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党发18号文件及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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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

(新党发【2010】18号)

为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十次全委(扩大)会议精

神,在认真落实现行就业政策基础上,采取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努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一)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大中专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力量。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关系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关系民族团结、社会和谐,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企业一定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新疆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采取更有针对性、更加得力、更具实效的举措,基本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逐步建立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总体工作要求。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突出重点,促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和女大学生就业;突破难点,转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优化创业环境;多措并举、分类施策,注重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坚持市场就业方针,实行双向选择;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农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强化政策推动、岗位开拓、培训效能、就业服务,逐步提高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稳定性。

(三)明确目标任务。到2014年底,通过多措并举,力争使2009年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和2010年至2012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基本实现就业,总

计28万人(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7.5万人,2010年毕业的6.5万人,2011年毕业的7万人,2012年毕业的7.2万人)。其中,鼓励企业吸纳9万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含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4万人,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岗位安排就业1.8万人,基层就业项目安排1.7万人,机关招考1万人,事业单位招聘4.9万人(含特岗教师、支援省市培养),就业见习3.1万人,2万余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参与到职业技能培训等各项就业准备活动中。当前,要把基本解决2009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在2012年5月底以前完成,力争在2011年底以前基本完成。同时,统筹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建立和形成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长效机制,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基本稳定。

二、多措并举,千方百计拓宽就业门路

(一)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创新型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围绕产业链,延伸配套加工、服务外包等,拓展就业空间,吸纳更多的有技术专长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要积极招用大中专毕业生,加强人才储备,增强发展后劲。对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政策

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三)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和国有企业带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在安排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要把增加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岗位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和国有企业新招用人员中大中专毕业生比例不得少于30%。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要充分发挥集中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作用。督促对口支援省市援疆项目和引进企业积极招聘当地大中专毕业生。

(四)实施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鼓励新疆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留在当地就业。具体实施办法由组织部门牵头研究制定。

(五)加大职业培训,增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能力。实施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计划,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开展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对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企业给予培训补贴。鼓励自治区、行业举办的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鼓励受援县(市、区)组织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鼓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将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

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能力建设。加快公共实训基地建设步伐,各地(州、市)、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统筹规划,充分利用对口援疆省市资金和师资培训支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组织开展师资培训,尽快形成满足当地就业需要的培训能力。要加快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职业培训教材开发建设。

要结合职业培训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切实落实补贴资金。上述各项补贴资金直接拔付企业或培训机构,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职业教育经费中解决。 (六)保障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各地财政承担,自治区对南疆三地州给予生活补助费支持。

(七)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各地要参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认真落实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有关政策,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含“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八)开发公益性岗位。各地要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解决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

难人员就业的基础上,拿出部分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特别是2002年底以前毕业的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并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政策。

(九)挖掘机关、事业单位岗位潜力。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加大基层公务员招考力度。科学合理设置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条件,加快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乡(镇)机关事业单位空编空岗招录速度,及时招聘空岗职位,减少空岗数量。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招录招聘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扩大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招录招聘当地高校毕业生的比例。

(十)加大面向基层就业项目实施力度。继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并适当扩大规模。提高“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吸纳新疆籍毕业生比例。扩大高校毕业生到社区和村任职规模,2010年至2012年每年增加2000个名额,力争到2012年实现每个社区至少有2至3名大学生,每个村有1名大学生的目标。增加“特岗教师”和学前、小学双语教师招录数量。实施高校毕业生继续升学计划,适当扩大升学比例,鼓励高校毕业生继续学习深造。切实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学费返还或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建立和完善从基层培养、选拔、使用人才的长效机制,形成从基层选拔优秀干部的政策导向。

(十一)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全面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鼓励见习单位提前招用见习毕业生,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加强就业见习跟踪服务

和督查工作,力争见习人员见习期满后,就业率达到70%以上。

(十二)鼓励自主创业。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25号)中“对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创业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范围,扩大到所有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 降低水电收费价格,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地州市研究制定。

(十三)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政策审批期限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

