高于规定价格以及对附属单位有开支无收入,所得手续费、劳务费异常。 3、向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作减少基金处理,形成帐外资金。有些单位利用自己行使拨款职能的方便,向非直属或非独立核算单位拨款,形成帐外资金。这种错误在于混淆了基金缴拨与提存使用的界限。

4、直接截留国家收入于帐外。以各种名义截留的国家收入往往都放在附属单位,一般有帐可稽。因其必须出具合法单据给对方,要使用本单位收据、发票等单据,可以考查空白单据的领用记录、序号排列以及有关合同、协议等,不难发现其蛛丝马迹。

总之,帐外资金大都是有帐的,不过是单位帐簿之外另设的帐。有的在附属单位,有的是本单位大帐之外的小帐。应根据上述特点和踪迹,发现线索,随时要求提供会计资料,帐外资金就不难发现了。 三、经济案件主要作案手法的查帐技巧

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是指违纪违法者运用财务上的处理技巧或利用管理上的漏洞,采取掩盖事实真相,以达到变公共财物为私人占有,或者伪造财务报表,虚假地反映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以达到多分奖金、多留利润、少交税利等目的的种种手段。经济案件的作案手法不同,其查帐技巧也不同。 1、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或少付多记的查帐技巧。

通常发生于财会制度不健全的单位,特别是开票与收款同属于一人最易出现此种现象。其查帐技巧是,应将所有已使用过的发票和收据的存根联都收集起来,检查号码是否连续,有无缺号、缺页以及作废的发票和收据的正联和入帐联是否粘在存根联上,然后对发票和收据存根联的合计数同入帐数进行核对,看是否符合,即可查出问题。如果发现有涂改采用“过桥”式填写发票或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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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可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查对核实。对于发票和收据不编号、截留不入帐的情况,通常需与其他检查手段配合起来才行。 2、虚报冒领费用开支的查帐技巧。

从外来原始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是伪造、盗用、涂改或重报购货发票和费用单据。伪造单据常见于利用白条发票或收据。遇此情况,应严格审查有无经手人、验收人和主管领导人的批准。盗用单据报销常见于盗用其他单位的发票或已废弃不用的单据。此种情况只需与对方单位通过核对验证即可查清问题。重报单据往往发生在供货单位不根据发票收款,而在收款时另出具收据。如果发现有用收据单独支付货款的,就应查明不使用发票付款的原因以及有无利用发票重复报销的情况。

从自制凭证来看,主要舞弊手段有:虚报冒领职工旅差费、临时工工资以及长期支取已死亡职工的退休金等。对此应审查领款出具的单据是否系本人亲自签收,如有疑问,还应向有关人员或部门进行查询核实。 3、监守自盗的查帐技巧。

监守自盗大多数出现在仓库管理混乱、制度不严的单位。但是在制度严格的单位,也有在自制凭证上采取舞弊手段来掩盖盗窃活动的。其主要手段是采取虚填或涂改领发料单,开具假出门证或者一张单据重复使用等方式。对此种舞弊行为,只需核实领发料单和出门证便可查清问题。 4、盗用支票的查帐技巧。

盗用支票只有在财会人员既管出纳又管分类帐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其主要手段是私自开具现金支票支取现金后不入帐,然后利用银行结算款不入帐来冲平此项盗用款项。其查帐技巧,可审阅现金支票是否有缺号不入帐的情况,同时还可通过该单位的银行存款帐户同银行对帐单逐笔进行核对,以查清问题。 5、私吃回扣或吃利息的查帐技巧。

“私吃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人员在采购商品时,给予优惠折扣,而私自截留其差额;“吃利息”一般发生在银行业务人员,少给客户利息,而侵吞其差额。这两种情况的查帐技巧,主要与对方单位或个人进行查询核对。对于“私吃回扣”,还须查对有关购货帐目和对方单位有关开支帐目,才能彻底搞清楚。 6、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查帐技巧。

利用帐目混乱浑水摸鱼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会计制度不健全和机构不健全,财务工作无人负责的单位。其查帐技巧首先要清理帐目,通过证证、帐证、帐帐和帐表的相互核对,清理所有帐目,然后采取内查外调来搞清是属于会计业务处理上的问题,还是属于违纪违法舞弊的问题。 7、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查帐技巧。

虚设帐户从中侵吞公款的情况,一般发生在应收、应付货款等往来结算帐户上。如事先将一笔赊销的货款业务记入一个虚设的应收销货款帐户上,而不以客户真实名称开立帐户,该货款收到后,即将该笔货款侵吞入私囊,然后再采用坏帐方法注销该帐户。其查帐技巧是,一方面清查应收销货款帐户上处理坏帐损失的手续是否完备真实;另一方面可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追查,弄清情况。 8、张冠李戴,从中贪污的查帐技巧。

采用张冠李戴手段进行贪污,一般是收到客户支付货款的现金后直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以外的一些帐户中,最常见的是记入费用帐户,然后伺机贪污。这种情况的查帐技巧是,根据记帐凭证来检查费用帐户。 9、利用差帐、漏帐,截留中饱私囊的查账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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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往来结算中发生漏帐、错帐或者原始凭证的计算上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因长期无人过问,一直挂在帐上,财会人员便可能乘机截留中饱私囊。一般采用的手法是:将收到的其他现金款项不如实入帐,而直接冲销该帐户;或者将该帐户转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所虚拟的暂付款帐目后,再开具现金支票现金,落入私囊,并用以冲平该项虚拟的暂付款帐户。其查帐技巧是,前者可通过现金收入凭证与各该帐户进行核对验证;后者可通过仔细审查其他应收款帐目上的暂付帐户,即能查清。 10、“飞过海”手法的查帐技巧。

“飞过海”情况,常发生在代人非法套购计划或紧缺物质中获取暴利。这类非法套购的业务活动,有的根本不在帐目上反映;有的通过转帐结算,只在材料账户上作一收一付处理或者直接作为应收、应付或暂收、暂付款不入账,不作购销处理。其查账技巧是:一般都要采用内查外调或者采用函询方式与有关单位的往来帐目进行全面核对验证,才能发现问题。在进行此类查账时,还应同时注意审查其中是否有同贪污、盗窃、贿赂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情况。

11、变造、伪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查账技巧。

所谓变造,是指涂改、拼接、挖补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行为。其查账技巧,首先可从审查会计核算资料的完整性入手。如果发现装订成册的证、帐、表有残缺破损,断号少页等情况,就应追查是否属于故意毁损所造成的。同时,通过逐页仔细审阅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有时也可直接发现涂改、拼接、挖补证帐的情况。

对于伪造账目的审阅还应仔细注意账面上记载的字迹粗细和墨色是否前后一致,因为伪造证帐往往是通过誊抄的办法来实现的,不会像逐日记录那样字迹有粗有细,墨色深淡不一。遇此情况,还可采用其他审查手段配合进行。同时,可有目的地进行证账内容上的审查,使用核对验证法进行内查外调,查清变造、伪造或已被故意毁页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 12、虚列成本偷漏税款的查账技巧。

虚列成本的手法是多种多样的,常见的有:有意识地多报、多计原材料、燃料的耗用,故意压低产品的数量与金额;利用改变产品的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增大生产成本金额等。其查账技巧是,要认真审核原材料、燃料耗用数量是否真实,计价是否符合规定,产品实际盘点是否正确,成本计算是否符合规定,产品销售成本计算方法前后是否一致。

