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煤矿井下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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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类汇编目录 一、 一通三防 (一)放炮事故

1、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2008年) 2、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2009年) 3、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2009年) 4、潘北矿开拓一队“10.7”放炮伤人事故(2010年) 5、丁集矿“1·19”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二)瓦斯事故

1、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2001年) 2、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2001年) 3、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2002年) 4、潘东公司“9.4”瓦斯窒息事故(2006年) 5、李一矿“8.31”瓦斯异常涌出事故(2008年) 6、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2010年) 7、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2011年) (三)着火事故

1、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2009年) 2、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 (2010年) 3、潘一矿“3·3”自然发火事故(2011年) (四)其它事故

1、顾桥矿勘探处钻机队“3.8”工伤事故(2010年) 二、掘进专业 (一)顶板事故

1、潘北矿建项目部“8.27”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 2、谢桥矿“7.21”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3、潘三矿“5.20”失修巷道冒落死亡事故(2009年) 4、丁集矿“3.8”改棚冒顶死亡事故(2009年) 5、谢桥矿“3.23”重伤事故(2010年)

6、朱集项目部“3·25”空顶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二)片帮事故

1、张集矿“2.2”片帮死亡事故(2007年) 2、谢一矿“4.21”片帮死亡事故(2009年)

3、顾桥矿掘进503队“11.13”迎脸片帮伤人事故(2010年)

4、顾桥矿开拓203队“1.17”工伤事故(2011年) (三)机械事故

1、新庄孜矿“3.19”井下掘进耙矸机断绳放滑死亡事故(2008年) 2、李一矿“1·7”坠罐事故(2011年) 3、新庄孜矿“1·13”坠罐事故(2011年)

4、顾桥矿开拓303队“3.30”耙矸机回头滑轮固定螺栓崩断伤人事故(2011年)

(四)其它事故

1、顾北矿“9.25”高空坠落死亡事故(2006年) 2、潘一矿“2.11”锚索伤人死亡事故(2009年) 3、潘二矿“2.8”重伤事故(2010年) 4、谢桥矿“2.26”重伤事故(2010年) 三、机电专业 (一)安装事故

1、李嘴孜矿“3.2”井下采区内电弧灼伤事故(2010年) (二)拆除事故

1、潘一矿“11.8”井下皮带机拆除挤人死亡事故(2008年)

2、新庄孜矿“ 06·14”死亡事故(2011年) (三)机械检修事故

1、潘三选煤分厂“9.3”地面链板机检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2、安装分公司“1.23”井下液压支架卸压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 3、张集矿“8.6”井下采区皮带机滚筒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四)供电事故

1、孔李公司孔井“4.6”井下高压触电死亡事故(2006年) 2、谢一矿望峰岗井“4.18”地面低压触电死亡事故(2007年) 3、潘二矿“8.14”井下采区电气着火熏人死亡事故(2009年) 4、丁集矿“4.26”井下掘进照明电缆着火事故(2010年) 5、李一矿“3·5”带电作业触犯二十条红线案例(2011年) (五)烧焊事故

1、潘二矿“8.22”地面主井三平台烧焊触电死亡事故(2010年) (六)其它事故

1、潘三矿“4.16”东风井风机停机事故(2010年) 2、选煤分公司“1·31”重伤事故(2011年) 三、运输专业

(一)平巷运输事故

1、顾桥矿“12.29”北翼大巷电机车相撞挤人死亡事故(2006年) 2、顾桥矿“2.8”南翼大巷电机车司机违章操作死亡事故(2008年) 3、朱集矿“7.1”井底车场处理掉道车辆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4、潘二矿“8.4”大巷矿车掉道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5、张集矿“8.14”井底车场电机车撞人死亡事故(2010年) 6、顾北矿“4·17”重伤事故(2011年) 7、谢一矿“5.31”死亡事故(2011年) (二)斜巷运输事故

