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证技术期末论文

更新时间:2023-11-27 09:23:01 阅读量: 教育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物证技术学期末考试论文报告

论文题目 : 浅析机动车保险诈骗问题与解决思路 姓学

名 : 号 :

韩桢 1005030119

班年专学邮

级 : 级 : 业 : 院 : 箱 :

侦查1001班

10级 刑事侦查 刑事司法学院 hanmuwudao@sina.cn 2012年12 月 25 日

完成时间 :

浅析机动车保险诈骗问题与解决思路

韩桢

刑事司法学院 侦查1001 学号:1005030119

摘要:近年来,随着汽车数量的不断增长,谎报汽车被盗抢、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案件日趋增多,给国家造成严重

的经济损失。由于我国的保险市场还处于初级阶段,风险防范、市场监管能力较为薄弱,诈保在车险赔案中所占比例逐渐升高。据太平洋保险公司分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目前受理的车险赔案中20%到30%为诈保。汽车诈保严重影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众多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危及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康发展。综上所述,认真关注这个社会现象并加以解决是改变车险市场亏损现状,保证保险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机动车险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题中之义。

关键词:机动车辆保险;保险诈骗;社会背景;解决途径

一、引言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两大支柱业务,而随着我国汽车消费量逐年攀升,车主主要通过投保汽车保险来抵御不期的风险,因而在财产保险业务中,机动车保险业务便成为其中的龙头业务。然而该业务现今不仅没有为保险公司带来更多财产保险保费收入,反而使不少公司陷入车险业务虚盈实亏的尴尬境地。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车辆保险欺诈的泛滥。故本文立足于目前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的类型和表现形式、原因和危害以探索有效遏制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相关对策与措施,力争把保险欺诈的防治做到具体化。

二、机动车诈保的定义

保主要涉及财产保险诈保,严格意义上属于金融诈骗一种。车主购买有关车险后在发生事故后故意虚构、变造事故事实或故意制造汽车事故等欺诈手段,就保险标的向保险公司索赔以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被保险人通常会采取保前不实告知、案发隐瞒事故真相等手段向保险人(保险公司)提出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赔偿诉求。

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是一种在机动车辆保险活动中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保险赔偿金的违法犯罪行为。机动车辆保险汽车诈

三、机动车诈保表现形式

(一)按诈骗实施阶段可分为:

1.投保时诈骗

(1)先出险再保险,具体表现如下:

投保期前推,即倒签单。未投保的汽车发生事故发生后为汽车投保,但把保单投保日期定位到事故发生之前。这种保险欺诈方式主要通过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车主相互勾结来实行。但是随着保险公司之间信息共享度的逐渐提高,该方式逐渐变得困难。

出险日期后推。常表现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车险鉴定部门合谋更改出险日期,如一辆未投保的汽车发生事故后立即为汽车投保,然后以汽车出险为名向保险公司索赔,少数保险公司勘验人员与车主合谋报称车辆出现日期在投保之后。

先出险,后保险,即保单生效后再制作假现场。这种情况下,车主投保时间与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间很接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实情况时应仔细调查,不可轻易相信车主所报情况。 (2)高额投保骗取保险赔款金,具体表现为:

将废、旧、次的车辆冒充好、新、正甚至名牌车型进行高额投保,然后故意制造事故现场或自然出险时向保险公司索取高额保险金。保险公司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不法分子专门开一辆进口某品牌老爷车在市区内单行线上“等候”外地货车,一旦外地车闯

了禁行,他们就会毫不犹豫的开车猛撞上去,事故当然是外地车的全责,而老爷车一般都停产了,配件难买也贵,故这伙不法分子

往往能获得高额的保险理赔。

投保超出正常范围,如人身保险中购买巨额保单等。

(3)隐瞒实际情况投保欺诈。如被保险人已患严重疾病或财产标的处于危险之中而去投保。

(4)无标的的空投保现象,主要指为已死去而尚未被销户口的人或者根本不存在的机动车进行投保,从而诈取保险金额。

(5)重复投保,一险多赔。车主故意把同一车辆向多家保险公司投同一保险种,并隐瞒重复保险的情况,发生保险事故后向多家保险公司索赔以获得额外利益。例如:投保人就自己的一辆机动车分别向甲保险公司和乙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身损失险,驾驶机动车时故意或不慎将其撞坏后,持两张保单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索赔获取双倍赔款。 2.机动车出险报案时保险诈骗