13、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的查账技巧。

乱摊乱挤成本费用开支,一般表现为将不属于成本开支的费用,如应在基本建设资金、各种专项基金或专项经费中开支的费用,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各种赔偿、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以及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无关的其他费用等,列入单位生产费用开支。此类情况通常与偷漏税金行为相联系。查账技巧是,应根据有关成本核算管理的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审核生产费用明细帐。

14、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查账技巧。

隐瞒收入、搞小金库的情况一般发生在企业将处理废旧物资等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或代人套购物资,从中牟利所得款项,隐瞒不入账,留作本企业或小单位的小金库,甚至也有截留其他经营利润收入的。查帐技巧是,根据相关账目之间的内在联系,查明隐瞒收入的来龙去脉,以求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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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审理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调查结束的违犯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案件审理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查处理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最后环节。 第一节 案件审理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案件审理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就是要在审理的每一个阶段,必须注意从不同案件的客观实际出发去研究、分析,并作出判断。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必须以客观事实作为定案的基础;⑵必须以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依据;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⑷恰当量纪;⑸有错必纠;⑹审理人员必须提高自身素质。 二、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处和教育相结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惩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的时候,同时对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教育。惩处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是我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在纪检监察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如果只惩处不教育,惩处就失去了意义;如果只教育不惩处,姑息迁就,就失去了纪律的严肃性,教育也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惩处不是目的,只是手段。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对违犯纪律的党员和监察对象,必须以错误事实为依据,以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为准绳,给予恰当的处理。⑵坚持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进行教育。⑶挑选部分处理过的典型案例,对广大党员和监察对象进行纪律教育。 三、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原则

严肃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违犯党纪政纪的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时,要严格按照党章、《准则》,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规办理。慎重是指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要谨慎从事,不要轻率地作出决定,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错误。区别对待是指在弄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受审查人员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等,根据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作出恰当的处理。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点:⑴区分故意违纪和过失违纪。⑵区分案件性质。⑶区分违纪的后果。⑷区分违纪责任。⑸区分认错态度好坏。 四、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党的纪律对一切党员都适用,行政纪律对所有的监察对象都适用,没有任何例外。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问题:⑴审理人员在审理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不能因受审查人的地位、身分、职务、民族、财产等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任何党员和监察对象的申诉或者申辩都要一视同仁。⑵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不惧干扰,不畏权势,才能秉公执纪,同种种违法违纪行为作坚决有效的斗争。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是党和国家最根本的组织制度和原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的组织制度和工作原则。

在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⑴坚持审理部门的集体审议制度。⑵在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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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作出处理决定时,要经过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能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批准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处理。⑶在执行纪律的时候,要坚持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六、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的原则 保障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权利,是党章、《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对正确地处理案件,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工作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⑴在党组织决定对党员的处分时,一般情况下,本人有权参加会议并进行申辩。⑵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与受处分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⑶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处分决定或审查决定不服的,有权提出请求和申诉。⑷在审理过程中,一般情崐况下,审理部门应派人和受审查人员谈话,直接听取本人的意见。⑸处分决定和批复应送交本人一份。⑹受审查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和本案有某种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有权申请办案人员回避。 此外,还应注意保护证明人、揭发人和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二节 案件审理的任务 案件审理工作的任务是:审查处理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和申诉案件,实事求是地核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分析认定案件的性质,按照规定的程序,正确地处理违纪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其具体任务是:⑴审理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⑵受理申诉案件;⑶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条规;⑷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⑸编写典型案例,进行党风廉政教育。

在上述任务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是审核材料,鉴别证据。 第三节 案件审理的基本要求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这五句话二十个字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 一、事实要清楚

事实清楚包含的内容有:㈠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事实必须能真实地、客观地再现事物的本来面貌,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符合客观实际;㈡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反映违纪事实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包括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手段、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有关人员的责任等;㈢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必须能够准确地概括出违纪人员究竟犯了哪些错误,而每一条错误究竟错在什么地方。 事实清楚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看错误事实是否能作为处理的依据;二要看错误事实发生的全过程是否清楚,是否符合实际;三要看错误事实中有关人员的责任是否已经区分清楚;四要处理好材料之间的关系,即⑴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应与证据材料相统一,调查报告、处分决定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来证实;⑵错误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之间,对错误事实的认定应该是一致的,没有矛盾的,如果有矛盾,也要得到合理的排除;⑶调查报告、处分决定和本人意见之间不一致的地方,应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谁的有道理。 二、证据要确凿

证据确凿包含的内容有:⑴证据必须真实;⑵证据必须与案件有内在的联系;⑶证据必须充分;⑷证据之间不能有矛盾。审查证据是否确凿,应按照中央纪委下发的《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和监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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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等纪检监察法规的要求去做,并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审查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合法;二是审查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有联系;三是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四是审查证据之间是否有矛盾。 三、定性要准确 定性准确,就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准确地认定案件性质。定性准确应注意以下问题:一要有正确的定性标准;二要符合违纪构成要件(即违纪客体、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违纪主观方面);三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准确运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四要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知识。 四、处理要恰当

处理恰当,是根据违纪的事实和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条规,给予违纪人员恰当的处理。处理恰当包含的内容有:㈠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应负的责任相适应;㈡同一性质、情节相近的错误,应当给予轻重相近的处理;㈢同一违纪人员数个违纪错误应合并处理。

处理恰当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符合党纪、政纪案件的处理标准;二是要综合分析违纪案件的各种情况,给予正确的处理;三是要把握好纪律处分具体运用问题。如:“从轻”、 “减轻”、“从重”、 “加重”;“合并处理”、“比照处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等。 五、手续要完备

手续完备,是指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手续完备包含的内容有:㈠调查处理违纪案件的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直接行使处分权的程序问题的通知》等程序性条规加以明确的。㈡在办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手续完备应做到以下两点:一是审查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手续是否齐全,是否都已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二是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节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 一、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党章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

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处分决定外,还要按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二、行政处分权限

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权和行政处分权限都是国家的法律和法规规定的。主要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来划分。对国家公务员来说,由哪个单位任免、管理,哪个单位就有行政处分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其所管辖的干部都有行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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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案件审理的程序

案件审理程序主要包括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申诉案件的审理程序、备案案件的审理程序和征求意见案件的审理程序。

违纪案件的审理程序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结束的案件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报审批的案件,按照审理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办案手续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理部门的意见,提请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审查批准和执行监督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有: ㈠案件的受理 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呈报或移送的违犯党纪、政纪案件之后,对案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判断该案是否符合审理条件的工作程序。 ㈡案件的审核 案件的审核,是指承办人在确定移送或呈报的案件符合受理条件后,通过审阅案卷材料、补充调查、与受审查人谈话等方式,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将案件提交集体审议的工作程序。 ㈢案件的审议 案件的审议,又称集体审议。广义的集体审议包括违纪党员所在支部的审议、案件审理部门的审议、审批机关的审议。狭义的集体审议是指承办人在对案件进行审核后,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承办人的汇报,集体讨论,审核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并提出审理部门意见的工作程序。案件审理部门集体审议的主要程序是:

1、由案件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确定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审议的时间; 2、审理会议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同志主持,并安排专人作好集体审议记录; 3、案件承办人根据汇报提纲如实、清楚地汇报案情和审理意见;

4、参加审议的同志开展讨论,各自发表对错误事实、定性和处理意见的看法和意见;