1、李嘴孜矿“4.8”井下斜巷放大滑事故(2009年)

2、李嘴孜矿“12.10”井下斜巷矿车掉车挤人死亡事故(2009年) 3、谢一矿“2.25”-780m中央轨道下山放大滑事故(2010年) 4、顾桥矿“4.27”井下采区无极绳绞车梭车伤人死亡事故(2010年) 5、潘三矿“8.28”采区运顺车辆放大滑事故(2010年) 6、谢一矿“5.19”死亡事故(2011年) 四、采煤专业 (一)顶板事故

1、潘一矿“4.18”替棚垮棚死亡事故(2005年) 2、潘二矿“1.5”顶板死亡事故(2007年) 3、张集矿“3.19”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4、张集矿“9.13”改棚顶板死亡事故(2009年) 5、李嘴孜矿“6.16”支架压垮死亡事故(2010年) 6、李嘴孜矿“2·24”死亡事故(2011年) (二)机械事故

1、张集矿“10.27”破碎机伤人事故(2002年) 2、顾桥矿“11.27”误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6年) 3、谢桥矿“3.8”拖缆装置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4、谢桥矿“5.14”单体伤人死亡事故(2007年) 5、潘一矿“11.26”支架挤人死亡事故(2007年)

6、安装工程分公司“11.20”违章操作支架死亡事故(2008年) 7、潘北矿“10.28”运输机拉人死亡事故(2010年) 8、顾北矿“4·9”重伤事故(2011年) 谢一矿“1.9”采煤面落炮崩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8年1月9日,谢一矿采煤三队473B6工作面发生一起落炮崩人事故。1月9日早班11时40分工作面放炮结束,当班放炮员验炮后,在自己记录本上记录放炮完毕,没有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13时15分左右,中班采煤人员赵某在距上风巷5米处用手镐刨煤时,引爆底部落炮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人身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直接原因:验炮不认真。早班放炮员在炮后积煤较多、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在放炮记录本上签字确认无落炮,并和中班放炮员进行了交接,中班放炮员在积煤清理后进行二次验炮就允许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施工。

(二)间接原因:早班采煤班长责任心不强,和放炮员共同验炮时,在不能判断底部是否落炮的情况下就和中班采煤班长进行了交接。

三、处理决定

(一)早班放炮员李同喜、中班放炮员张和生现场验炮均不到位,对事故均负直接责任,待岗一年。

(二)范仁好,通风区放炮班班长,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尹若胜,采煤三队早班班长,现场验炮不细,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和平,通风区放炮队队长兼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管理和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刘某某,通风区区长,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刘明真,通风区党总支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炮后验炮程序,并严格二次验炮制度,二次验炮正常后方可进行底部施工。

(二)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提高职工对潜在隐患的防范意识。 新庄孜矿“1.12”掘进放炮崩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1月12日,新庄孜矿掘进五队三组在63303风巷施工时发生一起放炮崩人事故。 当日夜班,该组施工的63303风巷当班本茬采用分次放炮,先放下部后放上部。放两次炮后,迎头下帮肩窝未放掉,施工单位要求补两个炮球放第三次炮。由于临近交接班时间,放炮员在未确定施工单位装炮、联炮人员已经撤出的情况下进行放炮,造成1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

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放炮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6条“严重违章放炮”规定和84条较严重“三违”第30条“爆破作业未执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规定。

(一)放炮员未执行“一炮三检”等放炮制度,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严重“三违”二十条红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现场火工品和放炮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 三、处理决定

(一)陈付安,掘进五队三组工人;陈玉祥,掘进五队三组当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分别给予待岗半年处分。

(二)李传海,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当班放炮员兼班长,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一年。

(三)马长胜,放炮区掘进放炮队队长,对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郭云华,放炮区掘进放炮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周传生,放炮区区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六)李云辉,放炮区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七)赵斌,掘进五队副队长(主持行政工作),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八)汤瑞忠,掘进五队直属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加强放炮管理,严格执行“一炮三泥”、“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确保放炮安全。