(十四)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创业成功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己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以上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出资增加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十五)鼓励自谋职业、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家庭服务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六)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根据就业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确保就业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从2010年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3年内可从上一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中地州市提取20%、自治区本级提取30%比例的资金用于促进就业。 三、强化服务,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实施就业全程跟踪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专门服务窗口,为大中专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2011年上半年,各地(州、市)和县(市、区)两级要全部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加强基层平台工作力量,通过开发特定公益性岗位,解决工作人员紧缺问题。

(二)开展就业专项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广泛收集适合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岗位信息,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供求洽谈会和用人单位进校园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实现用工岗位需求与毕业生资源的有效

对接。从2011年起,自治区各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有关规定,从当年毕业生缴纳的学费中提取不低于1%的资金作为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对高校组织的公益性就业指导和招聘活动,自治区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三)建立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各地要安排创业引导性资金,积极争取对口支援省市资金支持,结合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园区等各类产业聚集园区的产业聚集效应,建设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为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提供创业场地,并给予场租补贴、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同时,鼓励和扶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创业孵化和实训基地。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要切实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小额贷款、注册登记、财务管理、法律援助、成果转化等创业服务,帮助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业型县(市)要率先启动。

(四)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五)依法维护公平就业。各类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就业促进法》相关规定,

不得以求职者的性别、民族等原因拒绝提供就业岗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企业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

四、转变观念,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一)强化就业观念教育。通过开展职业指导、就业形势报告会、励志讲座、社会实践、心理辅导等多种形式,引导大中专毕业生正确认识就业形势,正确看待自身能力与社会需求,在就业时不等不靠、不挑不捡,先就业后择业,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就业观和成才观。

(二)大力开展就业宣传。要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生动有效的形式,大力宣传促进就业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扎根基层、奉献农村、锻炼成才的优秀大中专毕业生,大力宣传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唱响到企业、到基层、到非公有制企业、到艰苦边远地区建功立业的主旋律,引导大中专毕业生自觉转变观念,把自身发展与社会需求紧密相结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合力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多渠道就业的良好舆论氛围。组建“就业指导专家团”,深入高校、社区、农村、家庭开展公益巡讲活动。公共媒体要积极开设就业栏目、专题,加大公益宣传力度。将每年4月定为就业宣传月。 五、面向市场,深化以就业为导向的教育改革

(一)加强就业指导课程建设。从2011 年起,自治区各大中专院校要将就业和创业指导课作为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并不断提高课程建设及教学水平,帮助毕业生了解就业政策,规划职业生涯,提高求职技巧,加强观念教育,提高就业竞争力。加强就业指导队伍建设,开展职业指导师培训和认证,把就业指导列入大中专院校教师职称评审范围,设置专业学科,解决就业指导专职教师职称评定问

题。

(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调整专业结构和办学结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产业发展趋势,深化以就业创业和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教育改革。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加大学科和专业结构调整力度,提高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扩大高职、中职办学规模。要深入开展市场需求调研,加强对各类专业人才需求的规律性研究,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专业要客观分析、区别情况,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调整。自治区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供给与社会需求情况的调查研究制度,每3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供一份调研分析报告,提出专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和建议。

六、履行职责,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顺利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就业是当前最大的民生问题。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群众第一、就业优先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的观念,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形成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各地(州、市)、各县(市、区)政府作为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每年要专题研究就业工作至少2至3次。要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目标任务考核范围。各地、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后的生活问题,努力帮助其改善工作、生活条件,解除后顾之忧,促进稳定就业。 (二)建立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真正发挥牵头作用,其他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

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要建立政府主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

(三)实行定期通报和奖励制度。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情况定期通报,总结推广促进就业先进经验和做法。自治区将适时开展督查指导活动。每年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吸纳就业潜力大的企业进行重点支持培育,以点带面,在全区范围内示范推广。开展就业工作评先表彰活动。对在基层、企业等工作岗位表现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对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成绩突出的大中专毕业生,定期进行表彰和奖励。对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就业职责,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要规范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对违规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的,严格按有关规定查处。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下拨资金,进一步完善资金支出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将制定实施办法情况以及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落实新党发[2010]18号及新人社发[2011]14号 文件