5、会议主持人根据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综合集体审议的意见,提出案件审理部门结论性的意见。 ㈣案件的批准

违纪案件的批准程序是指案件审理部门对案件审理结束以后,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根据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的工作程序。审理部门报送纪委常委会议或者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的案件,应符合下列条件: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已经审查清楚;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审理部门已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充分的讨论,对审理部门的意见作出同意、更改、否定或者需要继续调查补证的决定。审理部门按照会议的决定或要求办理必要的手续。对需要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尽快按照会议提出的问题和要求,由审理部门或检查部门、报案单位调查取证,待问题查清后,再重新提交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崐议审查决定。 ㈤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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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中的执行程序是指党的组织、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犯党纪政纪的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将批准生效的处分决定或审查结论付诸实施的过程。

案件经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部(厅、局)长办公会议作出决定后,案件审理部门按照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和行政处分权限,应分别办理如下手续: 1、违犯党纪案件

⑴对由本级纪检机关批准的违纪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本级纪检机关的领导签发后,下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分决定及通知,一并报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印发给下级党委、纪委。

⑶上级纪委直接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可以由该级纪委直接宣布,也可以委托有关党组织宣布执行。

有关党组织做出的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决定,呈报上级党委或纪委审批的,上级党委或纪委批准后,由呈报单位党组织宣布执行。 ⑷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组织,在接到上级党委、纪委对该党员处分的批复或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本人宣布,将处分决定送给本人一份,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⑸对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审批的请示,经本级纪检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审批。 ⑹对给予党纪处分或免予党纪处分的案件,结案后,应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有关组织部门。

⑺对由本级纪委批复或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案件,其中需要向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的,由案件审理部门将有关材料报上级党委、纪委或同级党委备案。

2、违反政纪案件

⑴对需经本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批复,经监察机关的领导签发后,印发给呈报案件的单位宣布执行。

⑵由本级监察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起草处理决定书或监察建议书,印发给受处分人所在的(或归属的)有关部门宣布执行。

⑶对需报经本级政府、上级监察机关同意的案件,由案件审理部门负责起草案件呈报的请示,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签发后,连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⑷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也可以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监察机关、主管部门代为送达。送达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⑸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收到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次日起30日内应当将执行、采纳的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六节 案件审理类公文的写作 案件审理公文,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所制作的各种文书的总称,主要包括:案件审理报告、错误事实见面材料、说明材料、处分决定、案件处理请示、案件处理批复等。 一、 案件审理报告的拟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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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理报告,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审理部门(案件审理小组)或专(兼)职审理人员按照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对调查终结的违纪案件进行审理后,向本级纪委常委会或同级党委、纪委作出的关于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和党纪政纪处分的审理意见的报告。 案件审理报告一般可分为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㈠首部

1、标题。标题应写明被检查对象的姓名、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报告的类别,如《关于×××等共同贪污案件的审理报告》。

2、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3、简要叙述案件来源,调查部门或呈报单位立案调查的简要工作经过及定性处理意见,移送、呈报审理部门的时间及审理工作概况。 ㈡正文

1、经审理后认定的错误事实及本人态度

简明扼要地阐述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不必复述调查报告中的详细内容。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加重情节的,要实事求是地写清楚。在错误事实、定性处理等问题上与移送或呈报单位的意见有分歧的,要将理由逐一叙述清楚,以便上级审核时作出正确认定。

要实事求是地写明被调查人对所犯错误的交代、认识和悔改表现,不要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申辩意见不加分析地说成是认错态崐度不好。 2、审理部门的定性处理意见

审理部门应对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处理建议是否恰当,手续是否完备等进行审理说明。然后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引用的法律法规要写明文件的全称、文号和具体条款)准确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㈢尾部

1、结束语。可写为:“以上报告当否,请市纪委常委会审议。”

2、在案件审理报告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审理部门名称或专(兼)职审理人员的姓名。

3、最后写明制作完成审理报告的年、月、日。 4、在报告末尾的下半部,注明附件的标题。 二、错误事实见面材料的拟制要求

审批机关或案件呈报单位的审理部门,在案件审理结束后,应由审理部门将作为处分依据的错误事实用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与犯错误党员见面,进行核对,听取本人意见。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一般由标题、正文、落款组成。 ㈠标题

标题写为“关于×××同志所犯错误事实的见面材料”。 ㈡正文

1、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工资级别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错误事实。要概括、准确、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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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事实,包括被调查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情节、手段、后果和本人应负的责任等。如果被调查人犯有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区分主次一一叙述。如果一案涉及多人的,应分别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

3、错误性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准确地认定被调查人所犯错误的性质。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主要是错误事实部分。对于错误性质及责任等内容,应从实际出发,可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㈢落款

在错误事实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材料形成的日期。 注: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后,负责见面的人员应让被调查人在见面材料每一页的下方签名,并在末页签署意见,同时还应签署姓名和日期。如被调查人拒不签字,负责见面的人员应在见面材料后面作出说明。 三、说明材料的拟制要求 说明材料,是案件审理部门针对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提出的申辩意见予以说明的材料。

说明材料一般按下列顺序和内容书写。 ㈠标题

标题可以直接写明对被调查人申辩意见的说明。如《关于对×××同志申辩意见的说明》。 ㈡说明内容

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应根据事实、证据逐一加以说明,并阐明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采纳与否的观点。如对被调查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作过补充调查的,要写明补证的情况。 ㈢落款

在说明材料末页的右下方,应写明案件审理部门(小组)的名称和说明材料形成的日期。

四、处分决定的拟制要求

处分决定,是指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对于所受理的违纪案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确认某个党的组织、党员或监察对象的行为构成违纪,并按照党章和党纪政纪处分条规,决定给予某种纪律处分的正式文书。处分决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 ㈠首部

1、标题。标题一般应写明处分的事项和文种,点出受处分人的姓名和给予的处分种类。如《关于给予×××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同志行政降级处分的决定》等。

2、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行政或技术职称、工资级别以及与所犯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必要时可予以写明。已经离退休的,要写明其原工作单位及所任党内外职务和离退休时间。 ㈡正文

1、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

要概括地、准确地、有条理地叙述清楚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违法违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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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写清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应负的责任等。如果受处分人犯的几种不同性质的错误,应分别主次一一叙述。对于受处分人散布的反动言论或淫秽语言,在叙述时不要一一写入,以免扩散,产生不良影响。对于涉及两性关系的问题,不要详述其中的具体细节,以免影响处分决定的严肃性。

2、受处分人的认错态度

应实事求是地写明受处分人对于自己所犯错误的态度和认识,如“主动向党组织交代了自己的错误,如数退赔了赃款”、“承认错误事实并作了检讨”、“拒不承认错误,不作检讨”以及“主动检举他人的问题并经查证属实”等。凡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要简明扼要地叙述清楚,不要把受处分人正当的申辩当作其认错态度来写。 3、定性结论和处理意见

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性质,并根据受处分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和认错态度、悔改表现及一贯工作表现,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确定给予何种纪律处分。在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将文件的全称、文号及具体条款逐一写清楚。具备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条件的,也要引证党纪政纪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恰当地说明理由。

行政处分决定,在正文的最后必须载明如不服行政处分决定申请复审(复查)的期限和受理申请复审(复查)的监察机关名称。

支部大会对犯错误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写明支部大会的表决情况,如“本支部共有党员××人,实到××人,其中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表决结果为: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不同意给予×××同志××处分的××人,弃权的××人,”或“一致同意给予×××同志××处分”。 ㈢尾部

