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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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总原则就是善恶总原则。“善”,如前所述,乃是元伦理的研究对象,而不是规范伦理的研究对象。规范伦理所研究的“善”,无疑是“道德善”的简称:它与“道德善”是同一概念;因为规范伦理“善”,乃是规范人的一切行为的道德总原则。 一、关于人性善恶的学说

人性善恶是人类思想——特别是中国哲学——的重大问题,自古以来,人们便围绕它一直争论不已。这些争论,大体说来,可以归结为四种观点:性善论、性恶论、性亦善亦恶论、性无善恶论。那么,究竟谁是谁非? 人性善恶之评价,显然一方面取决于人性之界说,取决于人性所指称的究竟是什么;他方面则取决于善恶的标准之确定,取决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是什么。如果对这两方面或其一的见地不同,那么对人性究竟是善还是恶的观点便会不同——如果对这两方面的认识皆为真理,那么,关于人性善恶的评价必为真理;只要其中之一错误,那么,关于人性善恶的评价必错。 (1)性善论和性恶论

孟子是性善论的代表,以为人性是善的;荀子是性恶论的代表,以为人性是恶的。二者看似相反,实则错误相同。

分析:这可以从两方面看。

一方面,人性本来是多元的:既固有同情心而能利他,又固有自爱心而必利己。可是,孟子、荀子对于人性的界定却都同样是片面的:孟子以为人性仅仅是同情利他;荀子则以为人性仅仅是自爱利己。

另一方面,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本来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

可是,孟子、荀子却都是道义论者,都误以为道德目的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因而便把品德的完善境界“无私利他”、亦即所谓的“仁”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终极标准。荀子用它来衡量他所谓的人性,自然要说人性是恶的,因为自爱利己不是品德的完善境界,不符合他所理解的道德目的和道德终极标准;反之,孟子同样用它来衡量他所谓的人性,自然要说人性是善的,因为同情利他是品德的完善境界,符合他所理解的道德目的和道德终极标准。 (2)性无善恶论

告子是性无善恶论的代表,以为人性无所谓善恶,但既是善的源泉又是恶的源泉:“性犹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之无分于善不善也,犹水之无分于东西也。”

人性为什么无所谓善恶?因为——在性无善恶论看来——人性是人生而固有、不学而能的本性,是天生的、天

然的、自然的、本能的东西,因而便与一切自然物不可言善恶一样,是无所谓善恶的。此见合乎常识,最似真理。

确实,人性是人生而固有、不学而能的本性,是人的天生的、天然的、自然的、本能的东西。

但是,①人性却不属于自然界范畴,而属于行为范畴。因为人性不是人的行为之外的东西,不是人的意志不可支配的东西;而是人的行为所固有的、自然的属性,在一定限度内,是受人的意志自由支配的。

所以,②人性与行为相同而与自然界不一样,是可言善恶,是能够进行善恶评价的。告子曰:“食色,性也。”食色确实是人性,食色与同情、嫉妒、爱恨等等都是人生而固有、不学而能的本性,是人的天生的、天然的、自然的、本能的东西。

但是,食色、爱恨、同情、嫉妒等等却不属于自然物而属于行为范畴。因为食色、爱恨等等是行为的内在动因,在一定限度内,是每个人都能够自由支配的:可以压抑、升华而变弱变少;也可以发展、放纵而变强变多。 因此,一个人的食色、爱恨与不受他自由支配的他身上的那些自然物——如眼睛大小、鼻子高低——不同,是可以言善恶的:食色就其自身来说,有利社会和每个人的生存、发展,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是道德的、善的;

就其结果来说,则无疑既是善的源泉,又是恶的源泉。 性无善恶论的错误,就在于把人性这种人生而固有的自然本性当作自然界之事物,因而由自然物不可言善恶而得出结论说:人性无所谓善恶。 (3)性亦善亦恶论

性亦善亦恶论始于战国时的儒家世硕,发展于汉儒董仲舒,至扬雄则提出“性善恶混”的著名论断:“人之性也善恶混,修其善则为善人,修其恶则为恶人。”这种学说的结论,抽象地看,无疑是真理。但细究起来,却不尽然。

与其他学说一样,它的前提也不能不是这样两个。 一个是对人性的界定,它认为人性既固有同情心而能利他,又固有自爱心而必利己,是比较全面的,避免了性善论和性恶论的片面性。

但是,对于另一个前提、即善恶标准,它却与性善论、性恶论犯了同样的错误:片面地把“仁”、“无私利他”奉为评价行为是否道德的惟一准则。

这样,它便与性善论和性恶论一样,认为自爱利己是恶而同情利他是善,只不过它把二者均看做人性罢了。 综观“善”这个道德总原则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出,它并非一个单纯原则,而是由若干原则构成的原则体系。这一体系包罗两大方面:善恶总原则与善恶分原则。

1、道德总原则即善恶原则

(1)优良的善恶原则是通过“道德目的”从“一切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推导出来的

元伦理的研究表明,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优良的善与恶两大道德原则,不过是符合与违背道德目的的两大类型伦理行为之事实。这就是说,优良的善恶原则并不是随意制定的,而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一切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推导出来:

“一切伦理行为事实如何”是善恶原则所由以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源泉、依据、实体,叫做“善恶的价值实体”或“善恶实体”;

“道德目的”是善恶原则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善恶之标准,叫做“善恶的价值标准”或“善恶标准”。

因此,要制定优良的善恶原则,一方面必须弄清善恶标准“道德目的”是什么;另一方面必须弄清善恶实体“一切伦理行为事实”是什么。 ①“道德目的”

