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 第5章 企业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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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

学习目标 1.了解破产的概念、特征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理解破产原 因,理解并掌握破产申请、受理、债权申报和确认。 2.理解债务人财产和管理人制度,掌握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了解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债权人委员会,掌握债权人会议的召 集和职权。 3.理解并掌握重整和和解制度,了解破产宣告,掌握破产财 产的变价和分配。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的概念与特证 (一)破产的概念 破产是指丧失清偿能力的债务人,经法院审理并在其监督之 下,强制清算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二)破产的特征 (1)以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债权人履行全部清偿义务 为前提; (2)破产以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清偿客体; (3)破产以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进行; (4)破产以取消债务人主体资格为最终结果; (5)破产是一种依司法程序进行的还债手段。

二、破产法概念和适用范围 (一)破产法的概念 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 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进行企业重整,避免债务人 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1.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其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 业法人 2.破产法的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 3.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 《企业破产法》第136条规定,本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原因 二、申请和受理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也称为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 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 事实。 《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 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二、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申请 依照我国《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申请可以由不同的人在不同 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提出: (1)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 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二)破产受理 1.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经审查后 确定是否受理。 2.法院的审查与处理 ①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则在异议 期满之日起10日内做出;②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对申 请无异议的,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③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个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可以延长15日。

3.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效果 (1)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 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一定义务。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 清偿无效。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 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 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 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 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7)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 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三、债权申报与确认 (一)债权申报时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债权的申报程序 (1)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2)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 申报债权。 (3)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 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 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5)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6)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 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7)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

委托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 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 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8)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 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 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三)债权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 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 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一、债务人财产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三、管理人制度

一、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1)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 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 1.撤销权 破产撤销权是破产法为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利益而规 定的对债务人相关法律行为的效力予以撤销的权利。 2.无效行为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 移财产的;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因前项行为 而取得的债务人的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

(三)取回权 破产法上的取回权分为一般取回权和特别取回权。 1.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 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 定的除外。 2.特别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 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 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 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抵销权

破产法上的抵销权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即 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标的是否相同,均 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前向管理人主张相互抵销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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