1、正文结束后,另起一行写“此决定”。

2、?在处分决定末尾的右下方签署作出此处分决定的单位全称。地方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在签署名称时应写明属地关系。

3、最后签注日期,并加盖公章。应写明年、月、日,不应省略年份。报请上级审批的处分决定,以作出决定的日期为准;正式下达公布的处分决定,应以上级批准该处分决定的日期为准(由党支部大会讨论后作出的处分决定,如党支部没有公章的,可用党支部书记的私章)。

编制文号的处分决定,还应在末页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五、 案件处理请示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请示,是指下级党的组织、政府(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惩戒工作的审批权限和干部管理权限,将属于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批准处分的案件报请同级党委、上级党委、上级纪委或本级政府(部门)审议批准使用的公文。 案件处理请示,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崐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号等。如几个单位联合办案共同上报请示,只要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㈡标崐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请示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请示》、《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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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是指接受请示的上级组织或上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有一个,应根据隶属关系逐级请示。如情况特殊需越级请示的,应同时抄报直接上级。 ㈣正文

正文部分应写明向上级请示处理的问题以及提出处理意见的理由和依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受处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现任党内外职务以及与错误相关的任职经历。如历史上犯有错误并受过处分的,应予以写明。

2、受处分人的违法违纪事实、后果、责任及认错态度,叙述时必须简要概括。本人认错态度中包括揭发检举情况和经济退赔等悔改情况。

3、对案件的定性和处理意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准确地认定错误的性质,提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处理意见。如还要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应在请示中一并提出,以便批准机关通盘考虑,一并批复。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当否,请审核批示”或“以上意见当否,请批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请示末尾的右下方签署请示单位的全称和呈报请示的日期,并加盖公章。在正文之后、请示单位落款之上注明请示附件的名称和顺序。最后还应在请示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印发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六、 案件处理批复的拟制要求 案件处理批复,是指有权批准对案件作出某种处理的机关对下级机关按照批准权限呈报的违纪案件处理请示所给予的正式答复公文。

案件处理批复,一般由发文字号、标题、主送单位、正文和落款组成。 ㈠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包括机关(部门)代字、年号、顺序等。 ㈡标题

标题一般应写明批复的事项和文种。如《关于对×××同志贪污案件处理意见的批复》、《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批复》。 ㈢主送单位

主送单位即呈报案件的下级组织或下级机关,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的简称。主送单位只写一个。如果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案的请示,批复时则应将其中的主办单位作为主送单位,其他单位可用抄送形式。 ㈣正文

正文是针对请示内容而写的。它一般包括批复根据和批复内容两个部分。 1、批复根据。一是写明批复所针对的请示文件名称及文件字号。一般是引述下级来文的日期、标题、文号,必须时还可引述来文要点。如:“你委×年×月×日报来的《关于给予×××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请示》(×纪审[2000]×号)收悉”等。二是写明批复意见的审议机关及讨论时间。如:“经×年×月×日县委常委会讨论,??”、“×年×月×日,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并报县委批准??”等。

2、批复内容应当完整,符合认定和处理案件的需要,一般应针对请示内容给予明确的答复。如果请示单位在请示事项中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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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的,批复时应明确表示同意;如果对请示单位提出的定性处理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批复时就要将改动或补充意见的理由写清楚;如果是给予留察处分的,应写明留察时间及起止期限;如果还需要给予其他处理的,亦应明确写清楚。 在正文之后另起一行,以“特此批复”或“此复”等作为正文的结束语。 ㈤落款

在批复末尾的右下方签署批复单位的全称和批复的日期,并加盖公章。最后还应在批复末页的下方划出横线,标出主题词,写明文件抄送的范围以及印发文件的机关、日期和份数。

第四章 行政执法监察

随着我国行政法制的健全、监察机制的完善,作为行政监察重要组成部分的行政执法监察已成为各级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 第一节 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行政执法监察的概念 所谓“监察”,意指监视、监督。行政监察是一个特定的概念,它是国家的宪法确定、最高权力机关决定通过,在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各级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在我国,行政监察特指设立在各级政府内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构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行政违法、违纪行为实行纠举、惩戒的活动。

行政执法监察作为行政监察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行政监察的核心。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职权,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全过程,以及某一阶段各种行政行为的监督检查活动。基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行政执法监察不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般行政纪律的监察,而是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为实现各项管理目标而进行各项管理活动中的执法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二、行政执法监察的特征

行政执法监察是以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行为为对象的监察。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执法机关是形成行政法律关系的必要一方,且有不可替换和选择性。相对人则处于服从地位。尤其是在有关法律赋予行政执法以自由裁量权的时候,极易造成执法者的违法、越权,以至不正之风等弊端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执法监察。 行政执法监察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㈠行政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来检验、考察判断其执法行为是否依法进行,是否出现偏差,并通过一定的措施和办法纠正这些偏差,使之回到正常的运行轨道上来。其功能集中表现在:监察主体依法准确地判断与及时地控制执法机关的违法活动与不当行为,以保障执法活动沿着法定的轨道正常运行。 ㈡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是依法进行的监察行为。这里所指的“依法”是指依据包括国家权力机关颁布的法律、国家最高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地方各级权力机关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规章等一切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 ㈢行政执法监察的主体是统一的。即必须是国家法律规定具有监察权力的各级专门的监察机构才有权实施行政执法监察。

㈣行政执法监察的客体是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执法监察主要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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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级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监督和考察,更侧重追究执法者个人的违法、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行为。

㈤行政执法监察具有直接、及时、灵活、迅速的特点。 ㈥行政执法监察具有权威性的特点。这种权威主要体现在专司行政执法监察职能的机构直接隶属于行政首长。同时还包括执法监察中的检查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执法监察中采取必要的措施的权力(参见《行政监察法》第十九、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执法监察的建议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执法监察的处分决定权(参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㈦实施行政执法监察的程序必须严格合法。 三、行政执法监察的基本原则 ㈠独立行使执法监察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必须坚持在适用法律和政纪上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凌驾于法律和政纪之上,享有特权;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必须坚持把执法监察建立在严格的程序基础上,保证国家法律和政纪的统一实施,既不准滥用或超越职权,违反规定的程序,也不准利用职权,徇私枉法、放纵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坚持抵制和排除来自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任何个人的干涉。 ㈡行政执法监察法制化的原则。

即在执法监察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①有法可依。行政执法监察的“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指有关规定执法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执法监察活动的法。第二是指有关规范执法监察对象执法活动所依据的行为法,如治安法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税务法规等。 ②有法必依。要求各级执法监察机关要依法办事,要敢于同有法不依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斗争,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③执法必严。执法监察机关在监察活动中要坚决地执行法律、法规,要克服一切阻力,保证法律要求的实现。

④违法必究。无论执法者是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地位多高,权威多大,如果违了法,都要根据违法的性质、程度、情节,受到一定的制裁,包括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及提出监察建议。

㈢行政执法监察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的原则。 这是执法监察工作的方向。党和政府在每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是实现党的基本路线的具体部署。因此,执法监察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如果离开了中心任务,不了解改革开放的全局,抓不住重点,执法监察工作就会迷失方向,是不可能做好的。

