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道桥电站直流设备招标书2015-3-11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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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
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
招标文件
(合同编号TD/CV-17)
招标单位: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四川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察设计研究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
第一篇 商务部份
目 录
第一章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须知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合同书与履约保函(格式)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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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投 标 邀 请 书
(_邀请投标单位名称_):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的业主单位邀请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投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对头道桥水电站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采购的设计、制造、供货、服务进行投标(合同编号:TD//CV-17)。
头道桥水电站位于四川省雅安市宝兴县头道桥沟上,头道桥沟系宝兴河干流(东河)上游左岸一级支流。头道桥水电站采用高水头引水式开发,设计水头756.82m,引用流量1.9m3/s,装机2台,每台6000kw。
坝址海拔高程3033m,经2..35km引水隧洞加650m引水明渠,在3027m高程建压力前池,经2038.6m压力钢管引水在2206m高程建厂发电。
电站电气采用两台机扩大单元接线,设一台三相、铜芯、双绕组、油侵风冷、无励磁调压升压电力变压器,额定容量16MVA,额定频率50HZ,额定电压变比121±2×2.5%/6.3kv。
110KV侧采用单母线接线,出线一回,经约0.95km110KV输电线路至宝兴蚂(蝗沟)电站—蜂桶寨110KV变电站的蚂—蜂110KV线路“T”接。经蚂——蜂线输入110KV蜂桶寨变电站,并入雅安电力系统。另在6.3KV母线上接下游“头道桥尾水电站”(装机2×400kw),亦经本变电器升至110KV输至蚂—蜂线T接点。
本工程直流系统及其附属设备用邀请投标方式,欢迎受邀单位前来投标。
电站主体工程已于2013年9月开工,厂房于2014年5月开始浇筑。第一台机组计划于2015年10月安装调试完成,第二台机组于2015年10月全部安装调试完毕,2015年11月投入商业运营,工程于2015年12月26日竣工。
头道桥水电站按“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原则设计。采用计算机监控,电站的机组、进水蝶阀、调速系统、励磁系统以及油、水、气、水力测量等主辅设备均应满足计算机监控的要求。
暂定交货时间为2015年7月30日。交货地点:雅安市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厂房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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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招标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本次设备制造采购标的报价、结算和支付均采用人民币。报价均为闭口价。
招标范围为:
● 头道桥水电站直流系统设备的设计、制造、工厂试验、包装、运输、交货、指导安装、安装质量监督、现场调试、试运行、交接验收以及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硬件和运行、维护软件等。
招标文件一套共两卷,定于2015年5月 14日北京时间上午9:30时至3月 27日下午5:00时,在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办事处发售,(成都市双清南路3号百草园小区3栋4单元7号 ,成温立交旁 西南财大北校门正对面200米),每套收工本费300元,不论中标与否,工本费一律不退还。
投标截止时间为2015年 5月 27日下午17:00时。 投标书递送地点:成都市双清南路3号百草园小区3栋4单元7号。迟到的投标书恕不接受。
联系人:包贻麟,电话: 028-87373171 13880529276
第二章 投标须知
2.1 前言
2.1.1 发包人、工程设计单位和监理人。
(1)发包人: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2)工程设计单位:四川省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 (3)监理人:受业主委托负责本设备制造监理的单位
2.1.2 本次招标采用邀请招标,发包人依照2.2条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投标人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的委托代理人负责投标事宜或签署投标文件,以及办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宜。
2.1.3 本合同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项目资本金及国内银行贷款。发包人对本合同项目采用人民币支付。
2.2 投标人的资格
2.2.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持有本次招标设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且有至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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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生产(制造)与本合同项目相类似的水电站相应设备的经验。
2.2.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业绩,近十年来生产(制造)的业绩,其电站装机容量在10MW以上至少有5个。并且已经在电站成功使用过并获得用户的好评。
2.2.3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具有不低于本合同项目合同总价20%的流动资金或银行存款来承担合同项目的制造和交货。
2.2.4 具有执行本合同制造项目的管理、设计、试验、制造工艺、质量控制和到达头道桥电站工程工地现场进行指导安装、调试和验收试验的技术服务人员。
2.2.5 具有完成本合同制造项目所需的厂房、组装场地,足够的加工设备,足够的检验、试验和运输设备,以及ISO9000标准的质量保证体系。能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实施并全面完成被授予的合同。
2.2.6 发包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投标。
2.3 设备项目
2.3.1 供货范围 供货范围见技术部分。 2.4 招标文件
2.4.1 招标文件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篇 商务条款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
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第四章 合同书与履约保函 第五章 合同条款
