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链仓储的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3-04-14 15:00:01 阅读量: 实用文档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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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链仓储的管理制度

一、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实现仓储作业科学化,特制订本制度,凡本公司有关产品的管理事项,均应依本制度办理。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产品,是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成品及其原材料、包装材料、半成品和在产品以及机电备件、配件、工具、耗材、办公用品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产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保管、产品账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产品运输等。

第二章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项产品的存量,应由仓储部妥善控制,以避免资金呆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进而有助于完成适货、适量、适时的产品供应目标。

第五条销路较广的产品,仓储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灵活制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六条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产品,应由仓储部确实据以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第三章进货

第七条所有产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等,均应经仓储部检验方能入库。

第八条仓储部应将每项进库的产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产品型号入账,以用来控制每项产品的性能。

第九条产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厂家、品名、型号、规格、批号、颜色、办理验收。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或外包装破损等情形时,应立即通知进货或采购部门办理。

第十条因试用、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产品,在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储部会同有关部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产品价格赔偿。

第十一条进货部门收货时,如发觉物件短少、数量不符或产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

第十二条各部门不得在销货退回时,未经仓储部签认而自行在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第四章出货

第十三条仓储部应在下列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发送样品。

(3)本公司内部及外部有关单位检测。

(4)本公司员工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览陈列。

(6)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十四条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经其部门主管亲笔签准的“产品(供应品)领货单”,向仓储人员领货。

第十五条任何出货,仓储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利存货的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bwwdw.com/article/4fc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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