㈣行政执法监察必须贯彻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由执法监察的性质决定的。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活动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人民群众对他们在进行具体行为时是否遵纪守法,是否清正廉洁,以及工作效能发挥的如何都清楚了解,这就需要监察机关在进行各项执法监察工作中都应把专门监察同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相结合。 ㈤执法监察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是为了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以维护和严肃政纪,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率。这一要求体现在执法监察工作中就是必须把监督纠举与改进工作,惩罚与教育紧密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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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执法监察公开性原则。

即监察机关必须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这既有利于整个国家行政机关推行公开化的进程,推动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也有利于监察机关的公务行为接受群众的监督。

㈦行政执法监察经常性、普遍性的原则。

行政执法监察活动是各级监察机关一项经常的工作。因为凡是要进行行政管理,就必然要有与管理活动紧密相联的执法活动,这就要求监察工作必须跟上,使一个具体的执法行为在进行前、进行中、进行后都得到有效的监督,而不能把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当作一项临时性的措施。 第二节 执法监察的任务和分类 一、执法监察的任务。

1、基本任务。基本任务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①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执法监察的最核心的任务。所谓监督检查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就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与履行职责方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一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行政执法情况的合理性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是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否遵守行政纪律、行政法规,是否遵守职业道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的工作效能进行监督检查。

执法监察的另一部分对象是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其主要是行政机关直接委任(委派)的企事业负责人。对这部分对象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监察: 一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其他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是否有超出国家法令、政策的约束的行为。二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能否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局部利益,是否有置国家和全局利益于不顾,各自为政、我行我素的行为。三是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廉洁情况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是否有决策失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和管理不善的问题。

②查处在执法监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这是执法监察的基本任务。实践证明,行政监察机关在开展执法监察过程中,随着工作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丰富了案件的来源,使查处各种案件的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有力地配合了反腐败“三项任务”的完成。

③督促、协助行政机关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一方面,对于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或不够完善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协助他们把内部监督机制建立或完善起来,并且给予及时的指导,使其监督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于规章制度尚不健全或存在一定漏洞的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应该参与、协助他们补充或重新建立有关内部监督的规章制度,帮助他们搞好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执法监察在参与、督促、协助行政机关建章立制的过程中,应该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使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制度切实可行。第一,要有针对性;第二,要有科学性;第三,要有可操作性;第四,要有可监督性。

④开展对执法监察对象的宣传教育。第一,宣传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的内容和指导思想。第二,宣传与执法监察的重要意义和目的以及执法监察有关的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政府部门颁布的执法监督法律、法规、命令和规章制度。第三,宣传行政机关中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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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典型的经验和事迹开展正面教育。第四,通过对监察机关查处的执法犯法、执法违纪的典型案例的剖析,分析其违法违纪的根源,总结教训。 2、现阶段执法监察的重点任务。确定现阶段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党和政府在当前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二是行政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问题。这三个方面的依据是决定依法监察的方向,是确定执法监察重点任务的前提和原则。

①围绕党和国家关于发展经济的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开展执法监察。发展经济是现阶段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开展执法监察必须紧紧围绕这个中心任务,为保证国家各项决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中心任务的实现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②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行政执法重点部门主要包括工商、税务、公安、土地、交通、城建、财政、人事、劳动、卫生等部门。由于这些部门掌握着一定的执法权力,行使着依法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社会治安等职责,所以与社会上的商品生产、流通、销售单位或个人联系密切,并且与之有着切身利益的关系。因此,也最容易出现执法违法、执法违纪的问题。从另一方面讲,这些部门也是政府与人民群众直接接触的窗口,其言行直接影响着政府的形象和威信。所以,加强对行政执法重点部门的执法监察是十分必须的。

③开展对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察。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决策机关或决策者,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来组织和指挥行政管理活动,因此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能否正确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关系着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兴衰和发展方向。所以,监督检查行政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令的情况,是执法监督重点任务之一。 二、执法监察的分类。

行政执法监察的分类是指根据行政执法监察的性质和特点,从不同角度将执法监察作不同的分类。

㈠执法监察按其内容和目的,可分为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廉政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从事行政公务活动中是否廉洁奉公,有无利用行政职权谋取各种个人或小集团利益情况所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对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廉政监察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一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行政活动中是否认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忠实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无滥用职权的问题存在。二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贪污、索贿、挪用公款,或利用职权索要财物、挥霍浪费,非法营建私人利益和用公款进行私分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三是分析研究产生上述各类问题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监察建议,建制补漏。

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果、效率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㈡按照执法监察行使范围的特定性,可分为全面执法监察和专项执法监察。 全面执法监督是指依照法规对被检查对象贯彻执行政策、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这是一项经常性的、基础性的工作,是对行政机关的活动进行宏观上的监督。

专项执法监察是指根据政府或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者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需要,对行政机关特定的、具体的工作事项进行的检查。这是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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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的一种执法监察方式。

㈢执法监察按其实行的时期,可分为事前执法监察、事中执法监察和事后执法监察。事前执法监察是指上级指令下达给执行机构而还未组织实施之前,监察机关事前介入。事中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在执行上级指令过程中进行的跟踪监察。事后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的行政结果与监察标准进行分析和综合评价,发现误差,提出处理办法的监察。 ㈣执法监察按其动机,可分为申请执法监察和强制性执法监察。申请执法监察是指监察对象为了规范其自身的行政行为,按有关程序,主动申请监察机关对其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并作出综合评价。强制性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运用监察职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令、政策情况或在行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强行检查。 ㈤执法监察按监察对象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和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权力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依法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行为──“权力主体”行为进行依法监察检查。义务主体的执法监察是指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履行宪法赋予的义务,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规的行为──“义务主体”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第三节 执法监察的内容、方式、方法和程序 一、执法监察的内容

执法监察的内容是执法监察目的的具体体现,反映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和要求。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的中心内容,就是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的行政行为和职务行为。

1、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意识。(略) 2、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是其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直接或间接产生行政法律效力后果的活动。它是执法意识的外在表现,是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得以贯彻落实的中心环节,也是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违法行政的主要问题有: ①执法失职。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使法律法规不能得到有效地贯彻落实。 ②执法越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实施执法行为。一种是纵向越权,即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了下级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或下级机关行使了上级机关的执法职权;另一种是横向越权,即行使没有层级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执法职权。

③滥用执法职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没有超越职权,但却出于不正当目的和理由,其行为属于滥用执法职权。 ④执法行为不当。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虽不违法但不合情理,即属执法行为不当。对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以轻罚,对情节轻微的行为处以重罚,是执法行为不当的突出表现。 ⑤执法过程违法。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没有经过法定应该经过的步骤,或者单方附加不该经过的步骤,或者违反顺序规定。 3、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决定、命令、指示。 二、执法监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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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监察,也称为综合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国家中心工作和监察系统的长期任务,按照本机关的工作计划,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2、专项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政府工作的重点和上级监察机关的安排,对某项专门法律法规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采用这种方式发现问题较为深透,特别是对一些具有倾向性的问题的处理比较及时和有力,成效比较显著。

3、定期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对象工作的阶段性和季节性,在指定的时期对其执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4、不定期监察,也称为临时监察。指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的对象不定期开展的执法活动或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而开展的监督检查。临时监察是执法监察的一种主要方式,具有灵活性特点。 三、执法监察的方法

1、独立检查和联合检查相结合。

2、自查与组织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自查,是指被检查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执法检查通知书,对本机关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计划以及遵守政纪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全面、实事求是的自我检查。组织检查,是由政府或监察机关牵头组织执法检查组,在监察对象自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检查。 3、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执法监察中的全面检查,是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情况作全面的系统的检查和了解,以便对被检查对象作出整体评价。重点检查,是指在众多的被检查单位中选择一个或几个单位作为重点进行检查,或在诸多问题中选择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检查。

