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师2015《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期末作业

更新时间:2023-10-01 21:37: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期末作业考核

《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

满分100分

一、判断题(每题4分,共20分)

1.对于一般侵权行为,行为人虽然没有造成损害,也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以示惩戒。(对) 2.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 3.小红认为其选举权受到侵害,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向法院起诉。(错) 4.过错责任原则贯彻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错)

5. 侵害他人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当赔偿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错)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 简述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认的归责原则采取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二元归责体系.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过错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之所以规定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过失)。如果侵权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其当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其他的责任构成要件具备,也不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是指: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 简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范围。

答:传统的侵权责任法仅仅对民事权利受到的侵害提供救济,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受侵权责任法保护的不在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等民事权利,还包括一些合法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的规定: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3. 简述隐私权的基本含义及权利内容。

答: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有以下四项权利:

(1)隐私隐瞒权。隐私隐瞒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隐瞒,不为人所知的权利。

(2)隐私利用权。隐私利用权是指自然人对于自己的隐私权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3)隐私维护权。隐私维护权是指隐私权主 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权所享有是维护其不可侵犯性,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公力与私力救济。

(4)隐私支配权。隐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1分) 4.简要分析《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在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答: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立法目的来看,交强险是对机动车这一高度危险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它并不局限于具体的被保险人的行为。只要是由于该机动车的驾驶行为给第三人造成损

害的,无论具体的驾驶人是谁,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

机动车使用人应对超出交强险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之所以将机动车使用人作为主要的责任主体,是因为:从危险来源的角度来看,机动车的驾驶行为所导致的机动车运行而非机动车本身是危险的主要来源;从危险控制的角度来看,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所造成的危险的只能是机动车的使用人;从运行控制和运行利益的角度看,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控制机动车运行的是使用人而非出租人和出借人。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在基于所有人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的场合,所有人应当预见到机动车由他人驾驶会产生危险,在此情况下,所有人应当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例如机动车的车况、使用人是否具备必要的驾驶能力等。但是从危险责任的角度看,不能科以所有人在此种场合下以危险责任,因为无论是借用还是租赁,都是现代社会中的必要交易方式,如果科以所有人危险责任,对所有人的行为自由、现代社会的社会关系和相关行业的发展都会造成过于严格的限制和阻碍。

5. 简述动物侵权中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免责事由。

答:(1)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的过错主要就体现在自己受到伤害并非动物主动进攻引起,而是因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

(2)第三人的过错。动物的致害行为是第三人的故意或过失引起的,则由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

(3)不可抗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案情介绍:

某日上午,魏某携带女儿王某(王某坐在婴儿车内)在被告某超市购买星星牌奶粉。在选购过程中,奶粉货架上掉下来的奶瓶落在王某乘坐的婴儿车内,将王某砸伤。经医院治疗五个月后,医院向王某出具诊断说明书,经法医鉴定,结论为伤残程度九级。此外,魏某购买的甲公司生产的星星牌奶粉含有某剧毒,导致王某服用后腹泻不止,花去医疗费若干。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1)何为安全保障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适用何种的归责原则?(6)

答:①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等公共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义务。②根据《侵权责任法》37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何为产品缺陷?对于魏某购买的劣质牌奶粉,你认为他应当向谁提出请求?(5)

答:①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身体、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②魏某可以向该超市提出请求,也可以向甲公司提出赔偿请求。根据《侵权责任法》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3)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件。(9)

答:①产品责任是指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时,生产者、销售者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41条,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2.案情介绍:

黄文今年12岁,其父黄刚为其监护人。在一次全国小提琴大赛中黄文获得金奖,奖金为2000元。一日,黄文和李硕用石头子扔树上的李子,此时河流正从树下经过,被一粒石子砸伤右眼,花去医疗费3000元。

(1)何为共同侵权行为?(5)

答: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

(2)若不能确定是谁导致何流受伤,谁应当对何流的损失负责?为什么?(7)

答:何流的损失应当由黄文和李硕承担连带责任。黄文和李硕的行为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能确定实际侵害人的情形。《侵权责任法》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若确定是由黄文将何流砸伤,则何流花去的3000元医药费应该怎样分配?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是否应当减轻其责任?简要说明理由?(8)

答:①应当先由黄文2000元的奖金赔偿,其余1000元由监护人赔偿。②若黄刚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而非应当减轻。《侵权责任法》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ftd.html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