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政策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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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政策法规期末复习重点

1、狭义的农业法,指农业法典,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对于农业领域中的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农业法的立法目的:第一,巩固和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第二,统筹考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第三,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奋斗。

3.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服务。

4、农业市场化的要求与现行经济体制之间的矛盾:一是分散的农户不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二是农户经营规模狭小与实现农业现代化的矛盾;三是农业效益比较低的问题日趋明显;四是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就业门路狭小之间的矛盾;五是农业产业分割、部分分割,严重妨碍了农业的进一步发展。

5、农业法的基本原则:(1)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将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首位的原则(2)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展的原则(3)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的原则(4)科教兴农的原则(5)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基本目标:〈1〉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建立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经济体制。〈2〉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目标: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提高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确保农产品供应和质量,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和人口增长、生活改善的需求,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缩小城乡差别和区域差别。(3〉农村社会发展目标:建设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

7、如何减轻农民负担:(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2)不得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行达标升级、验收活动;〈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生非法收费〈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征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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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何减轻农民负担:(1)禁止非法收费、罚款、摊派(2)不许向农民集资和非法在农村进达标、升级、验收活动(3)不得违法摊派税款及以其他非法方法向农民征税(4)不得对农村中小学非法收费(5)不得侵犯农民在土地使用、占用时的合法利益(6)不得强制农民接受服务

9、如何正确认识农业法与农业政策的关系

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

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政策的法律化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之一,也是任何法治国家的法律基

本特征之一。法律是提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的本质特征。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在上升为法律规范之前,就是表现为权力内容的政策。

在法律与政策的关系上,一是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党的政策决定法律的性质,任务,内容和方向,法律是根据党的政策制定的,是党的政策的

定型化、条文化、具体化。二是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具有普遍约束力,党的政策体现为法律后,就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以权利和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成为各种组织和全体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三是由于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

这就使党的政策的实施,不仅可以得到党的纪律保证,而且还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四是法律具有稳定性,党和国家的政策表现为法律,可以保持相对的稳定。

无论是从依法治国的主体来看,还是从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来看,农业法制建设在国家法制建设中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实行依法治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这就要求我们,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将党的政策主张,通过立法形式上升为法律,使党的主张与人民的意志以法律的形式统一起来。农业法的修订就是实现这一要求的具体体现,是这方面立法实践的一个典型

10、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是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决策以及组织这些决策实施的基本组织制度和形式,包括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组织制度、生产经营主体和经营形式。

11、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12、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民、农业生经营组织、农产品行业协会

13、农村土地承包法的适用范围:农村的土地而且是用于耕地、林地、草地,和“四荒”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14、耕地,是指人们经常进行耕耘并能够种植、生长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15、家庭承包的概念和特点: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特点:承包方是特殊主体、承包关系期限长、承包经营权具有物权属性。

1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

1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使用承包土的权利、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1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1)使用承包地的权利(2)生产经营自主权(3)产品处置权(4)收益权(5)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

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19、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20、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

21、土地权利登记制度的类型:登记要件主义、地券交付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22、其他承包方式的特点:(1)承包方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2)承包方可以是农户家庭,也可以是联户或者个人(3)承包方法不是人人平均承包(4)承包的土地主要是“四荒”及果园、茶园、桑园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

23、自然资源的分类:按自然资源的可再生性质为标准: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恒定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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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自然资源的特点:整体性、动态稳定性、区域有限性、多用性

25、我国耕地的特点:人均占有耕地数量少;耕地总体质量差;耕地退化严重;耕地资贫乏

26、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是指在满足人中及国民经济发展对耕地产品数量和质量不断增长的条件下,耕地数量和质量供给与需求的动态平衡.