全面检查,一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二是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本系统、本部门的经济和工作运行情况;三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从政的情况。重点检查主要检查以下情况:一是就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二是根据执法监察的具体任务和主要内容所确定的必须检查的问题;三是根据政府机关某一时期的某一个或某几个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四是对地位重要或问题突出、影响较大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4、执法检查与查办案件相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的重点,应当放在查处监督检查中揭露出来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上。通过执法检查活动查出违纪问题,为案件调查提供了信息和线索;通过检查中的案件调查,查出更深层次的问题,使执法检查活动进一步深化。

5、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四、执法监察的程序

执法监察程序是整个行政监察程序的组成部分,它包括检查的准备、检查的实施、终结处理等三个主要程序。 1、检查的准备

实施执法监察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很强的工作。它不同于对某个案件和信访问题的调查,内容单一和目标明确,而是对一个或几个行政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察,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

①要做好检查前的思想准备,进一步明确检查的目的、意义和检查的范围、标准以及检查的重点内容。同时,要依据检查的内容,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等文件,熟悉有关规定和了解有关业务知识,为全面检查打下思想和业务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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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制订实施方案。根据检查的总任务制订具体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⑴检查的目的、意义;

⑵检查的重点,包括重点地区或部门以及重点问题,明确检查范围; ⑶检查的程序、方式、方法和步骤以及时间安排; ⑷检查的标准和政策尺度; ⑸对被检查机关的要求。 ③组织落实。明确检查活动的负责人和检查组人员的责任与分工。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行政监察机关独立检查;二是行政监察机关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检查活动;三是行政监察机关协同其他监督机关和部门联合检查。属于第二种组织形式,由牵头部门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属于第三种组织形式的,则由监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 2、检查的实施

检查的实施是全部执法监察的实质性工作阶段。主要经过以下五个工作环节:

①向检查范围内的部门和单位,说明检查的内容、目的和工作步骤,提出检查要求,使其做好准备工作,提供检查工作所必需的条件,积极支持、配合监察机关的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或其他有关检查事项的情况。

②通过多种形式向被检查单位宣传检查的目的和意义,做好思想发动工作。如属地区性检查,可利用各种舆论工具,进行正面宣传,鼓励群众监督。 ③由被检查单位先行自查。负责检查的机关要加强对自查单位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使被检查单位积极主动地、实事求是地检查存在的问题,提供自查报告。

④采取多种方法和各种途径调查了解情况,如召集各种会议,调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有关人员的工作汇报,与干部群众谈话等,收集一切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情况、信息,特别是掌握各种偏离政策、违法违纪情况。同时,也要了解执法中好的经验、好的做法和坚持依法行政的先进事迹,以便全面掌握该单位的情况。 ⑤对获取的情况和各种资料进行研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认真分析,确定反映该单位执法情况的基本事实。 3、检查终结

根据检查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和材料,依法进行评价,作出处理。

①对掌握的材料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正确的结论,形成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经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送达被检查单位和有关部门。问题特别重要的监察决定或建议,还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后实行。

②对检查中发现的认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违法失职行为,按立案程序立案查处。这类案件的查处,有些则要在检查过程中同时进行调查,有的则在检查结束后,作为具体的政纪案件继续查证落实。

③对执法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或建议表彰;帮助总结好的经验,及时进行传播和推广。

④写出检查的总结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⑴执法检查的基本情况; ⑵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的分析;

⑷处理意见,即作出监察决定和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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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对被检查单位工作及制度等方面的建设性意见。

⑤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察报告情况,提出整改和处理的时限。

⑥行政监察机关当收到监察对象就监察建议所作的书面答复并经本级监察机关领导批准后,此项执法监察工作即可告一段落。 第四节 执法监察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障作用。即能够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行政活动中得以贯彻执行。 2、预防作用。可根据监察对象执法活动的特点和内容,及时进行事前监察。对于容易出现问题的执法活动可事前向监察对象打招呼、提出要求和告诫,以引起监察对象的注意,从而起到预防作用。

3、纠正作用。发现监察对象正在实施的决策或决定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不合理的问题时,能及时令其停止执行或责令其立即撤销或修正。对于由于监察对象错误的决策或决定而造成不良影响的,能责令其自行更正挽回影响;对于由于监察对象的不当执法而给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能责令其赔偿损失。因此具有纠正作用。 4、惩戒作用。对于发现的监察对象严重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以相应的政纪处分。并可对违法违纪者进行公开处理,使其错误行为在社会上“曝光”,以充分发挥执法监察的惩戒作用。

5、教育作用。通过对监察对象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教育,能够有效地使监察对象树立正确的执法意识,提高其廉洁执法、依法执法的自觉性。

6、评价作用。对监察对象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后,可就检查情况作出结论。

7、建设作用。一方面通过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使行政机关的决策、决定更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另一方面,通过检查监察对象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可以帮助监察对象找出制度上的漏洞,并协助其搞好内部监督机制和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使其内部监督机制更加完善。

8、预测作用。通过开展执法监察,能够及时发现监察对象在执法活动中的一些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查研究和科学的分析,进而有针对性的提出有价值的预见。

第五章 纠风工作

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是反腐败斗争的三项任务之一,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对于改革、开放、稳定的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节 纠风的含义

纠风,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所谓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主要是指一些部门和行业的从业人员(或团体)凭借手中权力以及工作、职务的方便,背离国家的政策规定,违反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为本单位、小团体和个人谋取私利,损害社会和群众的利益。这几年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三乱”(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依法,乱扣滥罚;以权以业谋私,吃、拿、卡、要,收“红包”,拿回扣等就是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突出表现。这种表现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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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时期其形式、程度不完全相同。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涉及范围比较广,易发生在社会服务性、独家经营或有权、管物的部门和单位,具有与一定部门、一定行业的某种职权紧密相联系的特征。因此,纠风,就是要纠正以执法、监督、经济管理和公用事业四大部门和行业为重点的不良风气。 第二节 纠风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1、“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基本方针。

党中央、国务院对纠风工作历来十分重视,改革开放以来的20年,也是与行业不正之风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持续斗争、反复较量和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的20年。特别是1990年,国务院成立纠风办以后,在实践中逐步认识了纠风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出了“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方针。这一方针就是要求纠风工作,一方面要通过专项治理、清理、整顿、查处等手段,反对和纠正有关部门、行业或单位的不正之风,取得治标的阶段性的成果;另一方面要在“纠”的同时,立足治本,着眼于“建”,即通过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落实保持优良作风的制度,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约的机制,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等,不断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防止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纠”和“建”的这两个方面,构成了行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和任务。 2、“谁主管、谁负责”的基本原则。

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一般都是在业务领域中发生的具有行业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因此,纠风必须从业务领域抓起,要以“谁主管、谁负责”为基本原则,充分发挥行头的作用,实行行业管理。“风成于上,俗成于下”,行业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原因,与有些领导干部在行风建设上不能率先垂范大有关系。因此,只有坚持把纠风工作纳入部门和行业领导班子目标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行风建设责任制,才能使纠风工作有强有力的领导保证,也才能真正实现以好的党风带政风,促行风。