(二)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放炮警戒,加强现场放炮督查,对发现的放炮管理问题认真追查处理。

(三)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认真落实“两规范”,严格按照规程措施施工,杜绝违章放炮。

(四)加强放炮管理制度及措施的现场落实。

潘三矿“11.1”放炮着火事故;一、事故经过;2009年11月1日,矿业工程公司219队在潘三;该联巷于11月1日夜班开窝,1日早班放第二茬炮后;二、事故原因;这是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一)巷道拔门刷帮进行浅眼爆破,未从技术措施源头;(二)爆破封孔泥中混有煤矸,封泥存在质量问题,影;(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三、处理决定;(一)陈万全,矿业工

人警戒到位的回话)。此时宋某已拉警戒线,李某因人员未撤,还未拉警戒线,约9点45分响炮。属严重违章放炮。

二、事故原因

(一)沈某未按措施要求,在第一现场确认警戒人员已到位、其他人员已撤;而是图懒省事,凭想象警戒全部到位。

(二)管理不到位,警戒联系人不知道放炮警戒点的电话号码。 (三)放炮警戒人员手指口述安全确认不到位。 三、处理结果

(一)跟班队长邱某现场管理不到位,班长杨某工作安排不细,给予不同程度罚款处理。

(二)警戒联系人沈某误传警戒信号,严重违章放炮,触犯二十条红线,给予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放炮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及规程、措施要求,必须认真执行“一炮三检”、“一炮三泥”、“三人联锁”制度。

(二)放炮警戒必须进行手指口述安全确认。

(三)加强职工安全教育和业务学习,特别是对新工人进行“二十条红线”、“84条较严重三违”学习。

(四)加强班前安全教育,提高班前会质量,派活时必须强调工作和安全要点。

李一矿“6.5”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6月5日,李一矿-660m W石W C13机采一道掘进工作面发生了一起重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突出煤量281吨、瓦斯量14000m3,现场8名工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

触犯了20条红线第九条“石门揭穿突出危险煤层和突出危险工作面不执行防突措施而进行采掘作业或超采超掘”规定。

(一)直接原因

1、现场作业人员不掌握防突基本知识,对现场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卡钻、顶钻、喷孔及煤炮声等动力现象和突出预兆未引起重视。

2、6月2日机采一道施工的卸压钻孔数量不够,没有达到措施规定要求。 3、6月2日机采一道施工的卸压钻孔抽放瓦斯时间不足,没有严格执行防突措施的要求。

4、机采一道严重违反防突措施规定采用风镐掘进。由于迎头前方有断层,形成瓦斯聚积和应力集中区,卸压钻孔数量不够,瓦斯抽放时间不足,未能充分卸压消突,风镐掘进,诱导煤与瓦斯突出。

(二)间接原因

1、对现场钻孔施工及瓦斯抽放缺乏监督。钻孔质量验收员只负责验收钻孔深度,钻孔布置参数要求、数量及抽放时间均无相关部门验收。抽放后,允许进尺只采用电话或口头通知,没有书面通知单。

2、6月3日夜班放顶煤一道揭露断层后,地质部门没有认真分析研究,未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对地质变化不敏感。

3、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现场没有避难峒室,压风自救设施数量不够,放顶煤一道仅设置两组压风自救设施,机采一道没有安装压风自救及隔爆设施。

4、现场工人、部分管理干部、瓦检工及跟班区队长不懂得防突基础知识。 三、防范措施

1、强化职工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突出矿井或突出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掌握煤与瓦斯突出预兆,并经过防突基本知识培训和统一考试,否则不得入井。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三班派设专职防突员和测气员,并必须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否则严禁施工。

3、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揭露断层后地质部门必须立即进行煤层瓦斯地质分析,进一步完善现场防突措施。