第二篇 技术条件
2.4.2 投标人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是否齐全,并认真、全面阅读,充分理解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全部资料投递标书,则可能会由此被否决。 2.5 招标文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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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有差错或对其内容有疑问或理解不清之处,可以要求发包人进行解释。凡距投标截止日期3天之前收到的提问或质疑,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将以招标补充文件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但答复中不注明提问的来源。在投标截止日期前2天之内,发包人不再发布答复投标人的提问和质疑。 2.5.2 提问和质疑应采用传真或其它书面的形式送达发包人。 2.6 招标文件的补充
2.6.1 发包人为了澄清或修改、补充招标文件的内容而发出的全部补充文件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补充文件将用书面形式或传真通知所有投标人,它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前后文件有矛盾时,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2.6.2 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标书时,有适当的时间考虑补充文件,必要时发包人将延长投标截止日期,并发出书面通知,通知所有投标人。
2.6.3 投标人在收到每次补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确定已收到该补充通知,若无回函,则视为已收悉。 2.7 投标文件的编制
2.7.1 投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第三章指定的全部内容。计有: (1)投标书 (2)授权委托书 (3)投标报价表及附件
1)投标报价汇总表 2)附件:分项报价表 (4)直流屏柜布置图 (5)直流系统电气原理接线图 (6)装置及操作、维护说明书
(7)蓄电池安装排列示意图和安装图、蓄电池技术参数及充放电特性曲线图 (8)设备清单及卖方认为应该提供的其他资料 (9)资格证明文件
1)资格证明文件之一:企业概况、生产许可证彩印本、营业执照彩印本、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证书彩印本
2)资格证明文件之二:装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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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资格证明文件之三:制造业绩表
4)资格证明文件之四:投标人经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和最近三年有关经营的其它资料
(10)近两年产品生产任务情况
(11)施工组织及质量保证文件:完成本合同制造项目的设计说明书、工艺方案说明、生产组织说明、质量控制说明等文件
2.7.2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字体要工整,若有添、删、改字,则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添、删、改处盖章签字。
2.7.3 合同的投标文件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清楚地标明为“正本”,其余各份标明为“副本”。当正副本出现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2.7.4 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7.5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优盘单独封装并做好相应标记)。电子版采用WORD2003、EXCEL2003等软件编写,如有图纸,采用AUTOCAD 2007版本绘制。电子版应与正本保持一致(如不一致,以纸质版为准)。 2.7.6 不论中标与否,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8 报价表
2.8.1 本合同为总价承包合同,合同价格不作任何调整。
2.8.2 投标报价汇总表及分项报价表、各单价分析表的格式见3.4条。 2.8.3 投标人应以本合同的制造项目、合同条款、技术条款为报价依据。
2.8.4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报价,是承包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条件、履行合同文件规定的全部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成套设备的设计、设备材料采购、厂内组装及试验、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出厂验收、运输、利润、保险、税金,以及在工地安装、调试、试验、验收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等。
2.8.5 投标人在编制报价表时,应对各制造项目进行仔细研究,不得因某一项的报价偏低而人为地把另一项的报价抬高。发包人在评标时将重视每一项报价的合理性。 2.8.6 报价表中,各单项的合价等于该项的综合单价或单价乘以对应的数量,合计等于各项或合价之和。
2.9 设备制造项目进度计划
2.9.1 投标人应合理安排各个项目的制造进度并编制制造项目进度计划,制造进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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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见3.6条
2.9.2 发包人评标时将重视各设备制造项目进度安排的合理性。 2.10 合同转让与外购件
2.10.1 投标人不得对本合同进行部分或全部转让。
2.10.2 当投标人需外购标准组件、零件或专业厂生产的产品及标准设备时,则应提出主要外购件(包括进口件)生产厂的名单并在投标书中详细列出。具体格式详见3.11条。 2.11 投标人的响应
2.11.1 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不得对招标文件作任何修改。 2.11.2 投标人的投标方案若与招标文件的要求有偏差,应在投标文件中作出单独说明,发包人在评标时将作为前提来决定取舍。投标文件中未对招标文件另作说明,或者说明中未涉及的内容,即视为投标人已经接受招标文件的内容,一旦中标即成为双方签订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2.11.3 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投标人与发包人的任何个人的口头或书面协议均不能影响招标文件的任何条款与内容。 2.1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送
2.12.1 投标文件应按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分别包装,封面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文件的封口必须妥善密封,并加盖公章。投标文件的封面须注明《四川省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臵设备采购标投标文件》,合同编号,并标明投标人名称、地址。
2.12.2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送达指定地点,迟到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2.13 投标补充文件
2.13.1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可以向发包人递送书面的投标补充文件,修改或撤换已经送达的投标文件。