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试行)》(新党发[2010]18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人社发[2011]14号精神,全面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鼓励各类企业招用南疆三地州(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政策。

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及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承揽生产经营和工程项目的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起,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或女性大中专毕业生及本市生源的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

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其中,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为毕业五年内未就业的人员。新招用人员是指:在招用前一年内在该企业无就业经历的人员。(下同)。

(一)贴息资金计算。贴息额度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按照每人每年5万元的贷款额度标准据实贴息。每名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贴息政策的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年。贴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执行。贴息资金的计算,在金融机构规定的贷款总额和贷款期限内,按照实际招用的大中专毕业生人数乘以人均5万元贷款额度,再乘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年基准利率。当年实际付息金额小于计算贴息金额的,以实际付息额为准。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贷款贴息政策实行属地管理,采取“先付后补、据实拨付、按年结算”方式。符合条件、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企业,向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填写《乌鲁木齐市企业银行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实地认定、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拨付给企业。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贷款贴息的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花名册,《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5.工资支付凭证、企业在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贷款合同、企业已经支付的利息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三) 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关于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对企业、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一)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按照乌鲁木齐市统筹城乡就业和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新党发[2009]11号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新人社发[2010]1号文件精神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就培[2010]7号)执行。

(二)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给予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企业新招用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大中专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享受个人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1.补贴标准及期限。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返还”办法。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企业造册汇总。由大中专毕业生所在企业按季向乌鲁木齐市级或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缴费审核表》(附件2),按规定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进行审核,乌鲁木齐市级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报《大中专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附件3)报乌鲁木齐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至大中专毕业生本人银行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市或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达到15人(含15人)以上的企业由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经办,15人以下由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经办机构经办。申领个人社会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⑴新招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⑵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⑶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⑷企业社保缴费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⑸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⑹大中专毕业生个人银行卡号。

3.政策审批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对2011年1月1日以前被企业吸纳,并享受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未执行到期的,剩余期限内按照此文件规定,享受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补贴。 三、关于对从事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自2011年1月1日起,在乌鲁木齐市从事灵活就业,并按规定以灵活就业参保形式在乌鲁木齐市缴纳养老保险,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全额养老保险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和期限。补贴标准按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的全额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应按季到灵活就业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请,填写《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金申请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8),经核实后,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大中专毕业生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及从事微利项目、灵活就业认定证明》(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4),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填写《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汇总表》(乌就培[2010] 7号文附件9),报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由区(县)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本区(县)《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生活费补贴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乌

就培[2010] 7号文附件6),报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至街道(乡镇)财政所,由街道(乡镇)财政所直接拨付申请者本人银行卡。在发放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同时,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后将《就业失业登记证》返还本人。

灵活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贴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2、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灵活就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

3、灵活就业认定证明; 4、本人银行卡卡号。

对2011年1月1日以前从事灵活就业的新疆籍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文件规定,享受50%养老保险补贴政策三年期限未满的,剩余期限内按此文件规定执行。 四、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放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一)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可提高到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申请、审核程序按照乌财社[2006]11号文件执行。

(二)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其他形式小额担保贷款,享受相同贴息政策。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

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仍按上述标准执行。

五、关于大中专毕业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积极组织实施有培训意愿的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引导性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对在校的本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补贴全部实行先垫后补(帮扶)方式。

(一)关于毕业生就业引导性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和组织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观念、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等就业引导性培训,培训期限为12课时。培训资质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和确认。

2.补贴标准。按每培训1人50元标准给予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一次性培训补贴,其中30元为培训补贴(用于支付培训场地、教材、教师授课及教学用具等),20元用于发放给毕业生本人的伙食补助。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结束后,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按实际培训情况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引导性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4),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居民身份证》及《毕业证》(复印件),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组织实施培训的单位账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与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均须在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同)。 (二)关于企业吸纳毕业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由企业或企业委托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资质的培训机构实施6个月内岗前培训或定单培训,毕业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取得用人企业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考证补贴。

