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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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兰州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参照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甘肃省省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差旅费借款及报销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按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严格核定出差人数和出差天数,从严控制差旅费支出。使用教育经费的,不得超出本单位差旅费预算额度,使用科研经费的,不得超出项目预算或合同约定的差旅费支出额度。

第六条 出差人员预借或报销差旅费要填写《兰州大学出差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以下规定程序审批: (一)使用教育经费:

1. 一般公务性出差,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经其他负责人签字后由主管校领导审批。

2. 参加培训、进修学习,由本单位负责人和组织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3. 工作调入或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由本单位负责人和人事部门共同审批。 4. 学生出差,由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批。

(二)使用科研经费:教职工及学生从事科学研究、考察、参加学术会议的,由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 为降低资金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减少现金流动,出差人员按以下要求办理差旅费借款手续:

(一)出差人员办理借款应根据出差地点、天数、人数等因素合理预计借款金额。对超过限额的借款,财务人员有权调减。

(二)差旅费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则管理,出差人员前次借款未清的,本次不再预借。

(三)学校鼓励教职工出差使用信用卡结算,对于出差未借款的教职工给予一定奖励:出差天数在3天以内(含3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半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每人每次多发放1天伙食补助;出差天数在10天以上的,每人每次多发放2天伙食补助。

第八条 预借差旅费的出差人员返校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冲账手续。逾期不冲账的,从其工资中直接扣还借款。

第三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九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十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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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 80% 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订票手续费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除院士、校领导外,因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使用教育经费的,经主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使用科研经费的,经项目负责人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四章 住宿费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据实报销。具体标准见下表 标准间(单间);其余人员两个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以住一个标准间,其住宿费按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两倍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使用科研经费的,根据实际情况,住宿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章 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具体标准为:

(一)伙食补助费省外每人每天 5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40元。

(二)公杂费省外每人每天 30 元 , 省内每人每天 20 元 , 用于补助外出通讯、交通等支出。

(三)出差人员返校后,不得再另外报销餐费和电话费。确因工作需要报销市内交通费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单位如实申报,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十八条 出差人员由学校、接待单位、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回单位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十九条 出差时间超过1个月不足2个月的,自第2个月开始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超过2个月的,自第3个月开始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借调差旅费

第二十条 出差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执会议通知按以下标准报销差旅费,否则不予发放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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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公杂费按标准发放。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其住宿费按级别在规定标准的上限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标准发放。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到基层单位实 (见 ) 习、锻炼、挂职、支援工作及各种工作组 (队) 等工作人员 , 在基层单位工作时间在 30 天之内的 (含 30 天),按出差标准报销;超过 30 天的 , 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15 元 , 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按出差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学校批准赴外地参加各种非学历教育短期学习(进修、培训)班的工作人员,报销往返交通费一次,学习(进修、培训)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学习(进修、培训)期间不发放伙食补助和公杂费。

第二十三条 借调到上级主管部门工作的人员和驻京办工作人员,不论时间长短,均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其中借调人员的往返城市间火车硬卧费、补助、住宿费由学校统一支付,其他费用由派出部门支付。驻京办工作人员差旅费由驻京办经费支付。

第七章 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差旅费

第二十四条 从外地调入学校的教职工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标准报销。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支部分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工作调入人员的同住家属(父母、配偶、未满 18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均为非公职人员 ,下同),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家属搬迁到本人单位所在地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学校批准 , 按一般人员标准报销旅费。

第二十七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 , 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学生实习等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根据教学计划,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赴外地教学实习的学生,按以下规定报销差旅费:

(一)参加实习的学生一律乘坐火车硬座、轮船最低一等舱位。

(二)学生参加实习应尽可能借用或者租用接受单位的住房,原则上不住宾馆。确实无法解决住宿的,按照学校和接受单位的协议,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凭据报销。 (三)学生参加实习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全国性比赛的,参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差旅费。

第三十条 学生参加科研任务或出席学术会议,按照一般人员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使用科研经费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发放标准由项目负责人在报销单上注明,但最高不超过一般人员标准,使用教育经费的,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一般人员标准的二分之一发放。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就近回家省亲的,其绕道城市间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其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资期间,因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支出,由个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出差期间交通票据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材料,提供有效证明,经本单位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按学校有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差旅费开支规定》(校财字〔1997〕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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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出差审批表(第一联)

本表一式二联:第一联代借款单,第二联在报销时与差旅费报销单一并提交。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hg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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