2.13.2 投标补充文件必须由签署投标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13.3 投标补充文件必须按2.12条的规定密封和递送,投标补充文件的封面加注“投标补充文件”的字样。
2.13.4 凡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发包人收到并符合2.13.2和2.13.3款规定的投标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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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文件均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法律效力。当文件间出现差异时,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2.14 投标有效期
2.14.1 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自投标截止时间起40天内有效。当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有权延长投标有效期,最多可延长20天,并及时通知各投标人。
2.14.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拖延或拒签合同。
2.15 投标保证金(免) 2.16 开标
发包人自行组织评标,并与投标人议标,不公开开标。 2.17 评标
2.17.1 评标由发包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2.17.2 评标委员会由发包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评标过程及结果等信息。
2.17.3 评标过程分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澄清、实质性响应审查、算术修正、详细评审、推荐中标候选人六个阶段。
(1)投标人资格审查除2.2条规定内容外,还须进行授权委托和投标保证的有效性审查。投标人若出现前述情况之一不合格,则视该投标人不合格,其投标文件不得进入下阶段评审。
(2)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纠正。澄清、说明或纠正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且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评标委员会发现某个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使得其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可要求其在投标文件的澄清阶段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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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算术修正原则是: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与各项合价累计不一致时,以各项合价累计为准;合价与综合单价或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或单价和数量的乘积为准;但评委会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除外。
(4)实质性响应审查是逐项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即审查投标文件有无偏差。投标文件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投标文件中有下述重大偏差之一,即为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重大偏差是指:
1)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 2)设备交货日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货物的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中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6)投标报价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或隐含有不响应的条款; 7)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实质上要求。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且补正这些漏项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
(5)详细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各投标人的资格、报价、技术能力、技术性能、装备能力、工艺措施、设计组织、质量安全控制、生产经营、财务状态、制造业绩和社会信誉等进行全面分析、比较和评判。
(6)评标委员会推荐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名顺序,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7)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均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存在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可宣布本次投标无效。
(8)评审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2.17.4 发包人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 2.18 授标、履约保证金与签订合同
2.18.1 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包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格式见4.1条)。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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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2 接到中标通知书的投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履约保函(或履约报证金)(格式见4.3条),到 指定地点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合同书格式见4.2条)。
2.18.3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函(格式见4.3条)由发包人认可的担保银行签署。发包人认可的银行见2.15.2款。
2.18.4 中标人如果未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或未交履约保函、或要求改变投标文件、或要求更改招标文件内容而拖延合同的签订,则发包人将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另选中标人。 2.19 投标费用
投标人在参加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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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及附件
3.1 投标书