道德目的,如前所述,也就是道德终极标准,可以一言以蔽之:“增进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

人的一切伦理行为事实,如前所述,也就是所谓的人性、人的伦理行为本性。

人性纷纭复杂,要从中推导出善恶道德总原则,无疑必须进行高度的概括和抽象。而不论从人的伦理行为事实的根本性质——利害人己——来看,还是就人的一切伦理行为事实的种类——16种伦理行为——来说,显然都可以把人性不分目的与手段而抽象地概括为两类四种: 有利于人类与有害于人类两类

以及利他与利己以及害他与害己四种。 ②伦理行为的善恶分析

于是,合而观之,可以得出结论说:

善是一切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伦理行为,也就是一切符合“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伦理行为,因而也就是增进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行为,也就是利他与利己的行为,说到底,也就是有利于人类的行为:“利他与利己”或“有利于人类的行为”是善的定义,是一切具有正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总和,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的总原则。

反之,恶是一切违背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伦理行为,也就是一切违背“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的伦理行为,因而也就是减少社会和每个人利益的伦理行为,也就是害他与害己的行为,说到底,也就是有害于人类的行为:“害他与害己”或“有害于人类的行为”是恶的定义,是一切具有负道德价值的行为之总和,是

一切伦理行为不应该如何的总原则。

(2)道德终极标准与道德总原则“善与恶”的区别 然而,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也是衡量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与不应该如何的总标准,因而是否也可以称为道德总原则?它与道德总原则“善与恶”究竟有何区别? ①首先,善与恶属于价值、道德价值范畴,是道德客体——每个人的行为——的属性。它们是一种行为类型,是人制定的,是人们根据一切行为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相符抑或相违的关系而制定的一种行为原则。所以,善恶不但是道德总原则,而且也可以叫做道德总标准,因为标准既可能是人制定的——当它是行为规范的时候;也可能是人发现的——当它是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的时候。

反之,道德终极标准,如前所述,是道德目的,是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属于价值标准、道德价值标准范畴,是道德主体——社会——的属性。它是一种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不是一种行为;因而是人发现的,而不是人制定的。所以,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便只能叫做道德终极标准,而决不可以叫做道德终极原则,更不可以叫做道德总原则;因为原则都是人制定的,而标准则可能是人发现的。

②其次,善恶道德总原则是一种行为类型,因而是可以

言道德上的善恶的:利他与利己是善,而害他与害己是恶。

反之,道德终极标准是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是善恶道德总原则所由以制定的前提、标准,是不可言道德上的善恶的。

因为善恶属于价值、客体范畴:凡是善或恶的东西,必定都是客体。可是,道德目的、确立善恶原则的标准却属于主体范畴,是主体的活动目的,因而其自身是不可言道德上的善恶的。一旦言其善恶时,它便不再是主体,不再是确立善恶的标准;而是其他主体的客体了。

例如,道德目的、社会需要对于每个人来说,无疑是好东西,是可以言善恶的。但是,这可以言善恶的道德目的已经不是主体,不是确立善恶的标准,而是能否满足每个人需要的客体了。

这样,道德目的虽可以言善恶,却不可言道德上的善恶。因为道德上的善恶只能以道德目的为标准;而可以言善恶的道德目的作为客体,无疑不能以自身、即以客体作为善恶的标准,而只能以非道德目的、亦即某种主体的非道德目的(如张三的成名成家的目的)为善恶标准,因而也就只能言非道德的善恶(亦即好坏),而不能言道德上的善恶。

③最后,善恶道德总原则是一种行为类型,因而它所衡量的对象便仅仅是行为,是行为的善恶,而不可能衡量各种道德规范自身的优劣。

反之,道德终极标准是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是一种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因而便既是衡量行为善恶的标准,又是衡量社会所创造的道德规范自身之优劣的标准。 2、从道德的总原则看利己与利他以及害己与害他的道德价值

伦理理论与常识的差异

善与恶的定义或道德总原则表明,不但利他是善、是行善,而且利己也是善、也是行善;不但害他是作恶,而且害己也是作恶。

可是,在常识看来,只有利他才是善、害他才是恶;而说一个人利己就是在行善、害己就是在作恶,是十分荒唐可笑的。

那么,我们为什么说利己就是行善、害己就是作恶? 这只是因为——如上所述——善与恶都属于道德价值范畴,因而并不是随意制定的,而只能通过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善与恶的价值标准),从一切行为事实如何(善与恶的价值实体)中推导、制定出来:善是一切符合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行为;恶是一切违背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行为。因此,利己究竟是不是善、害己

究竟是不是恶,完全取决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究竟是什么。

(1)利己为善害人为恶,利己有利他人,害己间接害他 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如前所述,既然是“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那么,利己与此便完全相符,而害己则与此完全相违。

因为不言而喻,所谓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也就是他人与自己的利益总量。利己增进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增进了自己和他人的利益总量,因而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害己减少了自己的利益,也就减少了自己和他人利益总量,因而不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

进言之,利己仅仅直接说来才是单纯的利己;而间接说来则同时也都是利他、都有利社会和他人。

反之,害己仅仅直接说来才是单纯害己;而间接说来则同时也都是害他、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

试想,如果每个自我都是健康的,那么,社会岂不就是个健康的社会?反之,如果每个自我都是病夫,那么,社会岂不就是个病夫的社会?

如果每个自我都获得自由从而充分发挥自己的个性和潜能、实现个人最高的需要和利益——自我实现,那么,社会岂不就是个最大限度繁荣富强的社会?反之,如果每

个自我都最大限度地害己:自杀身亡,那么,还有什么社会的存在发展?