27、占肯平衡:任何依法进行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占多少耕地就要负责新开垦多少耕地,不仅要数量相同,还要质量相当。

28、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的内容: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及当地人中和耕地资源状况,将质量好、产量高、生产潜力大且集中边片的耕地划为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一种耕地保护制度。

29、节约使用土地的措施:非农业建设要节约使用土地;禁止破坏耕地;禁区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和发展林果业;制止闲置、荒芜耕地的行为;重新利用被占用耕地地耕作层的土壤

30、开发未利用土地:将可以开发的未利用土地经过人类劳动的投入,使之变为可供利用的土地,补充农用土和建设用土。土地开发:是指人们通过劳力、

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将土地由自然资源改造为经济资源。开垦土地:是指以垦殖为目的开发土地,即开垦荒地为耕地用于农作物的种植。

31、我国森林、林地、林木的权属:〈1〉森林、林术、林娼的权属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有三种形式:一是国家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权;是个人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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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森林的种类:(1〉防护林,是指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灌木丛。〈2〉用材林,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森林、林木和以生产竹林为主要目的的竹林。(3〉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林木。〈4〉薪炭林。是指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林术。〈5〉特种用途林。是指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和林木。33、我国林业建设方针: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34、《森林法》关于植树造林和森林采伐的法律规定:《森林法》第26、27条是关于植树造林和造林后林权归属的规定。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本地区提高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同时,该条的第2款、第3款、第4款和第5款还具体就植树造林规划的组织实施、宜林荒山荒地造林、铁路、公路、江湖等区域造林、宜林荒土承包造林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森林法》第29条控制森林年采伐量进行了初步规定。第33条也在发放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将年森林采伐限额作为审核发放的限制。35、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指国家概据合理经营、永续利用的原则,对森林和林木实行限额采伐的最大控制指标,依照法定程序和主法支所有森林的林木分别林种测算并经国家批准的合理年采伐量。

36、草原的所有制度和使用制度(1〉国家所有权。《宪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国家所有的草原,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集体所有权。《宪法》规定,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草原,属于集体所有。〈3〉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对于草原的使用权。《草原法》第10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使用。”

37、草畜平衡制度的含义落实草畜平衡制度,一方面要通过采取禁牧、休牧、划区轮牧、牲畜舍饲圈养、提高牲畜出栏率等措施,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逐步恢复草原植被,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另一方面,要积极开展人工草地、饲草饲料基地建设,不断增加饲草供应量,并通过改良牲畜品种、优化畜群结构、提高饲养管理水平等措施,不断提高畜牧业生产效益,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牧民的增收。概括来讲,就是应当从增草增畜、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入手,从根本上扭转超载过牧的局面,最终实现草畜平衡。

38、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39、我国的渔业生产方针: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40、我国城乡二元社会、经济结构和城乡关系失衡的主要表现二元社会表现:(1)体制的二元性(2)经济的二元性(3)社会的二元性失衡表现:(1)不平等的工农差距加剧了农业的弱质性(2)不均衡的收入差距是农民成为低收入群体(3)不平等的社会资源占有差距使农村成为落后地区。

41、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内涵:(1)统筹城乡生产力布局,提高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2)统筹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村二三产业发展(3)统筹城乡就业,加快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4)统筹城乡社会事业,提高农村教育、卫生和文化水平(5)统筹城乡投入,加大对农业和农村的支持保护力度

42、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的政策:(一)平等的社会政策(1)户籍制度(2)就业制度(3)社会保障制度(二)经济政策:(1)调整农村财政政策(2)强化农业补贴政策(3)农村金融政策(4)税收政策

43、户籍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实际上户籍制度只是一种人口管理的制度,只要切断了社会福利制度与户籍制度的联系,城镇户口、农村户口就只是一种居住地域的区别,拥有什么样的户口,不会对社会个体产生太大的影响。现在要做的工作是使在计划体制下附着在户籍制度上的就业权、居住权、教育权、社会参与权、社会保障权、医疗服务权和公共设施与福利服务权等,逐步剥离,使各种基本权利在“城里人”和“乡下人”、“本地人口”与“外来人口”、“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之间一视同仁,因为在这些权利上的不平等以及随之而来的社会排斥和社会剥夺,才真正是城乡分割的藩篱。这也正是改革户籍制度的根本之所在。

44、城乡就业制度改革的重点(1)要尽快实施有利于实现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制度(2)扩大农村劳动力的就业总量(3)重视农民的非正规就业,引导其向正规就业转化(4)扩宽农村劳动力在乡镇企业和中小企业中的就业渠道(5)努力提高农村劳动力的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6)政府要为劳动力提供转移就业提供服务

45、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1)首先是老年农民的养老问题(2)其次是农村医疗问题(3)再次是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问题