4、强化现场管理,认真执行综合防突措施。防突区域严禁使用风镐掘进,防突钻孔必须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抽采时间必须保证,必须严格现场防突安全措施的落实监督检查。

孔集矿“7.31”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1年7月31日13时50分,孔集矿-530m水平西四采区B11b东翼二阶段采煤面切眼联络斜巷掘进时发生了一起重大瓦斯爆炸事故,现场6名工人遇难。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是一起责任事故。测气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十四条“个人违章作业造成他人死亡”,并触犯84条较严重“三违”中的第6条规定“特殊岗位班中脱岗或睡岗的”规定;通风区触犯了20条红线第一条“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规定;灯房和现场施工人员触犯了20条红线第十三条“采煤、掘进、开拓工作面、回风顺槽及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失爆(五类)”规定。

(一)直接原因

1、对瓦斯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严,当班瓦检员严重失职,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提前脱岗,未发现现场瓦斯超限。

2、该矿-530mW4B11bE2切眼联络斜巷掘进遇断层后瓦斯涌出量相对增大,局部通风方式不合理,风量不足,不能有效排出该巷道瓦斯,致使事故前三班瓦斯浓度一直处于临界状态。

3、压风引射器摆放位置不当(距迎头5.3m),致使工作面风流部分循环,造成迎头瓦斯浓度逐渐增大,达到爆炸界限(当日10时许测定瓦斯浓度:引射器前方1m处为6%,后方5~6m处为10%以上)。

4、瓦斯超限后,现场作业人员未及时撤出,矿灯失爆产生的火花,引起瓦斯爆炸。

(二)间接原因

1、矿灯的管理和使用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多数矿灯超期使用,存在矿灯失爆现象;矿井调度系统不畅,不能有效调度并准确掌握该面瓦斯超限后撤人情况。

2、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不足。该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缺乏针对性,对如何防范及处理瓦斯超限未作具体规定,局部通风方式不合理;施工措施审批把关不严;该面事故前几班瓦斯浓度一直处于临界状态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有效措施。

3、安全培训教育不力,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现场安全管理不严。施工现场供风量不足;跟班队长及施工人员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仍违章生产。

三、防范措施

1、完善制度,狠抓落实。测气员必须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和一班三汇报制度。

2、要加强矿井通风管理,严禁使用引射器等不合理的通风方式,局扇严禁循环风。

3、严格执行矿灯的检查、维修和使用制度,杜绝失爆矿灯入井。 4、加强通风调度、矿调度管理,建立畅通、可靠的矿井调度体系。 5、加强职工教育,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加强技术管理和瓦斯监控管理,要提高职工对“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瓦斯预警就是事故”的认识,落实切实可行的瓦斯超限预防和处理措施。

孔李公司“3.22”一氧化碳中毒事故;一、事故经过;2002年3月22日,孔李公司一号井在-140m;3月15日中班,-250mW1半A组煤生根系统各;3月2

三、处理决定

(一)杨维军,掘进二队当班班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李东云,掘进二队队长,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张志群,掘进二队书记,对事故负安全教育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胡保军,通风防突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六)时召林,技术科科长,对事故负技术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四、防范措施

(一)掘进头立即停止施工,按集政〔2007〕435号文件要求,制定煤巷防突专项措施并严格执行效果评价。

(二)加强顶板管理,巷道布置沿煤层顶板,严禁破煤层底板施工。 顾桥矿“3.18”钻孔喷孔死亡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3月18日,顾桥矿南区1414(1)底板巷发生一起钻孔喷孔伤人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日中班,通风二队综合班派2人负责指导,703队安排5人封1414(1)工作面运顺底板巷穿层钻孔。在封第二个孔(8号孔)时,钻孔喷孔,张某等两人同时从瓦斯管上摔到底板上,张某和邓某均被碎矸击中,其中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违反了84条较严重 “三违”行为界定中的第24条“施工完的钻孔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时间封孔”的规定和第27条“正面钻孔孔口,进行封孔或拆卸钻孔闷盖”的规定。