可见,利己的行为完完全全符合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利己就是善,就是在行善;反之,害己的行为则完完全全违背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害己就是恶,就是在作恶。 (2)利他之善和价值多于和高于利己之善和价值。反之亦然

虽然利己与利他都是善、而害他与害己都是恶,但它们的善恶等级是不同的:利他是高级的善,是大善,而利己则是低级的善,是小善;害他是高级的恶,是大恶,而害己则是低级的恶,是小恶。

因为,如上所述,孤独的个人活动是不需要道德、不会产生道德的;道德是社会需要的产儿:道德之真正目的是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从而增进每个人利益。

而所谓利他是利社会和他人、害他是害社会和他人;利己则只是利自己一个人、害己只是害自己一个人。诚然,利、害他人往往也是利、害一个他人。但是,利、害一个他人与利、害一个自己的道德效用、道德价值根本不同。

因为我若利(或害)一个他人必然直接有利(或害)于社会

风习、社会秩序、社会的存在发展,从而也就有利(或害)于每个人。

所以,利(或害)他不论是利(或害)社会还是利(或害)他人,都直接有利(或害)于社会和每个人。反之,利、害自己一个人与社会、他人却没有直接关系,而只可能间接有利、害于社会和他人;利、害自己一个人直接利、害的仅仅是社会和每个人之中的一个人:他自己。

对于道德目的——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从而增进每个人利益——的效用来说,直接有利(或害)于社会显然远远高于、大于、多于间接有利(或害)于社会;有利(或害)于每个人显然远远高于、大于、多于有利(或害)于一个人。 这就是说,

利他的善或正道德价值远远多于、大于、高于利己的善或道德价值;

害他的恶或负道德价值远远大于、多于、高于害己的恶或负道德价值。

(3)善恶的复杂性并未推翻善恶的总原则

然而,善是利他利己、恶是害他害己的善恶总原则能否成立,仍是个问题。如果人的行为都是纯粹的利他利己或纯粹的害他害己,那么,善即利他利己、恶即害他害己是不成问题的。但是,谁都知道,行为往往处于利他害己和利己害他等利与害的混合状态。在这种情况下,

善即利他利己、恶即害他害己,便似乎难以成立了:损人利已是利己,却是恶;损己利人是害己,却是善。究其实,这并未推翻善即利他利己、恶即害他害己原则。因为损人利己是恶,是因其损人,而不是因其利己;仅就利己来说,并不是恶,而是善。损己利人是善,是因其利人,而不是因其损己;仅就损己来说,并不是善,而是恶。

不过,源于抽象人性的“善即利他与利己、恶即害他与害己”的善恶总原则,不区分目的与手段,因而过于笼统、模糊,确实难以准确衡量每个人具体的、实际的行为之善恶。

还是拿损人利己和自我牺牲来说。善恶总原则,充其量,只能说明二者既善又恶:就其利人来说是善,就其损己来说则是恶。它确实难以说明,为什么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根本不同:自我牺牲是善,而损人利己是恶。 要说明这一点,要准确评价每个人具体的实际的行为之善恶,善恶总原则还必须具体化而区分目的与手段;因而善恶原则所由以推出的人性必须具体化而区分目的与手段。

不区分目的与手段的抽象人性,如上所述,亦即利己与利他以及害己以害他四种。反之,区分目的与手段的具体人性,则包括目的利己、利他、害己、害他和手段利

己、利他、害己、害他;而目的与手段结合起来,如前所述,便形成16种伦理行为。所以,所谓具体人性之善恶,也就是16种伦理行为之善恶。

1、 道德分原则的前提是16种伦理行为之道德价值

不难看出,那全部的具体人性,那包括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事实的16种伦理行为,按其对于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符合还是违背的效用,可以分为如下四大具体种类:

(1)第一类人性是纯粹利他和利己的行为,包括完全利他、完全利己、为己利他、为他利己4种。这些行为无疑都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2)第二类人性是纯粹害他和害己的行为,包括目的害他4种和目的害己4种。

在这8种行为中,那些出于复仇心的以牙还牙、利害交换的目的害人的行为和出于内疚感、罪恶感的自我惩罚、利害交换的目的害己的行为,显然意味着:如果一个人损害社会和别人,那么,他也会受到同等的损害。这样,他便不会轻易损害社会和别人了。所以,这些行为赋予社会和人们以安全,有利社会发展和人际交往,因而符合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所以,《圣经》说:“若有伤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除了这些,其余目的害人与目的害己的行为,显然都违背道德终极标准“增加全社会和每个人的利益总量”,因而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3)第三类人性是己、他内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害己以利己与害他以利他两种。

这大都是在利己与利他各自内部发生利害冲突,因而利己同时必害己、利他同时必害他的行为:前者如吸烟饮酒;后者如棍棒教子。一目了然,在这种情况下,不论害己以利己,还是害他以利他,如果利大于害,则其差为利,符合利益发生冲突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

反之,如果害大于利,则其差为害,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因而便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举例说,吃有副作用的药治病,是利大于害的害己以利己,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善;反之,吸毒则是害大于利的害己以利己,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恶。

严厉批评教育子女,是利大于害的害他以利他,符合

“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善;反之,因望子成龙而毒打子女致死,则是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恶。

在少数人与多数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损害少数人以利多数人,是利大于害的害他以利他,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善;反之,损害多数人以利少数人,则是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标准,因而是恶。

不过,利大于害的“害他以利他”和“害己以利己”之为善,完全是相对的:只有在利己必害己、利他必害他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利大于害的害他以利他和害己以利己,才因其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

