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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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知识讲座

一、纪检监察基础知识 1、什么是纪检监察?

纪检监察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和在一块称:纪检监察。1993年起,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1998年5月19日)人总行下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体制,加强和改进金融系统党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纪委派驻金融系统纪检组撤销,人民银行纪委、监察部驻金融系统监察局合署办公。地方的纪检监察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是中央纪委、监察部的组成部分,受中央纪委、监察部和驻在部门党组(党委)、行政的双重领导。咱们的纪检监察室就是实行的派驻制,受上级纪委和支行党组的双重领导。

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性质、职责:

基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简称:纪检。最高领导机关是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即中纪委。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性质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及其成员执行纪律的职能机关。这是纪律检查机关区别于其他监督机关的本质特征,也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基本性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的“执法”机关,党内的监督机关,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的职能机关,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机关,对党

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的机关。 纪检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二是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的有关指示、决定在金融系统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是检查、处理金融系统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是受理对金融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的检举和控告,受理金融系统党组织和党员的申诉;

五是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党规党法教育。

六是完成中央纪委和中央金融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3、行政监察机关的性质、职责:

行政监察机关简称:监察。最高领导机关是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它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这一规定,行政监察机关是管理行政监察事务的行政机关。作用是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和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以改善和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它是由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

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掌管行政事务的机关。一般来说,构成各行政机关内部的各单位,称为行政机构,综合各行政机构的整体,则为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是我国国家行政机关。他们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以委任、派遣、聘任等形式批准从事公务的人员等。) 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一是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二是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三是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是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根据行政监察职责行政监察主要有:廉政监察、效能监察、执法监察。

(1)廉政监察。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腐败行为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

动。 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肩负着管理各种国家事务的重任,掌握着为做好管理工作由国家授予的各种管理权力,只有正确使用这些权力,国家的各项管理工作才能正常运行。如果以权谋私、贪污、行贿受贿,行政权力成了非法攫取各种私利的手段,这就不仅会直接损害被管理者的权益,而且会给国家利益、国家行政管理秩序、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带来巨大损害。廉政监察正是针对各种行政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的职能活动。其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执行廉政制度的情况、查处各种贪污、贿赂、以权谋私等腐败问题的违法违纪案件,促进廉政建设进行廉政教育,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为政清廉。廉政监察是当前及至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监察机关的主要监察职能之一。

(2)效能监察。效能监察又称勤政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的各种失职,渎职行为和事件进行监督、纠举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管理工作必须注重效率和效力,特别是在当今,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形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更是尤为重要。而各种失职、渎职、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一止的现象,必然会造成行政工作秩序的紊乱,给国家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效能监察正是针对行政管理中的失职、渎职现象的监察活动。其主要任务和监督、检查政府和国家公务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力,查处各种失职、渎职案件,从而

保证政府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一致,保障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公务员的尽职、尽责和工作的高效率。

(3)执法监察。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以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种行政命令的情况进行系统监督、检查的一种职能活动。 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必须依法行政,这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离开法律对行政权力的控制和制约,行政权力就会走向腐败,国家就无法治可言。执法监督就是通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执法中的偏差进行纠举和调整,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戒,从而保障行政机关和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在整个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中有其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其特殊性表现在:①它注意对行政执法工作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注重对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在整个执法过程的各个环节依法办事的一贯性和彻底性的监督、检查;②它既注重事前对违法违纪现象的防范,又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跟踪检查、纠偏,更注重事后的检验、考核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执法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和经常性的工作。

纪检与监察职责的不同是:第一纪检是党的监督检查机关。监察是行政的监督检查机关。第二纪检是对党组织和党员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政监察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行政职能实施监察。 4、支行纪检监察室主要工作职责:

二、纪检监察机关的发展历程 1、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发展历程 一是建党初期的党内监督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最早产生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7年4月,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党内维护和执行纪律的专门机关——中央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的历史上最早设立的纪律检查机构。

第一次大革命失败后,党的组织遭到严重破坏,党的检查机关不复存在。

1928年6月,党在莫斯科召开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总结教训,在党章中明确了有关纪律检查的规定,并成立了中央审查委员会。

1945年4月,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专列了“党的监察机关”一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任务和职能、领导体制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是执政后党内监督体制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后,1949年11月,党中央做出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朱德任书记。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召开后,进一步加强了纪律检查工作。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党的监察工作被彻底否定,

中央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许多干部受到冲击,业务工作也完全停止。1969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向中央写了《关于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的建议》;4月,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取消了有关党的监察机关的条款;7月,毛泽东批示“原则同意”取消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机关,善后工作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业务组负责处理。