(一)管理混乱,个别领导安排没有封孔经验的市场化队伍进行封孔工作,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流于形式,同时市场化队伍703队工人是第一班封孔,对打钻、封孔等相关施工、安全知识完全不懂,在去掉临时封孔的编织袋时不应正面面对钻孔,应稍偏站立,自保意识差,属\文盲\式、\法盲\式的违章。

(二)勘探处现场作业人员在打钻结束后没有及时封孔,违反安全技术措施要求的\钻孔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封孔,做到打一、封一\规定。

(三)张某现场蛮干,操作行为不规范,拽出孔口临时封孔的第二个编织袋时,强大气流把钻孔内的水和碎矸冲出,击中3人并造成正对钻孔的1人死亡,强大气流来源于钻孔内压缩气体和水压的突然释放。调查认为,压缩气体主要是断层裂隙和煤层中涌出的瓦斯积聚而形成。

(四)同在一处施工的张某和邓某现场毫无自保互保意识。 三、处理决定

(一)曾令红,勘探工程处顾南项目负责人,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二)孙祥广,顾桥矿通风二队队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耿炜伟,顾桥矿通风二队党支部书记,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田清江,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班长,对事故负管理责任,给予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五)邓金庆,顾桥矿通风二队综合班工人,对事故负现场监护不到位责任,待岗半年。

四、防范措施

(一)施工钻孔必须严格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审、贯彻和考试,否则不得施工,并坚持两个原则:一是谁打钻谁负责封孔,二是必须严格执行打一、合一、封一。

(二)安排工作时要精心,不能随意安排没有施工资质和基本安全常识的队伍和人员进行井下施工工作。

(三)现场作业人员在观察钻孔时必须正确站位,严禁正对钻孔,提高自主保安意识,做好自保互保工作。

(四)强化“两规范”及“手指口述”在现场的落实,对关键工序、危险工序必须进行安全确认。

朱集项目部“4·19”瓦斯超限事故

2011年4月19日夜班,朱集项目部1112(1)轨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发生一起瓦斯超限事故。

一、概况

1112(1)轨道顺槽顶板瓦斯抽排巷由矿业公司261队施工,29U型棚支护,规格为5.0m*3.7m,综掘,设计长2339m,至4月19日夜班已施工740m,巷道设计距13-1煤层法距15m~45m,距11-2煤层法距21.9m~46.5m,2×45kw局扇供风,迎头风量450m3/min,回风量476m3/min。

二、瓦斯超限经过

4月18日中班施工单位安排进尺2棚,进入施工地点后,跟班队长黄某安排跟班班长徐某在迎头先打9根超前撞楔,16:30左右撞楔打齐,开始按班进两棚割窑。由于顶板岩性较差,割窑过程中,顶板及迎脸始终断断续续掉碴。18:00,发生掉顶,掉落高度0.7m,跟班队长黄某某安排人员架梁。19:00顶板已掉落高度2.0m,长度3.0m,深度1.8m,并将超前撞楔砸掉。班长立即安排人员接左帮顶,并清理左帮,栽棚腿子。20:40栽完左帮棚腿子,开始清理右帮。夜班跟班队长黄某接班之后,补打撞楔,并在管子上使用木道板接顶,接顶后在前探梁上挂两个U型棚梁子,栽右帮腿子。夜班人员栽齐右帮棚腿后,此时顶板继续向迎头前部上方抽冒。4月19日夜班5:00左右,顶板发生响声,抽冒空间积存的瓦斯被冒落的顶板岩石冲击带出,造成迎头及回风流瓦斯超限,迎头T1探头最大值1.8%,回风流T2探头最大值2.21%,瓦斯浓度超过1%,时长16分30秒,瓦斯异常涌出量为197m。