投 标 书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我单位全面研究了《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臵设备采购采购标》的招标文件和招标补充文件,我们决定对《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臵设备采购采购标》(合同编号TD/CV-17 )进行投标,我们将按照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对合同的完成承担全部责任和义务。我单位对该合同的投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现递交我单位的投标文件正本1份和副本2份。
我们同意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为40天,并同意你们认为有必要时延长投标有效期20天。
我们完全理解发包人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并同意负担投标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投 标 人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投 标 人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开户银行及帐号: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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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兹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及职务) (居民身份证编号 )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臵设备采购采购标》(合同编号:TD/CV--17)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和身份证复印件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 (名称)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 委托代理人: (签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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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投标保函(免) 3.4 投标报价表及附件
3.4.1 投标报价汇总表
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投标报价汇总表
合同编号:TD/CV—17
序 号 1 2 3 ??????? 设备名称及型号 数 量 单 价 合 价 技术及设计联络会 费 图纸资料费 运杂费(包括保险、 税费) 备品、备件费 专用工具费 其他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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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运杂费”是指设备出厂前进行的组装、检验、拆卸以及设备出厂验收后,由承
包人负责运送到宝兴县头道桥电站工程工地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交货过程中,包括按合同要求的设备包装费、加固材料费、运输费、装车费、各种杂费、保管费和保险费等一切费用。 2、“技术服务费”是指合同设备运至电站工程工地交货后,进行安装、调试和验收过
程中及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规定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的监督、指导和其它服务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3、设计联络会费是指设计联络会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交通、住宿费除外)。 4、其它费指:
(1)培训费是指发包人技术人员到承包人工厂培训所发生的费用。(交通费、食宿
费除外)
(2)验收费是指发包人人员到承包人进行的车间目睹试验和产品中间组装监督、验
收等发生的费。(住宿、交通费除外)
(3)/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费用。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投 标 人 名 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3.4.2 投标报价表附件:分项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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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主要外购件生产厂名单
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采购主要外购件生产厂清单
序号 1 2 3 4 5 外购件名称 生产厂名 生产厂地址 备 注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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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中标通知书、合同书和
履约保函(格式)
4.1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格式)
(中标人名称)
我单位通过评标,已确定你单位为《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
臵设备采购采购标》(合同编号:TD/CV-17)的中标人。中标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
请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履约保函于 年 月 日之前到我单位签订本合同,以利工程顺利开展。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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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同书
合 同 书(格式)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对《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采购采购标》(合同编号:TD/CV--17)进行邀请招标,议标,经评审确定 (承包人名称) 为本合同承包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本价格为固定不变价格。
双方就下列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并于 年 月 日签订本合同。
一、本合同的词语涵义与第一篇“商务条款”和第二篇“技术条款”的词语涵义相同。
二、本合同包括如下文件: (1)合同书(包括补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经双方签认的报价表; (4)澄清函以及答复、补遗; (5)合同条款; (6)技术条款; (7)投标文件;
(8)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合同书签订前双方为本合同签订的所有协议、会谈记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上述文件应认为是互为补充和解释,凡有模棱两可或相互矛盾之处,以顺序在前为准,同一顺序者以时间在后为准。
三、承包人保证按合同文件的规定承担承包人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并负责按照合同规定递交技术文件,检查验收资料。