1976年10月,党一举粉碎了江青反革命集团,宣告了“文化大革命”的结束。粉碎“四人帮”以后,1977年党的十一大通过的党章,恢复了中央和县以上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规定,但由于文化大革命中被撤销的各级纪检机关一时难以恢复,有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只能由各级党的组织部门承担。 三是改革开放后党内监督体制的发展

1978年12月党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重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政治路线和组织路线,做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标志着党和国家进入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并决定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由100人组成。其中,陈云任第一书记,邓颖超任第二书记,胡耀邦任第三书记。不久,中央纪委和中组部联合发出通知,就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及地方各级成立纪检机构做出规定。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

会,委员有132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陈云为第一书记,黄克诚为第二书记,王鹤寿为常务书记。全会还选举了由11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处理中央纪委的日常工作。十二大以后,根据党章的规定,明确了向同级党政机关派驻纪检组和纪检员。 1987年11月,党的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委员会有委员69人,中央纪委第一次会议选举乔石为书记,并选举了8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中央纪律委员会委员108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尉健行为书记,并选举了由13人组成的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15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尉健行为书记,并选举了15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2002年11月,党的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21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吴官正为书记,并选举了17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2007年10月,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委员127人,中央纪委第一次全会选举贺国强为书记,并选举了19人组成常务委员会。 2、行政监察机关的发展历程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的监察。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

1993年,为了加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政府行政监察工作,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的体制。合署后的中央纪委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对党中央全面负责;监察部按照宪法规定仍属于国务院的序列,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地方各级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委合署后,实行由所在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的体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规定的职责、权力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

三、反腐倡廉常用名词(小知识)

1、反腐倡廉的方针: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

2、党纪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种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

生活准则和言论、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 3、什么是“两规”、“两指”?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中规定:“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规”。 我们有时习惯称“双规”。 对非党员一律不准使用“两规”措施

“两规”措施是党内法规授予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时可以使用的一项组织措施。对已经掌握了涉嫌违纪党员的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了给予其纪律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使用“两规”措施深入调查的;涉嫌违纪的党员有串通、逃匿的嫌疑,或者可能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在查处大案要案中,重要涉案人中的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或者有其他严重妨碍案件调查的行为。纪检机关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和变相拘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

“两指”。

“两指”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具有法定的约束力,是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的一项有效措施。这项措施只能由监察机关依法行使,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无权采取这项措施。监察机关也只能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这一措施。

一、不准使用司法手段,不准使用司法机关的办公、羁押场所和行政部门的收容遣送场所。

二、不准修建用于采用“两指”“两规”措施的专门场所。 三、严禁搞逼供、诱供,严禁体罚或者变相体罚,严禁打骂、侮辱人格和使用械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4、什么是“三谈两述”?

“三谈”一是对拟提拔重用的干部,进行任职前的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对勤政廉政工作提出严格要求。 二是上级纪委负责人对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不定期谈话。 三是再次是对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民主评议情况不好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帮助他们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搞好整改工作。

“两述”即是: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在年考核民主测评大会上,班子每位成员必须对自己全年的工作进行汇报的同时,必须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也进行汇报。 5、责任追究的方式是什么?

进行责任追究,一般按下列方式进行:①责令检查、限期改正;②通报批评;③责令停职检查;④免职重新安排工作;⑤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党纪处分有: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撤销党内职务;(四)留党察看;(五)开除党籍。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二)解散。

政纪处分即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

《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6、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是什么?

纪检监察业务知识——信访工作

第一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以后两个机关信访工作的统称。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和工作职责、

程序,是由《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作出规定的。

纪检信访工作受理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和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行政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受理的范围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第二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处理信访问题、开展信访工作时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保证。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党章、其它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党员、党组织政治、组织行为的规范,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党组织监督检查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也是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对上述对象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主要是处理涉及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控告和

申诉,政策性很强,必须严格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信访问题,同时要积极地宣传、贯彻,并加以引导。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因而,它也是我们正确处理纪检监察信访问题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按政策办事,对信访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处理。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是对重要信访问题的处理要由集体讨论决定,日常工作中一般事项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处理。 四、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纪检监察信访活动中,写信上访人是依据自己拥有的民主权利开展信访活动的。他们的这些权利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作为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保障他们的这些权利得到正常实施和不受侵犯的责任。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的权利有: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党、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任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分级负责是指对于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应当根据干部职务和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处理,层层负责,该由哪一级管的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处理。

归口办理就是按照写信上访人所属系统和所反映问题的业务归属,分别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信访工作既是一项群众工作,要为群众办实事,同时也是一项思想政治工作,要把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同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工作结合起来。