2.补贴标准。企业自行培训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培训、鉴定、考证费用总额的50%补贴,其培训费用总额以劳动保障部门确认的数额为准。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按照培训机构社会招生学费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费用、考证费用总额的50%给予补贴。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企业在培训前填写“开班申请”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创业)培训花名册》(附件5),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和审核。培训、鉴定后填写《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创业)培训(鉴定)申请补贴登记表》(附件6),并持毕业生《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的本年或次年度毕业生享受本文有关优惠政策但领取不到《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以院校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为证)、《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劳动合同书》(半年以上期限)、《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花名册》(附件7)和《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鉴定)审批表》(附件8)、培训费用支付凭据(以上简称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下同),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帐户。 (三)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补贴

1.培训内容。大中专在校生、毕业生到取得劳动保障部门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目录以自治区当年公布为准)。

2.补贴标准。大中专毕业生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给予培训与鉴定全额补贴。当年和次年毕业的在校生参加国家、自治区职业资格统一鉴定职业培训,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按照五级职业资格200元、四级400元、三级600元、二级800元、一级1000元标准给予本人培训与鉴定补贴(低于标准的据实拨付)。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合格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培训机构或毕业生本人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培训机构(或学员居住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帐户或发放给毕业生本人。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到异地培训机构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每人最高不超过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交通补贴。 (四)关于少数民族毕业生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岗前培训或订单培训中,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中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

2.补贴标准。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岗前培训或订单培训中,进行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最多不超过6个月。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中对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进行的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按照不低于160课时每人450元标准给予培训补贴。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合格后,企业或培训机构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到市劳动保障部门或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帐户。 (五)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

1.培训内容。一是大中专毕业生到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含SYB、IYB、EYB和模拟实训);二是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可按照创业培训予以补贴;三是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当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 2.补贴标准。补贴按照合计1200元标准分段进行。培训合格后每人按600元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如果毕业生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后成功创业的,创业培训机构还可再按照每人600元标准申领培训后续服务补贴。

高校创业指导中心组织本校当年或次年度毕业生开展创业培训,开班前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开班计划”,经审核同意且按照“开班计划”实施教学的,按现行培训补贴标准的20%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3.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培训结束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或创业成功(指毕业生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赁柜台、摊位一年以上合同或区(县)及乡镇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证明)后,创业培训机构或高校创业指导中心持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材料,按补贴标准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创业培训机构或高校创业指导中心帐户。

(六)关于成功创业毕业生创业鼓励金

1.补贴标准和条件。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后成功创业的,同时符合以下4项条件的,可申领1000元标准的创业鼓励金:(1)毕业5年内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大学本科生、大专生、中专生);(2)在乌鲁木齐市区域内成功创业(以营业执照时间或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具的实际开业时间证明为准);(3)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创业者与大商场、大市场签订有租赁柜台、摊位一年以上合同,或创办养殖场、种植场成为养殖大户、种植大户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种植大户系指种植规模在100亩以上;养殖大户系指养殖存栏大畜40以上头或小畜存栏200只以上或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4)所创办的企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且一直正常经营。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创业鼓励金具体申办流程参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关于大中专毕业生创业鼓励金发放问题的通知》(乌劳[2010]177号文件)办理。申领前并需填写《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奖励金申请审批表》(附件9)。 (七)大中专毕业生职业培训补贴的享受次数

一年内,大中专毕业生除可先后参加就业引导性培训、国家通用语言(汉语)培训、创业培训以外,还可参加1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上述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本通知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照乌鲁木齐市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执行。

六、关于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保障基本生活政策

(一)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补助。

1.补贴标准。生活补助标准按照我市当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补贴期限与培训期限相同。

2.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由毕业生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培训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等,向所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汇总造册,报区(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并负责按月将生活费补贴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二)对赴内地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三)上述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承担。

