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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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办安监〔2018〕1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我部组织制定了《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水利部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 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小型水库安全运行专项督查(以下简称专项督查)工作,督促各地各单位全面落实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保障督查工作有力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项督查工作由水利部统一领导,安全监督司牵头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具体承担(以下简称督查承担单位)。

第三条 督查内容主要为各地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情况;小型水库监测预报预警通信、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三个重点环节”情况;以及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四条 督查依据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监管的指示、水利部领导在全国水库安全度汛视频会议上有关工作要求,《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关于落实水库安全度汛应急抢护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 督查范围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小型水库。

第六条 督查时间为2018年6月至9月,每半月组织一批督查。

第七条 督查承担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周密部署安排,按要求开展督查工作。 第二章 制定督查方案

第八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根据水利部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结合所承担的具体督查任务,制定督查方案并报水利部。

第九条 督查方案主要包括督查范围、水库数量、人员组成、督查方式、时间安排和成果处理等内容。

第十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督查本流域内的小型水库。部建安中心、原南水北调办公室工程建设稽察大队选取部分地区小型水库进行督查。

第十一条 各流域管理机构根据流域内注册登记小型水库的总数,合理选择督查水库的数量,保证一定的覆盖面。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建议督查水库数量按照流域内小型水库注册登记总数的4%~6%比例选取。

第十二条 督查承担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审定督查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抓好工作落实。 第三章 组建督查组

第十三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统筹协调人员力量,组建若干督查组,督查组成员原则上固定,每批次督查组人员情况按要求及时报部。

第十四条 督查组成员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由组长、水库运行管理和质量安全专家、联络员等4人组成。

第十五条 督查承担单位要选配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身体条件满足工作需要的在职人员参加督查工作。组长原则上由司局级干部担任;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当专业水平,熟练掌握并能正确运用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水库运行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经验;联络员应具有水利工程管理相关工作经验、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公文写作水平。

第十六条 督查承担单位应加强对督查人员的统一培训,组织督查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程规范,熟悉督查要求、明确督查内容、掌握相关规定及注意事项,统一督查尺度和口径,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督查任务。 第四章 确定督查方式

第十七条 专项督查严格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直奔现场、直面“三个责任人”)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督查组出发前,提前准备单位介绍信或其他证明文件,督查人员随身携带身份证、工作证等,以备必要时使用。

第十九条 督查组开展督查时不主动公开督查人员身份,必要时可以“水利部门督查组、检查组或工作组”等名义进行。

第二十条 督查组在出示证明文件、人员证件以及现场询问、交流过程中,尽量不要透露督查人员具体职务职级等可能影响督查效果的信息。 第五章 选取督查水库

第二十一条 督查承担单位选取督查水库时应考虑水库分布、规模和自然地理条件、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等因素,选取的水库具有一定的区域代表性和典型性。

第二十二条 督查组应提前掌握被督查地区小(1)型和小(2)型水库数量、比例及分布情况,小(1)型和小(2)型水库检查数量一般按该地区小(1)型和小(2)型水库同等比例选取。

第二十三条 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尽量选取多个县进行督查,突出小型水库数量较多的县,避免对同一个县多次督查。

第二十四条 同一个县内,尽量选择不同乡镇、不同类型的水库进行督查。 第二十五条 要以问题为导向,重点督查水库运行管理相对薄弱、安全隐患多、度汛风险高的地区。 第六章 查看工程现场

第二十六条 督查组开展现场督查,应根据小型水库专项督查流程,按督查登记表逐项进行检查,通过“查、看、问、访、核”等方式掌握水库真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工程现场主要查看水库挡水建筑物、泄洪建筑物、放水建筑物运行状况及管理设施、监测设施、管理标识等。

第二十八条 现场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挡水建筑物运行状况:主要检查坝体有无渗漏、裂缝、塌坑、凹陷、隆起、蚁害及动物洞穴等情况;近坝水面有无冒泡、漩涡等异常现象;近坝岸坡有无崩塌及滑坡等迹象。

(二)泄洪建筑物运行状况:主要检查溢洪道有无堵塞、拦鱼网,岸坡及边墙是否稳定,溢洪时是否会冲刷坝体及下游坝脚等;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状况是否完好。

(三)放水建筑物运行状况:主要检查输、泄水涵(洞、虹吸管)进、出口有无渗漏,管(洞)身有无损坏、渗漏等情况;闸门及启闭设施有无锈蚀、弯曲,操作是否灵活,电气设备及备用电源状况是否完好。

(四)其他检查项目:主要检查上坝道路是否完好和影响通车,有关监测设施是否完好,管理标识、标牌是否完整、清晰。 第七章 督查“三个责任人”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督查组在现场应至少当面询问1名相关责任人,对其余责任人可通过电话方式询问,了解“三个责任人”履职情况。

第三十条 督查组可根据各地公布的小型水库责任人名单,在预计抵达水库前半小时内,提前联系水库巡查责任人,要求其抵达现场;督查组也可在抵达现场后,根据水库责任人公示牌,联系水库巡查责任人,要求其抵达现场,当面询问了解其履职情况及水库运行等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 督查组根据现场情况及工作需要,决定是否联系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到达现场。当现场督查发现问题较多时,督查组可要求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到达现场;如不需要到达现场的,督查组可通过电话询问。

第三十二条 检查水库巡查责任人履职情况。督查组可根据下列现场问答情况,结合查阅巡视检查记录,综合判断巡查责任人的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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