瓦斯超限后现场勘察迎头冒顶空间见一落差1.5m正断层,岩性破碎,迎头超前片帮1m以上掉顶2m以上,迎头使用9根3寸管子,超前控顶并在3寸管子

上使用木道板接顶,迎头向后第5棚、第7棚梁中间分别有4根、2根前探梁撞楔。

三、事故原因

(一)安全管理意识差。在迎头顶板破碎,出现掉碴的情况下,仍然掘进进尺,且未按掘一棚架一棚的要求掘进,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二)掉顶未引起重视,发生掉顶事故后,未向调度汇报,且处理方法不妥,处理时间较长,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原因。

(三)掉顶区域未接实,引起顶板断裂,13-1煤瓦斯沿着裂隙瞬间涌出,是造成瓦斯超限的又一原因。

四、防范措施

(一)工作面立即停头;(二)确认迎头冒顶处理完毕并稳定后,采用钻机对上;(三)断层带施工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割一棚架一棚,;(四)严格落实集政[2010]91号《淮南矿业集;(五)该工作面必设置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瓦斯浓;(六)规范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出现;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一、事故经过;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

(一)工作面立即停头。为避免对顶部空间造成扰动防止再次发生瓦斯超限,要求首先在迎头向后15m范围采取喷浆加固迎头及顶帮措施,封闭围岩裂隙,隔断瓦斯涌出,然后对冒顶空间进行喷注浆处理。

(二)确认迎头冒顶处理完毕并稳定后,采用钻机对上覆13-煤层及断层进行探控,探明煤层赋存层位及断层产状,确保巷道布置在突出煤层法距20米以外。构造和煤层赋存情况未查清不得恢复施工。

(三)断层带施工必须加强超前支护,割一棚架一棚,并缩小棚距,控制再次发生掉顶现象。

(四)严格落实集政[2010]91号《淮南矿业集团防治岩巷瓦斯异常涌出若干规定》,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完善防喷装置,并加强工作面局部通风管理,工作面供风量不得少于600m/min。

(五)该工作面必设置瓦斯浓度异常预警系统,瓦斯浓度达预警值,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分析查明原因并制定针对性措施;巷道在过断层带期间必须安设专职瓦斯检查员,强化现场瓦斯检查。

(六)规范地质工作“三级”管理制度,现场施工出现断层必须及时通知矿地测部门,确保对巷道前方进行动态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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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一矿“2.7”井筒烧焊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9年2月7日,潘一矿第二副井井筒安装作业时发生一起着火事故。该井筒装备由安装工程分公司负责安装,2月7日中班安装组合罐道支腿时进行烧焊作业,焊渣引起瓦斯燃烧。

二、事故原因

经认定这是一起生产性责任事故。违反规程措施要求:烧焊时要随时熄灭焊渣,清除烧焊地点2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

(一)直接原因: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的焊渣溅落,引起-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裂隙中涌出的瓦斯燃烧,产生明火。

(二)间接原因

1、-747m相邻段高接茬处的井壁裂隙瓦斯涌出,出口处瓦斯浓度高达10%以上。

2、安装工程分公司在井筒烧焊期间采取的接渣措施不得当,导致高温焊渣溅落井筒引燃涌出的瓦斯。

3、施工安全措施不完善,没有考虑到井筒裂隙中瓦斯涌出问题。 三、处理决定

(一)吴泽勤,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经理,对事故负安全管理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二)孟祥,安装工程分公司第四项目部副书记(主持党务工作),对事故负安全教育不力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汪清华,潘一矿工程科科长,负监管不力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五)对事故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待岗一年处理。 四、防范措施

(一)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的,必须严格措施编制、审批和贯彻签字,严禁无措施烧焊和使用明火。

(二)井口20米范围内、井下各类烧焊和使用明火前必须对附近前后全部检查一遍,清理可燃物,并处理井巷各种缝隙,防止瓦斯涌出。现场必须有测气员检测瓦斯、安检员监护,如果附近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0.5%以上,严禁进行烧焊作业。