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基层信访举报离群众最近、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最快捷的优势,设法为群众排忧虑,尽力替群众伸冤屈。另一方面,也要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对上访有理的要给予鼓励支持;对无理的要帮助其提高认识,改变态度;对长期纠缠的,

要主动与有关单位通气,统一认识和处理意见,共同进行工作。 第三节 处理信访的操作程序及要求

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对受理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处理的工作过程、次序和相应的工作方法,作了较为详细的规范。其主要流程为:阅信、接访或接听举报电话→登记→呈报阅批→信访(案)件的办理→办结审结→回复回访→反映情况→统计分析→立卷归档。 一、阅信

为保证群众反映的重要情况得到及时的处理,当日来信,一般应做到当日拆封、阅看。拆封时应注意保持信封、信笺和邮票的完整,以便查核投信时间、地址、写信人单位和姓名;随信寄来的证件、现金、票证和其他贵重物品,要逐一清点登记,及时请示领导处理。

信件拆封后,要把信封、信纸一并装订。装订时一般应信笺在前信封在后,在信纸的左上角订钉。来信中附有转办单或另套有信封的,也应装订在一起,以便承办人了解信件的转递过程。 准备工作做好后,要认真细致地阅看信件,并在信访登记簿上详细登记反映人和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以及来信反映的主要问题,反映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如果是上级交办、领导批示件,其内容、时间、要求及承办情况都要列入登记。 二、接访

接访是面对面地与群众联系,倾听他们意见和要求的一种形式,

必须做到热情、认真、负责、细致。接访时,应初步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材料的可先阅看材料。谈话时要耐心听、认真记,要让来访群众把话说完,把问题讲清楚。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 听完上访人陈述后,重要情节必要时要与上访人校正,然后告诉其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三、接听举报电话

接听举报电话是受理电话举报的基础工作。要耐心听取对方的陈述,认真记录,仔细解答对方提出的问题。

几种特殊电话的处理方法:(一)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外的电话。可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做好解释工作;对问题重大、时间紧迫的事项,有的可帮助对方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落实对问题的处理;有的可立即向领导报告,请示处理意见。(二)询问电话。询问纪检监察机关接待地点的电话,可告知对方;询问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电话号码、家庭住址或住宅电话号码的,一般不予告诉;询问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的处理情况的电话,一般不予告诉,并做好解释工作。(三)咨询电话。对程序性、政策性问题,可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给予必要的解释或答复,或告知对方向有关部门询问;对于内部情况或对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不在电话上答复。(四)申诉电话。根据有关规定,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需要递交有关的书面材料。因此,举报电话一般不受理党纪、政纪申诉,可告诉对方按照申诉程序,

向有关的纪检监察机关写信或上访提出申诉。 四、呈报阅批

呈报阅批是对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直接管辖对象的来信、来访或举报电话(包括上级交办件),及信访人员认为比较重要(如反映典型、热点或带有倾向性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在登记完毕后,填写“信访要件呈阅单”,将原始信访件附在“信访要件呈阅单”后边,送本级纪委或党委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提出处理意见的处理方式。 五、办结审结

凡属本级管辖对象的信访,一般在三个月内办理结案(进入立案调查的案件,三个月内不能结案的除外)。其中,凡属上级交办要结果的,要在三个月内办结,并按信访工作条规所规定的要求向上报结。每一件信访(案)件办结后,都要填写“信访(案)件审结表”,交分管领导审阅并签批是否同意结案的意见,以保证信访(案)件办结的质量。 六、回复回访

是指纪检监察组织对群众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按照程序处理后,酌情给写信上访人以回复,说明有关情况,答复有关问题,告知处理结果。对部分重点信访户,还要派人上门进行回访,除告知组织上处理的结果外,还要进一步做好工作,稳定这些人的情绪。对一些匿名信访,也可以根据需要,在适当的范围内把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进行反馈,让群众了解和监督我们的工作,减

少越级信访的发生。 七、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主要有两项内容(一)要不失时机地利用各种形式(如信访摘报、信访简报、信访信息等),及时向本级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向同级党委或政府,向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来信来访中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发挥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重要作用。(二)对领导交办的信访问题,在调查处理结束后,要将办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批示交办的领导进行反馈。

第四节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办理,包括信访案件查办及管理。信访案件的查办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信访案件的管理是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一项经常性工作。 一、查办信访案件的程序和方法