四、发包人保证按合同文件的规定向承包人付款。承担合同文件规定的发包人的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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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责任和义务。
五、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分别加盖公章后生效。 六、本合同书一式6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4份,发包人执2份,承包人执2份。
七、本合同书在合同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发包人: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联 系 人: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账 号:
税 号: 税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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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履约保函
履约保函(格式)
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
因 ( 承包人名称 ) (以下简称被保证人)与你方签订了《宝兴县头道桥水电站工程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采购标合同》(合同编号:TD/CV-17),我方已接受被保证人的请求,愿就被保证人履行上述合同约定的义务向你方提供如下保证: 1.本保函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的5%,计人民币(大写) 元。
2.本保函的有效期自上述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自然失效日后30天止。
3.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如被保证人违约,你方要求赔偿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符合下列条件的提款通知后7天(工作日)内凭本保函向你方支付保函担保金额内你方要求提款的金额。
(1)你方的提款通知必须在本保函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提出,提款通知应由你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2)你方的提款通知应写明要求提款的金额,并附有说明被保证人违约造成你方损失的材料。
投标人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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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条款
5.1 名词解释
5.1.1 发包人(业主):四川省宝兴县闽兴实业有限公司:,全权负责本合同项目事宜。
5.1.2 工程设计单位:乐山市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研究院。受业主委托负责本水电站工程的工程设计。
5.1.3 承包人:是指已与发包人签订了制造承包合同的投标人。
5.1.4 安装承包人:,受业主委托负责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的现场安装。 5.1.5 监理人:指发包人为本合同所指定或委托的对本合同的实施在其授权范围内进行监造的人。 5.2 监理人
5.2.1 合同签订后的30天内,发包人应将所委托的监理人名称及其授权等,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3 设备项目及供货范围 5.3.1 设备项目
110kv升压站高压采购标各设备项目及交货期见下表: 合同编号 头道桥水电站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采购(TA/CV-17 ) 5.4 制造进度
5.4.1 承包人对所有项目设备应按照合同规定精心设计和制造,组织安排好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加工设备、检测设备、外购材料及外协件。
5.4.2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30天内,递交一式4份按期完成承包合同的各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报请监理人批准。该进度表应表明各项作业的计划程序以及各制造项目的开始备料日期、投料开工日期、完工日期等。该表还应留出给监理人签署意见的
专用工具 1套 设备项目名称 蓄电池及直流电源装置设备 备品备件 数 量 全套 1套 2015年7月30日 交货期 - 25 -
空白栏格。
5.4.3 监理人对承包人递交的制造进度表的审批意见,应在该文件签收后7天内签署审批意见返还承包人。审批意见规定有:“照此执行”,或“修改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对返还签有“修改后重新递交”的文件,承包人应在签收后14天内进行修改并重新报请监理人批准。
5.4.4 一旦监理人批准了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该进度即成为正式的合同进度。承包人制造进度应严格按合同进度实施。监理人对制造进度的审批意见并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职责。
5.4.5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对已批准的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进行修订,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要求提出一份修订过的制造项目进度计划表,表明为保证工程按期竣工而对原制造进度所作的修改。
5.4.6 承包人必须在每月末向监理人递交一式4份的当月制造进度实施报告和下月计划安排报告,报告应附有说明,形象进度和图表,以利监理人有效地审核制造实际进度。
5.5 转让和分包
5.5.1 承包人不得对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进行转让或分包。 5.6 设备设计图样和文件
5.6.1 承包人应对合同设备项目进行精心设计,并形成完整的设计文件,包括设计依据、计算成果、技术方案、系统机构图、配套设备和装置、接线和控制原理图、逻辑图、控制系统程序框图、设计说明、专题设计分析报告、产品性能和试验报告等。 5.6.2 承包人在设备设计中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招标附图以及发包人补充的工程设计条件与要求。承包人的设备设计文件、施工图样和其它技术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质量与安全标准和设备技术规范,以及合同技术条款要求。 5.6.3 承包人在合同设备设计与制造中,应与安装、调试、试运行中有关系统和部件接口的协调,包括与发包人的安装现场、供电、水轮发电机组、调速器、计算机监控系统等协调,并不得改变发包人上述设施和设备条件。
5.6.4 承包人设计文件和其它技术文件中选用的材料、结构件、配件和配套设备与装置、仪器等,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尺寸、技术参数和应附的图形图纸,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高于此标准,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6.5 合同设备的施工图样必须经监理人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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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设计图样和文件的修改