46、统筹城乡经济的主要政策措施:要统筹城乡经济,改变在经济政策上城乡分治的状况,主要应当在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给予农业更多地投入和支持,使农村能够和城市处于同等的发展境遇之中,有更加平等的发展空间。(1)调整农村财政政策;(2)强化农业补贴政策;(3)农村金融政策;(4)税收政策

47、农业税收改革的方向

第一步,取消农业特产税,将原有的农业特产税分并入农业税;逐步减征农业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第二步,通过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方式,“部分转移”原来的农业税担;采取统一规范的进项抵扣办法实现“部分转移”。第三步,对农业品加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

48、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9、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

50、监护: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由具有监护资格的特定的自然人或组织予以监督、保护的制度。

51、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表见代理;复代理。

52、物权的特点:物权是权利主体直接管理和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3)物权的标的是特定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

54、所有权的内容:(1)占有权是指对财产实际控制的权利(2)使用权是指为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按照财产的性能和用途对财产进行有效地利用的权利(3)收益权收益权是指在物之上获取经济利益的权利,安是所有权的一项独立权能(4)处分权是指对财产依法进行处置的权利。

55、共有分类: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形式.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有关系而对某项财产部分份额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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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相邻关系: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以上互相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力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57、债权的特点:(1)债权调整的是财产流转关系,即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物权调整的是财产归属关系,即反映静态的财产关系(2)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即债权是相对权,权利主体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主张权利。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物权是绝对权(3)债权的权利主体必须借助义务主体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实现其权利,即债权是请求权。而物权的权利主体无需借助义务主体的行为就可实现其权利,即物权是支配权(4)债权的同一标的上可以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债权,即债权具有相容性。而物权的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多项内容相同的且互相抵触的物权(5)债权的同一个标的存在数个债权时,他们的效力平等。而物权同一个物上存在

多个物权时,各个物权的效力有先后之分,即物权具有优先性(6)当债权和物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58、人身权的特点和种类:特点:(1)非财产性;(2)专有性种类:(1)生命健康权(2)身体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6)隐私权。59、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构成

60、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61、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1)国家机关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2)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4)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公共场所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7)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8)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62、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63、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的财产关系可以选择法定夫妻财产制或约定夫妻财产制(2)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3)夫妻双方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64、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必备条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禁止条件:(1)禁止直系血亲结婚(2)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3)禁止患有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65、离婚的条件:(1)我国法律规定,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登记离婚,二是诉讼离婚.登记离婚是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协商一致,可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如一方不同意或者双方对子女财产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就可通过诉讼离婚来解决.(2)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列举了五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具体情形之一:一、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二、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有上述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66、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先后顺序、遗产分配原则等内容的一种继承方式。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遗赠是指公民通过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于死后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67、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划分三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它的民事行为能力始于成立,终于终止.

68、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69、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条件:(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3)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70、义务教育的性质和特征:(1)义务教育的全民性(2)义务教育的义务性(3)义务教育的免费性(4)义务教育的强迫性(5)义务教育的公共性(6)义务教育的基础性

71、违反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责任:(1)因工作失职或玩忽职守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法律责任(2)妨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3)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款项和妨碍义务教育设施使用行为的法律责任(4)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秩序和侵犯师生人身、人格行为的法律责任(5)使用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法律责任

72、计划生育的方针和政策:方针是坚持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政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73、村民自治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性质:一、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性质:(1)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2)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3)村民自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二、村民自治是多层次的统一体(1)村民自治具有基层性(2)村民自治具有群众性(3)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特征:(1)村民自治的参与性特征(2)村民自治的自治性特征(3)村民自治的直接性特征(4)村民自治的时代性特征

74:村民自治的基本原则:(1)民主原则(2)自治原则(3)法制原则(4)党的领导原则

75、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①选举权(推选权、提名权、举报权、罢免权)②决策权(知情权、提议权、决定权)③管理权(对管理者的选举权、教育权、服务权、调解权)④建章立制权⑤监督权(村务监督权、查询权、反映权、审议和评议权、批评和建议权)

76、各级政府在耕地保护方面的责任:(1)各级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要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必须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3)实行耕地占用补偿制度(4)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5)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合用土地(6)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能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7)县、乡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77、征地补偿的内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78、我国人口的现状:人口绝对数量大;人口增长速度快;人口素质低;人口分布严重不均衡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hx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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