(一)确定查办案件。按照分管范围,选择直接查办的案件(包括自己受理的和上级交办的两部分),办理批准手续。 (二)查办前的准备。包括:确定查办人员、分析案情、制定调查方案等。查办信访案件,应由2人以上进行。承办人对需要核查的线索,要提出初步核查的意见,报请本级纪检监察组织领导批准。调查人员要遵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处理。包括:调查取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

见等。

撰写调查报告时要体现以下内容:1、调查依据,如人民来信、上级转交办单、领导批示意见等;2、被检举控告人的自然情况;3、主要错误事实;4、被检举控告人的责任、态度;5、处理建议等。

(四)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予以落实。 (五)查办的问题得到处理解决后,向交办机关报结或将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二、对回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的要求

回报结果是指承办单位或呈报单位,将已经查处完毕的信访案件的结果,上报给交办机关的工作。

回报结果的必备材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下级纪检监察组织在回报交办的信访案件结果时,一般情况下,只要求上报调查处理情况报告和《信访案件上报审核表》;如果已经转立案调查的信访案件,只要求上报《信访案件上报审核表》和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根据需要要求下级纪检监察组织上报有关的案件材料。 第五节 几种特殊信访件的办理 一、要信要访

是相对于一般信访而言的信访件。办理需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尽快报送。将信访原件连同摘报一并呈送领导阅批,必要时转送给同级党委主要领导阅批;

党内各类违纪案件200多万件,处分党员235万人。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先后查处了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小华;原山东省委副书记、青岛市委书记杜世成等20多名省部级以上的高官。特别是原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因严重违纪被查处,影响更大。陈良宇是继陈希同之后因腐败问题而落马的最高级别的官员,因此引起了广泛的关注。表明了我们党反腐败斗争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极大的打击和震慑了腐败分子,遏止了腐败滋生蔓延的势头,维护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党组织的纯洁。

三、深入持久地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党风和行业作风建设,增强了从源头上预防和反腐败力度。

如治理了公共服务行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侵害群众和企业利益问题。又如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工作。据统计,通过治理,每年减轻的农民不合理负担达上百亿元。再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目2005年起实施的“两免一补”政策,惠及了3000多万名贫困家庭的学生。再如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仅2005年全国取缔和关闭非法药品集贸市场116个;通过政府调控,累计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达340亿元;

四、分析形势,研究探讨,取得了一系列的理论突破和理论成果,进一步推动了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面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反腐败斗争表现出的新特点,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从实际出发,围绕提高党的领

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观点和论断,初步构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理论框架:一是提出了反腐倡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的思想;二是提出必须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三是提出坚持“两手抓”、“长期抓”的方针;四是提出要从制度上解决问题;五是提出反腐倡廉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六是提出反腐倡廉要以党员干部为重点。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围绕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这两个历史性课题,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其主要内容有:一是科学阐述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意义;二是深刻揭示了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社会历史根源;三是提出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略;四是全面论述了从严治党方针的科学内涵。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反腐败斗争,科学总结反腐实践经验,牢牢把握时代脉搏,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方针,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积极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新体系,实现了反腐败理论和实践的创新,开创了反腐败斗争的新局面。以党的十七大为标志,我们党在反腐倡廉理论方面的新突破在于:一是提出“反腐倡廉建设”,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臵;二是依靠制度反腐的思路更加清晰;三是依靠制度反腐的有效性更加受到重视;四是加快建立防治腐败长效机制的反腐体系更加完善。

五、确立了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新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了制度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不断推进反腐倡廉的法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起了一套与我国社会政治生活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实践证明,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的治本之策。1980年8月,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党的建设要走一条不搞政治运动,而靠改革和制度建设的新路子。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后,我国反腐倡廉制度法规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作为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来抓,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法制化。1990年3月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制度,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的要求。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并取得了重要突破,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和反腐败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抓紧建立健全与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目标。2005年1月中央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提出:“到2010年,建成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7年9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2008年1月15日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进一步强调,以完善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今年,中共中央又印发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完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新体系。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倡廉制度和法规建设全面推进,取得长足的进步。

(二)抓紧拟办。根据领导阅批意见,尽快交办,直接查办或转送给上级纪委及有关部门办理。

(三)要报结果。这类信访件,如交给下级或有关部门办理的,必须要求办理部门报告处理结果。 二、紧急信访

是指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信访件。处理时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要打破常规,及时口头向领导汇报,并采取电话、电传等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处理或直接派人进行处理;

(二)应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随时掌握事态动向,制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延续;

(三)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和反映,直至信访件办理终结。 三、重复信访

指同一信访者两次或两次以上向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反映同一问题的信访件。办理重复信访应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一)认真分析。重信重访问题比较复杂,要认真分析每次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内容是否重复,有没有新的内容。要分析重复信访的原因是什么,以便适当处理。