反之,在利己不必害己、利他不必害他的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不论利大于害的“害他以利他”和“害己以利己”如何增进了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因为它们违背了在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

(4)第四类人性是己、他外部利害混合行为,包括自我牺牲与损人利己两种。

在利己必害他、利他必害己、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而

不能两全的情况下,利他害己、自我牺牲是善;而利己害他、损人利己是恶。因为,总体说来,社会和他人的利益总是大于自我利益。

所以,害己利他、自我牺牲,其差为利,利益净余额是增加了,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反之,害他利己、损人利己,其差为害,利益净余额是减少了,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

诚然,在某些场合,当己他利益发生冲突时,利他之利可能小于利己之利。但是,从总体上说,当利己与利他发生冲突、不能两全之时,每个人只有自我牺牲,才能保障社会存在发展;而只有社会存在发展,每个自我才能生存。

反之,如果每个人在己他冲突不能两全时,不是自我牺牲而是损人利己,那么,人们便会彼此损害,从而社会也就不可能存在发展;社会不能存在发展,每个自我便不可能生存。

这样,自我牺牲,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害大于利;但从总体上说,却既保全了社会,又保全了自我,因而利大于害。

反之,损人利己,就某一具体场合来说,可能利大于害;但从总体上说,却既牺牲了社会,又牺牲了每个自我,因而害大于利。

总体大于局部。所以,自我牺牲的最终净余额是利,是利益总量的增加,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的终极标准,因而是道德的、应该的、善的;反之,损人利己的最终净余额是害,是利益总量的减少,违背“最大利益净余额”的终极标准,因而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

但是,损人利己之为恶是绝对的:不论人们的利益是一致还是冲突,损人利己都是恶。反之,自我牺牲之为善却是相对的:只有当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发生冲突、不能两全的情况下,自我牺牲才因其符合“最大利益净余额”原则而是应该的、道德的、善的;如果自我利益与社会、他人利益并未发生冲突,而是完全一致、可以两全的,那么,不论自我牺牲如何增进了利益净余额,也都是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因为它违背了在人们利益不发生冲突而可以两全情况下的道德终极标准:“不损害一人地增加利益总量。”

综观以上四类16种伦理行为之具体人性的道德价值可知,

一方面,在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中,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的行为主要有9种:4种目的害他行为(除去出于复仇心的等害交换的惩罚他人的行为)和4种目的

害己行为(除去出于内疚感、罪恶感的等害交换的自我惩罚的行为)以及损人利己;此外,还有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和害己以利己2种行为。

另一方面,在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中,道德的、应该的、善的行为主要有7种:4种目的利他行为(除去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和为己利他以及完全利己、害己以利己(除去害大于利的害己以利己)3种行为;此外,还有惩罚他人的目的害人与自我惩罚的目的害己2种行为。

善恶的人性论分析

这样,一方面,害他目的与害己目的以及引发二者的恨人之心、复仇心与自恨心、内疚感、罪恶感,就其自身来说,都是恶的;就其结果来说,则都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如果以等害交换的惩罚他人的手段实现,便是善的源泉;否则,以其他任何手段实现,都是恶的源泉。反之,嫉妒心和自卑感以及二者所引发的害他目的与害己目的,则不论就其自身来说还是就其结果来说,都是完全恶的。

另一方面,利己目的与利他目的以及引发二者的自爱心、求生欲、自尊心与爱人之心、同情心、报恩心、完善自我品德之心,就其自身来说,都是善的;就其结果来说,则都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自爱心、求生

欲、自尊心及其所引发的利己目的如果以利己、利他或利大于害的害己手段实现,便是善的源泉,如果以损人或害大于利的害己手段实现,便是恶的源泉。 合而观之,那最为深刻的人性,那引发每个人一切行为和情欲的终极原因、原动力——趋乐避苦的利己心——就其自身来说,便是善的;就其结果来说,则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

这就是具体的、全部的人性之善恶。它表明,人性不论就其“用”、亦即行为——主要是行为目的——来说,还是就其“体”、亦即引发行为的情欲来说,皆亦善亦恶、恒久为善而偶尔为恶,同时又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但是,一方面,终极人性、亦即行为之终极原因、原动力完全是善的,同时又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另一方面,人性的发展方向是趋善避恶,因为人人皆有做一个好人而不做坏人的完善自我品德之心。

2、善恶六原则的确立

我们已经具体分析了人性、人的全部伦理行为之善恶。如果再进一步看,那么,这些善恶又都有高低层次之不同:利他的善高于、大于、多于利己的善;害他的恶高于、大于、多于害己的恶。于是, (1)一方面,人类全部道德的、应该的、善的伦理

行为便可以进而归结为三大行为类型、三大道德境界、三大道德原则、三大善原则:

①第一大行为类型包括4种目的利他行为(除去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可以名之为“无私利他”。 ②第二大行为类型包括为己利他和惩罚他人的目的害人以及自我惩罚的目的害己两种等害交换行为,不妨仍名之为“为己利他”;因为为己利他的基本境界显然是等利交换,因而便与等害交换的道德价值相等。

③第三大行为类型包括完全利己和害己以利己(除去害大于利的害己以利己),可以名之为“单纯利己”。 这样,人类全部的善行便不过三类: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因为利他的道德价值高于、大于、多于利己的道德价值,所以,无私利他的正道德价值最高,是伦理行为最高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最高原则,是善的最高原则,是至善;单纯利己的道德价值最低,是伦理行为最低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最低原则,是善的最低原则,是最低的善;为己利他是利他与利己的混合境界,所以其道德价值便介于无私利他与单纯利己之间,是伦理行为基本境界的应该如何,是道德基本原则,是善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善。 (2)另一方面,人类全部不道德的、不应该的、恶