5.7.1 经监理人审查批准的合同设备的设计文件及系统图、原理图,承包人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修改要求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5.7.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中的错误,或这些图样与文件不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要求,或工程设计的修改需要调整合同设备的相关参数时,有权提出修改要求,监理人将以签发的书面文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按其要求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图样和文件经监理人审查签发后执行。 5.8 设计联络会
5.8.1 合同双方遵守本条规定,召开一次设计联络会议,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协调合同设备设计与工程设计及其他方面的技术问题接口工作。设计联络会在卖方指定地点举行,会议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交通、食宿费除外)。
5.8.2 在合同签字后的20天内,根据合同设备交货时间和完成的合同设备设计文件,由承包人提出召开联络会的时间,并报发包人批准。
5.8.3 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部分对设计联络会的要求,准备会议文件资料(包括图纸)4份(电子版2份),在召开此次联络会之前15天送交发包人。
5.8.4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有关图纸和资料以后10天内通知承包人举行设计联络会。发包人将会同监理人、工程设计单位、安装单位的有关人员出席。 5.8.5 在设计联络会议期间,发包人有权就合同设备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或设备设计中出现新情况时,对承包人补充技术条款的要求,承包人应认真考虑研究和改进。 5.8.6 设计联络会议将以会议纪要确认双方协定的内容与要求,并在合同执行中遵守。在设计联络会中如对合同条款、技术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须经过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同意。
5.8.7 根据联络会会议纪要,对遗留的技术问题或其他方面需进行协调、研究与讨论的重要问题,可由双方商定是否另外增开联络会。
5.8.8 承包人负责会议的组织和安排,发包人参加联络会人数为4-6人,设计联络会的组织、实施以及所发生的费用(发包人人员、设计人员的往返交通和住宿由发包人负责)均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5.9 材料供应
5.9.1 为实施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订货、采购、验收、运输、试验和保管,所有材料应符合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和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样及文件的质量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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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5.9.2 设备制造所需的材料须有完整清晰的材质证明原件,此证明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复制一份并加盖承包人公章后报发包人备查。 5.10 材料配件代用
设备制造所用材料配件的品种和规格必须符合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样的规定,如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提供施工图样规定的材料时,承包人应在该项目制造前40天向监理人提出“申请材料代用清单”,说明无法提供的材料的品种和规格,申请代用的材料和规格及其技术条件等。经监理人书面批准后才能代用,由此而产生的代用材料配件的质量问题、交货期的延迟、工程量和价格的变化等均由承包人承担。 5.11 制造工艺
5.11.1 设备制造开工前承包人应编制设备制造工艺文件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批准后下达开工令。主要制造工艺和厂内组装工艺文件还应报送发包人一份备案。 5.11.2 监理人对设备制造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在设备制造过程中当发现有不合格制造工艺和材料,监理人可以提出修改、返工处理直至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发包人。 5.11.3 承包人对其所采购的材料(或设备部件)和采用的工艺应按本合同要求承担全部责任。监理人对材料、工艺等的检验或批准绝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或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5.12 质量检查
5.12.1 本合同设备制造、检验的依据是设计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规范与标准,承包人如需采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它标准时,应提前45天报监理人审查,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采用。
5.12.2 经监理人认定并得到发包人同意的重要设备或部件除由承包人自检外,可请国家认定的专业质检部门复检,并出具证书,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对此项复检积极配合并提发包人便。但若检验不合格,则承包人应承担该费用,并对不合格产品作修复或返工。
5.12.3 承包人应建立设备制造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设备质量。承包人应有质量检查部门负责检测、试验和质量检查工作,并提交记录、试验报告和质量检查报告,递交监理人复查或审查。如监理人要求复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如果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检测方案、方法和手段(包括检测设备)有异议,则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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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进行检测或试验。监理人对质量的检查、复验与签署,并不免除承包人对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5.12.4 监理人及其授权人员在设备制造过程中有权随时在制造现场检查和查阅与本合同有关资料,承包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并协助工作。
5.12.5 制造质量控制点和/或监理人明确规定的须由监理人参加并签证的质量点、制造过程中阶段性或关键性工序的质量检验,承包人应在检查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应按时进行检查,除向监理人当场提供检查数据外,还应及时提供检查报告。
5.12.6 设备制造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派出人员对设备质量进行抽检,承包人应在人员、设备、场地等方面予以配合。检查出的问题应立即予以处理。 5.13 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及外购件
5.13.1 备品、备件随机供货(按投标报价表供应)。
5.13.2 外购件应由具有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制造厂生产并有产品合格证。承包人应对外购件的质量负责(按投标报价表供应)。