七、关于企事业单位安排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给予生活费补贴政策

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所在见习单位要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大中专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一次性补发给企业。

(一)补贴标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乌就培〔2010〕31号文件标准执行。 (二)申请、审核及发放程序。企业到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乌鲁木齐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登记表》(附件10),由乌鲁木齐市人才服务中心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拨付至企业银行帐号。企业申请时需携带以下材料:

1. 企业可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前招用的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生身份证、毕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须有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就业登记记录)、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缴费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4.工资支付凭证(见习毕业生在见习单位期间全部由本人签字的工资发放凭证); 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八、关于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

建立和完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失业信息登记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新疆户籍关系的未就业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由居住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各类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公共就业服务。未按规定办理失业、就业登记的大中专毕业生,造成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不能落实的,由本人负责。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为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提供适合的岗位推荐等精细化、长效化就业服务,对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三次不接受推荐的就业岗位,当年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并记载备案。 九、工作要求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涉及申请、审核、资金拨付等环节,要根据具体情况规定合理的工作时限,并向社会公布。要切实履行责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标准、程序等,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严格审核把关。要规范操作,明确经办人员和具体负责人的职责和权限,实行问责制。

(二)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就业扶持政策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材料,涂改、出租、转借、冒用、转让、买卖和伪造相关证件,骗取就业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违法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新党发[2010]18号文件政策问答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以下简称新党发[2010]18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新党发[2010]18号文件编制成就业政策问答,供学习宣传。

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三款规定,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当年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5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4000元为限额扣减地方税收,其中,对吸纳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限额标准可上浮20%。

二、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可享受什么样的贷款贴息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各类企业新招用南疆三地州、少数民族大中专毕业生或女大中专毕业生,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可享受每人每年5万元贷款额度的贴息。贴息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5 年。贴息额度按照实际招用人数累加计算,据实贴息。

三、大中专毕业生到企业就业可享受什么补贴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签订l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其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四、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作了如下政策规定:

1、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创业备案”制度,备案期1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大中专毕业生初次创业申办企业的,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缴纳”,自领取营业执照2年内缴足出资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的,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额度可由5万元提高到l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l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可延长至3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可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3、对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用电与非普工业用电同价政策。

4、对初次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大中专毕业生,免缴地方税收3年,减半征收地方税收2年。

五、大中专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家庭服务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吗?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五款规定,对通过灵活就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等实现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本人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六、大中专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边远地区就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 2010]18号第二条第七款规定,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村乡(镇)、村和城镇社区就业,享受生活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到南疆三地州和国定、区定贫困县、边境县农村乡(镇)、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生活补贴标准可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合“三险一金\的2倍,期限不超过3年。

七、、什么是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

答:少数民族高校毕业生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是指从2011年起,主要组织少数民族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对口支援省市参加一定期限的培训、见习和培养锻炼。

八、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对有意愿参加职业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全部实行免费培训。

1、参加就业观念和就业政策引导性培训、就业技能培训,给予培训和伙食补贴。

2、对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和订单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

3、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开展技能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和交通补贴,对实现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再给予师资和设备损耗补贴。

4、赴对口支援省市接受技能培训的,给予补贴。 5、对开展少数民族毕业生汉语言培训,给予补贴。

6、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和自治区统一鉴定,取得合格证书后,给予培训鉴定补贴。

九、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培训机构开展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的大中专毕业生给予奖励。高校组织有创业意愿和条件的在校生在毕业学年参加创业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大棚种植、林果种植、畜禽养殖等设施农业技术培训,享受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十、自治区保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基本生活具体有哪些措施?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六款规定,对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语言、技能、创业培训的,在参加培训期间,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助。对赴内地省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大中专毕业生,按照自治区实施的赴对口支援省市培养计划生活补贴标准给予生活补助。

十一、大中专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有哪些新政策?

答:新党发[2010]18号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见习单位要为见习大中专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见习单位再给予见习毕业生一定的生活补助。对见习期限未满即与见习毕业生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补发给见习单位。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i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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