(三)在进行烧焊作业和使用明火前,必须保证现场有足够的灭火器和消防供水,并采取有效措施尽量接住焊渣,随时熄灭火种及焊渣。

潘一东区项目部“5.15”打钻着火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10年5月15日,潘一东区项目部西一(11-2)矸石胶带机巷钻场发生一起打钻着火事故。 5月15日早班,勘探工程处当班工人刘利军等三人施工至12时54分,16#钻孔施工11m,此时该区段动力电源停电,钻机停止施工,当班钻孔施工人员提前升井。造成16#钻孔孔内冒烟,后引起明火,引燃钻机附属物及附近煤层、胶带机、风筒。

二、事故原因

该事故是因管理混乱、现场工人心存侥幸、“三惯”思想严重、班前安全教育不到位而造成的一起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钻机工触犯了20条红线第20条“因脱岗发生钻孔着火或瓦斯高值超限等事故的,解除直接责任人劳动合同”规定以及84条较严重“三违”第23条“煤巷打钻无风水联动装置的”、第26

条“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不处理且不汇报擅自离开现场的”规定。

(一)钻孔施工过程孔内钻屑排泄不畅,摩擦产生高温,钻机压风未关闭连续供氧引起孔内煤屑燃烧。

(二)钻机工未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人员提前离开现场,钻孔孔内出现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和处理,致使着火事故发生。

三、处理决定

(一)刘利军、周曹成、蒋道耀,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钻机工,对事故负直接责任,给予待岗半年处理。

(二)张祥,勘探工程处潘一东项目部机长,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三)武玉河,勘探工程处朱集项目部经理,兼管潘一东项目部钻孔施工,对事故负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待岗半年。

(四)陈国军,潘一东区项目部通风地质管理科副科长,对事故负监管责任,给予免职处分。

四、防范措施

1、加强现场施工管理,严格执行打钻施工现场交接班制度,认真观察孔内隐患。

2、钻孔施工时出现异常现象(喷孔、顶钻、夹钻、吸钻、孔内冒烟等)必须现场立即进行处理且立即进行汇报,严禁擅自离开现场。

3、煤层顺层钻孔施工必须严格规范使用风水联动装置,发现孔内隐患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潘一矿“3·3”自然发火重大非死亡事故

2011年3月3日夜班,潘一矿2331(3)上风巷沿空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煤层自然发火生产性重大非死亡事故。

一、工作面基本情况

2331(3)上风巷为沿空掘进,邻近上两个阶段2321(3)、2311(3)工作面分别于2009年6月、1989年9月收作,阶段净煤柱均为3.3m。上阶段工作面收作后分别施工三道或两道封闭墙,墙间用水泥浆充填。

着火事故发生地点为2331(3)上风巷与2321(3)收作面下顺槽钻场贯通后的封闭墙附近。该上风巷总长966.4m,由掘进一队施工,于2010年3月19日拨门,2010年9月7日施工到位,继续向下施工切眼至今。巷道断面5m×3.2m,锚网支护,采用2×30kw对旋局扇供风,迎头风量450m/min。

二、事故经过

3月2日晚,掘进一队当班出勤12人,约22时由2331(3)上风巷拔门处进入工作面,当班班长姚某和安监员陈某进入工作面检查后,23时40分,安监员陈某继续由迎头向外巡查,至皮带机第25个H架附近,陈某闻有烟味但未见烟雾,立即向矿调度所汇报,后打电话到迎头让测气员出来检查原因并撤出迎头人员。23时45分,安监员发现巷道烟雾较大,着火点为皮带机第25个H架处,立即进行洒水灭火。3月3日0时15分,矿调度所接现场安监员陈某汇报,上风巷拨门往里125m处,2331(3)上风巷上帮煤体有冒烟现象,回风CO监控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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