的行为也可以进而归结为三大行为类型、三大不道德境界、三大不道德原则、三大恶原则:

①第一大类型包括4种目的害他行为(除去出于复仇心的等害交换的惩罚他人的行为)和害大于利的害他以利他,可以名之为“纯粹害人”。 ②第二大类型是“损人利己”。

③第三大类型包括4种目的害己行为(除去出于内疚感和罪恶感的等害交换的自我惩罚的行为)和害大于利的害己以利己,可以名之为“纯粹害己”。 这样,人类的全部恶行也不过三类:纯粹害人、损人利己、纯粹害己。因为害他的负道德价值高于、大于、多于害己的负道德价值,所以,纯粹害他的负道德价值最高,是伦理行为最高境界的不应该如何,是不道德的最高原则,是恶的最高原则,是至恶;纯粹害己的负道德价值最低,是伦理行为最低境界的不应该如何,是不道德的最低原则,是恶的最低原则,是最低的恶;损人利己的负道德价值则介于纯粹害他与纯粹害己之间,是伦理行为基本境界的不应该如何,是不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恶的基本原则,是基本的恶。 总之,我们通过以道德之真正目的、道德终极标准为尺度,从人类全部伦理行为之中,

一方面推导出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已三大善

原则;

另一方面则推导出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他三大恶原则。这六大原则可以用一个数轴表示出来:

——无私利他(最高的善、至善) 善——为己利他(最重要的善、基本善) ——单纯利己(最低的善) ?0

恶——纯粹害己(最低的恶)

——损人利己(最重要的恶、基本恶) ——纯粹害他(最高的恶、至恶)

道德总原则——善与恶——无疑是伦理学的最主要的问题;因为伦理学,如前所述,不过是关于如何制定和实行优良道德规范——原则和规则——的科学而已。关于道德总原则的理论则恐怕是伦理学的最为复杂艰深的理论,因为优良的道德总原则,如前所述,并不是随意制定的,而只能通过“道德目的”从“一切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推导出来。

所以,关于道德总原则理论便包括三大方面内容: 一是关于道德本性,亦即道德目的、道德终极标准的理论; 二是关于人性,亦即人的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之本性的理论; 三是关于人的行为应该如何的善恶原则的理论。

自古以来,伦理学家们便围绕这些问题而探求不已、论战不息。这些

争论可以归结为三大流派:利他主义、利己主义、己他两利主义。这三大流派的理论,如众所周知,极为复杂,以致关于它们的特征和定义,直到今日仍然见仁见智、众说纷纭。甚至很多伦理学大师,一旦给这些概念下定义,便显得十分无能为力:费尔巴哈、叔本华、尼采、海克尔、赫胥黎等等竟然都把利己主义与利己、利他主义与利他等同起来。

今日西方伦理学家仍然重复着这些幼稚可笑的定义。例如,波吉曼(Louis P.Pojman)便这样写道:“利他主义是认为人们的行为有时能够以某种方式而将他人利益置于自己利益之前的理论。”桑德斯(Steven M.Sanders)亦如是说:“利己主义是认为每个人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最大限度地追求自己利益而不应该牺牲自己利益的学说。”

显然,界说利己主义、利他主义、己他两利主义,揭示其本质、确定它们的根本特征,援引任何名家的断言都是不足为证的;惟一科学的途径,依我所见,便是考察这些流派公认代表人物的原著,以这些代表人物的原著为依据。 1、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主要是新老儒家的“仁学”和新老基督教伦理观。它在古代便已成熟,到中世纪则占据绝对统治地位,进入近代和现代仍有极大影响;其主要代表人物,当推孔子、墨子、耶稣、康德。 (1)首先,从人性论来说,他们一致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都能够达到无私利他的境界。

儒家伦理观的核心范畴“仁”的定义便是无私利他。因为历代儒家都把仁界说为“爱人”:爱人是无私利人的心理动因,而无私利人则是爱人的行为表现。到了朱熹,说得就更清楚了:“公而无私便是仁。” 墨家的核心范畴“兼”也是无私利他:“文王之兼爱天下之博大也,譬之日月,兼照天下无有私也。即此文王兼也。虽子墨子之所谓兼者,于文王取法焉。”

基督教的核心范畴“爱”更是无私利他:“爱的本质,是如保罗在哥林多前书十三章所说,不求自己的益处,反求别人的益处。” 那么,康德伦理观的核心范畴“责任”也是无私利他吗?是的。康德说:“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尊重是使利己之心无地自容的价值觉察。”所以,阿尔森?古留加指出:康德的“义务的公式就是为别人谋福利”。

(2)其次,从道德本性来看,基督教和康德都以为道德目的完全是自律的,全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者。

《圣经》一再说,上帝立约、创立道德的目的是使人道德完善,做道德完人、完全人:“亚伯兰年99岁的时候,耶和华向他显现,对他说:‘我是全能的上帝,你当在我面前做完全人,我就与你立约。” 旧康德也这样写道:“道德法则??开始于我的无形的自我,我的人格??借我的人格,把作为一个灵物看的我的价值无限提高了。在这个人格中,道德法则就给我呈现出一个独立于动物性,甚至独立于全部感性世界以外的一种生命来。”

反之,墨家以为道德目的完全是他律的,全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天下兼相爱则治,交相恶则乱,故子墨子曰:‘不可不劝爱人者,此也。”

