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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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

改造实施意见

兰政发[2010]147号

为扎实有序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切实改善棚户区居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和生活条件,盘活城市存量土地,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提升城市形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办发〔2010〕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建保[ 2010]29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 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集中连片、结构简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平房密度较大、使用年限较长、质量较差、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安全隐患较大的社会居民居住区域;国有工

矿棚户区是指与城市棚户区类似情况的企业职工居住区域。

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进度,力争用3年时间改造完毕。2009年我市开始全面启动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再用2年时间到2011年基本完成我市450万平方米棚户区拆迁改造,新建住房1000万平方米,使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2009年拆迁改造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105万平方米;

2010年拆迁改造建筑面积200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450万平方米;

2011年拆迁改造建筑面积215万平方米,规划新建住房建筑面积445万平方米。

二、基本原则

(一)市区联动,政企共建。市、县区政府对棚户区改造实行分级负责。市政府负总责,制定政策,编制规划,筹措本级财政资金,指导协调;县区政府是辖区内城市棚户区改造的组织实施主体,具体负责筹措本级财政资金、项目确定、方案制定、拆迁组织、工程建设、回迁安置等工作;中央、省属在兰企业负责所属企业生活棚户区改造;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属破产关门(关闭)、国有控股参股、

改制存续企业棚户区改造;市房产局负责直管公房棚户区改造。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科学规划、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的目标任务和改造时序。对集中连片、规模较大、住房条件困难、安全隐患突出、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优先安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必须按照规划整片开发,做到改造与基础设施、配套设施同步建设。

(三)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区政府充分发挥组织和引导作用,多渠道筹集资金,创新实施办法。充分调动工矿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棚户区居民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全面推进棚户区改造。 (四)以人为本,依法运作。棚户区改造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让群众参与,向社会公示,在90%以上住户同意的基础上实施,并在政策上给予合理照顾,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符合保障对象的棚户区居民,优先给予保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土地使用、资金管理、工程建设、补偿安置等法律法规,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切实让群众得到实惠,确保社会稳定。 三、运作方式

棚户区改造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企共建”

的原则,采取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实施改造;也可由市、县区政府确定的机构或者有关企业、单位直接组织实施改造。

(一)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棚户区,县区政府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方案,经市房产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招商开发,实施改造。

(二)对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改造难度大的城市居民棚户区,由县区政府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 (三)中央、省属在兰企业棚户区,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企业通过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实施改造。 (四)市属破产关门(关闭)、国有控股参股、改制存续企业棚户区(危旧房)由市政府国资委下属市国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改造。

(五)政府直管公房棚户区(危旧房)由市房产局下属市房地产经营公司实施改造。 四、政策措施

(一)安置补偿

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

额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折旧等因素,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

2.实物安置。被拆迁人选择实物安置产权调换的,实行“拆一还一,分段计价”方式实施。

(1)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适当结算差价。

(2)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综合配套成本购买;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 (3)通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改造的项目,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超出原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内的面积,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被拆迁入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则再超出的面积以市场价购买。 (4)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直接纳入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5)对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所属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改造期间仍在享受低保待遇证明的被拆迁人,等面积不结算差价。

(6)产权调换结算差价涉及的综合配套成本及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房产局核定。

3.被拆迁家庭人口在2人(含)以下、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给予补偿;人口在3人(含)以上、住房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给予补偿。

4.对承租公有住房的棚户区住户,按使用权补偿额与安置房屋价值相互结算。

5.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签定协议搬迁的,除给予被拆迁入拆迁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外,给予每户3000-5000元的奖励。

6.棚户区改造回迁安置房屋,结算差价后,被拆迁人拥有完全产权。低收入家庭(含低保家庭)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产权调换价差的,可实行共有产权。 (二)建设标准

1.棚户区改造新建住房执行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地节能等规定,推广使用新技术和新材料。小区应按建设规模、周边配套设施情况建设公共服务、社区服务、停车以及供水、供气、供热、供电、电信、垃圾收集等设施用房。

2.新建住房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90平方米。每套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满足居民入住后使用的基本要求。

3.新建小区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物业管理和经营性用房,以经营性用房收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费用。 (三)土地供应

1.通过房地产开发实施改造的项目,改造片区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确定安置、规划设计、建设等控制性指标后,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供应。 新建小区配套建设不低于住房总建筑面积30%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政府和棚户区所属企业实施改造的棚户区项目,纳入经济适用住房计划,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改造新建的住房,除安置折迁户和解决本企业住房困难职工住房困难外,剩余住房由政府调剂,向社会符合保障条件的居民配售(租)。

严禁将已供应的保障性住房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开发建设。

3.在满足城市规划以及日照、退地界、消防、视觉卫生等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棚户区改造项目可适当提高容积率。

(四)资金筹措

棚户区改造资金通过争取国家、省级资金补助、市县

区财政预算、贷款、企业自筹、住户承担等多渠道筹集。

1.争取国家、省级资金支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房产局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等申报工作,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棚户区改造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投资补助和相关支持政策的争取工作。配建廉租住房的,相应补助资金可打捆使用。

2.市、县区两级财政设立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可在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3.争取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实施单位要完善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手续,积极争取信贷资金支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争取利用公积金贷款全力支持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

4.涉及棚户区改造的国有企业要积极筹集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居民要合理承担安置住房建设资金。 5.鼓励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

(五)税费优惠

1.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住宅以外的其它配套建筑,按规定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

2.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按照《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执行。

3.新建安置小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有线电视和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企业出资配套建设。入网、管网等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房产局局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建设局、市政府国资委、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兰州公积金中心、市城投公司以及税务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兰州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政策,负责协调解决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办公室主任由刘大可同志兼任。负责政策调研,指导协调,筹备会议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健全工作机制。棚户区改造公益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改造难度大。市属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观念,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完善配套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市房产局履行牵头单位职责,负责编制改造规划及年度计划,综合协调、督办考核、监督检查,会同市发改委负责项目申报、改造计划下达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管理和监督使用等工作;市国土局负责制定土地保障优惠政策和土地供应;市规划局负责改造片区选址定点、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审定项目单位提供的修建性规划设计方案;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对棚户区内低保及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兰州公积金中心负责我市列入保障性住房规划的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用房建设申请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事宜;市监察局负责对棚户区改造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市审计局负责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市建设局、市人防办、税务等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保障棚户区改造顺利实施。市房产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筹集和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县区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验收。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不能按期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的县区,要通报批

评,限期整改。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采取多种形式,坚持正面报道,积极宣传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准确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反映工作进展情况,取得棚户区居民的理解和支持,为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ir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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