(二)做好工作。信访部门应针对重复信访原因,做好工作,区别情况,妥善处理,以免形成信访老户。

(三)协调处理。有些重复信访件反映的问题或提出的要求,涉

及到方方面面,应由纪检监察信访部门牵头协商“会诊”,共同处理。 四、匿名信

在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大量人民来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匿名信。在处理中应注意:

(一)对不明情况的匿名信,不登简报、不转载;

(二)对反映道听途说的流言蜚语,或空扣帽子,没有事实的,不予臵理,存查起来;

(三)对反映一般问题,摘报有关党政组织可按一般信件酌情处理;

(四)对揭发有重要内容的匿名信,先要初步核实情况,再定是否查处,揭发不实的则澄清; (五)一般不要追查写信人;

(六)要把匿名信与诬告信严格区别开来,把诬告与误告严格区别开来。 五、申诉信访

指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其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不服而向纪检监察机关申明理由,要求复议、复查,改变原来处分或处理的来信来访。一般来说,申诉人不服原处理,有两种情况。一是问题的事实有出入,要求重新调查;二是定性处理过严,要求减轻处分。党员和监察对象对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分不服的,受理纪检监察机关应负责处理或重新处理,不得扣压。对组织处

分不服的,要及时转送给组织处分的批准单位办理;对党纪政纪处分不服的,纪检监察机关应认真处理。 第六节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管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档案,是纪检监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并加强管理,重视其开发和利用。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的范围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可分为两大类:即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和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

纪检监察信访文书类档案一般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除案件档案以外能反映日常工作、主要活动的文件、资料。 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类档案是指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履行职责,处理各种信访案件工作中形成并处理完毕、具有保存价值、经过整理立卷系统保管的案件材料。

二、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立卷,是将处理完毕并具有保存价值的零散文件、资料,按其形成的规律及内在联系,分别组成案卷。

归档,就是将已立的案卷移交档案部门集中保存。 (一)立卷归档的要求

1、文件齐全。既要认真筛选,剔除无保存查考作用的文件、资料,又要严防散失,造成档案残缺不全。

2、科学组卷。保持文件、资料的自身规律和内在联系。

3、按规定要求加工整理。包括排列合理、编目完备、装订牢固、裱糊齐整等。案卷的厚度一般在1公分左右,最多不能超过1.5公分。案卷装订一般是左齐、下齐。

4、随时立卷、及时归档,按规定要求移送。案件类档案还应做到案结卷成。

5、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不得在需要归档的文件、资料上加批注和任意涂改。 (二)立卷的方法

文书类档案一般采用按年分类组卷,即根据文书材料的不同特点及内在联系,逐年分门别类组卷。 信访案件案卷分为长期卷和短期卷两种。

凡是上级发函要求报告结果或属于本级受理范围,经调查反映的问题的查实程度在基本属实以上,给予一定的处理或处分的信访案件,列入长期保管。此类信访案件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但不得一卷多案。

长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卷内目录应该详细填写,每一个文件填写一个顺序号,并注明文件作者;起止张号可只填写起始页号,但最后一个文件必须填清起止页号;文件纸张正反面都有字的,要作为两页来编页码。

除此之外的信访案件可列入短期保管。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可一案一卷、一案多卷或多案一卷(综合卷)。

短期保管的信访案件,如果是多案一卷时,卷内目录的顺序号,

可以一个信访案件只填一个顺序号,但其“文件标题”栏一般填写三项,分别为办案依据、调查材料和处理情况。 (三)信访案件立卷材料的排列顺序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国家档案局1998年7月1日颁布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信访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为: 1、办案依据:⑴信访交办、转办函;⑵信访呈阅单及领导批示;⑶人民来信及信封(如果同一内容的多封来信,包括一信多投的信访件,可保存一封反映的问题较为全面的来信,其余来信,如有领导批示或有转办单位登记号的,可保存领导批示页或转办登记页,余下的信件年后可销毁处理)。

2、调查材料:⑴谈话笔录;⑵旁证材料;⑶调查报告;⑷错误事实见面材料及对被调查人不同意见的说明;⑸个人检查等。 如果一件信访案件反映多个问题时,应按问题分别排序。 3、处理情况:⑴处理决定;⑵上报材料及上级审批意见;⑶信访案件结案表。

三、改革开放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反腐倡廉取得的伟大成就 一、建立健全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锻炼了高素质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二、查办了大量腐败案件,特别是集中力量突破了一批大案要案,打击了腐败分子的嚣张气焰,遏制了腐败发展的势头,纯洁了党的队伍

据统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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