(1)张冠李戴式的诈骗。诈保人采用移花接木、冒名顶替方式骗赔,竟没有受保险的人、车、物顶替有保险的人、车、物。正常情况下一辆汽车的发动机编码是唯一的,由汽车公司内部进行专门的编码,外部人员如果制造保险事故,将一辆汽车的其他部件更换,但更换发动机易被识破,所以诈保人员一般勾结汽车公司内部人员获得对发动机编码的特别方法,然后顺利实现机动车保险诈骗。

(2)制造事故,利用假险情骗赔。机动车保险诈骗往往并非车主的本来意愿,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汽车修理厂一手包办的。比如:

伪造车祸。开两辆车子去伪造车祸现场,把已受损的车在特定时间(多为19:00-00:00)开到一个没有监控设备的路段,伪造成两车追尾事故的现场,然后报警,趁着天色灰暗的条件,他们往往能够迅速取得交警出示的事故认定书。

编造车祸。如果汽修场接到一辆挡风玻璃、或前灯破裂的汽车,汽修厂向车主许诺为其负责向保险公司理赔并获得车主全权委托书,接着他们就可能将车上的轮胎、安全气囊等完好的部件换掉,装上库中陈旧甚至接近报废的部件,然后将开出去真撞。有专门负责撞车的人可以把车撞得刚刚好。然后汽修厂就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取不当利益。最后车主的车修好了而且获得了一笔保险金,但是他的车已遭到过额外的损坏,而以上情况车主可能完全不知道。

3.索赔时诈骗,通常有伪造、涂改保单,夸大损失、低险高赔,伪造事故的方式。

四、机动车诈保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

(一)保险业自身原因

1.险种原因

机动车辆保险属于汽车产业链条的中游,作为汽车生产和购买与汽车修理服务的衔接环节,明显地,其业务链条相对较长。另外,从车辆保险的业务结构看,车辆保险险种复杂多样,属于综合性险种,既有损失保险又有责任保险。在众多环节中,保险公司很难对所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其监控能力减弱,处理事故时必然出现信息与当事人不对称的情况,这不仅加大了欺诈风险,而且 ①青岛日报《法制周刊》2007年10月9日 星期二 《汽车诈保:愈演愈烈的“魔道”之争》

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监控成本。 2.保险公司原因

(1)对于有些诈保案件,一旦诈保人被识破,只要做出撤赔请求,保险公司就不予追责,实际上助长了不法分子的气焰。

(2)有些保险公司重市场份额而轻效益,实行保赔分离,盲目承保,为了尽可能多地获得保险投保收益,往往向保户设定与保险标的不相称的巨额保险,这从某种程度上刺激了诈保的出现。

(3)由于时间、空间、人力、物力等条件限制,保险公司对有些事故现场无法有效、及时地勘验、定损。

(4)保险公司缺乏有经验的专业事故勘验、定损人员,甚至内部人员在利益的驱动性和人员的流动性的状况下与诈保者同流合污。(5)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与其他行业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信息共享平台。

(二)社会方面原因

1.司法机关的原因。我国执法机关对保险欺诈打击不力,比如说公安局接到报案后发现这个案子涉及金额较小,不会直接受理而将之移送派出所,而派出所的积案如山,又无精力应对。此外,一般而形成的所谓“保险公司为强势方,被保险人为弱势群体”的理念也使司法机关对一些保险诈骗案件缺乏足够的公正。

2.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为日益增长的保险犯罪提供了便利。不法分子可以通过计算机技术伪造保单及证据。另外,电子保单的出现使保单制作整个过程由电脑完成,这为人为窃密,解密修改数据提供了方便。

3.保险诈骗行为的隐蔽性和狡猾性。在事故调查中,定损、勘验人员往往遇到各种阻力,如拉关系与恐吓行为。

五、如何有效遏制机动车诈保

(一)《保险法》、《刑法》相关法条的细化

1. 《刑法》第198条规定了保险诈骗罪。它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

面对机动车保险诈骗方式和手段多样化,及时采取措施才能有效防范和减少欺诈所造成的损失。现阶段,为遏制车险欺诈行为,维持车险业良性发展环境,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我国在反车险欺诈方面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可以看出在对“数额较大”关条文加以细化。

②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欺诈问题浅析及反欺诈对策研究》 http://www.paper.edu.cn

模糊地定性必然影响该罪名的成立与否或者量刑轻重。所以鉴于当前机动车保险诈骗的形势,立法、司法机关然有必要对法条中相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gqt.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