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责任告知书

更新时间:2024-07-03 07:35:01 阅读量: 综合文库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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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P(网站)安全责任

告知书

被告知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知网站域名: 被告知网站公安机关备案号:

重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印制

为加强互联网安全防范措施,促进文明、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建设,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重庆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ICP单位(网站)具有以下法律责任: 一、依法接受公安机关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

应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有关安全保护的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协助公安机关查处通过国际联网计算机信息网络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向公安机关履行备案职责。

二、履行以下安全保护职责

(一)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

(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本责任告知书第二项第七条进行审核;

(五)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

(六)发现有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二十四小时内向

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

(七)发现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违法信息的行为,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网监部门报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以下信息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并保留相关记录: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三、落实具有以下功能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在公共信息服务中发现、停止传输违法信息(即含第二项第七条中所列的信息),并保留相关记录;

(二)提供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的,能够记录并留存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发布时间;

(三)开办门户网站、新闻网站、电子商务网站的,能够防范网站、网页被篡改,被篡改后能够自动恢复;

(四)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具有用户注册信息和发布信息审计功能;

(五)开办电子邮件和网上短信息服务的,能够防范、清除以群发短信方式发送伪造、隐匿信息发送者真实标记的电子邮件或者短信息。

四、落实以下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一)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等危害网络安全事项或者行为的技术措施;

(二)重要数据库和系统主要设备的冗灾备份措施; (三)记录并留存用户登录和退出的时间、主叫号码、账号、互联网地址或域名、系统维护日志的技术措施,并具有至少保存六十天记录备份的功能;

(四)记录并留存用户注册信息。

被告知单位(个人)应依法落实以上责任和技术措施,遵照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做好互联网安全防范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被告知单位(个人)网络安全责任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法人代表(负责人)签字:

(被告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责任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备案单位保留,一份与备案材料交由公安机关网监部门留底。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f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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