儒家则既承认道德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又认为这并非道德主要目的;主要地、真正地讲来,道德的起源和目的乃是自律的:道德起源于道德自身,起源于每个人完善自我品德的需要;目的在于道德自身,在于完善每个人的品德,实现人之所以异于禽兽、人之所以为人者。这一点,孟子讲得最透辟:“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乃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3)最后,从善恶原则来看,儒家、墨家、康德、基督教一致认为,真正讲来,凡是自爱为我、目的利己的行为,归根结底,都既有害于社会和他人,又有害于自我品德的完善,因而便都因其违背道德目的而是不义的、不道德的、恶的,都是小人的行为;只有爱人无私、目的利他的行为,才真正有利于社会和他人,有利于自我品德的完善,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才是道德的、善的、义的,才是君子的行为。所以,

孔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墨家说:“品行是:所干的事不图个人之名利;所干的事为个人名利,便是巧诈,犹如为盗。”

《圣经》说:“凡事都可行,但不都造就人。无论何人,不要求自己的益处,乃要求别人的益处。”

康德也这样写道:“这位全然不受限制的立法者??只从人们的大公无私,只从赋予人们以尊严的理念来评价那些有理性的东西的行为。”

由此看来,我们把儒家、墨家、康德、基督教的伦理观称为利他主义,是再合适也不过了。所以,利他主义便是这样一种伦理观,在它看来,一方面,每个人的行为目的既可能自爱利己,也可能无私利他;另一方面,道德目的或者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墨家),或者在于完善自我品德(康德和基督教),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儒家)。

合而观之,凡是目的利己的行为,真正讲来,都既有害于社会和他人,更有害于自我品德完善,因而都违背道德目的,都是恶的;只有目的无私利他的行为,才既有利于社会和他人,更有利于自我品德完善,因而才符合道德目的,才是善的。

于是这种伦理观既否定为己利他,又否定单纯利己,而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简言之,利他主义便是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惟一准则的伦理观,便是把无私利他奉为道德总原则的伦理观。

儒家、墨家、康德、基督教伦理观的分歧,不过是利他主义流派内部之分歧:

儒家与康德是差等利他主义,是爱有差等的利他主义或无私有差等的利他主义——这种利他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主张对他人应该因其与自己有远近之别而相应不同等地无私利他;

反之,墨家和基督教则是同等利他主义,亦即爱无差等的利他主义

——这种利他主义的基本特征,是主张对任何人都应该完全同等地无私利他。

2、利己主义: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 (1)利己主义伦理观的含义 利己主义乃是这样一种伦理观,

①就人性论来说,它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而不可能利他; ②就道德本性来说,它是他律论,认为道德目的乃在道德之外:或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或是为了增进自我利益;

③就善恶原则来说,它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己不损人——为己利他或单纯利己——奉为道德总原则。

一言以蔽之:利己主义便是认为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从而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己不损人奉为道德总原则的伦理观。 利己主义有两个表现形式即合理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 (2)合理利己主义

合理利己主义是一种简单明白、近乎常识的伦理观。这种伦理观成熟于十八九世纪,爱尔维修、霍尔巴赫、费尔巴哈、车尔尼雪夫斯基是其公认的代表。

①首先,从人性论来看,合理利己主义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却又不可能依靠自己单独实现,而只有依靠社会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每个人都是为自己的幸福以自己的方式而劳动的??承认了这一点,那么,绝没有哪个人可以够得上是无私心的人,这个名称只是给予我们不知他的动因或是我们赞许他的利益的那种人的。”但

是,“为了使自己幸福,就必须为自己的幸福所需要的别人的幸福而工作。”

②其次,从道德本性来说,合理利己主义认为道德目的完全是他律的,全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公益乃是美德的目的。”

③最后,从善恶原则来看,合理利己主义认为,利己目的就其自身来说,无利无害社会和他人,无关道德目的,因而非善非恶、无所谓道德不道德;但就其结果来说,则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如以利人手段实现,便是善的源泉;如以害人手段实现,便是恶的源泉:“自利心或者说自爱心,不是别的东西,只是自然赋给我们的一种感情;而这种感情,随着激动人的兴味和热情之不同,可以在每个人身上变成善或变成恶。”既然单纯利己非善非恶,而无私利他又是不可能存在的,于是也就只有为己利他是善:为己利他是衡量一切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霍尔巴赫将关于这个总原则的理论概括为一句名言:“德行不过是一种用别人的福利来使自己成为幸福的艺术。 (3)个人主义

与合理利己主义相反,个人主义是一种扑朔迷离、离奇怪诞、违反常识的伦理观。或许因此,个人主义论者远远少于合理利己主义论者。这种伦理观的公认的代表,当推中国古代哲学家杨朱和庄子以及现代西方哲学家尼采、海德格尔、萨特。

①首先,从人性论来看,个人主义也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是为了自我。

杨朱说:“身者,所为也,天下者,所以为也。”

萨特说:“给予就是奴役,给予就是以毁灭划归己有,同时利用这毁灭来奴役别人。”但是,与合理利己主义不同,个人主义认为社会和他人对自己利轻害重。为什么?

杨朱说,社会和他人给我的不过是身外名货;而我要得到这身外名货,便须“危身伤生、刈颈断头”,这岂不是“断首以易冠、杀身以易衣”?