3、党政统一领导、政府部门主抓、条块紧密结合、纠风办指导协调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纠风工作是我党“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任务,我国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必须要由党政统一领导。行业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窗口”服务行业、垄断行业,直接损害群众利益,直接影响依法行政,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因此,这项工作要由政府主抓。带有行业特征的不正之风,大多发生在基层,涉及到老百姓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和生老病死的所有问题,老百姓的感受最深,反映最强烈,因此,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条块必须紧密结合,既要通过“行头”强化行业管理,又要通过“块块”进行严格监管,方能奏效。纠风工作是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之一,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从思想上、工作摆布上把纠风工作摆上突出位置。设在纪委、监察局的纠风办作为政府的一个专司纠风职责的办事机构,着重是履行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的职能,主要是对那些涉及多家且哪家都不宜牵头的工作承担牵头作用,搞好协调;对有关部门抓落实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视抓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特别是顶风违纪问题的严肃惩处和曝光。同时,纠风办要积极主动地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情况,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工作。 第三节 纠风工作的主要方法

2000年,国务院总理朱基致信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充分肯定10年来,各级纠风办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付出了艰辛的努力,为改革、发展、稳定大计作出了积极贡献。回顾10年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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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各地在实践中创造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目前在全国普遍推行的有“专项治理”、“民主评议行风”、“公示制、社会服务承诺制”等三种主要方法。 一、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专项治理是在纠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条成功经验,在纠风工作占有最重要、最突出的位置。10年的纠风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专项治理来实现,来推动、提高和深入的。10年来,全国统一进行立项治理的有治理公路河道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清理、规范中小学乱收费,清理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游,清理“小金库”,减轻企业负担、减轻农民负担,纠正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等。各省、市、县立项治理的就更多了。实践表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有利于统一部署和工作启动,形成较大声势,加大工作力度;有利于条块紧密结合,发挥部门和地方积极性;有利于纠风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有利于带动和推动纠风其它工作的开展。

那么,如何开展专项治理?在选题立项时,要重点考虑五大因素:①治理的层次、范围和对象。即确立的治理项目是由哪一级审批,涉及哪些部门和单位,主要对象是谁。②立项的依据。即群众对立项治理问题的强烈程度,是否是“热点”,政府对此问题的态度和重视程度,与经济发展、深化改革和社会稳定的相关程度。③法律规定是否明确,政策界限是否清楚。④实施的保证条件。即政府态度是否坚决,部门是否积极主动,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能否建立起工作机构和工作班子。⑤任务、重点和目标是否明确。

开展专项治理的基本工作步骤一般分为六步:第一步,调查论证。主要通过调查了解群众的反映、听取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弄清有关的政策依据,考虑需投入的力量,分析预测操作的难易程度和预计效果等。第二步,审批立项。将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提交政府和有关部门审批,形成正式文件。第三步,部署和发动。由政府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确定牵头部门,明确工作方案、工作责任、工作机构、工作条件,统一宣传口径。第四步,组织实施。这一步一般按确定的工作方案,分宣传发动、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建章立制等几个阶段进行。第五步,检查评价。通过检查,根据治理情况提出巩固、深化的意见,必要时组织“回头看”。

二、抓住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部门,开展民主评议行风。 民主评议行风,是纠风工作的一个创举,是把民主监督机制引入纠风工作的成功实践。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一般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总结五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一般要做好四项工作:①制定实施方案,确定评议对象、内容和标准。②建立工作班子,落实行风评议责任制。③选聘、培训评议代表,明确要求。选聘的评议代表要体现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④动员部署。 第二,调查阶段。主要是组织评议代表通过背对背的明查暗访、召开座谈会、发放问卷调查表等,切实掌握被评单位的行风建设状况。对重点问题要进行专题调查,深入剖析,找准症结,形成评议材料。

第三,评议阶段。主要是召开由被评部门领导班子以及“窗口”单位的负责人参加的行风评议会(必要时也可邀请新闻单位和其他部门的领导旁听),由评议代表实事求是向被评部门通报反馈社会各界的意见,并提出整改建议。

第四,整改阶段。评议是手段,整改是目的,群众满意是标准。这一阶段被评单位要针对评议意见,拿出整改措施,集中抓好整改。整改情况要及时向评议代表反馈。评议代表对整改情况要跟踪监督、检查,做到整改不到位,评议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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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第五,总结阶段。由政府宣布对被评单位的评估意见,肯定取得的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巩固和深化行风评议成果的意见,并兑现奖惩。

开展民主评议行风需要注意四个问题:第一,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评议时政府的主管领导要到场。第二,要把注重实效作为民主评议的核心。一是不能走过场,一次评议的单位不能太多;二是评议的内容要有重点、有标准;三是要把评议搞深搞透,问题不解决不收场;四是要注重整改,实实在在地解决一批问题。第三,把民主评议同其它各种有效措施和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相得益彰,发挥整体效应。如:评议同教育相结合,与干部的考核使用相结合,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等等。第四,切忌把民主评议简单化。一要准备充分;二要把民主评议作为一个过程;三要有巩固评议成果的措施;四要常抓不懈,逐步使民主评议规范化、制度化。

三、在直接面向群众为群众服务的部门和单位推行公示制和社会服务承诺制。

对于政府的行政执法部门来说,实行公示制,就是要把行政执法的职责范围、内容、程序、工作标准、期限等向社会公开明示,规范行政和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对于公共服务部门,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就是按照行业特点,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公开向社会承诺。推行公示制、承诺制有利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增强服务意识,摆正管理与服务的位置,把权力化作责任,变管理为服务;有利于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和服务行为,自我加压,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加强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为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提供一个有效的载体和一个好的机制。

推行公示制、承诺制的基本步骤分为准备、实施、评价三个阶段。

第一,准备阶段。主要是确定推行的范围和单位,建立工作班子,进行动员部署等。这一阶段的重点和关键是要制定好配套的制度。 首先,要制定出公示、承诺制度。要根据部门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职责,选定制度模式。一般来说,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实行公示制度,社会服务部门实行承诺制度。公示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执法管理行为内容及期限公示;②执法违示的责任追究与处罚公示;③监督举报电话公示。社会服务部门的承诺制,要按照行业特点,把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程序、服务时限等向社会承诺,并设立监督机构和举报电话。

其次,要制订实施违示违诺处理办法。

再次,要制定实施投诉监督制度。主要包括受理投诉的原则、受理投诉的范围、受理投诉的要求、处理投诉的期限等。 第四,要完善检查评议制度。

第二,推行实施阶段。主要做好以下工作:①通过会议、简报、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做到尽可能地扩大“知情面”。②组织各种自查、明查暗访、联合检查、评议等活动,推进“两制”落实。③突出重点,运用正反典型,指导“两制”落实。④通过编发动态简报、通报、新闻报道等进行信息指导。

第三,工作效果评价阶段。主要是运行一段时间后(一般是一年),对推行“两制”的单位进行定性和定量考核,发动群众进行评议,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肯定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兑现奖惩,并研究制定巩固深化的措施。从一些单位推行“两制”的实践看,推行公示、承诺制要注意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社会化原则。各部门、各单位凡是公示和承诺的内容,都应是社会群众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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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知道的。特别是一些与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工作事项,以及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难点”、“热点”问题,都要通过公示和承诺,公布于众,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法制化原则。各部门、单位制订的公示和承诺制度,要以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一方面要反映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另一方面又要体现勤政廉政的要求。三是具体化原则。在推行公示制、承诺制过程中要积极而又慎重地选点定项。凡作出公示、承诺的内容、范围、责任要尽可能细化量化,以便于操作和接受监督。四是规范化原则。各部门、单位实行公示、承诺制都要明确具体内容和处理规定,减少人为的弹性和工作上的随意性。明确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事前警戒和责任制约,形成一个完整统一、切实可行的制度。在实施中,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示、违诺的问题,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情节恶劣的违示违诺事件,必须严肃查处,以取信于民。这是检验公示制、承诺制能不能兑现,能不能发挥作用的关键。

