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财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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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第二条 1、2、3、4、5、6、7、8、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二章 第五条 第六条 总则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财务部门的职能是: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编制财务计划,加强

经营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检查监督财务纪律。

积极为经营管理服务,促进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时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和管理费用。与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协调好关系,为公司的发

展服务。

检查财务工作,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完成公司交给的其他工作。

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长、会计、出纳等人员组成。 公司各部门和职员办理财务事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财务工作岗位职责

财务部长负责公司财务管理的全面工作,主要包括编制和

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等等。会计的主要工作职责是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记帐、复

帐、报帐,定期检查、分析公司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

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财务部长提出合理化建议,当好公司参谋等等。

第七条 出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

现金出纳各种帐目,严格审核现金收付凭证,积极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等等。

第八条 各子公司、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公司

财务部门各岗位的具体工作职责,集团本部财务各岗位的职责按人力资源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第九条 会计核算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两则”及

“两制”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核算帐目和编制

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以日历年度为一会计年度,即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会计月度结算期为:当月26日起至下月25日止。每年12月31日为全年终结期。

第十一条 核算工作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做到记帐准

确、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方法正确、手续齐备、清晰整洁,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二条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

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入帐;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第十三条 会计核算应严格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支

出的效益涉及一个以上(不含一个)会计年度的,作为资本性支出;支出的效益仅涉及于本年度会计年度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

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保持

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五条 会计核算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

的要求,满足有关方面了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内部加强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

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除应按外币记帐外,还应按外币业务发生当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为人民币统一记帐。记帐文字为中文,记帐数字的字母为0、1、2、3、4、5、6、7、8、9。

第十七条 每发生一笔经济业务,都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各

种原始凭证必须内容真实完整、手续齐备、数字准确。原始凭证经审核无误后,才能据以填制记帐凭证。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设置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三种主要帐

薄以及各种必要的辅助性帐薄。各种帐薄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汇总表等登记,并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薄中的记录如需更正,按更正法规则进行。

第四章 财务工作的管理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并根据

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会计、出纳员记帐,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

第二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当会同办公室、物资部、机务部和工程部

等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二十一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帐簿记录及时编制会计报表,并上

报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公司实行会计监督。财务工作人员对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第二十三条 财务工作人员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

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一般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部长负责

监交,财务部长办理交接手续由集团财务总监负责监交。

第五章 货币资金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货币资金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货币资金包

括现金、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为了满足企业的投资性需要、经营性需要,必须加强对货币资金的管理,具体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章 应收帐款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应收帐款是对外销售产品、材料、提供劳务及其他原因,

应向购货单位或劳务单位及有关单位、个人收取的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的核算和管理具体按《应收账款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存货的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及委托

加工产品等等,具体按《物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核算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各经济实体对独资或合

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的投入,以及从事股票、债券、房地产等投资项目的投入。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第二十九条 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的计价和核算按照国家财务会计

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集团公司对外投资必须通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程序,经集团公司董事局研究通过,董事局主席签字,财务部备案后予以实施。

第三十一条 下属各经济实体不得擅自对外投资,如需对外投资,必

须报集团公司董事局集体研究批准,并由财务部备案。同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论证意见; 2、 投资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协议; 3、 投资效益预测;

4、 投资企业经财务、公司负责人参加讨论形成的书面意

见。

第三十二条 经济实体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进行对外投资:

1、 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资产负债率超过60%;

3、 投资项目预期收益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4、 生产经营资金严重不足,自有流动资金占流动资产的比

例在30%以下;

5、 对外投资累计总额达到企业净资产的50%。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形成后,经济实体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对投

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并建立投资信息反馈档案。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存在潜在损失的,投资实

体必须向集团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说明具体原因和拟采取的措施。集团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对该实体的处理意见。

第三十五条 投资实体要切实做好对外投资的管理,定期对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或因经营者决策失误造成集团公司资产流失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企业资产的主要构成项目,也是企业财务核

算的重要内容。具体按《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章 收入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各项收入均须及时入帐,不得形成帐外收入,私设小金

库。

第三十八条 收入的范围包括销售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他人使用本

企业资产取得的收入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以及非日常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利得。

第三十九条 收入的确认必须依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权责

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各企业不得任意提前或推迟收入的入帐日期。

第十一章 成本核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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