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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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章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四章 学生及校友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章 校训 校徽 校旗 校歌 校庆日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国家设立,直属教育部,是教育部与甘肃省政府重点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的大学。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甘肃省兰州市天水南路222号,中文全称为“兰州大学”,中文简称为“兰大”,英文全称为“Lanzhou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LZU”,网址为“www.lzu.edu.cn”。

第四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

学校以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华、造福人类为己任,致力于国际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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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将学校建成国家高质量人才培养、高水平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高层次决策咨询的重要基地,成为国家和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本力量。

第六条 学校以本科生教育为基础,以研究生教育为重点,按需求发展继续教育,并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适时调整办学格局和办学规模。

第七条 学校为综合性大学,学科涵盖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十一个门类。学校统筹规划学科布局,促进各学科协调发展。学校围绕国家、地方目标和社会需求进行重点建设和结构调整。

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九条 学校向对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全方位开放式办学,成为国际教育、文化、科技交流的桥梁,具有国际化视野高水平创新人才培养的基地。

第二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直属单位,决定其职能或职权职责。

第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行使对学校工作的统一领导权,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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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中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和发展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八)其它需要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它的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监察处是学校的行政监督机构,受理信访和举报,调查、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加强监察工作的队伍和制度建设。

监察处与中国共产党兰州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党委会决定的相关事项,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事项。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品德教育、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拟订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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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机构。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各大学科领域在国内外学术界有较高声望的专家学者组成,依其章程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学位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聘任。学位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等工作;审议并决策学科设置标准、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职务聘任的决策机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职务聘任的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 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学校逐步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职能机构根据需要可向校区派出延伸机构,实行延伸管理与服务。 校长可向校区派出代表,授权其就属地事务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所三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三条 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参加人员为学院院长、党委(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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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书记、副院长、副书记。

学院党委的职责为: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二)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本学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教授会。教授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学院制定的教授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研究所是学校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和社会服务的基本单位,学校保证其规定范围内的学术自主权。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聘用合同制度,教职员工依法享有宪法、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及合同范围内的权益。被聘用的教职员工在聘期内,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外,有义务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接受学校工作安排,尊重和爱护学生,并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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