尼采、海德格尔、萨特的见地亦然,只不过这些存在主义者的论据并非如此生动直观,而是著名的异化理论:一个人只要生活于社会和他人之中,便不能不失去自由、听任他人摆布,从而所造就的便是他人为自己选择的自我,便是没有独特个性的、非本己的、非本真的自我;而不是自己为自己选择的自我,不是具有独特个性的、本己的、本真的自我:他人和社会是自我发生异化的根源。

②其次,从道德本性来看,个人主义认为道德目的完全是他律的,全在于增进自我利益。

这一点,庄子说得很明确:“道之真以持身,其绪余以为国家,其土苴以治天下。”

尼采亦云:“我迄今还没有见过这样的人,他看来是本着这个见解来信奉道德,即把道德看做是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是他自己的个人需要、苦恼、快乐和热情所在。”萨特也这样写道:“我的自由是各种价值的惟一基础,没有任何东西,绝对没有任何东西能证明我应该接受这种或那种价值。”

③最后,从善恶原则来看,个人主义认为凡是以依靠社会和他人为手

段——不论是损人还是利人——的行为,真正讲来,都有害自我、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恶;只有以依靠自我为手段,亦即既不给予也不索取、既不利人又不损人地单纯利己,才真正有利自我,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才是善的:“单纯利己”是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这个总原则被杨朱概括为一句名言:“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

庄子进而发挥说:“为善无近名,为恶无近刑,缘督以为径,可以保身。”这就是说,既不应该为善利人,因为为善没有不近乎名的;也不应该为恶损人,因为为恶没有不近乎刑的;而只应该走中间道路:既不利人又不损人地单纯利己。

到了二十世纪,萨特用来显示他的道德原则的《厌恶》主角洛根丁也是这样的一个人:“我是孤零零地活着,完全孤零零一个人。我永远也不和任何人谈话。我不收受什么,也不给予什么。”可是,一个人究竟如何才能具体做到既不利人又不损人的单纯利己?

尼采与杨朱一样,认为应该出世隐居,做一个出世的隐居者:“隐居起来生活,那样你才能够过真正属于自己的生活。”反之,海德格尔与萨特则认为,人生即在世、人世,出世而隐居是不可能的;可能的只是人世而孤独,做一个人世的孤独者:“我孤零零地在这一片快乐和正常的人声中。”

(4)合理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区别及与利他主义比较 第一、合理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区别

①合理利己主义认为,社会和他人是自我利益的惟一保障,利己目的

决不应依靠自我而只应依靠社会和他人、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 个人主义则以为社会和他人对自我利轻害重,利己目的决不应依靠社会和他人、通过利他或损人手段实现,而只应依靠自我、通过既不利人又不损人的单纯利己的手段实现。

②在合理利己主义看来,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因而利己目的如果以利他手段实现便是善的源泉;如果以损人手段实现便是恶的源泉。

反之,在个人主义看来,道德目的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因而利己目的如果以利他或损人为手段,便都因其最终有害自我、违背道德目的而是恶的源泉;只有以既不利人又不损人的单纯利己为手段,才真正有利自我、符合道德目的,从而是善的源泉

③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则一致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己不损人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

只不过真正的利己不损人,在合理利己主义看来是为己利他;而在个人主义看来则是单纯利己罢了。

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之异同表明,二者虽然互相反对,但从根本上说完全一致,都同样与利他主义对立而以利己为行为的惟一目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因而便都属于利己主义。二者的真正分歧,不过在于以什么为实现利己目的的手段:

合理利己主义主张以利他为手段,倡导为己利他,显然符合人的社会本性,是合乎情理、合乎理性、合乎理智的,因此才叫做合理利己主义;

而个人主义却主张既不利人又不损人地单纯利己,显然违背人的社会本性,是不合情理、不合理性、不合理智的,是非理性的,是不合理利己主义。

所以,二者正如今日西方伦理学家梅德林(Brian Medlin)所说,实为隶属于利己主义范畴的两个矛盾的下位概念,因而便构成了利己主义的全部外延。不过,他把个人主义叫做“个人利己主义(Individual Egoism)”、把合理利己主义叫做“普遍利己主义(Universal Egoism)”:“普遍利己主义主张每个人都应该关注自己的和有利于自己的他人的利益,而不必理睬其他人。个人利己主义则主张不必理睬任何人而只应该关注自己利益。”

第二、合理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与利他主义比较

比较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可以看出,二者虽然是两大对立流派,但就它们看待利己与利他关系的根本观点来说,却完全一致;而与利他主义恰恰相反:

①首先,利他主义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都能够无私利他。反之,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则一致认为,每个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不能利他,大公无私自我牺牲决不可能存在而纯属子虚乌有。 只不过,合理利己主义认为,社会和他人是自我利益的惟一保障,利己目的决不应依靠自我而只应依靠社会和他人、通过利他手段才能实现;

个人主义则以为社会和他人对自我利轻害重,利己目的决不应依靠社会和他人、通过利他或损人手段实现,而只应依靠自我、通过既不利

人又不损人的单纯利己的手段实现。

②其次,利他主义认为利己目的是恶和恶的源泉,只要目的利己,则不论手段如何利他,都是不道德的。反之,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则一致认为,利己目的是善或非善非恶,同时又是善与恶的共同源泉。

只不过,在合理利己主义看来,道德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因而利己目的如果以利他手段实现便是善的源泉;如果以损人手段实现便是恶的源泉。

反之,在个人主义看来,道德目的是为了实现自我利益,因而利己目的如果以利他或损人为手段,便都因其最终有害自我、违背道德目的而是恶的源泉;只有以既不利人又不损人的单纯利己为手段,才真正有利自我、符合道德目的,从而是善的源泉。

③最后,利他主义否定为己利他与单纯利己,而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反之,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则一致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己不损人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 只不过真正的利己不损人,在合理利己主义看来是为己利他;而在个人主义看来则是单纯利己罢了。 3、己他两利主义