5.13.3 专用工具及特殊的检测仪器、仪表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由承包人确定,并随机供货(按投标报价表供应)。 5.14 竣工期限
本合同规定的制造项目必须在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前竣工,制造项目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的要求。 5.15 装箱图
5.15.1 装箱图是承包人在制造过程中依据施工图样和设计通知单等,经修改后最终出厂设备图样。装箱图必须完整、准确、清晰。装箱图必须为蓝图,并加盖公章。应叠成标准的A4图幅并按分册装袋。
5.15.2 承包人在设备出厂时,应向发包人免费提交装箱图共10套。 5.16 出厂验收
5.16.1 承包人在设备出厂验收前,应按本招标合同文件技术条款 6.9条要求,完成设备出厂前的准备工作。
5.16.2 承包人在完成设备出厂前的准备工作后,提交设备自检报告和出厂验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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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经监理人审签后报发包人组织出厂验收。发包人收到两份报告后的7天内将验收人员名单及赴厂验收时间通知承包人。
5.16.3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致使验收不能按期进行,或由于制造质量缺陷问题验收不合格,致使不能签证而延误交货期,其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5.16.4 出厂验收既不能解除承包人应承担的任何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的工地的交接验收。
5.16.5 发包人组织人员参加出厂验收,承包人应提供当地交通和食宿方便,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5.17 包装及运输
5.17.1 设备制造完成后由承包人运到三叉河电站工程电站工地发包人指定的交货地点。
5.17.2 运输设备需办理的一切手续和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根据竣工设备的技术性能和分组状态,提出包装设计。包装设计须取得监理人的同意。由于包装设计或实施的包装不良所发生的设备损坏或损失,无论这种设计或实施是否经监理人同意,也无论这种设计是否已在技术条款中所明确,均由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5.17.3 承包人在每批交货设备启运前14天,应将交货设备的合同号、名称、设备编号和部件号、设备清单、数量、包装数量、每包毛重、外形尺寸、装运港(或车站)名称、预计到达本电站工程工地交货地点的日期等用书面方式通知监理人或发包人。 5.17.4 承包人必须在每件包装物(或部分裸装件)上标明包装物合同号,名称、数量、毛重量、净重、尺寸(长×宽×高)以及“小心轻放”、“切勿受潮”、“此端向上”等标记。还应标有明显的吊装点,设置必要的吊耳。对放置有要求的包装件(或裸装件)应标明支承(支撑)位置及放置要求,以及其它搬运标记。
5.17.5 运输途中对道路、树木、建筑物等产生的损坏,应由承包人出面谈判并支付这种损坏引起的全部索赔费用。 5.18 设备交货期
5.18.1 设备交货日期计划见5.3.1款。
5.18.2 上述交货期是指合同设备成套(台)运抵头道桥水电站工程工地指定地点,由安装承包人卸车,经发包人组织交接验收完毕后签证的时间。每个项目的成套设备分期分批交货时,以该项目最后一批部件的交接验收时间为该项目设备的交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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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3 设备交货期未经发包人批准不得提前,否则发包人可以拒收,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5.19 设备交接验收
5.19.1 设备运抵到5.17.1款指定地点后,由发包人负责卸车,在此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5.19.2 交接验收工作由发包人主持,由监理人、承包人代表、安装监理人以及安装承包人代表共同检查,根据设备清单进行清点并移交给发包人指定的单位。 5.19.3 设备到达指定地点后,应按照已商定的时间进度表组织开箱检验,检查合同设备的包装、外观、数量、规格和损失与损坏情况,并作开箱记录。承包人应按时、自费派遣人员参加开箱检验。
5.19.4 在开箱检验时,若发现由于承包人在质量、数量或规格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的任何损坏和/或缺陷和/或短缺和/或差异,应在开箱记录中明确,并应由各方代表签字,一式二份,各方执一份,该开箱检验记录应作为发包人向承包人进行索赔的依据。
5.19.5 如承包人未能派遣代表参加开箱检验,则应以发包人检验结果为准,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5.19.6 设备运到工地指定地点后,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在3天内未组织卸车,7天内未组织交接验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5.19.7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以及相应的资料。备品、备件应按要求与设备分开独立包装,包装箱上应清楚注明标记。所有备品、备件在提供给发包人之前应系上标签,标签上应有相关的说明。 5.19.8 设备交接验收后,须经监理人出具证明方可办理付款。 5.19.9 材料和设备的拒收:
(1)发包人有权拒收不满足合同规定和承包人保证的材料与设备,并有权要求由承包人限期更换,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此限期以不影响本合同设备安装总工期和预定的试运行日期为前提。
(2)被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已交付但被发包人拒收的材料和设备),发包人将不再付款,承包人应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3)发包人拒收的材料和设备所有权属于承包人,承包人应在发包人规定的时间将拒收的材料和设备运离工地,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被拒收的材料或设备,如对工程进度造成影响,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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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要求。 5.20 技术服务
5.20.1 在下列阶段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通知时间派称职的代表和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包括必要的演示)。
(1)设备在现场交接验收直至设备存放妥当;
(2)从设备安装准备开始至设备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直到质保期满。 5.20.2 承包人在现场的技术服务包括:
(1)对设备的结构、尺寸、参数、性能,以及制造情况等进行交底、对设备安装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
(2)对在安装、试验与调试中发现并由安装监理人判定属于制造原因的质量缺陷进行调整、修理、更换或重新制造;
(3)参加设备在安装、试验、验收等过程中的技术服务; (4)本合同条款所提到的其它技术服务。