第六章 党纪教育

党纪教育是纪委和党的其他组织以维护和加强党的纪律为中心,以提高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保证党的团结统一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以及实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为目的的思想政治教育(政纪教育的方针、原则、内容等与党纪教育大致相同,为免重复,不再赘述)。 第一节 党纪教育的地位

一、党纪教育是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核心是要建设一个好的无产阶级政党。没有这样一个政党,就不可能领导人民完成历史所赋予的使命。建设一个好的政党,就是要按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保持党的无产阶级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马克思主义的建党学说告诉我们:加强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素质,使广大党员树立无产阶级世界观,自觉抵制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的腐蚀和影响,这一切都是建设一个好的政党的重要基础。党纪教育是党内的一种基本教育,是以加强和维护党的纪律为中心,以提高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为目的的思想政治教育,是增强党员纪律观念的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和手段。因此,建设一个好的政党离不开党纪教育。

二、党纪教育是纪检工作的基本方针和重要职能

我们党历来把党纪教育作为纪检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1980年1月中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又把“预防为主,教育为主”作为纪检工作基本方针之一。党的十二大把党纪教育作为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列入了《党章》。以后,又把党纪教育作为整个纪检工作的“四项职能”之一提出。纪检工作的实践证明:要管好党纪,端正党风,除了抓紧查处大案要案,还必须对广大党员进行严肃的、经常的纪律教育。严格执行纪律与进行党纪教育是互相依托的,没有严格执行纪律作保证,教育也就显得软弱无力,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要抓好党纪,端正党风,一定要把党纪教育同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很好结合起来。既要抓紧查处大案要案,做到违纪必究,执纪必严,又要把纪检工作基点放在“预防为主,教育为主”的基本方针上,履行好教育的重要职能,对广大党员进行严肃的、经常的纪律教育,以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提高党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只有这样,才能使执纪和教育都收到预期效果,从根本上杜绝、减少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才能维护好党的纪律和管好党风。同样,在履行纪检工作“保护”和“监督”的职能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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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认真经常地进行党纪教育,广大党员特别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没有严格遵守党纪的自觉性,纪检机关的“保护”和“监督”工作也就很难做好。因此,党纪教育在整个纪律检查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三、党纪教育是完成党的中心任务的有效保证

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党纪教育在完成党的中心任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我们党的整个民主革命时期,党的各个阶段的中心任务虽然不同,但为了保证这些斗争的胜利,党始终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始终把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纪律教育放在首位。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首先制定了党在过渡时期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总任务,同时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不同阶段的中心任务。

党纪教育增强了党员的纪律观念,提高了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自觉性,在完成党的各项中心任务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第二节 党纪教育的作用

一、搞好党纪教育对增强党性提高党组织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 无产阶级政党的党性是无产阶级阶级性的集中体现。反映一个党组织和一个党员的党性如何,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他有没有较强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目前在我们党内确实存在着党性不纯的问题,集中地体现在:政治上的自由主义,思想上的极端个人主义,组织上的宗派主义,作风上的官僚主义等等,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对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战斗力,对密切党与群众的关系有着极其严重的影响,是与党的事业格格不入的。而贯穿于这些表现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纪律性不强,党纪观念淡薄。因此,有效地解决目前我们党内存在的党性不纯问题,必须切实搞好党纪教育,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增强遵守党纪的自觉性。

二、搞好党纪教育对做好新时期纪检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新情况下,我们党内确实出现了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特别是近几年来,有些问题已达到建国以来最严重的程度。这不能不使我们看到,在新时期要保持党的战斗力,经受住任何风浪的考验,真正成为各项事业的领导核心,非从严治党不可。要从严治党,必须严肃党纪,加强新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近几年来纪检工作的实践告诉我们,党纪教育在新时期纪检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搞好党纪教育是做好新时期纪检工作的有效方法之一。只有始终坚持从教育入手,在思想上警钟长鸣,筑起反腐蚀的长城,使广大党员提高抵制腐败的自觉性和免疫力,保持坚定的政治方向和优良的传统作风,才能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坚强的战斗力,才能使我们党永远立于不败之地。纪检工作的实践说明,哪里认真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党风党纪教育,哪里的党风状况就会有显著不同;有的地方虽然也办了不少案,但由于没有自觉地有目的地通过办案开展党纪教育,“惩一”不能“儆百”。凡是切实抓党纪教育的地方和单位,在同样的改革开放环境下,正气上升,邪气下降,党员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就会减少。 三、搞好党纪教育对完成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具有重要作用 新时期党的中心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定不移地进行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改革。我们的改革开放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基础上的改革开放,它需要高度的团结统一和步调一致。近几年来,一些同志对此认识不清,产生了不少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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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观点和提法。如:抓党风“妨碍”改革,特别是有人提出: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对党员不能要求太高,党的纪律也应该是“初级”的等等,给我们党的建设和改革开放工作造成许多不良影响。 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究其根本,是一些党组织和党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纪律观念淡薄。因此加强党纪教育对保证完成新时期的中心任务,具有特殊的意义。 第三节 党纪教育的方针 一、党纪教育的方针 党的纪律教育的方针是:“预防与疏导相结合,增强党员的纪律观念,提高党的战斗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的贯彻执行。” 二、贯彻党纪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 ㈠从实际出发。 从实际出发,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这是坚持党的纪律教育方针的重要前提。要避免形式主义,使教育有较强的针对性、感染力和说服力,既生气勃勃,又富有成效,达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 ㈡围绕“中心”。

在选择教育主要内容时,应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中心工作,这是坚持党纪教育方针的根本目的。党的纪律教育必须紧密围绕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这个中心。

㈢“因人施教”。

“因人施教”是党纪教育方针的基本要求。根据党员不同情况,如年龄、阅历、工作、思想基础、文化水平,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经济地位等,有所区别,有所侧重,有的放矢地进行党纪教育,以达到预期的目的。 第四节 党纪教育的原则 一、理论联系实际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是中国共产党思想路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治思想工作的根本原则,是我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也是党纪教育的主要原则。 二、说服教育与严格执纪相结合的原则

说服教育与严格执纪执法相结合,是指党纪教育要以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为主,同时还要对那些严重违反党纪的人执行纪律,把两者结合起来,这是党纪教育的一个重要原则。

三、党纪教育与理想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是我们制订党纪教育方针的重要依据,党纪教育与理想教育相结合,是党纪教育的又一重要原则。 四、言教与身教相结合的原则

言教,就是运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教育。身教是相对而言的,教育者不仅要把道理说通,而且身体力行、言行一致。 五、灌输与疏导相结合的原则 灌输是通过教育方式,把马克思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理论注入、灌送到党组织和党员的头脑中去,引导受教育者增进知识,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对于党风不正、党性不纯和违纪的党组织和党员,还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通过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消除思想障碍,总结教训,认错和改错。这就是我们党在正确总结历史经验后提出的疏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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