利己主义与利他主义之对立,显示了二者各自的片面性。于是便有克服二者片面性而为其统一的伦理观出现。对于这种伦理观,我们不妨称之为“己他两利主义”。

己他两利主义乃是这样一种伦理观,在它看来,一方面,每个人的行

为目的既可能自爱为己,也可能无私为人;另一方面,道德目的则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

己他两利主义论者的阵营庞大,其代表便有斯宾诺莎、狄德罗、休谟、卢梭、沙甫慈伯利、边沁、穆勒、西季威克、葛德文等等。 但己他两利主义作为一种可以与利他主义以及利己主义抗衡的成熟的思想体系的创造者,却是弗洛伊德和弗洛伊德主义者弗洛姆以及达尔文和达尔文主义者赫胥黎、海克尔、道金斯、威尔逊。 (1)首先,就人性论来说,己他两利主义与利己主义相反而与利他主义一致,认为每个人既自爱利己,又无私利他。

(2)其次,就道德本性论来看,己他两利主义与利他主义道德目的自律论相反,而与利己主义一致,认为道德目的是他律的。 不过,利己主义是片面的道德目的他律论:合理利己主义认为道德目的只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个人主义认为道德目的只在于增进自我利益。

反之,己他两利主义则是全面的道德目的他律论,认为道德目的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和增进每个人利益。

(3)最后,就善恶原则来说,在己他两利主义看来,利己与利他因其符合道德目的而都是善的;害己与害他则因其违背道德目的而都是恶的。这样,否定自爱利己的利他主义与否定爱人无私的利己主义便不过是夸大各自片面真理从而滑向谬误的两极端:真理是二者之统一,是把“无私利他”和“为己不损人”共同奉为善恶原则的多元伦理观。

总而言之,己他两利主义乃是这样一种伦理观,在它看来,一方面,每个人的行为目的既可能自爱为己,也可能无私为人;另一方面,道德目的则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增进每个人利益。

这样,利己与利他便因其符合道德目的而都是善的;害己与害他则因其违背道德目的而都是恶的。于是,这种伦理观既反对否定自爱利己的利他主义,又反对否定无私利他的利己主义,从而把无私利他与利己不损人共同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多元道德总原则。简言之,己他两利主义便是把无私利他与利己不损人共同奉为道德总原则的伦理观。

4、三大理论体系的评价 (1)结论

不言而喻,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以及己他两利主义的真谬取决于二者与其研究对象——行为事实如何、道德目的、行为应该如何——相符程度。我们关于这三大对象的研究结果已经表明:

首先,就行为事实如何之人性论来说,一切伦理行为不外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纯粹害己、损人利己、纯粹害人六大类型。 其次,从社会创造道德的目的之道德本性来看,则道德直接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存在发展;道德的间接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增进每个人利益。

最后,就行为应该如何之善恶原则来说,则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皆因符合道德目的而皆善:无私利他是最高善原则、为己利他是基本原则、单纯利己是最低善原则;反之,纯粹害人、损人利己、

纯粹害己则皆因违背道德目的而皆恶:纯粹害人是最高恶原则、损人利己是基本恶原则、纯粹害己是最低恶原则。 (2)评价

于是,①己他两利主义显然是真理。反之,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则县夸大各自片面真理而堕入错误的两极端:

②利他主义的主要错误,一方面是“道德目的自律论”,以为道德目的在于道德自身,是为了完善每个人品德;另一方面则夸大利己目的是恶的源泉方面,抹煞其为善的源泉方面,因而把本身是善的利己目的看成是恶,是万恶之源。这样,利他主义在善恶原则上便不能不陷入片面性:否定为己利他和单纯利己,而把无私利他奉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道德的惟一准则。

③利己主义的主要错误,一方面是夸大人的行为目的利己方面,抹煞行为目的可能无私利他方面,因而以为人的行为目的只能利己。另一方面,利己主义主张道德目的他律论,是真理;错误的,是它的两个流派:

合理利己主义夸大道德的社会目的,以为道德目的仅在于保障社会存在发展;

个人主义夸大道德的个体目的,以为道德目的仅在于增进自我利益。 这样,利己主义在善恶原则上也不能不陷入片面性:否定无私利他,而把利己不损人——为己利他或单纯利己——奉为评价行为善恶的道德总原则。

可见,利他主义与利己主义——合理利己主义与个人主义——不过是

分别夸大无私利他、为己利他、单纯利己三大善原则的片面化真理而已。 * * *

善与恶包罗了人类全部伦理行为,是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与不应该如何的道德总原则,因而也就是最普遍、最一般、最抽象、最简单、最笼统的道德原则。

然而,人类社会的伦理行为却极其复杂、具体、丰富、多样。因此,仅凭善恶原则还不可能准确、迅速地指导每个人的一切伦理行为,不可能准确迅速地使每个人懂得他的一切伦理行为应该如何。 于是,便须从善恶原则引申、推演出与人类伦理行为相应的复杂、具体、多样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则,从而才可以准确迅速地指导每个人的一切伦理行为。

人类的伦理行为,正如康德所言,可以分为如何对待他人与如何对待自己两大类型。当我们以善恶原则来衡量这两大类型伦理行为时,便可以从中引申、推演出分别适用于这两大类型伦理行为的比较具体的道德原则:公正与人道以及幸福与贵生。

公正与人道是如何对待他人——主要是统治者如何治理社会和他人——的道德原则;

幸福与贵生则是如何对待自己的道德原则。 2、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f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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