5.20.3 承包人在进行技术服务时,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设备的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理或更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0.4 在本合同项下设备安装、调试、试验操作及维修过程中,承包人应在现场对发包人指定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5.20.5 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在现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其费用已计入报价中。
5.20.6 发包人负责协调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工作事宜,并尽可能为现场技术人员提供食宿方便。
5.20.7 承包人所提供的设备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制造方面的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通知后72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其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5.20.8 在质量保证期内,非承包人原因而产生的设备故障、损坏或设备的部件丢失,承包人接到发包人通知后72小时内应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并对损坏部分应尽快修理、更换或另行制造,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20.9 如因为承包人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按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5.21 培训
培训包括工厂培训和现场培训,承包人应分别在制造厂和设备安装现场提供直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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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装置设备的组装、修理、运行和维护的技术培训服务。制造厂培训由承包人提出培训计划,经发包人确认;现场培训在安装时随机安排。培训费用(除交通费、食宿费外)由承包人负责。
现场培训在安装时随机安排。培训工作在现场安装、调试前应基本完成。 5.22 质量保证期
各项设备的质量保证期为每台套设备签发初步验收证书(条件见技术条款)后24个月或最后一批设备交货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任何故障,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的72小时内到达工地负责完成修复。如果由于维修、更换有缺陷或损坏的合同设备而造成整台(套)设备停止运行,且此缺陷或损坏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则该整台(套)设备的质量保证期将延长为修复或更换后的合同设备重新投入运行后24个月。在质量保证期内,如设备无任何故障,运行稳定,完全达到技术性能要求,由监理人签发移交证书。 5.23 违约金
5.23.1 发包人与承包人未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均属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5.23.2发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到期后30日内,不向承包方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对应付未付款部分金额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视为承担延期付款违约金。 5.23.3 承包人未能按5.18条规定日期或经双方协商同意的提前或延期期限内将设备运到工地,则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30天内,违约金按逾期交货制造项目的合同金额每天2?计;逾期30天后,自第31天起违约金按逾期交货制造项目的应付款合同金额每天4?计。 5.23.4 质量违约金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设备制造质量及性能保证值不能满足合同规定要求时,除及时返修处理直至更换外,视造成损失大小,对承包人处以该项目设备3%~10%合同价格的违约赔偿金,赔偿金具体数额由监理人审核确定。
5.23.5售后服务违约金,因承包人现场服务人员的原因影响工程进度,按每天1000元支付违约金。
5.23.6以上违约处罚赔偿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 5.24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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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保证发包人不承受由于使用了承包人和分包人或外协供应商提供的合同设备在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软件、商标、专利、外协产品等一切方面而产生侵权的责任,若有任何侵权行为,承包人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索赔和责任。 5.25 项目暂停
5.25.1 由于承包人严重违反合同规定,以致继续制造将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人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人不得拒绝,而应对已停工的项目积极维护,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争取监理人早日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对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延期交货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5.25.2 并非承包人的原因,在发包人认为必要时也可通过监理人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人也应对已停的项目进行积极维护。对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有权要求补偿并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后作为合同文件的补充文件。 5.26 合同变更与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 5.27 不可抗力
5.27.1 如果合同的任一方由于但不限于战争、叛乱、火灾、洪水、疾病、地震等不可抗力的灾害影响,以至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灾方应尽快通知对方,并在14天内给对方提交一份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书,经监理人确认后,可免除遭灾方的责任。
5.27.2 受灾后合同的履行期限顺延,顺延期等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时间。如果不可抗力的影响超过120天,则合同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设法进一步履行合同,并在适当的时间达成协议。 5.28 保险
设备在运抵本电站工程工地指定的地点验收前的一切保险,由承包人根据国家规定办理保险,投保的费用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5.29 税收
承包人必须承担纳税义务,遵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办理。税金已计入合同总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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