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信息与通信线路安规宣贯讲义

更新时间:2023-10-11 16:24: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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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宣贯讲义

【修 改 说 明】

1、是在91版的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基础上修订的企业标准。 2、适用于国网公司电力生产工作人员及在国网公司所属设备上工作的一切工作人员。 3、主要是用来规范人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4、能指导现场规程及作业指导书的编写。

5、进行某些章节调整,并增加一些新的内容。原《安规》(电力线路部分)共238条,修订后共326条。

6、把基建、热机安规中的部分内容经过修改后,分别放入变电、线路安规中去。(主要考虑部分检修工作作业内容和基建的相似性)

7、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带来的安全问题,如针对GIS等封闭式设备的验电问题,提出了“间接验电”的概念。

一、总则(原9条,修订后16条)

1、体现《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明确了危险告知的要求。 (1)明确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a、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1.2.1条)

b、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1.2.2条)

c、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1.2.3条) (2)明确了危险点告知的要求。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1.2.4条)

2、反映体制变化后电业工作人员的多样化的要求。(1.4条)

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1.4.4条) (作业前外来人员安全交底)

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规定对高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为高压;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为低压。(1.7条)(0.4kV和10kV的分水岭)

4、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国网公司安规(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原26条,修订后31条) 1、增加现场勘察制度。

线路作业具有点多、面广、线长、施工复杂、危险性大的特点,从众多事故案例分析,许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作业人员事前缺乏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事中缺少危险点的控制措施所致,因此作业前的危险点的勘察与分析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组织措施。

增加:

1)进行电力线路设备施工作业或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作好记录。(2.2.1条)(省公司系统凡是配电线路作业必须执行)

2)明确了现场勘察的内容,并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主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

批准后执行。(2.2.2条)(各单位应制定需要制定“三大措施”的作业项目的规定)

3、完善了线路第一种工作票(附录A)(省公司系统是否采用国网安规格式还未确定,目前来看基本是接轨的)

1)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栏:增加了“必要时可附页绘图说明”的要求;明确了“应改为检修状态的线路间隔名称和应拉开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熔断器(包括:分支线、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措施。(附录A的第6.1条)(原规程是“应拉开的隔离开关、断路器、应停电的范围)

2)增加了对现场所挂的接地线的受控措施栏:在工作终结时要求核对编号和数量。(附录A的第11.1条)

3)增设“交任务、交安全”班组成员签字栏,以落实各级现场安全责任,适应《安全生产法》的要求。

4) 增设了工作负责人、工作人员变动情况记录栏。(省公司两票实施细则已有相同规

定)

5)在“保留的带电线路”的基础上增加“临近的带电线路”

6)增加“其他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栏。(省公司两票实施细则“现场补充安全措施栏”)

7)新增“专责监护人”栏,原“备注”栏改为“其他事项”栏。

4、增加了电力电缆工作需填用电力电缆第一、二种工作票的要求,以适应电网日益增加的电力电缆工作的需要。(省公司两票实施细则没有分成一、二种票)

5、增加了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要求,并制订带电作业工作票格式,明确了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均需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2.3.1.5条、2.3.4条、附录5)(省公司《两票实施细则》只有配电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

与原规程线路第二种工作票相比,带电作业票增加了以下内容:

a、增加了:“停用重合闸线路”栏;

b、增加了“工作条件(等电位、中间电位或地电位作业,或邻近带电设备名称)”栏; c、增加了与调度工作许可和终结汇报栏; d、增加了“指定专责监护人”栏。

6、增加“事故应急抢修单”制。(2.3.1.6条、附录6)

明确在事故应急处理时应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制订了事故抢修单格式。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7、补充完善了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2.3.6条):

1)“杆、塔基础上的工作”、“检查杆根地锚,打绑桩”合并改为“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涂写杆塔号,悬挂警告牌” 改为“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明确了安全距离的要求。

3)“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等”改为“接户、进户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明确了“低压带电工作”与“低压带电作业”的概念,即:接户、进户装置上的带电工作可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其它主干线和分支线上低压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8、对原规程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中工作票制度的有关工作票的填写、签发、使用、有效期与延期等进行重新组合,并作了补充和完善。(2.3.7条、2.3.8条、2.3.9条)

1)规定了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以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的目的。(2.3.7.3条)

2)增加了同一张第一种工作票的适用范围。除执行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联)杆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外,还适用于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以满足电网“T”型接线等环网供电线路停电工作的需要。(原来已经这样理解)。

3)明确了“一票多班”的工作规定:若一张停电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工作负责人(监护人),使用工作任务单,作为小组工作的依据。并明确了工作任务单的填写与签发要求。(2.3.8.2条)

4)完善了对邻近、交叉配合停电线路的安全要求。即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2.3.8.3条)

现规程明确了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均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同一工作班所做安全措施,则只要填用一张停电线路工作票即可(来自国网培训讲义,与2.3.8.1矛盾),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明确了配合停电工作应在停电线路工作票上双方办理书面许可和终结手续,有利落实安全责任;明确了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如何进行申请办理

停电和接地手续,即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由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9、增加了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资质和专责监护人的素质要求。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2.3.10.2条)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2.3.10.3条)

10、对各类人员的安全责任进行了优化、明确和补充。以进一步落实现场安全责任制,真正体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1)工作负责人:取消了原规程的第2点“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补充和完善了四条:一是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2.3.11.2条中第2款);二是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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